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鬥的上班族: 職場勞工自保25招
作者 | 蔡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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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戰鬥的上班族: 職場勞工自保25招:更有效率解決勞資糾紛的法律程序─勞動事件法2020年1月正式上路本書完整介紹「勞動事件法」、「一例一休的配套措施」、「勞資會議」戰鬥 |
作者 | 蔡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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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戰鬥的上班族: 職場勞工自保25招:更有效率解決勞資糾紛的法律程序─勞動事件法2020年1月正式上路本書完整介紹「勞動事件法」、「一例一休的配套措施」、「勞資會議」戰鬥 |
內容簡介 更有效率解決勞資糾紛的法律程序 ─勞動事件法2020年1月正式上路 本書完整介紹「勞動事件法」、「一例一休的配套措施」、「勞資會議」 戰鬥上班族,為自己的權利戰一波! 當你今天被雇主欺負、壓榨的時候,該怎麼辦呢? 更有效解決勞資糾紛的勞動事件法,重點有: 勞動調解…由法院當公正第三方,以「勞資合意」為解決目標 勞動訴訟…用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 勞動保全…原來這是可以避免雇主脫產,或是讓勞工繼續工作的規定 勞動事件法的優點是: 裁判費減免、工資與工時的舉證推定、工會輔佐參與勞動訴訟 推薦序─ 張鑫隆教授、周兆昱教授、新海工會林子文顧問、邱顯智律師 推薦人─ 邱顯智律師、周兆昱教授、周宇修律師、林佳和教授、吳俊達律師、張鑫隆教授、曾翔律師、錢建榮法官、1111人力銀行社群中心執行長曹新南、全國產業總工會顧問謝創智、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韓仕賢、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顧問鄭雅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律師、新竹縣豐裕工會理事長詹素貞、新海工會顧問林子文、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顧問王碩律師、臺灣鐵路產業工會理事長王傑、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臺灣勞工陣線協會(依筆畫排列)
作者介紹 蔡晴羽 著圓矩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碩士(LL.M.)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LL.M.)、學士(LL.B.)經歷:基隆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勞動部勞資爭議處理與勞動訴訟新制研習活動課程講師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入廠輔導專家、講師 RCA職業災害毒物侵權訴訟勞方義務律師 勞動部105年度勞仲字第1號仲裁案件工會代理人 高教工會幹部解僱案108年度勞裁字第31號裁決工會代理人圓矩法律事務所http: ozgoodwin.com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二段207號2樓電話:02-2369-3066 傳真:02-2369-6377官網:http: ozgoodwin.com contactmer•mer 插畫一個喜歡海,喜歡用文字和插畫寫下心情的平凡的人mer•mer的粉絲專頁:www.facebook.com ilovemermer
產品目錄 PART 1. 老鳥攻守準則──職場自保勞動權益全攻略 1、職災!老闆別想拍拍屁股走人──談「職業災害保障」之問題 2、主管亂伸鹹豬手,誰來幫幫我?──談「職場性騷擾」之問題 3、公司監看我的電腦,合法嗎?──談「職場上隱私保護」之問題 4、研發成功全靠我,專利權能帶走?──談「職場上智慧財產權歸屬」之問題 5、懷孕=不適任?要我離職,合法嗎?──談「職場上性別歧視」之問題 6、職業婦女的酸甜苦辣──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問題 7、「你就做到今天吧!」──談「解僱」之問題 8、不想幹了啦,我要開除老闆──談「離職」之問題 9、老闆把大家一起炒了!怎麼辦?──談「大量解僱」之問題 10、公報私仇,我好愁──談「離職證明書」之問題 11、離職員工等於明日的敵人?──談「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問題 12、勞退新制看攏謀?!──談「退休金」之問題 PART 2. 團結力量大──勞資對抗與救濟全攻略 13、「老闆,我要申訴你!」──談「勞動申訴與檢查」之問題 14、沒有工會,勞資可以平起平坐嗎?──談「勞資會議」之問題 15、勞資爭議申請調解,有用嗎?──談「勞資爭議調解」之問題 16、我們的權益,一起來爭取──談「勞工團結權」之問題 17、請問團體協約是什麼?──談「團體協約」之問題 18、我可以請會務公假嗎?──談「工會便利措施」之問題 19、勞動條件有夠差,罷工怎麼罷?──談「合法爭議權與罷工」之問題 20、法院動作慢,勞資仲裁行不行?──談「勞資爭議仲裁」之問題 21、工會幹部遭受不利對待,該怎麼辦?──談「不當勞動行為與裁決」之問題 22、勞動訴訟壓力大,誰能幫幫我?──談「勞資爭議處理與訴訟扶助」之問題 23、勞資爭議搞不定,跑去法院調解好嗎?──談「勞動事件法-勞動調解」之問題 24、和老闆對簿公堂,走勞動訴訟行嗎?──談「勞動事件法-勞動訴訟」之問題 25、等不到判決確定,我能先回去工作嗎?──談「勞動事件法-勞動保全程序」之問題 附錄
書名 / | 戰鬥的上班族: 職場勞工自保25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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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蔡晴羽 |
簡介 / | 戰鬥的上班族: 職場勞工自保25招:更有效率解決勞資糾紛的法律程序─勞動事件法2020年1月正式上路本書完整介紹「勞動事件法」、「一例一休的配套措施」、「勞資會議」戰鬥 |
出版社 /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865407544 |
ISBN10 / | 986540754X |
EAN / | 9789865407544 |
誠品26碼 / | 2681854668004 |
頁數 / | 344 |
開數 / | 25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級別 / | N:無 |
推薦序 : 【真情推薦】周兆昱/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勞工:老闆說我們公司已經實施彈性加班,所以每月加班超過四十六小時也OK,真的是這樣子嗎?
