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抄襲.智財權 | 誠品線上

AI.抄襲.智財權

作者 楊智傑
出版社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AI.抄襲.智財權:從數位時代到生成式AI崛起,新科技徹底改變創作方式。為智慧財產權帶來顛覆性衝擊,引發種種爭議。本書從各種知名有趣的案例切入解析,反思生活中可能碰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從數位時代到生成式AI崛起,新科技徹底改變創作方式。 為智慧財產權帶來顛覆性衝擊,引發種種爭議。 本書從各種知名有趣的案例切入解析,反思生活中可能碰到的侵權問題。 ◆羽球壓線圖有原創性嗎? ◆生成漫畫《黎明的薩利亞》可登記著作權? ◆蘇打綠的青峰不能唱自己創作的歌曲? ◆博恩模仿性嘲諷劉樂妍的作品是否侵權? ◆谷阿莫五分鐘看完電影合理嗎? 生活中總不時聽聞各種侵權問題,特別是新聞中常出現一些爭議事件,這些容易踩雷的界線究竟在哪裡?我們在工作、就學、使用網路或社群媒體時,不論有意或無意的使用網路圖片、分享影片、複製文字時,也不免會害怕誤觸法規而陷入疑惑: 網路公開的照片、文字、影片可否自由使用? AI生成的文字和圖像可以隨便用嗎? 什麼是抄襲、引用、轉載、重製、改作? 關於學術倫理、論文掛名、未適當引註和自我抄襲? 想了解智慧財產權的內容,但法律條文卻枯燥無味又太難理解?別擔心,本書化繁為簡,挑選智慧財產權最重要的觀念,引用一些媒體曾報導過的代表性案例為引導,從智財法的角度解析,帶領大家快速掌握基本觀念,以及衍生出來的相關問題和知識。 邁入數位時代後,網路上各類資訊豐富且唾手可得,再加上近來生成式AI的火熱與普遍應用,更是對創作者與創作本質帶來了破壞性的衝擊,引發各種爭論。最新科技的進展,更是對各國的智財權法規持續帶來挑戰,出現不同的看法與解釋。我們該如何判定AI生成的著作權歸屬?又該如何安心的使用AI生成這項方便的技術而不致侵權? 本書分為四大主題:著作權法與網路侵權、學術倫理與論文抄襲、生成式AI,以及商標專利等其他智財權。從媒體上各種耳熟能詳的知名案例來解說,逐步瞭解最基本的智財法觀念和內涵。不僅提供臺灣的案例來分析,也整理其他國家的判決或制度作為對比和參考,以進一步思索未來可能面臨的趨勢和方向。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楊智傑 台灣大學法律系、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台灣大學法學博士。曾任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副教授,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助理教授、副教授。現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專任教授。 專長為智慧財產權、資訊網路法、憲法。法律著作繁多,包括:《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資訊法》、《圖解法律》、《圖解民法》、《圖解憲法》、《著作權法:判決與評論》、《智慧財產權法》、《別再剪貼論文:教你寫出八萬字法學論文》、《美國專利法與重要判決》、《美國著作權法:理論與重要判決》、《美國商標法:體系與重要判決》、《個人資料保護法論》、《專利法》等。 另譯有多本英文法律專書:《法理論的基礎》、《憲法與政治理論》、《把憲法踹出法院》、《我們人民:憲法根基》。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黃鴻隆推薦序:它值千金,可以讓你買到「早知道」 自序 第一篇 著作權╱網路侵權篇 第1講 照片有著作權嗎? 1. 著作類型與原創性 2. 