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 (修訂16版)
作者 | 鄭玉波; 黃宗樂/ 楊宏暉/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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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民法概要 (修訂16版):民法規範人民的財產及身分關係,與生活息息相關,為人民生活之根本大法。惟民法歷史源遠流長,理論體系博大精深,法條文字精潔抽象,初學者每感瞭解 |
作者 | 鄭玉波; 黃宗樂/ 楊宏暉/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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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民法概要 (修訂16版):民法規範人民的財產及身分關係,與生活息息相關,為人民生活之根本大法。惟民法歷史源遠流長,理論體系博大精深,法條文字精潔抽象,初學者每感瞭解 |
內容簡介 民法規範人民的財產及身分關係,與生活息息相關,為人民生活之根本大法。惟民法歷史源遠流長,理論體系博大精深,法條文字精潔抽象,初學者每感瞭解不易。本書乃依民法典編制體例,將民法有關之原理原則、法律概念,作綜合說明及概要敘述,並適時摘註重要之法院裁判、具體事例等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兼籌並顧。
作者介紹 鄭玉波學歷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經歷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民法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黃宗樂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日本國立大阪大學法學博士經歷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主任及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民法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民法教授現職自由法學者楊宏暉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經歷律師德國慕尼黑馬普所創新與競爭研究所訪問研究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修專案小組研究員現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產品目錄 緒論第一章 私法與公法第二章 民法與民法典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本論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例第二章 人第三章 物第四章 法律行為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第六章 消滅時效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第二編 債第一章 通則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四章 農育權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七章 質權第八章 典權第九章 留置權第十章 占有第四編 親屬第一章 通則第二章 婚姻第三章 父母子女第四章 監護第五章 扶養第六章 家第七章 親屬會議第五編 繼承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三章 遺囑
書名 / | 民法概要 (修訂1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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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鄭玉波; 黃宗樂 楊宏暉 修訂 |
簡介 / | 民法概要 (修訂16版):民法規範人民的財產及身分關係,與生活息息相關,為人民生活之根本大法。惟民法歷史源遠流長,理論體系博大精深,法條文字精潔抽象,初學者每感瞭解 |
出版社 /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571933528 |
ISBN10 / | |
EAN / | 9789571933528 |
誠品26碼 / | 2682431865007 |
頁數 / | 472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23.2x17.2x2.3cm |
級別 / | N:無 |
最佳賣點 : 民法規範人民的財產及身分關係,與生活息息相關,為人民生活之根本大法。惟民法歷史源遠流長,理論體系博大精深,法條文字精潔抽象,初學者每感瞭解不易。本書乃依民法典編制體例,將民法有關之原理原則、法律概念,作綜合說明及概要敘述,並適時摘註重要之法院裁判、具體事例等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兼籌並顧。
自序 : 修訂版序
鄭玉波先生著《民法概要》一書,自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初版發行以來,由於取材適切、敘述扼要、簡明易懂,深受讀者喜愛,各校競採為教科書,影響頗為深遠。
本書為保持常新,提供正確資訊,民法各編一有修正,本書亦隨即修訂,總則編曾於七十一年一月四日修正;親屬編曾分別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繼承編曾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本書均一一加以修訂。
債編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本書爰予以修訂。此次修正幅度不小,修訂工作亦較為艱巨,幸蒙當時擔任玄奘人文社會學院法律學系民法講師、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研究生曾國修君鼎力幫忙,始克如期完成,特此致謝。又,原版經發現有疏漏或未盡其宜之處,亦一併訂補之,而使本書更臻於完善。
九十六年三月及五月間,物權編(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章、質權章及留置權章)、親屬編(婚姻章、父母子女章)又各有重大修正,本書隨即詳加修訂,並全部重新排版。
繼承編(遺產之繼承章)又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而總則編(禁治產之規定)及親屬編(監護章)復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本書爰就各修正部分一一加以修訂,以利新制之宣揚與推行。
物權編(通則章及所有權章)又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而親屬編(承認調解及和解離婚)與繼承編(改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復分別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本書爰就各修正部分一一加以修訂,以保持常新。
債編又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物權編(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章、永佃權章、地役權章及典權章與占有章)又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而親屬編與繼承編復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親屬編更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總則編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修正公布,本書爰就各修正部分一一加以修訂,以提供最新訊息。
茲總則編(第十四條)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親屬編(第九七六條)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四章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第一一一三條之二至第一一一三條之十)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本書爰加以修訂、增補。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公布,本書亦略為述及。
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民法的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第十二、十三條),連帶影響親屬編相關條文的修改,此一制度上的重大變革,已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再度驅動本書的修訂工程,並附帶將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訂之債編的法定利率上限(第二○五條)及親屬編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第一○三○條之一),一併予以修訂。
本書著者、先師鄭玉波先生仙逝,倏忽三十載。鄭先生,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歷任政治大學、臺灣大學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長、司法院大法官,精研法學,著作等身,望重士林,乃我國民商法大師。先師楊日然先生於「民商法理論之研究‧鄭玉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壽序中稱道(〔〕乃宗樂所加):
立德、立功、立言,世謂之三不朽。先生獻身法學教育,曾任教於省立法商學院、聯勤財務學校、國立政治大學,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教授、司法官訓練所講座、空中行專電視主講教授、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經師人師,垂數十年,教澤廣被,作育英才無數,此立德也。先生曾任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現任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司憲釋憲,訂法修法,對我國法治建設,有卓越貢獻,此立功也。先生仁智兼備,著述等身,至目前已付梓者,有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各論、〔民法物權、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論〕、〔法學緒論〕、法諺、民商法問題研究等近三十種,達千萬言,文筆流暢,淺顯易懂,內容嚴謹,足以久傳,此立言也。是世所謂三不朽者,先生均兼備矣,其德業將垂諸久遠,實可斷言。
誠令人敬仰贊歎!
先生生前,宗樂有幸忝列門牆,仰霑化雨;先生故後,有幸擔當先生遺著之修訂,溫故而知新,實乃人生之一大福緣也。
師恩山高,永誌不忘。
此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東大圖書同仁的鼎力幫忙,併此致謝。
黃宗樂、楊宏暉敬序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