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作者 | Matthew H. Somm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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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本書融合了社會史與法制史的研究取向,利用巴縣、順天府等地方檔案與中央檔案,分析18世紀中國對於性犯罪法律的變化,並且藉由檔案中農民、 |
作者 | Matthew H. Somm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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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本書融合了社會史與法制史的研究取向,利用巴縣、順天府等地方檔案與中央檔案,分析18世紀中國對於性犯罪法律的變化,並且藉由檔案中農民、 |
內容簡介 本書融合了社會史與法制史的研究取向,利用巴縣、順天府等地方檔案與中央檔案,分析18世紀中國對於性犯罪法律的變化,並且藉由檔案中農民、勞工和乞丐等邊緣化人群的證詞,展現過去學界研究清代社會所未見的面向。 18世紀的中國,社會性別展演模式逐漸取代了以往的身分地位展演模式。傳統上,不同身分地位的人們長期以來受到不同的性道德標準與家庭道德的約束;新的性別制度則規定跨越身分界限,採取一致性的性道德和刑事責任標準——所有人都應該遵守婚姻中所定義的性別角色。這種性規範的轉變,印證在官方對通姦、強姦、雞姦、寡婦貞潔和賣淫的案件處理上,就代表了清政府應對社會和人口巨變的努力。在社會結構流動的挑戰下,清政府頒行大量的新法令和例文,並且強制執行嚴格的性別角色。此外,為了鞏固對小農階層的控制,家庭秩序之外的光棍則被妖魔化為性掠奪者,且被政府視為鎮壓對象。 【本書特色】 1. 本書被美國學界譽為「中國法制史的經典著作,是瞭解亞洲性別和人權史的必備讀物」。 2. 本書融合社會史與法制史的研究取向,將清代婦女貞節觀與法律律例的發展相互結合,開闢了新的研究方向。
作者介紹 蘇成捷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現為史丹佛大學歷史系教授。擅長利用司法檔案研究清代中國的性、社會性別關係和法律。出版有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史丹佛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和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史丹佛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兩部學術專著,並在Late Imperial China, Modern China,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等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他正在撰寫一本利用1,700多個相關司法案件分析18世紀清朝的男子同性性關係和男性氣概的新書。謝美裕 (Meiyu Hsieh)謝美裕(Meiyu Hsieh),現為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學術研究興趣為早期中國史、草原帝國等。尤陳俊尤陳俊,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學術研究興趣為中國法律史和法律社會學。
產品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論題 第二節 資料 第二章 一種關於性秩序的願景 第一節 「姦」的概念界定及其涵蓋範圍 第二節 父親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權 第三節 主人與其女性奴僕發生的性關係 第四節 義絕:夫妻間道德紐帶的斷絕 第五節 任何婦人皆系一名妻子 第三章 強姦罪相關法律的演變:女性貞節與外來男子的威脅 第一節 對受害者資格的審查 第二節 陰莖插入行為的重要性 第三節 強姦與和姦的對比 第四節 危險男子的刻板形象 第五節 清代中央司法官員的實際作法 第六節 結語 第四章 關於被雞姦男性的問題:清代針對雞姦行為的立法和對男性之社會性別角色的加固 