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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創遇上法律: 公司治理的挑戰

作者 劉承愚
出版社 聯灃書報社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當文創遇上法律: 公司治理的挑戰:王文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專文推薦專業律師團隊×藝術傳媒第一品牌籌備經年,精心規劃最詳備文創法律專書!「藝思有法」全套8書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王文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專文推薦 專業律師團隊 × 藝術傳媒第一品牌 籌備經年,精心規劃最詳備文創法律專書! 「藝思有法」全套8書,首部曲「智慧財產的運用」, 二部曲「公司治理的挑戰」引領創業及經營者 輕鬆掌握《公司法》精髓,為文創事業打下不敗基石。 當創意變生意,智財轉為產業, 讓「公司治理」成為事業加分神器! 公司組織堪稱現代社會最偉大的發明,有了它,全世界的經濟活動更為宏觀、具規模,更利於永續經營。想要創業、當老闆,財源不斷,一定會用到《公司法》!但又擔心全本法條K不完?只要跟隨劉承愚律師的專業解說,重點掌握公司成立的概念&步驟,最快易通理解《公司法》就看這一本! 「公司治理之基本概念,無非在公司內部的股東、董事、監察人及各利害關係人之間,求取合法合理的平衡,使公司遵循法定程序為經營行為、對有權利人提供足夠的資訊、並讓監督機制得以有效運行,以保障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然而對於創業者而言,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的劃分,往往並不明顯,經營者不當或違法處理公司資產的案件與爭議時有所聞。成立公司需要準備並注意什麼事項?如何運用公司治理機制,讓公司穩健運作?股東、董事長、經理人的職掌及權利義務有哪些?在《公司法》均有詳盡規範。 《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作者劉承愚身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知名律師,以他輔導無數公司創業立案、常年在大學開課的專業經歷,由概念入手,將《公司法》化繁為簡,採用生活化的口吻,輔以精華整理的對照圖表,引領讀者更為輕鬆、重點式地掌握《公司法》精髓,無論是法商科系學子、創業從業、企管經營,甚至是一般人士研讀做為知識充電,本書均是門檻適中、切中要點的絕佳版本。 【本書特色】 1. 內容精巧:最利於隨身帶讀、隨時參閱。 2. 重點精準:以概念入手,重點解析《公司法》,免去鉅細靡遺硬記全本法條,滿足現代人注重效率的閱讀需求。 3. 受眾最廣:無論是社會人士創業開業,乃至企管經營的準備與注意事項,或甚至一般人閒餘閱讀,本書均是門檻適中、切中要點的絕佳版本,非相關背景也能輕鬆涉獵。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劉承愚【作者】劉承愚 律師(Ben C.Y. Liu)■現職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博欽法律事務所律師‧永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EMBA)‧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律學系司法組)‧國立臺灣大學理學士(醫事技術學系) ■專長創投事業之設立及投資管理、公司購併、公司現金增資及公司債發行、中國大陸投資、合資企業設立、技術授權、員工技術股之安排,一般公司法律事項處理、一般合約談判等……。 ■著作‧《技術授權契約入門‧三版》(與賴文智合著,元照出版,2013年5月出版)‧《醫療器材的研發與創業》(與趙蘭英合著,翰蘆出版,2014年6月出版)‧《財團法人監督法制之研究》(與賴文智、陳仲嶙合著,翰蘆出版社,2001年9月初版)‧《如何閱讀英文合約》(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8年1月出版、2000年4月再版)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推 薦 序∣讓「公司治理」成為事業加分的不敗基石/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王文杰 教授 ■書系緣起∣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劉承慶(藝思有法「當文創遇上法律」書系主編) Chapter 1:什麼是公司治理 013 一、為什麼會出現公司治理機制? 015 1.對債權人的保護 017 2.對股東的保護 018 二、我的公司,誰的資產? 020 三、誰是公司的利害關係人? 024 四、公司治理和企業管理有什麼不同? 027 Chapter 2:公司治理的內部機制 033 一、公司治理的最重要文件是什麼? 035 1.公司類型的選擇 036 2.董事席次的調整 038 3.股份面額的選擇 039 4.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的簡化 039 5.多元化盈餘分派方式 040 6.特別股發行條件的放寬 041 二、公司治理的內部機制有哪些? 043 1.股東會的權限 043 2.董事會的權限 043 3.董事會及股東會共同行使之權限 048 4.監察人的權限 049 三、股東在公司治理扮演的角色為何? 051 1.聲請裁定解散 051 2.向股東常會提案 051 3.召集股東會 052 4.董事/監察人提名權 053 5.聲請解任董事 054 6.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 054 7.聲請檢查公司財務及業務 055 8.聲請重整 056 9.聲請解任清單人 056 10.聲請控制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057 四、如何開好股東會? 059 五、如何經營董事會? 067 六、何謂董事長制?總經理制?誰比較大? 071 1.董事長的選任及職權 071 2.總經理的選任及職權 072 七、監察人如何行使職權? 077 八、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 080 1.關係人交易在股東會應遵守的表決迴避程序 080 2.關係人交易在董事會應遵守的資訊揭露及表決迴避程序 081 Chapter 3:公司治理的外部機制​ 085 一、《公司法》主管機關最重要的功能是什麼? 087 二、什麼是公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092 三、司法機關如何監督公司治理? 097 1.行政訴訟 097 2.非訟事件 098 3.民事訴訟 099 4.定暫時狀態之強制處分 100 四、企業公民意識與公司治理的關係為何? 101

