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s of Value: Theory and Applications (2 Ed.)
作者 | Jay E. Fishman/ Shannon P. Pratt/ William J. Morri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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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價值標準的理論和應用: 美國法院判例指引:Amazon4.5顆星好評、商業金融類強力推薦專為法官、律師、會計師、評價師等專業人士而寫台灣第一本企業價值鑑定專書!「價值是什 |
作者 | Jay E. Fishman/ Shannon P. Pratt/ William J. Morri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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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價值標準的理論和應用: 美國法院判例指引:Amazon4.5顆星好評、商業金融類強力推薦專為法官、律師、會計師、評價師等專業人士而寫台灣第一本企業價值鑑定專書!「價值是什 |
內容簡介 Amazon 4.5顆星好評、商業金融類強力推薦專為法官、律師、會計師、評價師等專業人士而寫台灣第一本企業價值鑑定專書!每一個鑑價都是獨一無二!無論是遺產稅、贈與稅,或有關股東、離婚的案件,價值估算,深深影響著企業和個人。「價值是什麼?」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得先定義價值。定義「價值」一詞的同時,須先界定「價值標準」之類型為何?◎財經專業人士必讀的實用聖經價值標準,奠基於估價的理論和實際應用,定義了評價師所追求的價值類型。本書將說明價值標準在五個不同領域下的應用:遺產和贈與稅、股東異議和壓迫、合夥企業之退夥、離婚訴訟和財務報導。希望這本書能夠促進價值標準的理論,並在司法和法規領域的運用上,提供一個評價理論的框架,使價值標準和其價值前提能共同應用在這五個領域,而得到更好的理解。◎每一個鑑價都是獨一無二進行司法案件的鑑價時,無論是對於聯邦法院的遺產稅、贈與稅案件,或州法院有關股東、訴請離婚中的配偶之案件,評價人員對手頭案件的事實和情況,都必須審慎。從業人員必須認識到,以前使用在法院審理個案的價值標準的解釋,可能不適用在所有個案,企業評價具有個案獨特性,每一個鑑價都是獨一無二的存在。本書的研究廣度,涉及價值標準相關的司法和監管事宜,運用了評價和法律領域內的各種資源,分析檢視了美國五十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對股東異議和壓迫,以及在離婚財產分配的州法註解。◎價值估算,深深影響著企業和個人你也許不懂,但不能不知道!一家企業的價值,是其所有權未來收益在特定時間點的現值,同樣地,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估價、股東異議和壓迫事件、離婚案件的財產分配,在在受到價值估算的牽動。因此,當進行一件企業或無形資產價值評估的委任案,首先需要知道價值的定義,本書就是第一本能完整闡述此重要問題的專書,用來探討下列五種情境下的價值標準:● 贈與稅,遺產稅,和所得稅● 異議和受壓迫股東的權益● 合夥、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的權益收購● 解除婚約的案件● 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本書列出美國主要的聯邦法令與法規,和所有各州和地區的相關法規,使評估報告能具體說明所依據的法源,適合律師或估價師利於找到相關法令的全文,作進一步的了解。