第一節 論題 第二節 立法史 第三節 異性性犯罪的標準被適用於雞姦罪行 第四節 司法中關於那些易受攻擊的男性和危險男性的刻板形象 第五節 大眾觀念中的等級體系和汙名標籤 第六節 階層分化與男性的性生活 第七節 交媾過程中陰莖插入行為的意涵 第五章 貞節崇拜中的寡婦:清代法律和婦女生活中的性事與財產之關聯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官方對貞節的評判標準 第三節 作為性存在的寡婦 第四節 強迫再婚、自殺和貞節標準 第五節 沒有資財的寡婦 第六節 持有財產的寡婦及其姻親 第七節 爭鬥的諸種情形 第八節 結論 第六章 作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為:雍正朝之前對賣娼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 第二節 對不同身份群體的區分:立法層面 第三節 推行身份等級原則:明代和清初的實踐 第四節 適用於娼妓的寬鬆刑責標準 第五節 法律擬制與社會現實 第七章 良民所應遵循的諸標準之適用範圍擴張:雍正朝的改革與賣娼入罪化 第一節 學界以往對雍正元年「除豁」賤民的解讀 第二節 「廣風化」 第三節 雍正元年之後的法律如何處置賣娼 第四節 雍正朝以降的中央案件 第五節 小結 第八章 結論 第一節 法律的陽物中心主義 第二節 從身份地位至社會性別的變化,以及對小農家庭的新關注 第三節 含義發生變化的「良」概念 第四節 生存邏輯與性事失序 附錄 參考文獻
書名 / | 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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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Matthew H. Sommer |
簡介 / | 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本書融合了社會史與法制史的研究取向,利用巴縣、順天府等地方檔案與中央檔案,分析18世紀中國對於性犯罪法律的變化,並且藉由檔案中農民、 |
出版社 / |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864371952 |
ISBN10 / | 9864371959 |
EAN / | 9789864371952 |
誠品26碼 / | 2682243695007 |
頁數 / | 404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30X16.8X1CM |
級別 / | N:無 |
推薦序 : f我相當歡欣這本原以英文著成並由史丹佛大學於2000年出版的書籍,終於有了中文版。自英文原版問世已然經過20年,期間許多關於中國性別史與法律史的新興研究紛紛出現。但與其徒勞地更新內容,我決定將本書原汁原味的呈現給中文讀者,並期盼本書仍能對讀者有所助益。
我對於中文翻譯的精確度有十足的信心,但如果讀者對於字詞與文義有任何疑問,請參照由我全權負責的英文原版。
對於中文版能順利翻譯完成,我欲向以下幾位表達真誠的謝意。感謝我的博士學位指導老師黃宗智(Philip C. C. Huang)教授不斷地鼓勵並促成本次的翻譯,若沒有他的付出,本書將不可能完成。而最主要歸功於實際參與翻譯過程的我的學生謝美裕(Meiyu Hsieh)、協助翻譯初稿的楊柳(Yang Liu),以及編修翻譯完稿的尤陳俊(You Chenjun)教授(我僅扮演著提供中文原文引文的角色而已)。本書翻譯經費來自於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中文研究中心(由當時的中心主任黃教授提出)與史丹佛大學人文科學學院。亦感謝華藝學術出版部的編輯團隊同意本次出版。
本書的英文原版是獻給我的雙親Donna M. Sommer與John L. Sommer,並再次感謝他們所為我做的一切。同時,也感謝我的妻子張梨惠(Ih-hae Chang)一直以來對我的支持。
我欲將本書的中文版獻給李明珠(Lillian M. Li)教授,感謝她於我在斯沃斯莫爾學院時期的指導,並引領我以研究中國歷史為職志。對她為了豐富我人生所做的一切,我獻上最深沉的感謝。
自序 : 我相當歡欣這本原以英文著成並由史丹佛大學於2000年出版的書籍,終於有了中文版。自英文原版問世已然經過20年,期間許多關於中國性別史與法律史的新興研究紛紛出現。但與其徒勞地更新內容,我決定將本書原汁原味的呈現給中文讀者,並期盼本書仍能對讀者有所助益。