商品規格

書名 / 當文創遇上法律: 公司治理的挑戰
作者 / 劉承愚
簡介 / 當文創遇上法律: 公司治理的挑戰:王文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專文推薦專業律師團隊×藝術傳媒第一品牌籌備經年,精心規劃最詳備文創法律專書!「藝思有法」全套8書
出版社 / 聯灃書報社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7031087
ISBN10 / 626703108X
EAN / 9786267031087
誠品26碼 / 2682092493007
頁數 / 128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X14.8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推薦序 : 推薦序:〈讓「公司治理」成為事業加分的不敗基石〉
  為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我國於2010年制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鼓勵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其中對於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等。由此可知,文化創意產業不僅範圍相當廣,而且與智慧財產關係極為密切,不僅文創的成果必須靠智慧財產加以保護,文創產業更是要靠智慧財產的授權與運用,才能真正落實並積極發展。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有鑑於文創產業的重要性,規劃出版一系列當文創遇上法律「藝思有法Arts Law」,其中第一本就是《智慧財產的運用》,由所長賴文智律師親自執筆撰寫。賴律師是本人在台大法律研究所指導的學生,不僅在學期間表現優異,畢業後更是積極持續於智慧財產領域的耕耘,著述豐富。這本書以他累積多年的研究與實務經驗為基礎,就智慧財產對文創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取得智慧財產、如何透過授權與管理,創造並提升文創的價值,從「著作權」、「商標」、「專利」與「營業秘密」各個角度,以生動活潑的例子詳為剖析,不僅深入淺出,且文筆流暢,是值得推薦給關心文創的人細讀的一本好書。

王文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校長)
2021年10月1日

試閱文字

內文 : ●〈為什麼會出現公司治理機制?〉(摘錄自Chapter 1:什麼是公司治理)

  1911年,有人問當時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尼可拉斯.巴特勒(Nicholas Murray Butler, 1862-1947),「工業時代最重要的發明是什麼?」「是蒸氣機?還是電力?」

  巴特勒回答:「不,有限責任公司才是現代社會最偉大的發明。沒有這樣的公司組織,蒸氣機和電力不可能發揮如此的力量。」

  商業組織自古有之,古代的商業組織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的核心,雖然逐漸發展出商號及合夥的制度,但無論是商號或合夥,一般來說都是由出資者經營,而其盈虧將與出資者個人的資產連結在一起。當該商業組織營運不善而破產時,出資者個人資產將會被該商業組織的債權人追償,直到債務清償完畢或是其個人破產為止。這是一種「賺錢屬於個人,賠錢由個人清償」的出資制度,在法律上來說,就是出資者對於商業組織的債務,負個人連帶無限責任。

