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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物權法解題書 (第5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考 法研所)

作者 路易 (蔡菘萍律師)/ 常彙 (陳照先律師)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這是一本物權法解題書 (第5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考 法研所):  相較於民法其他各編,物權法的考點較為固定,答題上必須充分掌握。無論法研所或國家考試的準備上,解題書扮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相較於民法其他各編,物權法的考點較為固定,答題上必須充分掌握。無論法研所或國家考試的準備上,解題書扮演工具書的角色,透過考題的演練,協助讀者熟稔相關爭點並快速掌握。本書在每一章節都備有體系圖與歷年命題要點,方便掌握各個章節的重要問題! 本書與坊間其他解題書不同之處在於,筆者將不同類型的題目按主題加以編排,考題收錄最新題目,但也保留很多經典考題,收錄年份較其他書籍完整,除可讓讀者知道新的考點,亦可充分複習舊的考點。 藉由國家考試與研究所題目的蒐集與相對應的擬答內容,企盼能夠幫助讀者了解實務所持的立場及學者目前關切的議題。更重要的是,希望讀者您在看完本書並練習考題後,民法考科分數能夠明顯地提昇,對筆者來說,就是功德一件!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路易(蔡菘萍律師)北大法研所書記官特考及格律師高考及格現為執業律師 常彙(陳照先律師)北大法研所檢察事務官特考及格高考法制及格律師高考及格關稅法務特考及格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地方特考法制(臺中市)及格司法事務官特考及格經濟部國營事業法務人員現為執業律師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審題與解題技巧 7 Chapter1 物權通則 Section1物權概論 1-4 Topic1 動產、不動產之區分 1-5 1.1.1 動產與不動產之結合【85司法官(二)】 1-5 1.1.2 不動產所有權【108原特─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節錄)】 1-11 Section2物權變動 1-14 Topic2 動產所有權移轉 1-14 1.2 動產所有權移轉方式【93律師】 1-15 Topic3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1-18 1.3.1 法定移轉與依法律行為移轉【案例改編】 1-18 1.3.2 保存登記問題【案例改編】 1-23 1.3.3 違章建築移轉【筆者自擬】 1-26 1.3.4 誰是事實上處分權人?【104司法官(節錄)】 1-31 1.3.5 事實上處分權人有何權利?【106司法官】 1-35 1.3.6 事實上處分權的推定租賃與權利行使【109司律(節錄)】 1-44 Section3善意取得 1-54 Topic4 動產善意取得 1-54 1.4.1 雙重效力未定行為與善意取得之關聯【筆者自擬】 1-55 1.4.2 修法後善意取得要件之變更【改編自86律師】 1-59 1.4.3 盜贓遺失物之善意取得【98成大】 1-63 1.4.4 指示交付之善意取得【110台大A卷(節錄)】 1-68 Topic5 不動產善意取得 1-74 1.5 不動產善意取得於民法之明文化【99政大】 1-74 Section4物權消滅 1-81Chapter2 所有權 Section1物上請求權 2-4 Topic1 物上請求權之要件與效力 2-4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之要件【102司法官】 2-6 2.1.2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變化【案例改編】 2-11 2.1.3 妨害排除請求權之要件【107政大(民法組)(節錄)】 2-15 2.1.4 其他物權準用規定【96銘傳】 2-19 2.1.5 使用借貸vs.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2台大B卷】 2-23 2.1.6 塔位買賣的債權物權化【案例改編】 2-29 2.1.7 占有連鎖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案例之應用⑴【110東吳(C組)(節錄)】 2-33 2.1.8 占有連鎖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案例之應用⑵【案例改編】 2-36 2.1.9 所有權之限制—公用地役權!【103台大B卷】 2-42 2.1.10 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案例改編】 2-46 2.1.11 動產的借名登記【110政大(民法組)】 2-59 2.1.12 讓與擔保【改編自105司法官】 2-64 Section2時效取得 2-70 Topic2 時效取得之要件與完成後之效力 2-70 2.2.1 時效取得之要件【99律師】 2-71 2.2.2 時效取得之效力【97司事官(一)(三等)】 2-78 Section3相鄰關係 2-83 Topic3 相鄰關係爭議 2-83 2.3.1 鄰地過水權問題【97台大A卷】 2-84 2.3.2 借我設置管線,有什麼問題?【105台大B卷】 2-89 2.3.3 袋地通行權【93台大】 2-93 2.3.4 袋地通行權的酌定【111司律(節錄)】 2-100 2.3.5 房子蓋到隔壁土地!【106東吳(C組)】 2-106 2.3.6 價購請求權的類推適用【案例改編】 2-108 Section4區分所有權 2-114 Topic4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區別 2-114 2.4 專有與共有部分相關問題【100司法官】 2-115 Topic5 規約對於繼受區分所有權人之效力 2-123 2.5 積欠管理費如何處理?