只是開玩笑, 竟然變被告? 中小學生最需要的24堂法律自保課
作者 | 吉靜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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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三采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只是開玩笑, 竟然變被告? 中小學生最需要的24堂法律自保課:原來給人家取綽號是犯法的?罵人家「神‧經‧病」,每個字都是錢?我沒有打人,只是站在旁邊也不行?那包東西是 |
作者 | 吉靜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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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三采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只是開玩笑, 竟然變被告? 中小學生最需要的24堂法律自保課:原來給人家取綽號是犯法的?罵人家「神‧經‧病」,每個字都是錢?我沒有打人,只是站在旁邊也不行?那包東西是 |
內容簡介 【國內推薦】「吉官這本書,是你在人生路上的護身符。」——教育廣播電台教育好夥伴主持人 胡語姍「相信老師們看過後會更清楚,自己該引用那些故事與孩子們分享!」──花蓮源城國小教師 唐宇新「匯集了時下學生常犯的錯誤行為,釐清了一般人對於法律上似是而非的迷思。」──新北市石碇高中輔導主任 陳依婷「我很喜歡吉官的演講,吉官能把她的專業寫成書讓孩子了解,不要傷害他人,也要懂得保護自己,自己錯了,錯在哪裡很重要,這是一本很棒的書。」──臺北市敦化國中心韻父母效能成長班61期召集人 陳貴春「少年調保官是事件的處置者,也是當下最能看見問題癥結的人。」──新北市教育局長 張明文「孩子需要知道這些事!學校課本沒講到的,讓這本書告訴你。」──教育部閱讀推手 楊沛綸「讓孩子們了解守住自己且自保,是當今很重要的課程!」──臺北市仁愛國中父母成長班會長 管珍之「這本書真的是法治教育最佳讀本。」——何厝國小總務主任 蔡昌樺【專文推薦】教育電台【教育好夥伴】主持人 胡語姍花蓮縣源城國小教師 唐宇新新北市教育局長 張明文台中市何厝國小總務主任 蔡昌樺【熱血推薦】台北市永安國小校長 邢小萍高雄市新光國小教師 李郁璇台北市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退休法官 洪舜帆新北市石碇高中輔導主任 陳依婷台北市敦化國中心韻父母效能成長班61期召集人 陳貴春鏞鏞甫甫親子部落格 陳瑜台北市中山國中生教組長 游承翰親職作家 番紅花教育部閱讀推手 楊沛綸台北市仁愛國中父母成長班會長 管珍之素養教育工作坊核心講師 蔡依橙新北市石碇高中輔導組長 蔡佩靜桃園市過嶺國中輔導主任 謝佩翰親職溝通作家 羅怡君(以上依姓名筆劃排列)"原來給人家取綽號是犯法的? 罵人家「神‧經‧病」,每個字都是錢? 我沒有打人,只是站在旁邊也不行? 那包東西是幫學長保管一下而已?有那麼嚴重? 原來不懂得法律,會產生那麼大的影響! 如果我懂法律,我就會知道, 有些話不能說,說出口的話,一個字可能要罰一萬。 我就會知道,有些事不能做,不能隨便拿人家東西當作開玩笑、 不能因為無法拒絕就幫別人保管危險的東西、不幫別人買賣東西、 更不可以隨便給別人看我的身體,或是把很重要的資訊給別人…… 這些,都是「法院的少年調查保護官」教我的事。 「少年調保官是事件的處置者,也是當下最能看見問題癥結的人。這些故事的案主極有可能就是我們身邊經過的輕鬆少年、少女,只不過他們的輕鬆,只有在遇見法的問題時,才會真正看見自己的無知。」──新北市教育局長 張明文 「吉官的《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寫了好多教學現場的故事,也深切寫出這位少年調保官的叮嚀與細心,相信老師們看過後也會有相同的體悟,甚至更清楚自己該引用哪些故事與孩子們分享!」