  在這種個人負連帶責任的制度下,商業組織的資金來源只能限於個人或與其極為親近的家人或朋友,而且因為出資者要負連帶責任,如果要轉讓其出資,縱使有能力經營之人,也不敢貿然承接,以免為該商業組織的潛在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古代商業組織往往受到出資者個人能力和財力的限制,規模不容易做大,除了家族繼承外,也不容易永續經營。

  為了便利經營者募集資金,十五世紀的英國法,開始承認某些商業組織的合夥人僅負有限責任,1602年出現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出現了三個重要的特徵:

   (1)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公司的債務由公司負責;

   (2)股東僅負有限責任,不必對公司債權人負責;

   (3)公司發行的股份可以自由流通。



  「有限責任」制度的出現,改變了經濟活動的運行規模。所謂「有限責任」,係指股東對於公司所負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股東對公司完成出資後,公司如果賺錢,股東可以依其持股比例分得利潤;萬一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而破產,至多是股東持股的價值歸零,沒有其他財務風險,股東個人的其他財產並不會被公司的債權人追償。此外「有限責任」與「股份流通」制度的結合,使得投資人取得的有限責任股份具有資產流動性,不似合夥組織的權益難以轉讓,這更加強了資本擁有者投資及持有有限責任股份的意願。

  股東僅負有限責任,並讓其持有的股份得以流通,使資本擁有者願意將資金投入公司,公司資本的來源得以廣泛地分散,而不再局限於至親好友,當經營者的能力能到投資人的認可後,募集到的大量資本所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工業革命以來各項科技最好的發揮舞台。如果世界上不存在股份有限公司這樣的大規模商業組織,瓦特的蒸氣機和法拉第發明的電動機,可能也會像中國古代發明的羅盤、火藥、印刷術一樣,只能在民間默默流傳,無法經由強而有力的商業組織在很短的時間內對世界經濟造成革命性的影響。

  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下,固然對於經營者的募資提供了重大的便利,使得公司成為承載經濟活動最重要的主體;但是在有限責任及股份制度下,同時出現兩類需要法律特別保護的族群,一是公司的「債權人」,二是公司的「股東」。茲分述如下:



1. 對債權人的保護
當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時,一旦公司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對公司的資產求償,無法對股東個人求償。因此在現代的公司法制中,公司內部的財務及會計事務,必須遵照相關的法令來執行,否則如任由公司經營者將資產挪移、掏空,公司債權人將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



2. 對股東的保護
  公司的資本來自於股東的出資,公司的資產所有權雖然直接屬於公司,其實是間接為各股東所有,但這些資產,僅由股東選任的經營者來管理,而不是由全體股東來參與經營。因此,上述對於債權人的保護,對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而言,也等同於對其財產權的保護。但股東與債權人不同之處,在於股東對於公司經營事項可以行使股東權,如公司章程的制定、董事會的組成、資本額的增減、股利的發放、組織的變更、合併或分割……等,都涵蓋在股東權行使的範圍內。因此,公司法制下,必須另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對股東進行保護。



  上述對於債權人及股東的保護理念,就是公司治理機制的濫觴。此外,隨著跨國公司的出現,世界上重要的經濟活動,大部分已經由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的組織所主導,因此公司治理的範圍,已經從股東、債權人,擴大到員工、客戶、社會等利害關係人。公司治理之基本概念,無非在公司內部的股東、董事、監察人及各利害關係人之間,求取合法合理的平衡,使公司遵循法定程序為經營行為、對有權利人提供足夠的資訊、並讓監督機制得以有效運行,以保障所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本書的Chapter 1,將就上述議題,提供深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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