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下 (16版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法研所) | 誠品線上

民事訴訟法 下 (16版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法研所)

作者 喬律師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民事訴訟法 下 (16版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法研所):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新裝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喬律師台大法研所律師高考及格司法官特考及格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Chapter10 訴訟程序㈤:判決階段Section1 裁判通則壹、概論貳、判決一、判決之種類㈠終局判決與中間判決㈡全部判決與一部判決㈢本案判決與非本案判決㈣給付判決、形成判決、確認判決㈤捨棄、認諾判決㈥一造辯論判決㈦宣告假執行之判決㈧定履行期間或分次履行之判決㈨情事變更之判決㈩對待給付判決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二、判決之成立㈠判決之時期㈡為判決之法院㈢判決之資料㈣判決書之製作三、判決之範圍㈠原則㈡例外四、判決之宣示及公告㈠意義㈡時期㈢方式㈣效力㈤判決正本之製作與送達五、判決之瑕疵與救濟㈠:非判決與無效判決㈠非判決㈡無效判決六、判決之瑕疵與救濟㈡:判決之更正與補充㈠判決之更正㈡判決之補充參、裁定一、種類二、程序三、宣示及送達㈠宣示㈡送達㈢效力四、救濟Section2 裁判之確定壹、判決之確定一、意義二、時點㈠不得上訴之判決之確定時點㈡得上訴之判決之確定時點三、確定證明書之付與貳、確定判決之效力一、羈束力㈠意義㈡效力二、形式上確定力㈠意義㈡效力三、實質上確定力(既判力)㈠意義㈡目的㈢根據(發生既判力之正當化根據)㈣性質㈤作用㈥範圍專題研究-「不區分說」下,確定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特定繼受人之判準0四、執行力㈠意義㈡效力㈢範圍五、形成力㈠意義㈡效力㈢範圍六、附隨效力㈠意義㈡性質㈢類型㈣與固有效力(既判力)之區別七、外國確定裁判之效力專題研究-訴訟標的理論對訴訟程序之影響綜合研討專題研究-重複起訴禁止原則及判決遮斷效範圍之擴張與限縮Chapter11 訴訟程序㈥:訴之撤回、訴訟上和解壹、訴之撤回一、意義二、性質㈠屬與效性訴訟行為㈡屬原告處分權主義與第三層面之內涵㈢屬判決外終結訴訟之方式三、程序事項㈠要件㈡程序四、效力㈠視同自始未起訴㈡再行起訴之禁止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㈣失其私法上效力貳、訴訟上和解一、意義二、機能㈠解決紛爭㈡平衡當事人實體及程序利益㈢強化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三、性質㈠學說爭論㈡區別實益四、要件㈠程序要件㈡實體要件五、程序㈠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㈡得命當事人到場㈢須作成和解筆錄㈣法院和解方案之提出六、效力㈠和解不成立㈡和解成立七、救濟:繼續審判之請求㈠構造㈡原因(繼續審判事由)㈢程序㈣審理㈤其他救濟管道專題研究-訴訟上和解程序之綜合說明Chapter12 救濟程序㈠:上訴及抗告程序Section1 上訴程序總論壹、上訴程序概說一、意義二、性質㈠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展現㈡判決瑕疵之原則救濟方式三、目的㈠謀裁判之正確性㈡使法律解釋統一㈢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四、要件㈠須由當事人提起之(主體要件)㈡須對下級審未確定之終局判決提起之(客體要件)㈢須具備上訴利益㈣須具備程式要件㈤須具備各級審之特殊上訴要件貳、上訴之效力一、移審效力二、阻斷判決確定效力三、附隨效力:上訴不可分原則㈠依據㈡要件㈢適用範圍Section2 上訴程序各論壹、第二審程序一、構造㈠立法例㈡我國現制二、上訴要件㈠第二審上訴之客體要件㈡第二審上訴之程式要件三、審理方式㈠上訴第二審之程序審查㈡第二審程序之審理對象㈢第二審程序之言詞辯論階段㈣第二審程序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專題研究-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四、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㈠第二審程序之訴之變更、追加㈡第二審程序之反訴五、附帶上訴㈠意義㈡目的㈢性質㈣要件㈤效果六、準用第一審程序之規定七、第二審程序之終結㈠因判決(裁定)而終結㈡因判決以外之事由而終結貳、第三審程序一、構造㈠法律審之性質㈡事後審制之構造二、上訴要件㈠第三審上訴之客體要件㈡其上訴利益須逾一定數額㈢須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限㈣須表明上訴理由㈤須由律師強制代理訴訟三、審理方式㈠上訴第三審之程序審查㈡第三審程序之審理對象㈢第三審程序之言詞辯論階段四、準用第二審程序之規定五、第三審程序之終結㈠因判決(裁定)而終結㈡因判決以外之事由而終結Section3 