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的法庭日誌: 一不小心變被告 | 誠品線上

金的法庭日誌: 一不小心變被告

作者 潘展平
出版社 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金的法庭日誌: 一不小心變被告:★兩岸三地各大知名律師及專業人士聯名推薦!被告丈夫涉嫌襲警,被告又被指控藏毒,被告的出生證明,可以證明被告無罪嗎?女顧客在餐廳吃壽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 兩岸三地各大知名律師及專業人士聯名推薦! 被告丈夫涉嫌襲警,被告又被指控藏毒,被告的出生證明,可以證明被告無罪嗎? 女顧客在餐廳吃壽司時,投訴飯糰上有疑似毛髮,經理卻堅稱不可能,誰是誰非? 業主見越南同鄉夫婦來港,將一間房租給對方,卻被控安排他們非法入境,他是不知情嗎?他會被定罪嗎? 為了過丈母娘一關,男方將房子過戶給未婚妻,可惜對方再次獅子開大口要求巨額禮金,男方最終會人財兩失嗎? 時間是不會停下來的,世界發生了很多事,全世界的經濟動盪,而香港的法庭又怎樣呢?法治精神又怎樣呢?這本書正好可以增加大家對香港法律的認識。本書中的人物雖是虛構,有些細節也是虛構,但是故事內的法例及程序都是正確的,作者潘展平大律師希望可以糾正一些錯誤的觀念,也給讀者帶來一些樂趣及正確的法律知識。 金大狀在法庭內擔任不同角色──他有時會做辯方律師,也會處理律政司外判的案件,成為外判的主控;亦會處理民事案件,也會變身為暫委法官。他有說不完的法庭故事,讓讀者們看到很多驚奇的故事之餘,亦能從中學增進律知識。 本書特色: 作者在每個故事和日誌都將一個法律議題由外到內簡單易明道出,簡潔的案情,相關法律條文和案例的應用,讀者容易理解容易明白。

各界推薦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從《金的法庭故事》到《金的法庭日誌》,作者在每個故事和日誌都將一個法律議題由外到內簡單易明道出,簡潔的案情,相關法律條文和案例的應用,讀者容易理解容易明白。」 ——盧敏儀 大律師 「作為我兒時成長的標竿人物──文武兼備的潘展平大律師,從律政司高級檢察官,到後來私人執業、教導徒弟,及從多角度多層次、深入淺出地寫下多冊《金的法庭故事》,不遺餘力地貢獻香港法律界!」 ——毛嘉進 香港中國律師協會總幹事 「作者以豐富的經驗,深入淺出地向讀者講述法庭故事的描寫手法,及生動有趣的修辭手法,既有專業性,又有教育性,還有趣味性!作者以法庭故事作為背景的書已出版了九冊,今冊是第十冊。」 ——朱魂 全球華人企業家總商會創辦人 「坦白說,以往讀法律時,上課期間因太沉悶而「釣魚」的「梗有一個喺左近」。所以,潘大狀能透過金的法庭故事,令大眾市民輕輕鬆鬆地「增長法律知識」,免墮入法網,實在令人振奮!」 ——Nancy Leung 律師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潘展平潘展平 大律師曾任暫委裁判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級檢察官、本地檢察官協會副會長、律政司高級職員會主席、律政司職員聯誼會主席、理工大學客席法律講師。現為香港大學客席法律講師、國際跆拳道香港總會永遠榮譽會長、在清洪資深大律師事務所工作、為執業大律師專責處理民事及刑事案件,尤其是傷亡賠償(包括工傷賠償)、逆權侵佔,業主立案法團案件、商業糾紛、商業罪案及廉政公署案件。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目錄 關於金大狀 序 潘展平大律師 序 盧敏儀大律 Preface Stephanie Wong, Barrister-at-Law 序 Nancy Leung律師 Preface Dr. David Hu, Cardiologist 序 毛嘉進(香港中國律師協會總幹事) 序 朱魂(全球華人企業家總商會創辦人) 辯方大律師 1. BB救母 2. 一拳殺敵 3. 一條毛的官司 4. 小心碰撞 5. 再生記(上篇) 6. 再生記(中篇) 7. 再生記(終極篇) 8. 再生記(外傳) 9. 同村好友 10. 冷靜14天 11. 別有用心 12. 協助犯罪 13. 性感有罪? 14. 是否合法的介紹費 15. 突然撞車 16. 真相乍現 17. 酒後糊塗 18. 殺咗你 19. 混帳 20. 移動地址 21. 黑暗重現(上集) 22. 黑暗重現(下集) 23. 膝頂法 24. 幫助同鄉 外判主控 25. 一番好意 26. 主持公義 27. 死罪 28. 離奇失蹤 暫委法官 29. 出爾反爾 30. 輕易中奬 民事案件 31. 失蹤業主 32. 死亡習作 33. 被女打 34. 提早分產 35. 真愛之後 Court Diary in English 36. The Case about One Hair 37. Changing Testimony 38. Easy Win 39. Hit by a Woman 40. Kill with One Punch 41. Missing Landlady 42. Sudden Crash 43. Truth Revealed 44. Upholding Justice 45. After True Love