● 企業評價估算必備聖經● 一本專業人士寫給專業人士的鑑價書● 作者群榮獲美國評價師協會等專業認證● 商業評估委員會、認股權協會專業指定用書● 針對各司法管轄區各項議題,分析數百個法院判例● 闡釋離婚官司案件的估價,區分婚姻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定義● 提供洞察各級法院對涉及價值標準的各種議題的解釋及觀點● 詳列每個主要的聯邦法令與法規,和所有各州和地區的相關法源◎聯合推薦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國際扶輪3521地區2019-20總監當選人/馬靜如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張耿禧專精企管顧問公司精算師/葉崇琦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兼任教授、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理事長/蘇瓜藤(依姓名筆劃排序)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傑伊‧菲什曼(Jay E. Fishman)學歷坦普爾大學取得學士和碩士學位拉薩爾大學MBA 學位經歷和認證美國評價師協會正會員(FASA)及永久會員金融研究協會(FinancialResearch Associates)區域商業估值和法務會計事務所的董事總經理ASA 的政府關係委員會主席皇家特許測量師協會的正會員商業估價協會公司的資深會員美國評價基金會的評價準則委員會的前委員評價實務委員會的主席美國國稅局諮詢委員會的委員相關著作《企業估價導引》(Guide to Business Valuations)薛能‧普拉特(Shannon P. Pratt)學歷華盛頓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印第安納大學工商管理博士學位經歷和認證企業估值領域最知名的權威薛能普拉特評價公司(Shannon PrattValuations,Inc.)董事長兼執行長商業價值評估資源(有限責任公司)名譽發行人保爾森資本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具有CFA,ARM,ABAR,FASA,MCBA,CM&AA等資格相關著作《企業價值評估的市場基礎法- 第二版》(TheMarket Approach to Valuing Businesses, 2nd edition)威廉‧莫里森(William J. Morrison)學歷波士頓學院歷史文學學士學位,菲爾萊迪金森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經歷和認證美國會計師協會和新澤西州會計師協會的會員,和聯邦調查局前調查員協會的會員新澤西州註冊會計師鑑識會計事務所創立者兼總裁AICPA認證的企業評價與會計專家新澤西州帕拉姆斯市匯森史密斯+布朗事務所的合夥人■譯者簡介黃輝煌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企業管理系畢業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金融科技研習班結業現職博思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博思智庫價值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企業評價師/FRM® 資歷專精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總顧問/企業評價師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 證券部 財務部 副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承銷業務/衍生性商品交易員 債券自營人員● 中信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部經理專業資格及證照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認證企業評價師財金風險管理分析師(FRM®,Financial Risk Manager, certified by GLOBAL ASSOCIATION OF RISK PROFES-SIONALS)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美國NASD Series-7 測驗合格
產品目錄 編審總序 推薦序 一本增強專業知識的好書前言 價值在於視者眼睛之所見致謝引言 價值定義,定義價值Chapter 01 公認的價值標準與前提● 公認的標準和前提價格、價值及成本定義價值標準價值前提 ● 公認的價值標準 公允市場價值公允價值投資價值內在價值帳面價值● 價值標準的公認營運前提持續經營清算價值其他情況下的公允價值其他情況下的公允市場價值國際化背景下的價值標準● 重點回顧 Chapter 02 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公允市場價值 ● 引言公允市場價值的公認定義公允市場價值的歷史美國政府v.14包別針案 ● 