──花蓮源城國小教師 唐宇新 「非常實用又容易閱讀的一本法治教育的書!匯集了時下學生常犯的錯誤行為,以深入淺出的說明,加上吉官幽默的譬喻,釐清了一般人對於法律上似是而非的迷思。誠摯推薦給目前在教育現場的學校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新北市石碇高中輔導主任 陳依婷 「我很喜歡吉官的演講,吉官能把她的專業寫成書讓孩子了解,不要傷害他人,也要懂得保護自己,自己錯了,錯在哪裡很重要,這是一本很棒的書。」──敦化國中心韻父母效能成長班61期召集人 陳貴春 「孩子需要知道這些事!學校課本沒講到的,讓這本書告訴你。」──教育部閱讀推手 楊沛綸 「吉官唱作俱佳的演講,讓人印象極其深刻。ㄧ件件社會事件觸目驚心,匯集成有意義的教材,讓孩子們了解守住自己且自保,是當今很重要的課程!」──臺北市仁愛國中父母成長班會長 管珍之 「一本校園親師生都該擁有的工具書,吉官以淺顯的文字與真實案例書寫,簡直就是家長和老師們用來輔導、管教烈火青春少年的最佳武功秘笈!」 ──桃園市過嶺國中輔導主任 謝佩翰 【內容簡介】 台灣第一本寫給現代中小學生的法律知識書 本書是少年調查保護官吉靜如,全書共有24章,收錄校園與法庭案例,為解決校園霸凌、言語暴力、性平、毒品、詐騙、暴力、賭博行為等重大法律問題而寫成,是第一本給現代青少年與兒童的法律知識書,能夠幫助孩子辨識危險、遠離威脅、做對的事。孩子將透過本書提供的各種案例與解說,瞭解個人的「行為與責任」,既避免觸法,又能建立法治觀念,妥善保護自己。 【書籍資料】 ◎無注音,適合10~18歲青少年老師、家長閱讀 ◎教育議題分類:法治教育 ◎學習領域分類;社會、綜合活動 【本書特色】 • 台灣第一本寫給現代青少年與兒童的法律知識書 • 包含校園與地方法院的大量案例,呈現青少年最容易疏忽的危險事件 • 全書包含霸凌、言語暴力、性平問題、毒品、詐騙、暴力、賭博行為等重大問題 • 親子共讀最好,更推薦每篇加以討論,可以有效引導孩子辨識危險、遠離威脅、做對的事
作者介紹 吉靜如吉靜如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畢,目前在士林地方法院擔任少年調查保護官,同時身兼國高中小青少年法律常識講師、校外反毒宣導團講師、國中小教師輔導管教法律講師等,大家都稱她為「吉官」。少年調查官主要處理兒童與少年事件中的審前調查與保護處分執行工作,會在事件發生後,從家庭、學校、青少年個人、社區調查青少年觸法相關資料,並經過專業評估後做出最有利於青少年的處遇建議,包括保護處分與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以少年利益為優先,降低再犯,並於各國中小、高中,針對青少年最棘手觸法問題進行法制教育,做為犯罪預防的前置工作。吉官在少年法庭上累積無數案例,並且在校園巡迴輔導、宣講,切身感覺教學現場需要融入更多法治教學,期許「人權法治正向管教」能夠幫助兒童與少年度過懵懂青澀的成長時光。茜Cian茜Cian來自新竹的動畫師,工作之餘持續創作插畫與漫畫。 聯絡方式 https: www.facebook.com cianluoo
產品目錄 PART1 一個字值多少錢? 1. 「神‧經‧病」,每個字都是錢? 2. 我想告他霸凌,會被反控誣告嗎? 3. 在臉書、IG寫也有罪? 4. 我要讓大家知道渣男的真面目! PART2 快脫衣服給我看 1. 叫她直播脫衣服,只是開玩笑! 2. 你這個月月經來了嗎? 3. 他約我出去聊天,誰知…… 4. 抓小雞雞又怎樣,他很爽啊! 5. 叫你活娘砲,總行了吧? PART3 金錢往來,這麼複雜? 1. 我只是借錢好嗎?才不是恐嚇! 2. 帳戶不可以借給人家嗎? 3. 那包東西只是幫別人保管! 4 幫忙領錢當打工,小心賠到死! 5. 下注只想衝一波,怎知輸那麼大! 6. 借100元利息10元,很划算嗎? PART4 打架而已,還好吧! 1. 我沒有打人,只是在旁邊看! 2. 誰知道會打到自己人! 3. 我哪知道他們是警察? 4. 不用道歉,讓我打回來就好! PART5 這有那麼嚴重嗎? 1. 我怎麼知道這個會上癮? 2. 我寫死亡筆記本,關別人什麼事! 3. 我是借用,不是偷! 4. 偷藏手機,只是惡作劇? 5. 行李裡面真的沒有炸彈啦!