商品規格

書名 / 金的法庭日誌: 一不小心變被告
作者 / 潘展平
簡介 / 金的法庭日誌: 一不小心變被告:★兩岸三地各大知名律師及專業人士聯名推薦!被告丈夫涉嫌襲警,被告又被指控藏毒,被告的出生證明,可以證明被告無罪嗎?女顧客在餐廳吃壽
出版社 / 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88568710
ISBN10 / 988856871X
EAN / 9789888568710
誠品26碼 / 2681859197004
頁數 / 252
開數 / 25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X14.8CM
級別 / N:無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作者在每個故事和日誌都將一個法律議題由外到內簡單易明道出,簡潔的案情,相關法律條文和案例的應用,讀者容易理解容易明白。

試閱文字

自序 : 序

《金的法庭日誌:一不小心變被告》現在出版了。一些讀者問為什麼今次要等兩年才見到新的一本法庭故事書?因為工作比較忙,也有些私人事情要處理,後來終於找到時間編輯一下法庭故事,繼續出版,以答謝各位讀者的愛戴。

時間是不會停下來的,世界發生了很多事。特朗普(Donald Trump)成為美國總統之後,四處燃起火頭,令全世界的經濟動盪,而香港的法庭又怎樣呢?法治精神又怎樣呢?幸好大致上沒有改變,請你閱讀本書,相信可以增加你對香港法律的認識。

本書中的人物都是虛構的,有些細節也是虛構的,但是故事內的法例及程序,都是正確的,希望可以糾正一些錯誤的觀念,也給讀者帶來一些樂趣及正確的法律知識。

再次多謝曾經為我寫序的清洪資深大律師,前刑事檢控專員江學士資深大律師,陸貽信資深大律師,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前法律草擬專員嚴元浩先生, John Marray(萬理壯)大律師,Rachel Chiu大律師,石鏡泉社長,趙之宗副教授,及今次為我寫序的盧敏儀大律師,Stephanie Wong大律師,Nancy Leung律師(筆名蘭茜女神),David Hu心臟科醫生,香港中國律師協會總幹事毛嘉進先生,全球華人企業家總商會創辦人朱魂先生。

試閱文字

內文 : 張小姐被控販運56克「冰」毒,可被判入獄7至11年,張小姐知道事態嚴重,急忙找金大狀為她辯護。

金:警方說在你的手袋內找到兩包冰,你知道嗎?

張:知道。

金:你有什麼答辯理由?

張:我是兩名孩子的母親。在細女兒未出世的時候,丈夫陳先生被警方以「販運毒品」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拒捕」)的罪名拘捕。我丈夫對於全部控罪不認罪,最終只有「拒捕」的罪名被定罪。我丈夫被捕之後幾個月,我有一天收到一個不認識並自稱「阿威」的男子來電。阿威說:「我聽說你丈夫被捕了,我有方法可以幫你約拘捕你丈夫的那隊警員出來見面,傾你老公的案件,好嗎?」我聽到有人可以幫我約見拘捕我丈夫的那隊警員,我感到非常興奮,因為終於有機會可以向警察提供線報以換取他們為丈夫求情。於是,我與阿威相約在當天晚上凌晨二時於屯門商場門口等。

張:(繼續說)我到達後便打電話給阿威跟他說我到達了,阿威說已經看到了我,他在對面馬路。可是,我看到的卻是穿便裝的男警A及女警B,他們正向我走近。男警A及女警B截查-了我,其後男警C到場。後來,他們聲稱在我的手袋的拉鏈暗格內找到懷疑毒品!-我說:「你們約我出來都是想傾嘢啫。」但是一名警員說:「唔傾,你老公打傷了我兩名伙記,要做你。」於是以「販運毒品」的罪名拘捕了我。警員聲稱我在警誡之下說:「我老公俾人拉咗,我又啱啱生咗仔,我急需錢用才收一千元替人運毒,阿sir俾次機會」。

張:金大狀,我是冤枉的,那包毒品不是我的,是警員將它放在我的手袋𥚃。

金:嗯……那你可想到為何警察要嫁禍於你?

張:是因為我丈夫在被拘捕時弄傷了兩位警員,男警C亦被我的丈夫弄傷。

金:那麼警察是什麼時候將毒品放在你的手袋𥚃?

張:我記得一開始男警A搜我的手袋時並無發現。之後我被帶上車搜身時,警察依然什麼都沒有發現,直至一名男警上車表示在我的手袋裡找到毒品。

金:你有什麼反應?

張:當時的我才如夢初醒,阿威必定是警方安排約我出來,然後將毒品嫁禍於我。之-後,其中一名男警更對我說是因為我丈夫弄傷了他的兩名伙記,所以他們要「做」我。

金:你有否作過口頭招認?

張:當然沒有!我不會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男警C對我說已經替我寫好口供,要我在他的警察記事簿上簽名,但我拒絕。

在審訊當天,金大狀首先向男警A作出盤問。

金:當天,你是怎樣搜查張小姐的手袋?