老師講課內容是否是語文著作? 3. 飯店室內設計是否是建築著作? 4. 羽球壓線畫面是有原創性的美術著作? 5. 臉書上公開的照片可否自由使用? 第2講 花錢請人創作還被告? 1. 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誰? 2. 從寶來文創v.鼎泰豐看著作權歸屬的重要 3. 藝人青峰不能唱自己創作的歌曲? 第3講 我抄襲了嗎? 1. 抄襲的概念與認定 2. 音樂著作抄襲:〈刻在你心底的名字〉抄襲西洋老歌? 3. 刺青圖是美術著作?也會抄襲? 4. 抄襲的賠償責任,向設計者求償? 第4講 網路創作自由與合理使用 1. 合理使用的基本概念 2. 學生可以主張的合理使用規定 3. 老師教學簡報、教學影片可以主張的合理使用 4. 記者媒體的合理使用規定 5. 谷阿莫五分鐘看完電影? 6. 美國模仿性嘲諷與歌曲改編《Pretty Woman》案 7. 博恩《TAIWAN》仿作劉樂妍《CHINA》 第5講 網路侵權抓不到我? 1. 網際網路對著作權法的衝擊 2. 我將盜版影片的網址連結分享給朋友是否侵權? 3. 販售數位機上盒、教人安裝使用有罪? 4. Google、FB連結新聞網站要付費? 5. 著作權人如何打擊BT技術盜版? 6. 線上平台對用戶侵權內容無庸負責? 第二篇 學術倫理╱論文抄襲篇 第6講 學位論文抄襲╱不想公開? 1. 論文構成「抄襲」還是「未適當引註」? 2. 學位論文一定要公開?公開發表權 3. 老師幫政府寫的研究報告也抄襲? 4. 自我抄襲、學術倫理與著作權 第7講 論文抄襲的責任:撤銷學位還要判刑? 1. 論文被指控抄襲,會被撤銷碩士學位? 2. 論文抄襲有刑事責任? 3. 碩士生參與研究計畫不能放到自己論文中? 第8講 學生告老師?誰才是論文的作者 1. 指導老師和學生是否為共同作者? 2. 拿課堂學生專題報告當成自己論文? 3. 指導教授將學生論文改寫投稿研討會被判刑? 第三篇 生成式AI篇 第9講 AI是作者?還是我是作者? 1. 美國著作權局不同意登記AI為著作人 2. 美國著作權局也不同意使用AI者登記為著作人 3. 北京法院認為用AI創作可受著作權保護 第10講 用生成式AI幫我寫報告 1. 老師一眼就看穿學生報告是AI寫的? 2. 寫報告正確使用生成式AI與引用AI 3. 要不要揭露AI生成?如何以科技偵測? 第11講 AI系統提供商是否侵權? 1. AI系統訓練過程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2. AI生成內容是否會侵害他人著作權? 3. AI語音助手聲音侵害影星聲音權?肖像權? 4.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AI生成鹹蛋超人圖像侵權? 5. 各國對生成式AI系統提供商的法規監管 第四篇 商標╱專利╱其他智財權篇 第12講 商標爭奪戰 1. 商標基本概念 2. 商標的元素與識別性 3. ChatGPT商標有沒有識別性? 4. 商標不得註冊事由 5. 商標混淆誤認:台大補習班侵害臺灣大學的「台大」商標? 6. 為何臺灣家族飲食事業每年都出現商標內戰? 7.「焦糖哥哥」商標不使用會被廢止 第13講 專利屬於誰 1. 專利制度的目的為何? 2. 申請專利的基本要求 3. 誰可以申請專利?大學教授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4. 大學校長吳茂昆申請大陸專利申請爭議 5. 專利說明書、請求項的撰寫 6. 典型的專利侵權訴訟 第14講 別小看設計保護 1. 設計權與設計專利保護 2. 陶瓷商品的設計專利權歸屬 3. 臺灣要不要引進設計保護維修豁免條款? 第15講 智財權擴張?公平交易法╱營業秘密法 1. 公平交易法的補充保護 2. 營業秘密與合理保密措施 3. 營業秘密與專利法的比較 4. 農業技術也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結論