書名 / | 只是開玩笑, 竟然變被告? 中小學生最需要的24堂法律自保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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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吉靜如 |
簡介 / | 只是開玩笑, 竟然變被告? 中小學生最需要的24堂法律自保課:原來給人家取綽號是犯法的?罵人家「神‧經‧病」,每個字都是錢?我沒有打人,只是站在旁邊也不行?那包東西是 |
出版社 / | 三采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576583896 |
ISBN10 / | 9576583896 |
EAN / | 9789576583896 |
誠品26碼 / | 2681895194005 |
頁數 / | 200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H:精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21X14.8CM |
級別 / | N:無 |
最佳賣點 : 原來給人家取綽號是犯法的?
罵人家「神‧經‧病」,每個字都是錢?
我沒有打人,只是站在旁邊也不行?
那包東西是幫學長保管一下而已?有那麼嚴重?
自序 : 孩子在乎自己的生活和前途
當然要超前佈署、建構法律思維
每次我到校園面對青少年作法律宣導,演講開始前,總會收到老師善意勸導:「拜託調保官多講案例,不要只講硬邦邦的法條好嗎?因為學生沒興趣……」
法律當然不是只有法條,但是學法律也不能不知道法條啊!所以,如何結合案例、運用法條,真的很重要。
幸好在從事少年觸法案件的工作環境下,每天大量接觸最新、最真實的青少年案件,總能讓我信手拈來許多青少年現場情境與思維盲點,當這些盲點或錯誤判斷出現時,總有青少年狠摔一跤,出現違法的後果。
因此,當我以青少年生活中可見的故事型態、案例,作為演講內容基準,連結法條的介紹與目的時,每個孩子都能進入情境、模擬危機,甚至會主動分享與自己相關的遭遇與作為,急切的想尋求最終答案:「這樣有違法嗎?」
誰說兒童、青少年不在乎或不喜歡法律?他們在乎自己的生活、在乎前途,更在乎能否成為尊法守法的好公民,只是他們還不知道違法的認定標準而已。其實法條的規範,是要運用在生活中,才會有生命與價值。法條的誕生,也是要解決生活的難題與紛爭,使社會有秩序與紀律。如果能從小學習,遇到事情能在法律的界線下處理,成年後面對糾紛與困境,也會有成熟的回應與態度,因為這樣的孩子「懂法」,就能增加「回應事物的選項」,多了法律,生活就不一樣。
通常孩子在遭遇人際衝突時,最直接處理策略就是:「他打我,我當然打回去,這是正當防衛。」但是孩子真的只有這個選項嗎?只要在孩子的回應模式中,增加法律思維作為,而不是進法院後,才開始思考違法後果,事情就會不一樣。在傷害發生以前,進行法治觀念的「超前部屬」,讓法律走進孩子的思維,就能養成有分際的新世代。
就像剛剛提到的:「他打我」,其實就有多元選項與作法。例如:
選項一:打回去。但後果是:兩方受傷、互告傷害。下場是:兩敗俱傷,都是犯罪。
選項二:讓他打。後果是:自己受傷、告他傷害。下場是:讓他接受司法審判,獲得相當金額賠償。時間可能長一點,但可以確保行為人受處分。
選項三:躲避、逃跑。後果是:下次可能還會再被打。下場會:擔心受怕、無助。
選項四:報告老師。後果是:老師輔導管教他,他覺得你是告密者。下場是:同學可能不喜歡你,打你的人也可能不在乎老師的管教,繼續發生相關事件。
選項五:告知家長。後果是:家長要求學校處理,老師找雙方家長了解情況,依霸凌程序處理,家長間可能會翻臉吵架。下場是:打你的人可能依校規處理,也可能家長進一步提告傷害,讓司法、教育同時進場處理。
這只是模擬,而非絕對,但卻可以引導青少年思考,不同做法,就會有不同結果,相信青少年會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作為回應的選項。
現今青少年人際相處與生活環境衝突問題,越來越複雜,從個人特質、家庭管教方式、學校教育、同儕互動等,都影響了每個人的回應。更棘手的是,會發生在真實生活中的事,也同樣會出現在網路虛擬世界。每個事件蘊藏的危機都不同,甚或超越家長自己過往的經驗,例如性平議題,因為網路訊息爆炸,兒童輕易就能獲取限制級影音資料,進而模仿或性探索。所以目前校園性平事件型態、類型與傷害性,都與過往大不相同。如何在新型態的危機模式中,幫助兒童青少年,學習辨識與自我保護,更進一步以法律為判斷,降低錯誤發生機率,不要讓「有傷大雅」的狀況發生,都在考驗現在的「E世代」。
想要讓孩子擁有處理優勢,用更具智慧的策略,來因應生活的危機與衝突,只有早早建立法律思維,才能 「早知道,才會早幸福」!