男警A:我將袋的手挽掛在左手手腕上,用右手搜。一開始搜袋外的拉鏈暗格,然後再搜袋內的拉鏈暗格。

金:你聲稱張小姐在現場跟你說「我老公俾人拉咗,我又啱啱生咗仔,我急需錢用才收一千元替人運毒,阿Sir俾次機會」,你有沒有問是誰給她毒品?

男警A:沒有。

金:那你有沒有問她要運送毒品給誰?

男警A:沒有。

金:那你有沒有問她收到了一千元沒有?

男警A:沒有。

金:為何無問這些問題?難道找出毒品供應者不是你們執行反毒品巡邏的目的嗎?

男警A:(支吾以對)啊……

金:除了要處理張小姐這案件外,你有沒有其他事情要處理?

男警A:沒有……我一時忘記了問。

金:回到警署後,你補錄張小姐所謂的口頭招認,她有否簽署確認?

男警A:她不肯簽署。

金大狀接著向男警C作出盤問。

金:當天,男警A是怎樣搜查張小姐的手袋?

男警C:男警A用右手穿過袋的手挽,用左手將袋裡的物件拿出來,然後再用雙手搜。

金:你有沒有即時將張小姐所謂的現場口頭招認記錄在你的記事簿內?

男警C:沒有即時記錄,但我回到警署有盡快補錄。

金:你的證人口供紙裡沒有提及過張小姐有作過任何口頭招認,對嗎?

男警C:對。

金:大約在凌晨七點,相隔四個多小時你才大概地記錄張小姐所謂的口頭招認,對嗎?

男警C:對。

金:如果現在要你將張小姐所謂的口頭招認一字一句說出,你能夠做得到嗎?

男警C:不能。

金:那麼你為何不即時記錄張小姐所謂的口頭招認?

男警C:因為拘捕後我有好多工作,例如通知隊員、畫草圖及看守被告人等等。

金:這些工作都是緊急的嗎?

男警C:(面有難色)啊……也不是……

控方的案情完結後,張小姐選擇作供。

金:張小姐,你有否作過任何口頭招認?

張:沒有!我沒有說「生咗仔」。我是剛剛生了個女,我沒可能連自己生了仔或生女都弄錯,我不會明明自己生了女兒卻說生了仔。因為女兒有病,父母才可以探病,因為丈夫已被拘捕,我是唯一可以到醫院探望女兒的人。因此,我是不會為了錢而冒險喪失與女兒見面的機會。這是我女兒的出世紙,證明她是在我被捕一個月前出世……

金:男警C要求你在他的警察記事簿上簽名,但你拒絕,為什麼?

張:因為他在記事簿上記錄的都不真確,我從未作過任何口頭招認。

主控盤問張小姐:你在被拘捕的五個月後才去信投訴警察課投訴警察嫁禍於你,為什麼相隔了這麼一段時間?

張:因為在這段時間內我向房屋署要求索取當天案發時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CCTV及向梁xx議員尋求協助,希望他能夠助我找出該CCTV。可惜,現場是沒有CCTV的。

控方作出結案陳詞:「警員不會因為張小姐的丈夫打傷兩名警員,而誣告張小姐……再者,被告也沒有證據顯示那兩包毒品是從何而來的……請各位陪審團員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金大狀作出結案陳詞:「男警A及C就搜查張小姐手袋方式的口供不一致……本案有許多疑點,例如:在張小姐作出了所謂的口頭招認後,男警A沒有向她作出進一步的查問;男警C沒有即時記錄該口頭招認,只是在幾個小時之後才概括地記錄;該口頭招認與現實不符,因為張小姐所生的是「女」不是「仔」……希望這張BB出世紙可以協助證明她的媽咪是無罪的,涉案的毒品並不屬於張小姐,是警察為了報復其丈夫打警察而將毒品嫁禍給她,在上次她的丈夫弄傷警員的行動中有五名警員也有參與本案的行動……如果張小姐所說的不是真實,她便不會設法尋找案發時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CCTV 以證明自己的清白……請陪審團判被告無罪釋放。」

陪審團由下午12:50pm商議到8pm也沒有結果,只是有4:3的決定(註:無論是有罪或無罪的裁決都一定要5:2,6:1或7:0),結果陪審團在高等法院的陪審團休息室留宿(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房,房內有床被及基本清潔用具)。
在庭外,金大狀的徒弟Stephanie問:「師傅,為什麼陪審團要考慮這麼久?」

金:相信因為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都有道理,所以要花一些時間去決定。

最終,陪審團經過一日一夜的討論。在第二天下午2時40分,以5比2的比數裁定張小姐無罪釋放,張小姐倒抽了一口涼氣,衷心地向金大狀致謝。

法律小知識

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第4條 危險藥物的販運: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 ——

(a) 販運危險藥物;

(b)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或

(c)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

(2) 不論危險藥物是否在香港,或將進口入香港,或是否被確定、據有或存在,第(1)款均適用。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以下罰則 ——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及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由1974年第43號第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