老闆:聽說有部叫做《勞動事件法》的法律要施行了,會對公司很不利,怎麼辦?
因為二○一七年開始實施一例一休的關係,終於有比較多的勞工或雇主知道了一些《勞動基準法》的重要規定。可是,《勞動基準法》除了有雇主應如何給付勞工工資或每週工作時間的上限等實體規定之外,還有許多程序性規定,例如雇主要勞工加班前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等,但是這部分很容易被人忽略的。
為了避免有人有心守法卻因不小心而違法,本系列兩本書(《進擊的上班族》和《戰鬥的上班族》)除了從招募階段開始,用生動活潑、簡明易懂的方式說明各種重要的勞動法令外,也加入了勞資會議相關規定之解說,讓一般人更容易遵守法令的重要規範。此外,本書針對最新的《勞動事件法》也有基本介紹,協助讀者掌握該法必要且正確的資訊,不會因新制度而感到慌張。所以,只要熟讀本書,不僅勞工可以自保,雇主也可以避免動輒違法!
自序 : 【作者序】蔡晴羽律師
我想我會永遠記得我律師執業生涯,第一件為勞工打的官司,在我心中留下的份量。第一次熬夜看卷、寫狀,第一次上法庭辯論與聆聽宣判,也第一次為了案件流下了不甘的淚水。
每個勞工案件,其實都不簡單。總在艱難中為尊嚴奮鬥,為生存頑固。因此,這二本書寫作的初衷,是希望寫給勞工與工會的簡單勞動法。以跳脫純學理探討,提供務實的知識入門。以利勞方瞭解自身的處境,第一時間蒐證和準備,進一步爭取權益。讓勞動法生活化、實用化,真正的為勞工與工會所用。
此二本書取材範圍,不限《勞動基準法》,也涵蓋《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權相關經濟法。更重要是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重點,以及如何善用法律扶助等資源進行救濟。使讀者除了掌握個別勞工權益外,也能夠理解團結和勞資爭議的具體方向。
而本次再版,也配合一例一休兩度修法及民國一○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做相關修正與介紹,希冀能使讀者對於勞資爭議及訴訟解決,能較輕易地入手和認識。
寫作上,透過案例故事,讓讀者身入其境。以【老派貓變法術】從基本的「法律原則」,到具體的「救濟方法」,提供「附錄書狀範例」,讓讀者在瞭解自身處境和權益後,有實作之可能性。部分章節有【然後咧?還有什麼話逆?】就相關議題提供進一步的思考和未來可關注修法動向。最後【老派貓碎碎念】為該章關鍵概念與【老派貓生法水】讓讀者可以參照相關法令與實務函釋、判決。
自己身為律師,深知勞動法的多變與複雜。雖然如此,我經常認為,捍衛勞權的關鍵,經常不在律師,而是仰賴勞方的堅持與努力。勞工第一時間對自身權益的敏感度,掌握證據並願主動出擊,才是致勝的最終關鍵。
隨著兩本書出版,在每次勞動教育推廣的時候,看到許多工會幹部、勞工朋友,拿著書前來詢問一些勞動法令問題,眼神中的熱切和堅持,都讓我欣喜不已。
勞資不對等靠的是「團結」,並以「法律實力」為後盾。在讀者不想讓步的時候,在想嘆息的時候,如果能因為這二本書的存在,感到不孤單,多一絲不放棄的力量,對我而言,就已心滿意足。
內文 : 25、等不到判決確定,我能先回去工作嗎?
