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上 (2024 第19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普考 法研所) | 誠品線上

民事訴訟法 上 (2024 第19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普考 法研所)

作者 喬律師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民事訴訟法 上 (2024 第19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普考 法研所):▍貫徹一本書主義,穩固備考民訴基礎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並輔以作者個人意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貫徹一本書主義,穩固備考民訴基礎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並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 ▍大量圖示加強記憶,建構完整民訴體系本書包含許多圖示,作者儘量以相同的程序流程作為統一全書內的圖示基礎,希望讓讀者從一開始就有一個連貫的民事訴訟流程,進而在思考各種細部問題時,都能知道是出自於哪個程序階段。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喬律師台大法研所律師高考及格司法官特考及格目標BQ的馬拉松跑者PB310夢想成為繪本作者YO寶、阿蹦的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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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7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專題研究—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參、管轄權 一、意義 2-20 二、性質 2-20 ㈠訴訟要件之一 2-20 ㈡職權調查事項 2-20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21 三、型態 2-21 ㈠職務管轄 2-21 ㈡土地管轄 2-21 ㈢專屬管轄 2-25 ㈣任意管轄 2-26 ㈤合意管轄 2-30 ㈥應訴管轄 2-33 ㈦指定管轄 2-34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5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5 ㈡訴訟之移送 2-36肆、迴避 一、意義 2-38 二、自行迴避 2-38 ㈠前審裁判 2-38 ㈡仲裁 2-40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41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41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41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section1 基礎理論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 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 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 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3 二、性質 3-9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3 三、立法意旨 3-94 四、判斷標準 3-94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4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4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5 ㈣外國人 3-95 五、欠缺之救濟 3-95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6 二、立法意旨 3-96 三、判斷標準 3-96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6 ㈠意義 3-116 ㈡功能 3-116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㈠意義 3-129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5 ㈣程序設計 3-138 ㈤程序效果 3-14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1 ㈠意義 3-161 ㈡性質 3-161 ㈢立法目的 3-162 ㈣要件 3-162 ㈤審理 3-164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6 ㈠意義 3-166 ㈡制度目的 3-166 ㈢類型 3-167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8 ㈠意義 3-168 ㈡要件 3-168 ㈢程序 3-170 ㈣地位 3-170 ㈤權限 3-171 ㈥效力 3-172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5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5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7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1 ㈠類型 3-181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1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3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㈥消滅 4-19四、輔佐人 4-22㈠意義 4-22㈡必要性 4-22㈢要件 4-22㈣效力 4-22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3貳、訴訟費用一、概說 4-24㈠意義 4-24㈡目的 4-24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6㈠意義 4-26㈡具體內涵 4-26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7㈠意義 4-27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8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8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30㈠意義 4-30㈡徵收標準 4-30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2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2㈠意義 4-32㈡標準 4-32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4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5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6㈠意義 4-36㈡立法意旨 4-36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6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7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7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7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8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8 七、訴訟救助 4-40 ㈠意義 4-40 ㈡立法意旨 4-40 ㈢要件 4-40 ㈣程序 4-41 ㈤效力 4-41 ㈥撤銷 4-43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3 ㈧訴訟費用之裁定減免 4-44 ㈨救濟 4-44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5 二、書狀之程式 4-45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5 ㈠欠缺之效果 4-45 ㈡欠缺之補正 4-46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6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6肆、送達 一、意義 4-47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8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8 ㈡郵務機構 4-48 ㈢囑託送達人 4-48 三、應受送達人 4-49 ㈠原則 4-49 ㈡例外 4-49 四、應送達之文書 4-53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53 ㈡通知書 4-53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53 五、送達之處所 4-53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3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3 六、送達之時間 4-54 ㈠原則 4-54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4 七、送達之方法 4-54 ㈠交付送達 4-54 ㈡寄存送達 4-56 ㈢留置送達 4-56 ㈣公示送達 4-57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8 八、送達之效力 4-58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60 ㈠意義 4-60 ㈡種類 4-60 ㈢指定 4-60 ㈣開始與終了 4-61 ㈤變更與延展 4-61 二、期間 4-62 ㈠意義 4-62 ㈡種類 4-62 ㈢起算與計算 4-65 ㈣伸長或縮短 4-67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8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9 ㈠意義 4-69 ㈡立法目的 4-69 二、當然停止 4-70 ㈠意義 4-70 ㈡承受訴訟 4-75 三、裁定停止 4-78 ㈠意義 4-78 ㈡原因 4-78 ㈢撤銷 4-81 四、合意停止 4-82 ㈠意義 4-82 ㈡原因 4-82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84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84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5 專題研究—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4-86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section1 基礎理論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6 ㈡確認之訴 5-7 ㈢形成之訴 5-8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審查 5-12 ㈠訴訟要件 5-12 ㈡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權利保護必要) 5-13 ㈢實體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 5-14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7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8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3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3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5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壹、通論 一、意義 5-45 二、功能 5-46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6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6 三、發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7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7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7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7 五、調查與處理 5-48 ㈠移送 5-48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8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8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9 ㈠意義 5-49 ㈡型態 5-49 ㈢審判方式 5-50 二、預備合併 5-51 ㈠意義 5-51 ㈡制度目的 5-51 ㈢要件 5-53 ㈣審判方式 5-54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7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2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4 ㈠意義 5-64 ㈡要件 5-64 ㈢審判方式 5-64 四、選擇合併 5-65 ㈠意義 5-65 ㈡要件 5-65 ㈢審判方式 5-66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9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9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72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2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5 ㈠類型 5-75 ㈡審理 5-77 ㈢承認與否 5-77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8 ㈣宜記載事項 6-11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2 二、效果 6-12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2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2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3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一貫性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處理 6-33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5 ㈠立法意旨 6-36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7 ㈢具體類型 6-37 ㈣判決方式 6-39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9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9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1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4 ㈠立法意旨 6-44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5 ㈢違反效果 6-47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51 ㈠種類 6-52 ㈡承認與否 6-53 ㈢相關說明 6-57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8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5 ㈢聲明證據 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5 ㈤不公開審判 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3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5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6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8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3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為裁定 7-43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3 ㈥其餘規定 7-45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9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4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4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4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5貳、反訴 一、概說 8-29 ㈠意義 8-29 ㈡性質 8-30 ㈢立法意旨 8-30 二、程序 8-31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1 ㈡起訴與撤回 8-33 ㈢審理 8-34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5 ㈠預備反訴 8-35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6 ㈢強制反訴 8-38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1 ㈠內容 9-31 專題研究—本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3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 為例 9-61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71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 9-83 專題研究—本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6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3 ㈠證據聲明 9-93 ㈡證據取捨 9-94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5 ㈣調查機關 9-95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5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6 二、人證 9-96 ㈠意義 9-96 ㈡證人之義務 9-96 ㈢證人之訊問 9-97 三、鑑定 9-98 ㈠意義 9-98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8 ㈢鑑定之程序 9-98 ㈣概念區分 9-100 ㈤仲裁鑑定契約 9-101 四、書證 9-103 ㈠意義 9-103 ㈡文書之種類 9-103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4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7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7 五、勘驗 9-111 ㈠意義 9-111 ㈡程序 9-111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12 六、當事人訊問 9-113 ㈠意義 9-113 ㈡立法理由 9-113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13 ㈣程序 9-115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7參、證據保全階段