抗告程序一、性質㈠對裁定獨立聲明不服之程序㈡區分抗告及再抗告程序二、要件㈠須由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提起之(主體要件)㈡須就得提起抗告之裁定提起之(客體要件)㈢須該裁定尚未確定㈣須具備程序要件專題研究 裁定之救濟方式三、效力㈠排除原裁定羈束力㈡移審效力㈢阻斷原裁定確定效力㈣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四、審理方式㈠原法院或審判長之處理㈡抗告法院之處理五、再抗告程序㈠主體㈡客體㈢程序六、準用上訴審程序之規定專題研究-違式裁判之救濟Chapter13 救濟程序㈡:再審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壹、再審程序一、意義二、目的㈠突破法安定性之要求㈡修正判決瑕疵以維持公正三、性質㈠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展現㈡判決瑕疵之特殊救濟方式㈢原判決之廢棄及原程序之再開與續行四、程序構造㈠二階段訴訟構造㈡再審程序之訴訟標的五、再審要件(再審之訴之程序要件)㈠主體要件㈡客體要件㈢管轄法院㈣再審期間㈤程式要件六、再審事由(再審之訴之實體要件)㈠類型㈡再審補充性之限制㈢具體事由七、審判㈠再審之訴之審判㈡本案訴訟之審判八、效力㈠廢棄原確定判決效力㈡對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九、準再審貳、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一、意義二、目的㈠立法理由㈡法理基礎㈢適用範圍三、程序要件㈠主體要件㈡客體要件㈢管轄法院四、審判㈠撤銷之訴無理由㈡撤銷之訴有理由㈢判決效力五、與再審程序之異同㈠程序上準用再審之規定㈡概念區分六、制度疑義㈠立法目的之疑義㈡判決效力之疑義㈢制度操作之疑義Chapter14 特殊訴訟程序:調解、簡易、小額程序壹、調解程序一、意義二、性質㈠屬非訟程序㈡屬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三、法理基礎㈠紛爭類型審理必要論之精緻化㈡司法民主化之前進㈢程序選擇權法理之確認㈣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實踐㈤非訟化現象之助長㈥程序利益保護原則之落實四、類型㈠強制調解事件㈡任意調解事件㈢不經調解事件五、程序開始㈠調解之聲請㈡訴訟中移付調解六、程序進行㈠實施調解前之調查㈡調解委員之選任㈢調解程序之進行㈣調解事項之處置七、程序終結㈠調解成立㈡調解不成立㈢調解聲請之撤回八、救濟:提起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㈠構造㈡原因(提起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事由)㈢程序㈣效力專題研究-調解程序之綜合說明貳、簡易訴訟程序一、立法意旨二、法理基礎㈠武器平等原則之落實㈡費用相當性原則之強調㈢公正程序請求權之保障㈣程序利益保護原則之追求㈤非訟化審理之需求㈥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㈦程序選擇權及適時審判請求權之法理認知三、構造㈠簡易程序之審級制度㈡簡易程序適用之性質四、適用範圍㈠依訴訟標的之金額及價額定之者㈡依事件性質定之者㈢依當事人合意適用之者五、特殊程序規定㈠簡易程序之進行㈡簡易程序之轉換㈢簡易程序之判決㈣簡易程序之上訴及抗告程序㈤簡易程序之再審程序六、程序誤用之處理㈠處理原則-程序法理轉換論㈡通常事件誤用簡易訴訟程序(誤通常為簡易)㈢簡易事件誤用通常訴訟程序(誤簡易為通常)參、小額訴訟程序一、立法意旨二、法理基礎㈠當事人程序權保障法理之拓深㈡費用相當性原則之實踐三、構造㈠小額程序之審級制度㈡小額程序之立法必要性四、適用範圍㈠依訴訟標的價額定之者㈡依當事人合意適用之者五、特殊程序規定㈠小額程序之進行㈡小額程序之轉換㈢小額程序之判決㈣小額程序之上訴及抗告程序㈤小額程序之再審程序專題研究-簡易程序、小額程序之綜合說明Chapter15 特殊非訟程序:督促、保全、公示催告程序壹、督促程序一、意義二、性質三、要件㈠須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㈡實體上須聲請人無先為給付之義務㈢程序上須該支付命令之送達非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四、聲請程序㈠管轄法院㈡聲請程式㈢一般訴訟要件之具備五、審理程序㈠行書面審理㈡認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以裁定駁回㈢認聲請有理由即發支付命令六、送達程序七、異議程序㈠程式㈡效力八、救濟程序㈠就誤發確定證明書之救濟㈡未於期間內異議之救濟專題研究-債權人於訴訟上代位權之行使範圍專題研究-督促程序之綜合說明貳、保全程序一、概說㈠意義㈡性質二、假扣押程序㈠意義㈡要件㈢程序㈣審理㈤救濟專題研究-假扣押程序之綜合說明三、假處分程序㈠意義㈡要件㈢特殊規定四、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程序㈠意義㈡要件㈢程序㈣審理㈤救濟專題研究-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之綜合說明五、自助行為之保全程序㈠意義㈡要件㈢程序㈣審理㈤救濟參、公示催告程序一、概說㈠意義㈡性質二、一般公示催告程序㈠意義㈡聲請㈢裁定㈣公示催告階段㈤除權判決階段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㈠意義㈡聲請㈢裁定㈣公示催告階段㈤除權判決階段㈥宣告無記名證券無效之特別規定專題研究-公示催告程序之綜合說明附錄一 