公允市場價值的元素財產將換手的價格有意願的買家有意願的賣家非強迫的買與賣限制性協議的重要性對相關事項具有合理知識常見的折價● 重點回顧Chapter 03 股東異議與壓迫的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作為異議、受壓迫,和整體案件公平性的價值標準● 異議股東的鑑價救濟鑑價救濟的歷史和概述今日的鑑價權● 上市公司之鑑價請求權市場除外公允價值可能比常規交易的價格低● 壓迫救濟壓迫救濟的發展壓迫救濟的內容逐出與排擠出去以解散公司作為壓迫的救濟以股東收購作為一種救濟方案壓迫案例違反信託責任重手,蠻橫,或霸道的行為● 幾乎所有的州都以公允價值作為鑑價和壓迫的價值標準 各機關和法規定義之公允價值● 評價基準日──股東對公司行動提出異議生效之前鑑價案例的評價基準日壓迫案例中的評價基準日● 慣用的和現行的鑑價技術溫伯格對UOP公司訴訟案● 德拉瓦州的公允價值德拉瓦州的公允價值標準德拉瓦州的整體公允性德拉瓦州的公允價值組成要件● 俄亥俄州在鑑價方面的不利價值標準● 公允價值通常不包括折價及溢價大多數州現在拒絕少數股折價和市場性折價價值層次股東層次的折價隱含的少數股折價DCF價值法不適用溢價企業層級的折價企業層級的控制權溢價有些州允許在特殊狀況下考量是否採用折價法院的判決傾向拒絕折價● 公允價值的公平調整計算公允價值時不法行為的考量損害賠償● 重點回顧Chapter 04 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收購的價值標準● 引言● 退出/退夥的收購買斷● 以收購取代解散● 異議者權利● 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普通合夥的價值標準案例有限合夥● 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統一法案以收購買斷取代解散退夥與收購買斷異議者的權利專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判例● 重點回顧Chapter 05 離婚訴訟的價值標準 ● 引言婚姻財產:背景和歷史區分婚姻財產和個人財產無形資產認定和估價之間的關係個人財產的增值● 離婚的價值標準與前提價值前提價值標準藉由保險代理人的估價案來揭示價值前提交換價值與持有人價值前提下的價值概念● 美國50個州中的離婚價值標準缺乏法律的洞見通過判例法揭示價值標準價值標準的分類系統● 交換價值商譽交換價值下的缺乏控制權折價和市場性折價公允價值交換價值下的買賣協議● 持有人價值商譽雙重計價持有人價值前提下的股東層級折價公允價值持有人價值下的買賣協議● 重點回顧Chapter 06 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 ● 引言何謂財務報導中的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的應用美國會計文獻中的公允價值歷史● 應用於企業合併中的公允價值標準● 應用於資產減損測試的公允價值標準● 公允價值與其他價值標準的比較財務報告中的公允價值與異議者權利案件中的公允價值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與投資價值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的比較● 審計議題● 重點回顧附錄:資訊來源附錄附錄A國際企業評價準則附錄B異議和壓迫前提下的公允價值(美國各州相關法規比較表)附錄C離婚案件所適用之價值標準(按州別及價值標準分類 )作者簡介審訂翻譯簡介本書重要名詞中英對照表(A~Z)
書名 / | 價值標準的理論和應用: 美國法院判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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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Jay E. Fishman Shannon P. Pratt William J. Morrison |
簡介 / | 價值標準的理論和應用: 美國法院判例指引:Amazon4.5顆星好評、商業金融類強力推薦專為法官、律師、會計師、評價師等專業人士而寫台灣第一本企業價值鑑定專書!「價值是什 |
出版社 / |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869629614 |
ISBN10 / | 986962961X |
EAN / | 9789869629614 |
誠品26碼 / | 2681593179007 |
頁數 / | 464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23X17CM |