【98軍法官】 2-123 Section5遺失物拾得 2-127 Topic6 遺失物拾得之處理程序與效力 2-127 2.6 遺失物拾得之處理【100北大】 2-128 Section6添附 2-135 Topic7 動產之附合與加工 2-135 2.7 動產附合不動產與加工之相關問題【100中正】 2-135Chapter3 共有關係 Topic1 應有部分之意義 3-4 3.1 應有部分之性質與利用【98司法官(節錄)】 3-4 Topic2 分管契約之相關問題 3-8 3.2.1 分管契約之終止與占有連鎖之爭議【91司法官】 3-8 3.2.2 默示分管契約【94高大】 3-15 3.2.3 訴請裁判分管契約?【96律師(節錄)】 3-20 3.2.4 分管契約問題之具體運用【筆者自擬】 3-23 3.2.5 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之拘束力【97司法官】 3-27 3.2.6 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之拘束力與物上請求權時效【108台大A卷】 3-35 Topic3 優先承買權 3-41 3.3.1 土地法之優先承買權【改編自90司法官】 3-41 3.3.2 變價分割之優先承買權【筆者自擬】 3-51 3.3.3 優先承買權之競合【104台大A卷】 3-55 Topic4 共有之對外法律關係 3-60 3.4.1 分別共有之對外關係──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為中心【99東吳(B組)】 3-60 3.4.2 公同共有之對外關係──祭祀公業與善意第三人【108東吳(C組)】 3-68 Topic5 應有部分抵押之效力 3-76 3.5.1 應有部分得否設定抵押權?【改編自92司法官】 3-76 3.5.2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對他共有人與抵押權人之影響【98律師(節錄)】 3-79 3.5.3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進階應用題⑴【101司法官】 3-81 3.5.4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進階應用題⑵【109政大(財經法組)】 3-84 Topic6 分割共有物 3-92 3.6.1 協議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88司法官(節錄)】 3-92 3.6.2 裁判分割相關問題⑴【89律師】 3-98 3.6.3 裁判分割相關問題⑵【案例改編】 3-102 3.6.4 合併分割【98中正】 3-107 Topic7 公同共有 3-110 3.7.1 公同共有之其他權力如何行使呢?【101政大】 3-110 3.7.2 公同共有綜合題型【111司律】 3-122 3.7.3 公同共有特殊題型【111政大(民法組)】 3-135Chapter4 擔保物權 Section1抵押權 4-4 Topic1 抵押權之特性與限制 4-4 4.1.1 抵押權之限制【95司法官】 4-5 4.1.2 抵押權之從屬性【105台大A卷】 4-9 4.1.3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102律師(節錄)】 4-13 4.1.4 抵押物之擔保範圍⑴【100台大B卷】 4-16 4.1.5 抵押物之擔保範圍⑵【案例改編】 4-21 4.1.6 抵押權之保全【99政大】 4-25 4.1.7 抵押權之代位物【改編自105中正(財法所)】 4-28 Topic2 抵押權之次序權 4-33 4.2 抵押權之次序變更與讓與【97律師】 4-33 Topic3 抵押權之實行 4-38 4.3.1 抵押物拍賣價金之分配【97東吳(A、C組)】 4-38 4.3.2 流抵契約問題【99司法官】 4-41 4.3.3 法定地上權之典型爭議【92律師】 4-49 4.3.4 法定地上權之新型爭議⑴【101台大B卷】 4-56 4.3.5 法定地上權之新型爭議⑵【案例改編】 4-64 4.3.6 併付拍賣之處理【107司特─公證人(三等)】 4-70 4.3.7 其他權利設定之效力【110東吳(C組)(節錄)】 4-76 4.3.8 優先承買權之問題【案例改編】 4-81 4.3.9 抵押權之時效問題【88律師(一)】 4-86 Topic4 人保與物保之競合問題 4-88 4.4.1 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104律師(節錄)】 4-89 4.4.2 保證人與抵押人之求償權(基礎題)【100東吳(B組)】 4-96 4.4.3 保證人與抵押人之求償權(進階題)【101律師】 4-101 Topic5 最高限額抵押權 4-106 4.5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擔保範圍【100律師】 4-107 Topic6 其他抵押權 4-118 4.6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99司法預試】 4-118 Section2質權 4-123 Topic7 質權 4-123 4.7.1 責任轉質之處理【95律師】 4-123 4.7.2 質權人有何權利?【106中正】 4-127 4.7.3 質權之善意取得【106高大】 4-131 4.7.4 質權消滅【105司法官(節錄)】 4-133 4.7.5 權利質權債務人通知行使抵押權的義務【案例改編】 4-135 Section3留置權 4-140 Topic8 留置權之成立 4-140 4.8 留置權之成立與其行使之限制【89律師(二)】 4-140Chapter5 用益物權 Section1地上權 5-4 Topic1 地上權爭議問題 5-4 5.1.1 地上權終止事由【103高大】 5-4 5.1.2 未定期限地上權存續期間的類推適用【案例改編】 5-11 5.1.3 地上權約定內容對受讓人之拘束力【101高大】 5-18 5.1.4 地上權默示更新【94律師】 5-22 5.1.5 區分地上權【100東吳(A、C組)】 5-26 Section2不動產役權 5-31 Topic2 不動產役權修法問題 5-31 5.2.1 新風貌之不動產役權【99北大】 5-31 5.2.2 人役權?【104台大B卷】 5-36 Section3典權 5-39 Topic3 典權之成立與效力 5-39 5.3 絕賣條款問題【100軍法官】 5-40索引 Ⅰ