推薦序 : 【推薦序】
一生的祝福
——教育廣播電台教育好夥伴主持人 胡語姍
第一次見到吉官,是在台北市政府軍訓室舉辦的校園反毒講座中,吉官面對緊張焦慮的父母們,從頭到尾都沒帶一點「恐嚇」的語氣,但現場丟出來的每個實例都讓大家「驚嚇」到笑中帶淚、掌聲不斷——這就是吉官的功力與魅力。
很開心看到吉官願意分享這麼多年以來所面對的徬徨青少年案例,如果要說這是一本什麼樣的書,我會告訴孩子們:「這是一本讓你擁有好人緣的祕笈,也是保護自己遠離糾紛的寶典,更是一個最實用的生命禮物。」或許,跟《六法全書》比起來,這也不過是5個篇章、24個小節而已。但用心的讀者就知道,這些故事的背後,是迷途羔羊們付出的多少的心血與代價?這些案例在我們身邊根本司空見慣,你完全無法想像這樣的一句玩笑話,卻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甚至是後悔一輩子都不夠的遺憾——我很仔細地咀嚼著每一頁,彷彿進入和同學間打鬧的時光隧道,而讀到最後一篇,竟然和我好友的親身經歷相重疊!所以,我不禁要很嚴肅的說,這些章節不僅是吉官對孩子們點點滴滴的愛,更是這些犯錯的孩子們的心聲:「如果,時間能夠倒轉,我一定不會這樣做……」
雖然「千金難買早知道」,但是吉官這本書,卻是你在人生路上的護身符,我非常推薦所有的父母和老師都該擁有一本,甚至組成讀書會討論。相信各位讀完之後,你不會再說「不知者無罪」,因為,你已經擁有了吉官送給各位一生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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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
老師讀了也會更清楚
要和孩子分享那些故事!
──花蓮源城國小教師 唐宇新
每當學生犯錯的時候,我常會跟他們說:「你知道這可能會被告嗎?」學生總是笑嘻嘻的回我:「老師,我才小學耶!誰會告我啊?」
學生、家長也都這樣想,更糟糕的是,有些老師與學校行政也這樣想。因此有很多生活上會觸法的小細節,就被嘻笑聲帶了過去。那種不安的感覺,總在我的心頭存著一種說不上來的不適。
但這些生活中零零總總的霸凌、口頭辱罵、恐嚇、詐騙,甚至是許許多多大人們無法想像的事情,其實都可能在這些孩子未來的國高中生涯中出現。可能因為我們的忽視,而讓孩子們無端受罰!主因在於,我們沒有足夠的故事讓孩子們可以看見;主因在於我們還沒有遇到這些故事,所以無法闡述給孩子們知道。
吉官的《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寫了好多教學現場的故事,也深切寫出這位少年調保官的叮嚀與細心,相信老師們看過後也會有相同的體悟,甚至更清楚自己該引用那些故事與孩子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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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
裡面寫滿我遇過的故事
以及孩子的無奈與無助
──新北市教育局長 張明文局長
在職場多年,看遍了教學現場的問題,最後再從新北市教育局局長的角度看這本書,感受特別深。
裡面的每個故事、主角,幾乎都在我的行政生涯中出現過。那每個角色當下的無奈與無助,誠如吉官在每個故事後的補充一樣,事件中的每個人都需要協助。但問題來了,這個幫助者究竟在哪裡?