級別 / | N:無 |
內文 : 引言 價值在於視者眼睛之所見
▎目的
從實際的角度來看,評價的過程無非是在回答一個問題:「價值是什麼?」然而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需先定義價值。定義「價值」一詞時,須先界定何謂「價值標準」,亦即──所尋求的價值類型是什麼。每個價值標準都包含許多的假設,這些假設支撐著被用於特定場合中的價值類型。
即使當價值標準已被定義的情況下,也不保證各方都同意該價值標準的基本假設。詹姆斯.波布萊特(James C. Bonbright)在他的開創性著作《物業估價(Valuation of Property)》書中寫到:
當一個人仔細地研讀傳統的價值定義時,首先會發現,定義本身即包含相當的歧義,進而他會發現,所援引的價值觀念僅適用於特定目的時可被接受,然而用在其他目的時,則相當不可被接受。
我們認為波布萊特於1937年所言,仍然適用於今日,這裡正是為了探討使用共同價值標準時,所附帶的一些歧義。本書由平時都在處理這些問題的實務專家所撰寫,由於我們不是律師,因此目的並非在提供法律建議,而是在於探討估價理論,以及其在司法和法規之應用間的相互作用。
本書將說明價值標準在四個不同領域下的應用:遺產和贈與稅、股東異議和壓迫、離婚訴訟和財務報導。而且主要是為法官、律師、會計師和評價師而寫,我們希望它能促進價值標準的理論,並在司法和法規領域的運用上,得到更好的理解,提供一個評價理論的框架,使價值標準和其價值前提能共同應用在這四個領域。
本書目的並非說明具體的估價技術和方法,舉例來說,探討股東階層因缺乏控制性和市場性的折價之適用性,但不討論如何計算它們。藉此幫助從業人員了解這方面的複雜性,而能問出適當的問題,並尋求相關指導。同時希望幫助評價用戶理解為什麼從業人員都在問這些問題。最後,期許這本書將有助於在這些問題上繼續對話。
在「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的章節,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的聲明論述評價與審計相關議題。就估價在遺產和贈與稅、股東異議和壓迫,以及離婚訴訟的應用,無論是聯邦法院對遺產和贈與稅的案件,或者州法院對股東持不同意見者和受壓迫的情況的案件,或家庭法院於離婚案件中對財產的估價與分配,均在相關的司法框架內呈現。
我們的研究廣度,涉及價值標準相關的司法和監管事宜,也發現估價文獻、法學界,經濟和判例法都在不斷發展中,因而嘗試檢視在時間推移下,這些概念的發展和各州之間的差異。
一般情況下,司法判決傾向認定一個被設計來論述單一個案的特定事實型態的特定評價方法。我們發現有許多案例,特別是在家庭法的範疇內,法院似乎是從各方當事人權益的觀點來看待價值,而非嚴格堅守任何單一特定的價值標準,並適當地遵循評價理論。
編寫這本書時,我們運用了評價和法律領域內的各種資源,為了找到各個州的法條與判例法,分析檢視了美國五十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對股東異議和壓迫,以及在離婚財產分配的州法註解。同時還審視法律期刊,尋求法律的觀點,找出最重要的判決確定先例個案。此外,檢討各種出版物的論文,找出評價專業的主要議題。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就評價相關決定背後合理性的角度,檢視了個案本身。
如前所述,我們不是律師,因此在我們檢視判例法、法規,和不同的法律分析時,是從評價專業的角度來看。期待本書在有關企業評價的法律和財務準則的應用,和特定的假設時所呈現的,是大多數從業者所使用的語言。
我們不就任何章節提供究竟什麼是正確的價值標準的意見,只藉此分析呈現美國各州在不同的情境下,是如何看待價值標準的調查報告。例如,在離婚案件上,當評估企業和企業權益價值時,試圖辨別每個州是如何看待價值標準,調查和報告各個州在各種不同情境下,是如何適用價值標準。
▎每一件鑑價都是獨一無二的
進行司法案件的鑑價時,無論是對於聯邦法院的遺產稅、贈與稅案件,或州法院有關股東、離婚的配偶的案件,評價人員對手頭案件的事實和情況,都必須審慎。從業人員必須認識到,以前使用在法院審理個案的價值標準的解釋,可能不會適用在所有個案。先例個案的特定事實型態,可能與手頭的個案不同。
從業人員還必須認識到,以前的判例法、所使用的術語,和最終的評估結論,可能並不同步。此外,司法管轄區可能存在差異,被用在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價值標準,可能不同於它在其他州和聯邦司法管轄區的使用。
▎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