-談「勞動事件法-勞動保全程序」之問題
小雪和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後,大獲全勝,由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認定公司解僱小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確認解僱無效並命公司應回復小雪原職務。
然而,公司也不是省油的燈,頑強的很,立刻發聲明布告:「公司不服裁決決定,將依法訴訟救濟」,讓同事們更加議論紛紛、人心惶惶。沒隔幾天,小雪就收到法院寄來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起訴狀。
「小雪,這樣不行,如果裁決打贏了都回不了公司,那就更沒有人敢加入工會了!」理事阿哲忿忿地說。「對阿,小雪,我們一定要想個辦法讓妳可以堂堂正正回公司!」理事文芳也說。
小雪心裡也知道,如果身為理事長的自己,贏了裁決都沒辦法返回職場,哪還有什麼公理正義?但到底該怎麼做才好,心裡也沒有個譜,只好先打電話給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案件免費電話法律諮詢。
小雪說明完自己的情況後,電話那頭傳來扶助律師溫暖而堅定的聲音:「嗯,妳這種情況,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勞工專案可以准予扶助外,妳也可以考慮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讓妳在訴訟確定前,可以先返回工作崗位繼續組織工會。」
小雪聽了扶助律師說明,心裡想:「咦?原來訴訟還沒打贏確定,我卻可以先回去公司上班了嗎?到底什麼是『定暫時狀態處分』?」
老派貓變法術
由於法院勞動訴訟審理程序,即使按照《勞動事件法》規定,一審原則上半年審結,如任一方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則需要更長的時間審理最終才能確定。然而,如雇主準備脫產,或是勞工生計陷入困難或其他需要重返職場之必要,此時,如何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先以「假扣押」凍結雇主之帳戶或名下財產;或由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使雇主在本案訴訟確定前暫時先給付勞工薪資、或使其回復原職繼續工作之「保全程序」則有其必要。《勞動事件法》針對「保全程序」也有特別規定,我們以下說明之。
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保全(《勞動事件法》第46條)
我們在本書第21章有提到關於打壓勞工參與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如果涉及「解僱、降調、減薪」等爭議,則經申請後於裁決決定做成前,勞工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
如果,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其裁決判斷對勞工有利,例如:認定雇主解僱、降調、減薪違法無效,而雇主不服裁決決定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可以以「裁決決定代替」勞工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因之釋明,且不得再命勞工供擔保,而可直接准予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
舉例而言,如果裁決決定認定雇主是基於勞工參與工會行動而解僱,並認定解僱無效,此時如雇主不服裁決決定,對勞工提出「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則勞工可以直接以裁決決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使法院可以命雇主於訴訟判決確定前,繼續給付勞工薪資,並使勞工暫時先返回職場工作以繼續組織或參與工會活動。
此部分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與後續勞動事件法勞動調解、訴訟、保全程序之關係,可參本書第21章說明。
二、工資、職災、退休金或資遣費、勞保損害賠償之保全(《勞動事件法》第47條)
針對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及第3項之賠償(例如:因雇主未依法投保勞保或勞保高薪低報,以致勞工不能取得勞保給付或給付差額而生損害),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如雇主有脫產之虞,而須「聲請假扣押」凍結雇主財產;或因勞工如不先取得相關給付,將使生計陷入重大困難之急迫危險,亦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先准予於本案訴訟前先行給付。
上述保全程序聲請,法院命勞工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然而,勞工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此外,若是經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一般代理扶助(而非採用勞工專案准予扶助),也可以聲請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取代擔保金之方式,減輕勞工負擔。
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保全(《勞動事件法》第49條)
針對確認僱傭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另有「兩種」特別情況,法院可以為免供擔保之處分。
第一、勞工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舉例而言,如雇主毫無理由及依據,即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關係,又提不出不能繼續僱用之理由,因此等違法解僱甚為明確之情形,勞工可以向法院聲請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先裁定暫時狀態命雇主於訴訟期間繼續給付薪水和使勞工先返回工作崗位工作。
第二,如果第一審法院判決勞工勝訴,即已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勞工在第二審法院聲請時,法院「應」依勞工聲請為准予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又如果勞工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時,雖然雇主可以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並聲請法官命勞工返還因暫時狀態處分所受工資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然而,如果勞工期間已先依暫時狀態處分返回工作岡位履行勞務時,則可例外不用再予以返還。
四、調動或回復原職之保全(《勞動事件法》第50條)
勞工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法院認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經勞工之聲請,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約定,且應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不得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並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然而,過去勞工如對調動命令有所爭議,如選擇拒赴新職,則可能會被雇主認定曠職並要脅解僱;如暫赴新職,又擔心被法院解為是同意調動或作為調動並未對勞工生活不利影響之事證,使勞工進退維谷。
因此,在《勞動事件法》特別明定下,在爭執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訴訟中,如法院認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法或違約之虞,而雇主依勞工原職繼續僱用又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可先裁定暫時狀態處分,使勞工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以在本案訴訟確定前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老派貓碎碎念
針對工資、職災、退休金或資遣費、勞保損害賠償請求,本案訴訟確定前,如雇主有脫產之虞,可聲請「假扣押」凍結雇主之帳戶或名下財產;針對違法解僱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亦可由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使雇主在本案訴訟確定前暫時先給付勞工薪資及繼續僱用;針對違法調動之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亦可由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使勞工依原工作或雙方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並有擔保金減免之規定可資適用。
最佳賣點 : 戰鬥上班族,為自己的權利戰一波!
當你今天被雇主欺負、壓榨的時候,該怎麼辦呢?
更有效解決勞資糾紛的勞動事件法,重點有:
勞動調解…由法院當公正第三方,以「勞資合意」為解決目標
勞動訴訟…用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
勞動保全…原來這是可以避免雇主脫產,或是讓勞工繼續工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