少年調查保護官吉靜如女士,真是這個最棒的角色!教育局長通常看到的是過程與最後的結果,但少年調保官卻是事件的處置者,相對來說,也更是當下最能看見問題癥結的人。
這些故事的案主極有可能就是我們身邊經過的輕鬆少年、少女,只不過他們的輕鬆,可能是架構在虛空又廣泛的網路知識之上,只有遇見法的問題時,才會真正看見自己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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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
學生、家長、老師都要看的最佳法治教育讀本
——臺中市何厝國小總務主任 蔡昌樺
收到吉官《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國中小學生最需要的24堂法律自保課》的書稿,一打開之後,竟然一路閱讀下去、無法停止、欲罷不能。因為,書中這些案例,都是我在教學生涯中,不管是擔任級任老師、生教組長或是學務主任時,都曾發生、處理過的事件。現在回想起來,如果當初有這樣的書可以閱讀參考,也許處理起來可以更得心應手,也可以對學生進行相關法治教育、防範未然。
杜威博士說過:「學校是社會的縮影」,社會上很多的事情也會在學校內發生,只是程度上的差異。隨著臺灣社會民主化與多元化的改變,校園環境與學生事件也越來越複雜。老師、學校「說了算」的年代早已過去,校園事件處理方式已經從情、理、法的模式有所轉變,很多都跳過情與理,直接進入法的層面來處理。所以,不管身為學生、家長或老師,真的要對相關法律有更多的認識與素養。
本書從實務案例來解析校園內外所遇到的事件,與相對應的法律條款。身為學生的你,一定要熟讀本書,才不會有一天成為故事內的主角;身為家長的您,一定要熟讀本書,才能教育孩子趨吉避凶,不會讓這些故事有一天發生在孩子身上;身為教師的您,不管是級任老師或是行政業務單位老師,更要熟讀本書,因為裡面的案例,可能就是您職場上要處理的日常。
本書真的是法治教育最佳讀本,推薦給大家。
內文 : 在臉書、IG寫也有罪?
放學後,美華帶著怒氣進家門,心想:自己是做好人、幫忙伸張正義,下場卻讓好友誤解自己的善意,好人真難做。
幾天前,美華在安親班看見宗翰和小娟在茶水間拉拉扯扯,雖然像在玩,但動作很親密,美華因此為好友小禎抱不平。
宗翰自稱是小禎的男友,兩人的互傳紙條都以老公、老婆相稱。這樣他還和小娟不清不楚、搞曖昧,根本就是背叛小禎。隔天趁著下課,美華把小禎拉到一旁,把昨日所見所聞告知小禎,想讓小禎知道宗翰的多情和背叛。
「你被騙了,宗翰在玩弄你的感情,他跟你玩,也跟小娟好,這樣的男生不專情、太花心,不要再跟他交往。」
美華就像是情場老手一樣,把事實加油添醋一番,再向小禎告狀。只因為小禎是自己的好友,不希望她被傷害。
「你看到了嗎?也許他們只是在開玩笑?」
但是小禎的回應卻讓美華很不舒服,感覺像是她在破壞別人感情。
「假裝的啦!宗翰一定到處告白,爛人一個!」美華加重語氣,希望小禎相信自己。
小禎聽了後,沒再說什麼,下午放學後,小禎決定直接跟宗翰對質。
「你昨天在安親班,是不是跟小娟曖昧,有人說你們很親密。」
「到底是誰在亂講?無中生有!我只是在茶水間,問她有沒有看最近的動漫。就這樣,哪有親密?」
宗翰不但否認,還在知道是美華告密後,說了美華許多不是。小禎因為質疑宗翰,兩人也吵了一架。事後小禎想想,難道真如宗翰說的,美華是故意要破壞兩人關係嗎?