兩種最為廣泛使用的價值標準,是公允市場價值和公允價值。討論評價和法律上的這些專業術語的定義前,可以看看它們在一個純粹的語言層面的應用。
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說,公允價值是一個比公允市場價值更廣泛的概念。韋氏辭典中「公允的」(fair)的同義詞有:公正的(just)、直率的(forthright)、公平的(impartial)、直率的(plain)、正直的(upright)、坦白的(candid)、真誠的(sincere)、直率的(straightforward)、誠實的(honest)、合法的(lawful)、清白的(clean)、正當的(legitimate)、正值的(honorable)、穩健的(temperate)、合理的(reasonable)、公民的(civil)、廉潔的(uncorrupted)、公平(equitable)、公正的(fair-minded)。4 如果沒有「市場」一詞的修飾,公允價值可被視為一個廣泛具有「公允的」的「價值」概念。因此,「公允的」一詞給予法院在判決上有較大的自由度。資產的公允價值可能是其市場價值、內在價值或投資價值;同樣地,也可能是其交換的價值、或持有人的價值;它可以代表清算的價值或持續經營的價值。
使用「市場」一詞修飾時,「公允市場價值」則更具侷限性,不管「市場」一詞是用在公允(如在公允的市場)或價值(如市場價值)上,我們將受限於所尋求的資產價值應該是其交換價值,意即市場上實際或虛擬的銷售價值。公允市場價值是所有其他司法的價值概念的基石,第一章會先簡要概述公認的價值標準和前提,接著討論公允市場價值,因為它是衡量其它價值標準時的基準。
此後,當我們應用國稅局(IRS)、美國律師協會(ABA)、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或其他任何專業或監管機構所設定的定義提供之指導,得到一組假設前提,用以決定評價的的範圍。正如接著將看到的,在司法的角度上,公允價值確實比公允市場價值有較大的解釋空間。公允市場價值在法律、稅務、會計設置等方面有較完整的定義,公允價值則在財務報導上給予定義。然而,在股東異議與壓迫的範疇上,則沒有統一的公允價值定義,也許最相關的定義,呈現在1950年的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股東異議案件-三大陸與貝特訴訟案,法庭表示異議法規定公允價值的基本概念為「該股東有權得到其被剝奪的權益」,也就是在繼續經營假設前提下,他的持分權益。
有趣的是,公允價值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定義為:「見公允市場價值。」而在公允市場價值的定義下,舉了一件破產案例,該案例中,所用的專業術語為「公允價值」,而不是「公允市場價值」,好像這二個專業用語可以互換。此循環參照,使得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的概念,很難在一個廣泛的法律背景下分開;然而,經由檢視判例法、法規和評論,卻發現這兩個概念經常被視為不同的概念。
我們將解釋在股東異議和壓迫的案件中,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的應用有何差異。在離婚事件上,婚姻關係中如何評估企業的價值,以及在某些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是如何密切相關,為何在他處,又並非如此。
▎歷史演進
今日,「公允市場價值」一詞經常用於法律的條文,例如,新澤西州的法律在125個不同的章節中都曾出現,從圖書館收藏(§2A:43A-1)到耕地(§4:1C-31),再到危險物質(§58:10-23.11b)都有使用。相較之下,「公允價值」一詞較不普遍,主要用於財務報導、股東異議和壓迫的判例,有時則在離婚訴訟的判例。關於公允市場價值、公允價值,以及離婚案件的價值標準等概念的歷史發展,摘要如下:
▲1800至1850年:搜尋判例法時,發現價值標準的參考資料最早出現在19世紀初期;然而,價值標準並不一定如此被定義。公允市場價值的參考資料,最早出現在1832年一件關稅案件中,該判例並未對該術語作進一步定義。
▲1850至1900年 :19世紀末期,由於鐵路的興起,使得商業得以擴張到全國性規模,也有助於全國性與多數股東組成的公司發展,由於稅法和商業組織的發展,有必要進行公司法等相關法規的制定和立法。當法院體認到公司決策必須揚棄一致同意的營運需求時,公司治理由多數決議的規則開始興起。法
院開始尋找一個財產評價的方法來課徵稅賦,並找到公平的解決方案,處理因公司組織的自然增長、演變,所引起的股東間的意見分歧。
最早在文獻中出現的公允價值一詞,是涉及股票、財產,或其他資產的所有權人之間的協議的相關案件。就像公允市場價值一樣,公允價值的概念在所出現的這些事件中,仍然未被定義。