我對於中文翻譯的精確度有十足的信心,但如果讀者對於字詞與文義有任何疑問,請參照由我全權負責的英文原版。
對於中文版能順利翻譯完成,我欲向以下幾位表達真誠的謝意。感謝我的博士學位指導老師黃宗智(Philip C. C. Huang)教授不斷地鼓勵並促成本次的翻譯,若沒有他的付出,本書將不可能完成。而最主要歸功於實際參與翻譯過程的我的學生謝美裕(Meiyu Hsieh)、協助翻譯初稿的楊柳(Yang Liu),以及編修翻譯完稿的尤陳俊(You Chenjun)教授(我僅扮演著提供中文原文引文的角色而已)。本書翻譯經費來自於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中文研究中心(由當時的中心主任黃教授提出)與史丹佛大學人文科學學院。亦感謝華藝學術出版部的編輯團隊同意本次出版。
本書的英文原版是獻給我的雙親Donna M. Sommer與John L. Sommer,並再次感謝他們所為我做的一切。同時,也感謝我的妻子張梨惠(Ih-hae Chang)一直以來對我的支持。
我欲將本書的中文版獻給李明珠(Lillian M. Li)教授,感謝她於我在斯沃斯莫爾學院時期的指導,並引領我以研究中國歷史為職志。對她為了豐富我人生所做的一切,我獻上最深沉的感謝。
自序
我一直期待著這一天的到來,可以將曾給予我幫助的很多人的名字寫下來以致謝忱。首先,黃宗智(Philip C. C. Huang)是研究生所可能遇到的最好的指導教授,他讓我完全自由地找尋適合我自己的學術道路,又總是在我需要他時就第一時間給予幫助。在我獲得博士學位後的那些年裡,他依然一如既往地給予我鼓勵和靈感。此外,白凱(Kathryn Bernhart)和裴宜理(Elizabeth Perry)分別作為我的正式導師和良師益友,在我攻讀博士學位期間也給予了至關重要的幫助,她們閱讀了我的博士學位論文各章節內容的很多稿,並回饋了非常有價值的建議。我還要感謝我在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UCLA)的其他授業老師:白馥蘭(Francesca Bray)、Herman Ooms、宋格文(Hugh Scogin)、萬志英(Richard von Glahn)、Scott Waugh。在我撰寫博士學位論文的最後關頭,蘇源熙(Haun Saussy)非常謙和地以校外讀者的身分給予幫助。他那些深刻的評論,除了其他方面的啟發之外,幫助我更好地理解了不能因為清代的那些法律專家們未能成為女性主義者便將他們視為假道學。
我還要對其他很多老師給予我的幫助致以深深的謝意。已故的Maureen Mazzone 激發了我對歷史的最初興趣。李明珠(Lillian Li)是我在斯沃斯莫爾學院(Swarthmore College)念本科時和藹可親的指導老師,我之所以特別迷戀中國歷史,要歸功於她的影響。兩位老師對我的信心,對我所取得的任何成功均有重要的影響。蓋博堅(Kent Guy)引導我對清代文書進行研究,將這種如今業已成為我的研究習慣的基本研究方法傳授給我。經君健為我開啟了中國帝制時期法典及其注解文字的世界,教給我清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理;關於他對我的學術影響,本書任何一位目光敏銳的讀者皆會清晰地覺察到,甚至在那些我並不贊同他的看法的地方,我也是出自一種深深的敬意。我的語言老師很多,無法在此一一列舉,但其中有三位總是在我心中占據特殊的位置:米德伯理學院(Middlebury College)中文系的袁乃英(音譯)和臺灣大學的陳舜正(音譯)教我如何閱讀中文古文;斯坦福大學橫濱中心的立松幾久子指導我如何閱讀中國法律史方面的日文著作。
在攻讀研究生期間,我從同窗們那裡所學到的東西,與從教授們那裡所學到的一樣多。白德瑞(Brad Reed)對我研究生學習的每一階段均有重要的影響,作為一位值得信賴的朋友和學術上的論辯夥伴,十餘年來他一直給予我支援。本書中的很多想法,源於我與他的討論,我永遠珍視我們在西雅圖、洛杉磯和成都共同度過的那些日子。艾仁民(Chris Isett)和唐澤靖彥同樣影響到我對很多重要問題的看法,他們給予我的友情,讓在洛杉磯求學的那段時光成為我一項真正的財富。魏大偉(David Wakefield)幫助我開始了在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求學生涯。正是他將我說服,讓我相信自己能寫出一篇關於性的博士學位論文;而且,他與癌症對抗的不服輸精神,在很多次我的信心發生動搖、一切似乎皆無可能之時,激勵我堅持了下來。在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時給予我友情的其他朋友,還有程洪、杜克雷(Clayton Dube)、林鬱沁(Eugenia Lean)、劉昶、盧漢超、陸鐘琦、Jennifer MacFarlane、孟悅、朴國群(音譯)和周廣遠。