第二天,小禎決定跟美華把話說清楚。
「我問過宗翰,他否認有你說的親密動作,你到底想怎樣?要害我們分手是嗎?你這樣忌妒我,算朋友嗎?」
說完小禎就轉身走開。
美華原以為小禎會感謝自己,沒想到卻被誤解,當場眼淚奪眶而出。小禎無法感受自己善意就算了,還說自己是要害她!怎麼會有這種人!枉費兩人還是最好的朋友。
當天放學到家後,美華立刻打開臉書,把在學校受的委屈,藉由發文討公道,她知道小禎一定會看見。
「嫌我多管閒事嗎?我看你才是花癡,被男人騙,還自以為是!白癡才會這樣,說好朋友是騙人的!根本是有異性、沒人性,既然你愛被騙,到時活活被搞死,都是你應得的!我不會再管你了,賤人。」
美華把整篇發文上傳後,心想,小禎一定會看見。就是要讓她看見,這一切都是小禎造成的,反正已經吵架,也沒差了。
沒想到小禎看到貼文後,竟然留言:「已截圖,等著上法院吧!」
美華心想,有這麼嚴重嗎?同學私下罵人不是都這樣嗎?小題大作!
吉官告訴你
在臉書、IG、社團留言或發文批判別人,這樣也有責任嗎?這幾年來,網路上發生的青少年「公然侮辱罪」,數量急速上升。吉官想提醒大家:「網路跟馬路一樣危險」,馬路上不能做的事,網路上更不能做!
別以為在網路發言與分享都是個人行為,其實在網路上,自己是站在不確定多數人面前,傳播神力無遠弗屆,影響更甚於真實生活。所以,網路活動與各種言行都要謹慎,如果有違法行為,仍須依法律程序處理。
一、用隱喻或不指名道姓的方式謾罵,也有罪!
罵人,會涉及「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前提是,「公然侮辱」要成立,有兩個要件:一是公然;二是要知悉你在罵誰。【相關法條1】
公然就是要在公開場所,是在大家都看得到、聽得到的情況下罵。網路討論區、線上遊戲、BBS⋯⋯只要是公開留言,都算是「公然」。
千萬不要以為,沒有指名道姓就沒事。如果你的描述,足以讓他人對號入座,例如明知班上兩位同學吵得不可開交,雙方不斷互罵,吵完架後直接在臉書發文:「賤人!你怎麼說都是廢話,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小偷就是小偷,有其母必有其女。」而同學都知道兩人是因為物品失竊而吵架,因此幾乎全班都看得出來這篇文章在罵誰,就算沒有寫出姓名,也會觸法。
那毀謗罪呢?誹謗,簡單說就是惡意栽贓,讓對方名譽受損。誹謗沒有公不公然的問題,只要你故意在大眾間散播就成立。例如:班上有人一直私下轉述小芳考100分是作弊,或小芳的錢都是偷來的,就是一種誹謗的行為。很多人誤以為,只要講的內容是真實的,就不會構成誹謗。其實能說的事,只限於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以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所以不要以訛傳訛,傷害同學。【相關法條2】
我們需要在這裡補充一點,依據「大法官釋字509號」,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對於善意發表的言論,會從寬解釋,採取「真正惡意原則」。也就是說,只要發表言論時,沒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惡念,就算事後發現與真相有差距,都符合「善意」,否則就「有礙整體人類社會之進步」。
二、用匿名在網路推文,也查得到!
依據「通訊保障監察法」,檢警要查網路IP雖然有很多限制,但不要以為在網路上匿名罵人就沒事。如果從別的跡證可以查出這個帳號是你在使用,還是有成罪的可能。因此在網路上筆戰,罵別人是「白痴」、「智障」,只要依照貼文的脈絡能夠推敲出你在罵誰,公然侮辱也會成立。
聰明的你一定要懂,人際衝突處理需要技巧,在學校有衝突或誤會,務必找師長討論,用最有利自己的方式處理。人際技巧是需要學習的,就跟學業一樣。除了不損他人,也要懂得保護自己,正確回應人際衝突。千萬不要用攻擊方式,否則後果可能傷害的是自己,一定要記得哦!
【相關法條1】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條2】
刑法第301條 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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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她直播脫衣服,只是開玩笑!
安親班下課後,小明趁等待爸媽來接他的空檔,約了浩浩去男廁,用手機播放影片,與浩浩一起欣賞。影片裡的男生、女生都沒穿衣服,抱在一起,做奇怪的動作。浩浩看得莫名其妙,小明卻一副經驗豐富的模樣,在一旁不停的加以註解、說明。
「這就是A片,大人說小孩不能看,但我爸爸就常在家裡看!」小明出賣父親,就是為了讓浩浩放心。
「為什麼大人可以,小朋友不行?看了會怎樣?」浩浩知道父母親對自己的管教很嚴格,深恐這件事讓父母知道,他們會失望。
「那是大人故意這樣說的,其實小孩看了這種影片才會趕快長大啦!像我家隔壁的國一哥哥,放學常躲在巷子抽菸,我就覺得他超敢、超酷的,不像一般國中生都小孬孬!」小明覺得許多事等長大再做就是很遜,敢做才是神,敢冒險才是狂!