▲1900至1950年:在20世紀初,法院、各州和其他監管和諮議機構,開始較為普遍的處理涉及商業估值的訴訟。1920年代,統一州法委員會開始制定模範商業法條,但是ABA的模範商業公司法得到較多的青睞,開始影響在州議會對異議股東的權利,並在其州法的條文立法。1933年,伊利諾伊州商業公司法成為股東壓迫的示範法條,而在1940年代初期,美國加州設立一個買斷法條,規定公司可以選擇買斷自稱是受壓迫股東的股份,而不須通過提起解散訴訟。一九五○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三大陸與貝特訴訟案」引進公允價值應補償股東所被剝奪的權益之概念。
1920年代,公允市場價值的定義開始出現在各種不同的判決上。有意願的買方、有意願的賣方、理解的和可理解的等概念,以及公允市價的強制效果被加以討論,並被確立為考慮決定公允市價的元素。第一次因缺乏對公司的控制權,而適用缺乏控制權折價的案例,出現在加州稅務法庭的案例(Cravens v. Welch),此案例是一位持有某公司少數股權的股東,欲尋求因持有該少數股權所造成投資損失之稅賦抵減,然而當該股東想要設定較高的初始取得價值時,國稅局檢視後,要求該少數股權價值應適用缺乏控制權的折價,以降低該初始取得價值。從此以後,少數股權折價(雖然本案例係有利於國稅局)便經常被用於遺產和贈與稅問題上,讓持有少數股權的股東受益。
▲1950至1980年 :企業在20世紀的下半葉開始改變,一個企業最寶貴的資產,往往不再是有形的資產,如不動產和設備,而是無形資產如專利、商標、商號與商譽。因此,估價理論本身必須作出調整,需要以更複雜的估價方法,來應對各種新的資產估價。因為出現了無形資產的價值爭議,也促進了司法上估價需求的增長。
在家庭法方面,公平分配和共有財產的概念出現在1970年代,伴隨著無形資產價值的萌興,司法上的離婚案件創造了企業價值評估的新需求。在遺產和贈與稅的問題上,公允市場價值的定義被編入財政法規,以及國稅局所得稅法,並給予相關解釋。
在股東權益方面,美國更廣泛地採納股東異議和壓迫的法規。到了70年代,美國廣泛的在公司解散的法規上,置入以公允價值買斷的條款。此前,股東壓迫的案件,普遍以解散現有公司的方式來處理,由於可適用公允價值收購的方法,受壓迫股東們在提出股東壓迫訴訟時,便能得到較佳的投資回收。
▲1980年到現在:在過去的30年中,儘管稅收法院持續處理公允市場價值問題,包括股東層級的折扣、資本利得的陷阱,以及期後事件的法律條文編撰。相關法院也一直致力於商譽的處理、股東層級折扣的適用,伴隨買賣協議的權重等議題的立法。
過去的30年,最顯著的發展多發生在股東壓迫和異議股東的案件,過去除非是公認極其惡劣的行為,法院常猶豫於判決解散公司,但隨著公允價值收購在許多州的立法,在這些州的法院變得更傾向於允許公司依少數股東所持有股票的價值給予補償。在1970年代末,壓迫的宣告開始出現在一些判例上,這些個案當大股東若有違反信託責任、不公平、不合理負責的行為,或違反少數股東的合理預期等情況下,少數股東可得到其持有股票的公允價值作為補償。1983年,美國德拉瓦州的判例上形成見解,即在股東異議的判例上,慣例和目前的估值技術可以用來估計少數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取代先前採用的鋼性準則。由ABA多次修訂的示範商業公司法(RMBCA)和美國法律協會(ALI)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則,都制定建議指允建議設置準則,用於確定在這些情況下的公允價值,在這個時期有越來越多的州採用這些準則。
章節預覽
▲第一章:公認的價值標準和前提
第一章就價值、成本和價格的觀念作一般概述。介紹價值標準的應用,以及背後的基礎假設。此外,說明價值標準背後基礎假設的價值前提。
▲第二章: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公允市場價值
第二章討論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公允市場價值之估價,這一章論及公允市場價值的歷史、發展,詳細地解構公允市場價值、估值的定義,以及在聯邦遺產稅和贈與稅問題上的應用。
在聯邦稅務領域,公允市場價值是一個有一般統一解釋的建置標準。最公認的公允市場價值定義,來自於財政法規20.2031-1中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公允市場價值是在有意願的買方和有意願的賣方,都在不被強迫購買或出售,且雙方就相關事實具有合理的認知的情況下,交換該財產的價格。
根據這個定義,資產的估價在交換的價值前提下,以公允市場價值的價值標準執行。儘管在公允市場價值標準下,每個案例都有許多問題必須決定,估價業者通常可以依賴的評價標的,假設股東所持有的資產持分,究竟是占多數或少數。同時調查法院處理公允市場價值的判例,聚焦於關注構成市場的要素、股東層面的折價,和評價基準日以後事件的影響等議題。