商品規格

書名 / AI.抄襲.智財權
作者 / 楊智傑
簡介 / AI.抄襲.智財權:從數位時代到生成式AI崛起,新科技徹底改變創作方式。為智慧財產權帶來顛覆性衝擊,引發種種爭議。本書從各種知名有趣的案例切入解析,反思生活中可能碰
出版社 /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7457092
ISBN10 /
EAN / 9786267457092
誠品26碼 / 2682633929002
頁數 / 292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14.8X21X1.6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推薦序 : 推薦序:

它值千金,可以讓你買到「早知道」

黃鴻隆
(誠品會計機構、大有家族辦公室、中華法務會計發展研究協會、「鐵肺」會計師)

智慧財產權是所有企業經營者都會碰到的問題,尤其在創新轉型過程中更是關鍵問題。許多小企業在剛開始創業時,沒有人力以及足夠的成本,顧及智財權的問題;等到事業稍微穩定,產品銷售成長後,侵權的問題才會跟著跑出來。這些侵害智財權的問題,小則需企業花費數十萬解決(如著作權、商標爭議),大則需花費數百萬、千萬(如專利、營業秘密),對企業是一個不可小覷的經營風險與成本。
我創辦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整合會計、稅務、法律各方人才,就是希望能夠幫企業,提供各種法律專業服務並作知識的推廣。協會的這些人才除了在企業法律、財務專長上夠專業外,若還能夠用深入淺出方式,撰寫通俗企業法律、財務知識者,更是協會的衷心期盼。
楊智傑教授就是這樣難得的企業法律專家。他是一個我敬仰的年輕學者,勤於筆耕,是《北美智權報》歐美智慧財產權常年的專欄作家,也是我協會(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教育發展組的成員。他研究科技法律、智慧財產權,在知名中英文研究期刊上,屢屢有深入論文的發表。在專業發表之餘,他也常以通俗文字在網路媒體上,發表智財科技法律短文,將複雜的法律案例簡化,然後用最關鍵的法律概念,說明案例中的重點,文字淺白易讀。
更重要的是,他的分析往往鞭辟入裡。他一方面在複雜個案中,直指問題關鍵核心,二方面拉大到更宏觀的制度問題,說明整個案例之所以出現糾紛,是背後的制度設計所導致。
例如本書寫作期間,他跟我分享書中的一篇〈為何臺灣家族飲食事業每年都出現商標內戰?〉初稿,分析臺灣飲食事業家族內,互告商標侵權的案例。除了說明個案中誰對誰錯外,真正的問題在整個商標制度的設計,似乎存在漏洞,才導致相同的事件不斷出現。
另一篇〈臺灣要不要引進設計保護維修豁免條款?〉,除了說明個案訴訟外,也深刻地指出臺灣設計專利保護,欠缺維修豁免條款,對臺灣中南部的汽車零組件生產造成的產業困境。
從這兩篇短文已經可以看出,他希望從案例出發,但最後檢討智財制度發展,所衍生各種問題的雄心。包括書中討論的網際網路、生成式AI、學術抄襲等問題,在說明個案之後,他都提出了宏觀的觀察與反思。
我想未來的臺灣企業,組織變革與創新轉型,是一條必然的路而且絕對是重中之重,因此建構各項智財權應有的概念,藉以完成系統的非訟法務管理(各項白紙黑字所堆疊出來的法律文件,也就是各項契約管理),就顯得刻不容緩,也只有如此,才有所謂的法遵議題,這是企業永續必備的基礎。黑天鵝無所不在,企業需要「韌性」(resilience),也就是在逆境中嘗試與重新開始的勇氣。前述數不盡的百年老店互告商標侵權的案例(既然是老店,大概都是小店鋪起家,創辦人死掉後,這個知名商標就有得吵了,君不見路上的廣告看板,常常有打著新○○、真○○,大概都是如此)、AM汽車零組件業設計專利保護的案例(也就是零組件代工業,相對原廠零件OE,永遠是一道難解的習題)……等等,都是我曾經接觸過的案子,打不完的官司勞心又勞力,事後檢討感觸甚深。由於市場競爭日益激烈,離職員工的背叛,小小一個USB把公司心血帶走,交給競爭對手,或是競爭對手挖角之事,永遠不會停歇。
我是一個執業已經超過三十八個年頭的老會計師,執業過程中因爲個人嗜好也玩過法研所,算是一個深諳商業江湖語言(會計就是商業江湖的語言),也懂得商業武林規則(法律就是商業武林的規則)的老頭,所以排難解紛時我往往會在其中,促成各鑑識會計組織、甚至到大學濫竽充數,也都有我的身影。
我是一位每夜「身軀要躺在密閉的負壓呼吸器(俗稱體肺)倉內,倉外頭部還要帶著正壓呼吸器」睡覺的人(這一生我開過五次大刀,插過三次管),媒體叫我「鐵肺小巨人」。此刻的我已進入半退休狀態,十五年來幾乎深度沉浸在東西方文史哲裡,讓我穿透表象、走出迷宮,更讓我洞知未來。我常講「千金難買早知道」,如果大家能夠閱讀這本書,在平時就一步一腳印的做好「智財權」的非訟管理,事後萬一出現黑天鵝,大概都可以在逆境中重新開始,否則縱使找到最棒的法務訴訟專家及鑑識會計專家,那又如何呢?
這一本《AI.抄襲.智財權》,在楊教授有趣的案例引領下,帶我們一一學習智財權的基本制度,並一起反思智財權制度面臨的各種問題,絕對值得大家一讀再讀。這是一本法普的書,現在每一個人都在談企業永續,我想這本書絕對是最好的概念引導。它值千金,因爲它可以讓你買到「早知道」,有了想法你就可以一步一步地透過非訟法律管理,建立起你的永續帝國。我看到楊教授這樣的用心,深受感動之餘,忝為序加以介紹。