在撰寫博士學位論文的不同階段,很多其他學者也為我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批評性建議,他們是艾爾曼(Benjamin Elman)、周錫瑞(Joseph Esherick)、康無為(Harold Kahn)、Robert Kreider、李中清(James Lee)、李林德(Lindy Li Mark)、歐中坦(Jonathan Ocko)、邵式柏(John Shepherd)、魏濁安(Giovanni Vitiello)和葉文心(Wen-hsin Yeh)。Richard Gunde非常直率地告訴我博士學位論文第一章的初稿聽起來有多麼地稚嫩,並在其他很多方面為我提供了幫助,我對此深表感激。在我後來將博士學位論文修改成現在這本著作時,有幸得到下述學人針對全書內容或其中部分章節的評論:費俠莉(Charlotte Furth)、賀蕭(Gail Hershatter)、岸本美緒、高彥頤(Dorothy Ko)、曼素恩(Susan Mann)、Paola Paderni、羅威廉(William Rowe)、滋賀秀三、寺田浩明、袁蘇菲(Sophie Volpp)和蔡九迪(Judith Zeitlin)。我還要感謝一起在賓夕法尼亞參加讀書會的朋友柯胡(Hugh Clark)、Maris Gilette、李明珠(LiLlian Li)和Paul Smith,謝謝他們在共用晚餐時針對本書最終稿所做的熱烈討論。張哲嘉、張梨惠(Ih-hae Chang)、James Cheng(任職於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東亞圖書館)、Karl Kahler(任職於賓夕法尼亞大學東亞圖書館)、唐澤靖彥、高彥頤(Dorothy Ko)、梁敏敏(音譯)、劉昶、寺田浩明和周廣遠等人幫助我搜集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將難懂的中文原文譯為英文。我要特別向其中的兩位朋友致謝:我的同事金鵬程(Paul Goldin)幫助我翻譯了本書第二章中引用的早期中國的史料,李葳儀(Wai-yee Li)核校了我對本書第六章中所引明代文獻的英文翻譯。應斯坦福大學出版社之邀審讀本書稿的韓森(Valerie Hansen)和另一位匿名專家提供了很有價值的評審意見,尤其是以罕見的速度很快就審讀完這部書稿,我在此對他們表示由衷的感謝。
我還要提及我在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同事們和學生們。Bruce Kuklick、Lynn Lees和Marc Trachtenberg讓我在初到賓夕法尼亞大學工作的前兩年裡得以避開許多麻煩事;Warren Breckman、Kathleen Brown和Drew Faust的建議讓我能夠對書稿加以完善;當我不止一次地和他詳細討論整個寫作計畫時,Jeff Fear總是願意再來一杯啤酒,聽我侃侃而談。尤其是Lynn Hunt為我提供了如何將博士學位論文修改成一本專著的睿智建議,在和她共同開設面向研究生的專題討論(seminar)的那個令人難忘的學期中,她非常慷慨的分享,促進了我在學識上的增長。
我要由衷地感謝位於成都的四川省檔案館和位於北京的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為我搜集本研究所需的清代案件資料所提供的便利。在我訪問上述檔案館期間,以下人士為我提供了非常友好和高效的協助:成都的楊劍(音譯)和溫景明(音譯),北京的秦國經、陰淑梅(音譯)和朱書遠(音譯)。當時我在中國人民大學和四川大學的房東們為我提供了很好的支援(尤其是當我在成都遭遇一場自行車事故而碰上荒誕的後續事宜之時),正如美中學術交流委員會(Committee on Scholarly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Keith Clemenger為我所做的那樣。
我很榮幸曾有機會將這份研究成果的一些初稿提交給如下場合供討論之用: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中國研究中心;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中國研究中心、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歷史系的教員專題討論;紐約大學法學院舉辦的東亞法律研討會、賓夕法尼亞大學的東亞研究中心、亞洲研究學會舉辦的年度學術會議(檀香山,1996)、「中華帝國晚期的法律、社會與文化:美日學者之間的對話」學術研討會(日本鐮倉市,1996)。在此謹向上述學術討論的組織者和所有針對我的會議論文進行評論和提問的學者們表示感謝。