通過案例法、IRS的法規,以及估價的文獻等法律本體和理論,來架構聯邦稅務法庭日常處理的事項。我們檢視了主要聯邦稅務法庭案件的樣本,以提供明確適用於商業估價的法律框架,也解析公允市場價值的元素,方便之後展示區分其他價值標準的特點,例如公允價值的標準。
▲第三章:股東異議與壓迫的公允價值
本章探討異議和被壓迫股東事宜的公允價值。由於現代企業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系統功能運作,少數股東很容易受到控制股權的排斥或濫權。作為一種特殊的保護,異議和壓迫法規授予小股東有限制的權利,以對抗多數決的規則。然而,法律語言仍然存在模糊性,以致於異議與受壓迫股東在這些案件中,究竟能得到什麼樣的補償,仍然有許多不同的解釋。
股東一般享有股份持分的公允價值,當他們對符合法規所定義的特定議案持不同意見,或因為大股東涉嫌濫用多數股權解散公司。有些人認為,公允價值這個詞用於法條上,以區別公允市場價值,並確定公允市場價值時的假設。在本身理論和應用上,公允價值是一個更廣泛的標準。
本章總結了股東的異議和壓迫雙方的歷史和發展,以及這些議題以公允價值作為價值標準的發展,檢視法律協會的指導和各個州的指標案例,企圖就他們對公允價值的各種元素的解釋進行分類。
雖然股東異議和壓迫,在個別的法規分別訂定,但在這兩個領域的個案,就公允價值的公認用法常互相參照使用。大多數州只有在異議法規定義公允價值。ABA的RMBCA所擬定的示範企業經營法規,和ALI的公司治理原則,也提供股東異議和壓迫程序要求的指引,以及為公允價值的確定設立導引。
在這些事項中,確定公允價值的一個主要議題,是股東層面折價的適用。過去20五年來,從ABA和ALI的導引和先前的判例,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已普遍不採用這些折價。許多法院(和許多現代評論和學術論文)指示,少數股東價值被確定為按股份持分比例,共享公司的股權價值,不因缺乏控制權和缺乏市場性,而適用股東層面的折價。
根據州法律和個案的事實和情況,折扣可以適用,也可以不被採用。
正如第三章中所討論,ABA和ALI在公允價值的定義中,即建議澄清關於股東層級折價的適用性。1999年,ABA跟著ALI1992年的建議,不採用股東層級的折價。州立法機關和法院都建立他們自己的定義,有的參照這些建議準則,也有的不參照。但是,我們已經看到成文法和判例法走向ALI 1992年和1999年ABA如前述所講的定義。
第三章就法規、判例法,和依據股東異議和壓迫的案例,所進行的公允價值分析的評論,提出廣泛的檢視,以更加了解小股東的權利,和決定股東最終將得到什麼的估價程序。本章包括一個圖表,顯示個別州在市場例外(限制上市公司的估價)的適用規定,和一張圖表摘要關於折價的法院判例。
我們在附錄B建立了一個圖表,標示五十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在股東異議和壓迫的議題所採用的價值標準,這張表列出了每個州的法定價值標準、術語定義、評價基準日,可作為觸發解散的壓迫行為,法規是否允許買斷代替解散的選舉,以及監理折價適用之近期判例。透過這張圖表,我們已藉由評估判例法將各州加以分組,將對待公允價值具有相似性的州加以歸類,以建立共同主題。
▲第四章: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收購的價值標準
新的章節講解了合夥(包括有限責任合夥,LLPs)、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LLCs)中的合夥人或其成員權益之買斷。它是由第三章我們研究的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異議,或受壓迫之少數股東之權益買斷,所衍生出來的。因為合夥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同的實體,所以,將它們放到單獨的一章來講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權力要求公司買斷其所擁有之權益,除非法院認定的少數股東反對大股東的特定方案,或少數股東受到大股東的壓迫。
在合夥、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往往有一個買斷條款,提供用於購買退夥,或已故所有者的持分,無需被裁定為異議或受壓迫。
全國統一州法委員會議(NCCUSL)為每個類型的實體建立了示範法。大多數州都使用其中的一些示範法,作為訂定其自己州法規的基礎。例如,修訂統一合夥法(RUPA)§701「退夥人權益的購買」,以下列方式處理退夥人權益的購買:
(一) 如果一個合夥人退出合夥事業,而不導致該合夥事業解散或根據第801章規定清算合夥事業,合夥事業須安排以下列(b)款所定之買斷價格,購買退夥人在合夥事業中所擁有之權益。
(二) 退夥人權益的買斷價格是依據807(b)規定應該分配給退夥人之金額,即在退夥日、合夥資產被出售的價格等於清算價值,或以在退夥日合夥事業仍持續經營,而無退夥或清算的情況下,所出售的整體合夥事業價格,二者取其高者。退夥日至付款日之間的利息,也必須支付。
(三) 根據602(b)規定不當退夥所造成之損害,和所有退夥人欠合夥事業之款項,無論到期與否,必須從買斷價中沖銷。從欠款日到支付日,因所欠金額所產生之利息,仍須支付。
雖然以上並沒提到公允價值一詞,但在章節評論中描述了其定義,其中少數折價不被採用,但市場性的折價則有被考慮到。很多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法規所訂的價值標準,被描述為公允價值。
本章還介紹了判例法中,有關這些實體的新生判例,其通常遵循的價值標準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對待股東異議和壓迫事宜,所採用之價值標準。
▲第五章:離婚案件的價值標準
針對離婚案件中,評估企業價值所採用之價值標準與前提。本章中,回顧婚姻財產和個別財產概念的歷史和發展,以及對已形成的公平分配和夫妻共有財產概念的處理方式。然後,釐清各州所採用之價值標準,究竟是各州自行採用,或是通過其法院的判例來提示。
在婚姻關係案的估價,並沒有一個全國一致的企業估價趨勢,各州、甚至在各州中的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處理如商譽、股東層面的折價、買賣協議等問題,差異都很大。檢視這些問題時,發現其所採用之價值標準落在一個連續區間,範圍中最嚴格解釋的交換價值,到最廣義觀點的所有者(持有人)的價值。基於它們對商譽、股東層面的折價,和買賣協議中權重的處理方式,嘗試將各州加以分類,分別他們落在這個價值區間的哪一邊。
除了作為公共政策和立法意向的問題,我們發現沒有統一的模式,為什麼各州在採用價值標準時產生歧異。美國五十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都是各自獨立發展,而這些法律仍不斷的演變。最近有些州的一些新判例,處理有關商業估價的價值標準問題,這些判例中,法院進行全國判例法的解析,來指導自己的判決。雖然目前沒有,但是,各州在離婚案件採用統一的價值標準,似乎是一個巨大需求,就如ABA和ALI對股東異議和壓迫的問題所做的一樣。
經由研究以前的判例、法律註解,以及法律和估價的出版品,嘗試依據各州處理商譽、股東層面的折價,和買賣協議中的權重的方式加以分類,以了解各州所採用的價值標準。根據各州法律條文所規定,或判例中所提示之價值前提,和價值標準進行分類。有了這樣的分析,希望提供估價師和估價用戶一些深解,以致特定司法轄區所採用之價值標準。
這個連續價值區間的基本要素,涉及兩個一般的價值前提:交換價值和持有人價值;同時還有三個標準價值:公允市場價值,公允價值和投資價值。我們採用這兩個價值前提和三個價值標準來見利下面之圖表,將各州的判例加以歸類:
交換價值 持有人價值
公允市場價值 公允價值/投資價值
基本上,我們依據各州處理商譽、股東層面的折價,和買賣協議中權重的方式,分析各個州在這個連續的價值區間中,所採納的立場。
▲第六章:財務報導中的公允價值
本章揭示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討我們探討當前FASB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的報導,所訂的價值標準。此外,討論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概念的發展歷史,和企業的本質如何改變,導致了FASB出版會計準則彙編(ASC)第820條公允價值的衡量(原SFAS157)。
當我們檢視ALI和ABA在異議與壓迫案件之公允價值的指引,也檢視FASB的聲明,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定中提出的指導方針,以便詳細定義和理解財務報導方面的公允價值。
在這個分析中,針對公允價值的技術層次和偏愛使用市場價格,而非現值的衡量來確定公允價值。討論ASC/SFAS指引無形資產,包括商譽的處理的機制,也比較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股東異議與壓迫案件之公允價值、投資價值和公允市場價值。同時達到財務會計的新興趨勢,包括公允價值衡量準則的擴充、在估價技術的應用一致性、和公允價值衡量的審計新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