商品規格

書名 / 民事訴訟法 上 (2024 第19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普考 法研所)
作者 / 喬律師
簡介 / 民事訴訟法 上 (2024 第19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普考 法研所):▍貫徹一本書主義,穩固備考民訴基礎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並輔以作者個人意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4644186
ISBN10 /
EAN / 9789574644186
誠品26碼 / 2682497291000
頁數 / 848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X17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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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文字

自序 : 十九版序
  承蒙出版社的威逼及各位讀者的愛戴,本書再度在槍林彈雨、兵慌馬亂中,完成了第19版的修正,而第20版的盛大慶功改版也密集籌劃中(並沒有)。
  民事訴訟法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日施行,主要是針對裁判費、訴訟費用等考試中比較不重要的部分,本次改版也同步調整;此外也新增了迄112年12月前的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試題,並照例移除一些舊題目、不合時宜的判決、判例及學說見解,請各位參考。
  筆者寫此篇序的時候,2023年已近尾聲,相信很多同學跟筆者一樣,覺得這一年有做了一些事情,但也有很多想法沒有完成。希望藉由本書的持續改版,證明我們還是有繼續努力朝著夢想與目標前進,並在來年不留下遺憾,遇見更好的自己。

喬律師
2023.12於臺北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貫徹一本書主義,穩固備考民訴基礎
▍大量圖示加強記憶,建構完整民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