倘若沒有下列機構和人員慷慨給予我的經費資助,上述指導老師、朋友和同事們為我提供的幫助將不會見到成效。這些機構和人員分別是:美中學術交流委員會、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歷史系和中國研究中心、美國哲學學會(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賓夕法尼亞大學的歷史系和教員研究經費基金會(the Faculty Research Foundation);我的父母Donna M. Sommer, M. D.和John L. Sommer, M. D.、Luca Gabbiani。
我的妻子張梨惠(Ih-hae Chang)始終以她的信任支持著我,我們之間那些關於這個或那個案件的日常對話,説明我將這一研究向前推進。我對她的情感和感激之深,難以言表,倘若我試著在此表達,恐怕會讓我們兩人都感到尷尬。我的孩子Anne和Joseph對本書完全沒有貢獻;相反,他們還使本書的寫作速度減慢了不少。但他們給了我在書本之外的另一種生活,使我的生命變得更為豐富。同樣的話,也可用在我的兄弟Andy身上,他通過提醒我絕大多數人們並不會將他們的時間耗費在諸如18世紀的中國法律之類的艱深知識之上,幫助我客觀地看待事物。
我想把本書獻給我的父母,深切地感謝他們在過去的歲月中給予我的那些精神支援和物質幫助。我的父母很早便培養了我對不同語言和文化的強烈興趣。他們為我提供的難得機會之一是1978年的中國之行。當時我才17歲,而那場旅行改變了我的人生。此外,我確信還應歸功於我的父親。他從事泌尿外科工作三十餘年,在談到性和人體時不會顯得拘謹。他總是樂於和我討論他所碰到的病例,我們常在飯桌上談論這些不同尋常的話題。我還記得高中上生理學課時發生的一段小插曲。當時每位同學均被要求做一個關於某種疾病的口頭報告,而我選擇了梅毒和淋病作為自己報告的內容。我至今仍能記起班上那些比我在社交方面更活躍的同學們看到我父親給我的那些幻燈片時的反應。
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我要向Muriel Bell、Nathan MacBrien、Sally Serafim以及他們在斯坦福大學出版社的其他同事致以誠摯的謝意,感謝他們以從容不迫的安撫能力盯著我的這本專著,直至付梓下印。
補記:
有兩篇重要的論文與本書的主題有關,但由於我很晚才注意到,已然來不及將其吸收進現在的這份研究當中。Paola Paderni是最早利用為數甚多的清代內閣題本來研究法律問題的學者之一,她以義大利語(我不懂義大利語)撰寫發表了一篇以數起清代雞姦案件為討論物件的論文——“Alcuni Casi di Omosessualità nella Cina del XVIII Secolo”(載Studi in Onore di Lionello Lanciotti, Naples: Istituto Universitario Orientale, Dipartimento di Studi Asiatici, 1996, pp. 961–987)。當時她和我並不知曉對方也正在研究相同的主題。她後來告訴我說,她的研究結論,確證了我在博士學位論文中提出的一些觀點。更近些時候,宋怡明(Michael Szonyi)發表了一篇論文(“The Cult of Hu Tianbao and Eighteenth-Century Discourse of Homoseuality”,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19, no.1 (1998), pp. 1–25)。據我所知,這篇文章首次富有說服力地證明,在福建曾存在著一種雞奸的亞文化,而這種亞文化所迷信的物件,與該省那種廣為人知的宗教崇拜原型如出一轍。讀者們若想進一步追蹤本書第四章中所討論的那些問題,則應當參考上述兩篇很有學術價值的論文。
在擱筆之前,奉上幾句提醒的話,或許是適宜之舉。本書描述了很多聳人聽聞的罪行,儘管已經過去了幾百年,但這些罪行的恐怖性未見絲毫消褪。我沒有對這些罪行的諸多細節加以掩飾,亦未為其採取委婉的說法。我的這種處理方式,即使不被當作冷酷無情,恐怕也會被視為不帶情感。我之所以將這些令人為之感到難受的細節包含在對案情的說明當中,乃是基於如下兩個理由:首先,在這些案件中,有很多問題都取決於發生在受害者身體上的那些細節;其次,對我來說,避而不談這些罪行的受害者們當時所遭受的暴行,並不會因此就使得我們對那些死者的敬意再增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