邱聯恭老師學說精要壹、基礎理論一、民事訴訟制度設計運作之目的論及基本要求㈠實體利益/程序利益之概念㈡因平衡考量實體利益/程序利益所生「法尋求說」及「信賴」㈢因保障實體利益/程序利益所生「發現真實」/「促進訴訟」之訴訟法上基本要求㈣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之要求㈤其他民事訴訟制度之基本要求二、當事人於訴訟制度上所具之基本權利㈠程序主體權/當事者權/聽審請求權㈡程序保障論㈢程序處分權/程序選擇權㈣適時審判請求權㈤公正程序請求權貳、具體運用一、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協同主義)㈠處分權主義之法理根據及功能㈡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之法理根據及內涵調整二、訴訟標的相對論及訴訟上請求之特定㈠訴訟標的相對論㈡訴訟上請求之特定三、法院心證公開及闡明義務之行使㈠心證公開之態樣及功能㈡闡明義務具體行使之方式四、以兼具訴訟法屬性之行為責任說為舉證責任之分配㈠本法所定舉證責任之性質㈡行為責任說下舉證責任之分配標準五、爭點整理方法論㈠爭點整理之意義㈡爭點整理之目的㈢爭點整理之法理基礎㈣爭點整理之方法㈤爭點整理之程序㈥爭點整理之綜合圖示專題研究-爭點整理方法之具體說明參、試題說明附錄二 綜合模擬試題及分析附錄三 民事訴訟法中相關大法官解釋表列專題研究 索引

商品規格

書名 / 民事訴訟法 下 (16版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法研所)
作者 / 喬律師
簡介 / 民事訴訟法 下 (16版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法研所):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8612976
ISBN10 / 9578612974
EAN / 9789578612976
誠品26碼 / 2681724061003
頁數 / 840
開數 / 18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自序 : 十六版序
感覺才剛剛寫完上一版的序,怎麼又要寫改版序了?在懷疑自己被時空跳躍的同時,時序已經邁入2018 年底(各位看到時應該已經是2019年初了),在一如以往的兵荒馬亂下,趕上了第16 版的修正。
本版次新增了迄2018 年10 月止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學說論著及新法修正,重新調整了一些註解及論述方式,並且跟筆者的解題書內容作部分的同步。
從106年度起,律師、司法官的考試方式又有了大幅的變動,在民事法這一科中改成二科各2題2小時(考2題民法、1題民訴、1題民事法綜合題),每題的作答時間拉長,但考題並沒有變得更複雜,等於是要求考生必須更細緻的分析爭點及增加答題深度,而107年度繼續延續著這樣的出題傾向。這樣的變革,代表了考生們如果想在分數上脫穎而出的話,可能無法僅依賴概要性的講義或硬背解題書的模組,而必須重新紮實的蹲好馬步、建立完整的體系,才有辦法就簡單的題目深入回答。筆者編寫這兩本小書的初衷及原則,也就是希望能在一本書內平衡深植理論及準備便利的要求,讓有緣分使用的同學在有限的時間內不只能應付考試,也能同時培養實力。畢竟各位今年就都會順利的金榜題名,考上之後慶功都來不及且大概也沒機會讀書了,何不趁人生最後一波需要努力唸書的時間,好好的把民事訴訟法的基礎建立起來呢?
這一年來筆者持續著蠟燭多頭燒的生活模式,除了希望同時兼顧家庭及工作外,也無法放棄一直以來的興趣及追求的目標,每天都像戰戰兢兢走在鋼索上拋接手上的球,雖然常累到倒斃,免疫力也長期處在崩潰邊緣,但是能認真處理生命中重要的事情,感受每一天都有往前走一點路的感覺還是相
當好。希望也屬於筆者生活重心之一的這兩本小書,能持續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些微的幫助,讓我們在未來的某一天終能遇見更好、更強的自己。
喬律師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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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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