浩浩看了限制級影片後,覺得很迷惑:這種影片如果沒關係,為什麼爸媽不給自己看?不過他們在家也沒看啊!小明爸爸真的有看嗎?浩浩滿心狐疑,而且看完影片後⋯⋯身體還產生了一種奇妙的變化!
「別緊張,第一次都這樣,會覺得尿尿地方怪怪的,沒關係,常看就沒事了。」小明用過來人的經驗安撫浩浩。
「看久就沒事,真假?!」浩浩不禁懷疑。
有了第一次經驗,浩浩發現,班上其他同學也逐漸知道小明有限制級影片,他也不斷分享,還在同學群組傳閱。
小明越來越大膽,在班上行為也越來越失控。今天因為天氣突然放晴,老師要大家脫外套,沒想到小明當場站在椅子上,邊脫邊扭,還故做陶醉神態,慢慢脫下外套。接著一轉身把衣服丟在另一同學身上,露出猥褻表情,樂得全班哈哈大笑。老師當場糾正小明,勸導小明不可有不當舉止,小明居然還嘻嘻笑,怪老師小題大作。
下課,老師離開教室,元凱也學小明脫衣服,元凱為了譁眾取寵,故意把衣服舉在頭上甩3圈,一邊扭著臀部,圍觀同學笑得更誇張,笑聲夾雜著神祕的氣息,瀰漫在正處發育階段的高年級同學間。大家似懂非懂,故做神祕,彷彿是不能說的祕密。
幾天後在安親班,小明又找浩浩一起捉弄同學,小明這一次更進一步,鎖定資源班的芳宣。芳宣的反應、行為、理解力都比一般同學遲緩些。小明選定對象後,抓住時機,要浩浩把芳宣帶到角落無人處,由浩浩負責把風。小明帶芳宣拉到一旁,對芳宣下指令。
「記住,今晚9點,準時開視訊,有重要的事,沒上線的話,後果自負。」小明說完,就拉著浩浩若無其事的走開。
「你想幹麼?」單純的浩浩完全不知道小明想做什麼。
「我今晚要芳宣跟我脫衣服視訊,我會錄影,影片到手後,第一個傳給你!真人表演,好朋友就要分享好東西哦!」小明的計畫讓乖巧的浩浩很吃驚,但其實想想,如果芳宣是自願的,應該也沒關係吧?
小明因為父母工作忙,跟祖父母同住,老人家早早就睡了,晚上時間放任小明「自由發揮」。當晚,小明在房間等芳宣上線,果然芳宣準時上線,兩人用視訊互動。鏡頭上只見芳宣一人在房間,小明確認芳宣身旁無人後,隨即要求芳宣脫掉上衣,裸露上身。芳宣從鏡頭凝視小明,並無動作,小明隨即施壓:「喂!芳宣,你喜歡我嗎?做我女朋友啦!」小明試圖在視訊中用話術說服芳宣。
「喜歡。」芳宣點了點頭。
「愛一個人,應該要讓他快樂,對不對?」小明用的是偶像劇的台詞。
芳宣還是點點頭。
「愛我就要給我看,現在脫衣服,我想看。」小明終於說出關鍵字。
芳宣茫然的看著鏡頭。
「快啊!你不喜歡我嗎?」小明技巧性的施壓。
芳宣搖搖頭。
「不用怕,情侶都這樣,不會有人知道好嗎?難道你不想跟我交往?」小明刻意做出輕鬆和失望的表情。
只見鏡頭內,芳宣看看左右,往後退了幾步,慢慢脫下上衣⋯⋯
「再脫,全部脫。」小明指示芳宣。
當芳宣把內衣脫下時,身後的門突然打開。
「你在幹麼!還不睡覺?」芳宣祖父突然走近,聲音非常大。
小明嚇得立刻離線,關掉視訊、躲進被窩,嚇出一身冷汗。小明心想:還好跑得快,芳宣的阿公已經那麼老,應該不會發現吧?希望芳宣不要笨得到處亂說才好。
不過隔天一早,他還是把影片分享給浩浩。沒想到,他到學校後,悲劇才開始上演。
芳宣的家長到學校,把昨晚小明的惡行報告給老師。
學校知道以後,依「性平事件」開啟調查,小明、浩浩都被列為「行為人」,學校進行調查程序同時,芳宣父母也到法院提告。小明心想,開個玩笑、脫個衣服,怎麼會這麼嚴重啊?