2024/8/22,自家書房

試閱文字

自序 : 自 序

從2008年擔任大學教授以來,已經教學研究智慧財產權與數位法律超過15年,寫了很多專業論文和教科書。但那些東西都是硬知識,一般人沒興趣,連修課的同學都未必會看。
從2020年起,在清華大學開設「智慧財產權」通識課,2024年起也在雲科大設計學院開設「設計倫理與法規」入門課。由於這些課的對象是非法律科系的學生,我的講授內容就必須化繁為簡,挑選智慧財產權最重要的觀念,並用一些有名或有趣的案例,作為引導案例,帶領學生快速掌握相關知識。
同時,我也會在課程中,帶入與學生切身相關的論文抄襲,討論學術倫理與著作權的關係。最近兩年,因為生成式AI的火熱,也會將生成式AI對著作權帶來的顛覆衝擊與爭議,帶入課程討論。
從2020年11月起,我固定在逢甲大學圖書館部落格的專欄,對臺灣智慧財產權的有趣新聞或案例,從智財法的角度,撰寫小文章。幾年下來累積不少篇幅。另外還在其他地方發表過一些針對臺灣案例的小文章。
由於上述通識課程與臺灣案例專欄的二個機緣,促使我不斷思考與調整,要用甚麼樣的有趣代表案例,講解最基本的智財法觀念。因此,決定將多年來對智財權與科技法律的研究心得,濃縮為一本小書,撰寫一本以小案例故事為引導的智慧財產權入門通識讀物。
本書分為四大篇的四大主題。第一個主題是著作權法與網路侵權,主要討論著作權法的幾個基本概念。第二個主題是學術倫理與抄襲,涉及學術倫理與著作權法。第三個主題是生成式AI,以及其對學術倫理、著作權所產生顛覆性革命與爭議。第四個主題則是其他智慧財產權,包括主要的商標、專利和補充性智財權。
如何用一個簡短的書名包含寫這本書的四大主題,經思考後決定將書名定為《AI.抄襲.智財權》。希望讀者在閱讀時不覺得無聊,也透過這些書中小故事、小案例,能夠反思生活中所碰到的各種智財權議題。更進一步也希望這本小書能夠啟發讀者思考論文抄襲、生成式AI帶來的各種問題。

試閱文字

內文 : 第三篇 生成式AI篇

2022年下半年,OpenAI公司正式推出了轟動全球的生成式AI「ChatGPT」,一時間,全球網路使用者都開始嘗試使用ChatGPT,學術圈也紛紛探討ChatGPT對學術研究、論文寫作的破壞式衝擊。此外,圖像式的生成式AI,包括MidJourney和Stable Diffusion,也大約是在2022年下半年推出。
這些生成式AI的崛起與普遍應用,徹底改變了人們的創作方式。人們開始使用生成式AI協助創作作品。在論文寫作上,研究者會對ChatGPT問問題,請其幫忙找文獻。找好的文獻請ChatGPT作文獻整理。甚至,論文的部分初稿也請ChatGPT幫忙撰寫,然後研究者再進行修正。至於圖像的創作,很多人也對圖像式生成式AI下達一些提示詞,讓AI在這個簡單提示之下,天馬行空生成各種意想不到的作品。然後創作者再用這些生成的圖像進行修圖,完成創作。
利用生成式AI進行創作,對著作權法來而產生的一堆問題,尤其是衝擊了創作者與創作的本質。本篇探討最基本的三個問題:1. 我用生成式AI進行創作,AI是作者還是我是作者?2. 我是否要揭露AI在創作過程中提供的協助?3. 生成式AI開發者利用許多他人著作資料進行訓練,有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


第9講 AI是作者?還是我是作者?