商品規格

書名 / 這是一本物權法解題書 (第5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考 法研所)
作者 / 路易 (蔡菘萍律師) 常彙 (陳照先律師)
簡介 / 這是一本物權法解題書 (第5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考 法研所):  相較於民法其他各編,物權法的考點較為固定,答題上必須充分掌握。無論法研所或國家考試的準備上,解題書扮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4643929
ISBN10 /
EAN / 9789574643929
誠品26碼 / 2682431900005
頁數 / 600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X17
級別 / N: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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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文字

自序 : 五版序
  歸因於北大同學路易的引薦,方得有機會接下本書的改版工作,進而接觸讀享系列的作品,本書得以完成,除須感謝同學路易之外,還必須感謝讀享團隊強大編輯群給予意見,並持續校訂,尤其得力於編輯張瑜倩小姐的細心校對。本書的完成,正是個人秉持豐富人生閱歷的初心,由公務員的職業生涯,轉往法律服務這條路上逐步前進之際,對於個人而言,背後隱含一段努力歲月的特殊象徵意義。對於家人、朋友及讀享的支持,心中只有「感恩」二字!
  在考試的準備上,考古題十分重要,在汗牛充棟的文獻與書籍中,本書提供一份重要的指引。透過考古題的演練,考生能掌握答題的架構,亦學習在受限的時間裡,冷靜面對未知的考題,將自己思考的脈絡闡述予閱卷者知悉,答案未必那麼重要,重點在於推論的過程。雖然相對於民法其他各編,物權法投資報酬率相對較高,經過重新包裝的考點往往重複出現,諸如:違章建築、共有及抵押權等等。對於實務見解與學者文章的蒐集,亦花費了一番心力,希望這本解題書能帶給各位讀者些許幫助。
  「常惠,太原人也。少時家貧,自奮應募,隨移中監蘇武使匈奴,並見拘留十餘年,昭帝時乃還。漢嘉其勤勞,拜為光祿大夫。……會昭帝崩,宣帝初即位,本始二年,遣惠使烏孫。公主及昆彌皆遣使,因惠言:『匈奴連發大兵擊烏孫,取車延、惡師地,收其人民去,使使脅求公主,欲隔絕漢……。』於是漢大發十五萬騎,五將軍分道出,語在《匈奴傳》。以惠為校尉,持節護烏孫兵。……得馬、牛、驢、騾、橐佗五萬餘匹,羊六十餘萬頭,烏孫皆自取鹵獲。惠從吏卒十餘人隨昆彌還,未至烏孫,烏孫人盜惠印綬節。惠還,自以當誅。時,漢五將皆無功,天子以惠奉使克獲,遂封惠為長羅侯。……龜茲國嘗殺校尉賴丹,未伏誅,請便道擊之,宣帝不許。大將軍霍光風惠以便宜從事。惠與吏士五百人俱至烏孫,還過,發西國兵二萬人,令副使發龜茲東國二萬人,烏孫兵七千人,從三面攻龜茲,兵未合,先遣人責其王以前殺漢使狀。王謝曰:『乃我先王時為貴人姑翼所誤耳,我無罪。』惠曰:『即如此,縛姑翼來,吾置王。』王執姑翼詣惠,惠斬之而還。後代蘇武為典屬國,明習外國事,勤勞數有功。甘露中,後將軍趙充國薨,天子遂以惠為右將軍,典屬國如故。宣帝崩,惠事元帝,三歲薨,諡曰壯武侯。傳國至曾孫,建武中乃絕。」《漢書‧傅常鄭甘陳段傳》
「拔茅茹,以其彙,征吉。」《易經.泰卦.初九》
  個人的筆名為「常彙」,取之於備考過程中,需要經常彙整各方見解的寓意;也期許透過閱讀,將法律的詞彙融入生活中的所思所想,蛻變為尋常的語彙。

常彙 民國112年盛夏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在每一章節都備有體系圖與歷年命題要點,方便掌握各個章節的重要問題,並將不同類型的題目按主題加以編排,收錄最新題目,也保留很多經典考題,收錄年份較其他書籍完整,除可讓讀者知道新的考點,亦可充分複習舊的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