至於浩浩呢?他更覺得委屈,自己只是被動接受影片、把個風,也算被告,這些事讓浩浩爸媽傷心得哭了。
究竟開個玩笑、冒個險,到底是哪裡出問題?
吉官告訴你
近來校園性平事件發生率頻頻增加,從口頭玩笑、肢體動作、雙方都同意(合意)到違反意願的行為⋯⋯可說是日益失控。特別是因網路活動生活化,性平行為的發生,更是網路與馬路同時大爆發。例如:偷看限制級影片、分享不當影片圖片、自拍、偷拍等,讓家長無力在網路前保護孩子。最慘的是,網路讓傷害擴大,因為可能讓不確定的大眾都知道事件的發生甚至是細節。
性平事件因為涉及法律,對身心的傷害也很深,青少年務必要謹慎。
小明案例中的行為事件,涉及到很多問題。
一、隱喻的性暗示,也算違法?
在班上脫衣服時,小明以隱喻方式,例如:動作、話語,表情或性暗示,讓同學不舒服或發笑,這樣也不行嗎?—吉官告訴你,還真的是不行。
許多人為了規避懲罰,自作聰明,以隱喻或藉機以諧音方式開黃腔,自認抓時機抓得很準,規避故意意圖,其實已經違反規定了。校園性騷擾幾乎都從這類行為開始,課堂間,有些同學藉機以隱喻方式,表現關於性或色情的語言或動作,目的在譁眾取寵,讓大家開懷大笑,此時只要同學有人覺得不舒服,產生被侵犯的感覺,就可以告知老師。這時老師如果以「性平事件」來處理,千萬別怪老師故意找碴,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老師知道有性平事件發生後,就要依照規定,在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啟動性平程序。
二、學校在什麼狀況下會啟動性平程序?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性霸凌事件,都是性平事件的範疇。所以以發生對象來說,不管是學生對學生,或是老師對學生,都會啟動性平程序。
而且,如果以類型來說,不管是合意的兩性交往、違反意願的性騷擾或性侵害,甚至是開玩笑的性騷擾,只要是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的範圍,都要依規定處理,老師別無選擇。
三、 學校啟動性平程序,法院就不用處理?
性平程序,由學校主責,這是教育機關的行政程序,與司法機關的司法程序不同。學校依規定調查,依規定對學生輔導管教,法院依職權調查審理,沒有「一罪兩罰」的問題。所以很多性平案件,學生家長要面對學校調查與司法調查審判,常會誤以為有人故意找麻煩,或一罪兩罰,其實是錯誤的。
四、小明違反了哪些法律?
小明的行為涉及一連串違法的行為,首先是他要求芳宣脫衣服,就違反了「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法條1】
之後,小明把影片傳給浩浩,散布了「兒少限制級影片或圖片照片」,需要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分。【相關法條2】【相關法條3】【相關法條4】
五、浩浩只是幫忙把風,也有責任?
小明的行為,浩浩不僅知道,而且還幫忙小明把風,讓小明可以在無後顧之憂下,威脅芳宣上線,達到拍裸照目的。所以在小明的違法行為中,浩浩有「分工」,將有被視為「共犯」的危機。少年法庭會依法調查,了解浩浩是不是與小明合意。
影片分級制度,目的為保護未成年人。任何人在身心發展未成熟階段,一旦觀看血腥、色情、暴力影片,都會影響身心發展。一方面可能因為內心疑惑、焦慮,再者也可能讓小朋友因好奇而模仿,結果自傷或傷人。
小朋友千萬不要自作聰明,私下觀看,對自己並沒有好處。
【相關法條1】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條2】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條3】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第11款、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相關法條4】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