用生成式AI協助創作後,使用AI的使用者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者,世界上各個國家的法院正在爭論中。
美國採取著作權登記制度,由美國國會的著作權局負責。而美國著作權局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堅定,認為人類使用生成式AI協助創作,人類若只是下達提示詞或設定參數,並非作者,無法登記成為著作權人。其中一件被著作權局拒絕註冊的案件上訴到法院後,2023年8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也支持著作權局的立場。
反之,北京互聯網法院卻在2023年11月底作出判決,採取另一立場。法院指出,該案的作者辛苦做各種參數設定、下達提示詞,在生成式AI生成圖像後再進行選擇與調整。法院認為這樣的過程,體現了他的審美選擇與個性判斷,故具有獨創性。最後法院判決,人類對此種AI協助完成的創作,可以擔任作者,擁有著作權,還可以控告他人侵權。

1. 美國著作權局不同意登記AI為著作人

由英國的Ryan Abbott教授所領導的人工智慧發明人團隊,在2018年開始,宣稱由人工智慧DABUS自己完成的二項發明,在全世界申請專利。同時,由於美國對著作權保留了登記制度,該團隊也宣稱由人工智慧完成的一幅平面美術著作,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著作權登記。2022年2月14日,美國著作權局公布正式的審查決定,否定該團隊所申請的人工智慧美術創作。

AI開發者替DABUS申請登記著作權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著作權保護,都採取創作完成自動獲得保護。美國原則上也是如此,但若要控告他人侵權,則必須向美國著作權局完成登記。
2018年11月3日,Thaler先生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登記一件美術著作之著作權。該作品名為《最近進入天堂》(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而申請書上記載的作者為一「創意機器」(Creativity Machine)。Thaler先生附上一權利轉讓聲明,上面只寫「擁有該機器」(ownership of the machine)。另外,Thaler先生另外附了紙條,說明該作品為「該機器之電腦演算法所自動生成」,且他「希望登記該電腦生成著作(computer-generated work)為受雇完成著作(work-for-hire),給創意機器之所有人」。

美國著作權局駁回申請

2019年8月12日,著作權局登記處之專家拒絕此一註冊,認為「本案缺少支持著作權主張所必要之人類作者」。
Thaler先生於9月提出「第一次請求」,要求著作權局再次考慮,並主張「人類作者(human authorship)之要求不但違憲,且從法律和案例法都無法獲得支持」。但被著作權局駁回。
2020年5月,專案團隊不氣餒,提出第二次請求,要求再次考慮。第二次請求與第一次請求的主張大致相同,主要是補充了公共政策之論點,認為著作權局「應該」登記機器生成之著作,因為這樣才會促進著作權法的基本目標,包括憲法保護著作權的理由。Thaler主張,並沒有任何判決先例禁止給予「電腦生成著作」著作權,而且,著作權法在「受雇完成著作原則」(work made for hire doctrine)下,已經允許非人類實體作為作者。其也主張,著作權局目前所依據的判決先例,是用淘金時代無拘束力之司法判決,來回答電腦生成著作是否可受保護。
著作權局的著作權審查委員會於2022年2月14日公布其正式意見,結論仍然維持駁回此註冊登記案的決定。
首先,委員會先說明,其完全接受申請人所為的事實陳述說明。亦即,申請人所宣稱,此著作是由人工智慧自動自發完成,完全沒有任何人類行為者的創意貢獻。

著作權法要求的「作者創作」

委員會在意見書中,說明了美國著作權法中對作者創作的要求,也說明過去的重要案例,都要求一定要有人類作者,且必須有其創意的投入。
在法律上,根據著作權法第102條(a),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限於「作者創作之原始著作」(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固著於有形表達媒介上。美國國會有意地不去定義何謂「作者創作之原始著作」,並將法院所建立的原創性標準納入。
對於何謂「作者創作之原始著作」(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不論最高法院和各級法院,長期以來均認為,受著作權保護必須具有人類之作者創作。
最早的重要案件為最高法院1884年的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被告主張照片不受著作權保護,因為並非人的創作。最高法院指出,所謂作者,就是事物源自於那個人(he to whom anything owes its origin);可稱為原創者(originator)、製作者,只要其完成一科學或藝術之著作;而照片確實是一作者的原始智慧構思之表現。在該判決中,法院稱作者為「人類」,包括稱著作權是一個人對自己的天才或智慧的專有權;或引用英國判決,認為作者就是讓照片產生的那個人,或創造概念或將概念實現於作品中的那個人。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簡單易懂.條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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