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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不求人: 白話簡明訴訟範例大全

作者 徐桂峯
出版社 出色文化事業出版社
商品描述 訴狀不求人: 白話簡明訴訟範例大全:◎第一本所有人都易懂好用的訴狀範例大百科◎解決訴訟麻煩最重要的參考書現代社會是法律社會,但是因為法律和法條都過於專業和瑣碎,再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第一本所有人都易懂好用的訴狀範例大百科◎解決訴訟麻煩最重要的參考書現代社會是法律社會,但是因為法律和法條都過於專業和瑣碎,再加上中國人一向認為打官司就是「官非」,視為不吉祥之事。因此導致絕大部分的人只要一聽到「官司」、「訴訟」等詞彙就像觸電一樣,不是退避三舍就是如坐針氈,仿佛有甚麼厄運會馬上降臨一般。再如果要大家自己寫訟狀(狀紙)的話,那更像是看天書和寫天書一樣難如登天了。本書完全打破這個魔咒,不僅將各式各樣的訟狀(狀紙)範例統統收入,還用最淺顯易懂的白話文和近乎口語的詞彙書寫出來,相信就算是任何法律條文都不懂的一般人,也都看得懂、看得明白。因此,大家只要遇到問題時,按圖索驥,照著謄寫就能夠完成一份標準而正確的訟狀,為爭取自己的權益做出最大的努力,而非讓命運掌握在別人手裡。尤其身處「一不小心官司就纏身」的現代社會,這本訟狀範例大全就是一本最好的傍身手冊。只要有它,遇到法律問題就能馬上成為最佳解決手冊,所以大家都應該「人手一冊,自保權益」。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徐桂峯學歷世界新聞專科學校報業行政科畢業香港珠海大學中國歷史研究所特殊經歷獲頒十大青年楷模獎法律著作榮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參考書目多部學術著作列選國內外大專院校教科用書專業著作《藝術大辭海》獲行政院文建會特別推薦經歷中國新聞紙雜誌出版業發行人協會連任兩屆理事長登峰律師事務所法務主任世界新專編輯採訪科講師香港廣大學院新聞系副教授、教授台視、中視、華視等老三台名電視節目製作人中國報系採訪主任、總編輯、總主筆醫藥日報、中央時報、台灣教育月刊等報紙、刊物總編輯中國晚報、民眾日報、民族晚報、台灣日報、中國晨報、財神快報、產經新聞報等各報知名專欄作家《媒體法庭》、《打擊魔鬼》等法律專業廣播節目主持人中華民國雜誌事業協會第八、第九屆理事府會春秋雜誌、大千世界雜誌、辭海出版社發行人著作著有《藝術大辭海》、《辭典菁華》、《雜誌編輯實務》;另主編《中國電影電視名人錄》、《千萬個為什麼》、《政治短擊》等書,累有百餘部。臉書粉絲專頁:《媒體法庭》手機:09888-73522E-mail:seabird006@yahoo.com.tw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自序:徐桂峯含淚的微笑文/徐桂峯編者的話:關於凡例釋明概要第一章刑事訴訟部分刑事告訴狀(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刑事告訴狀(妨害名譽罪)刑事答辯狀(偽造文書、詐欺罪)刑事自訴狀刑事撤回自訴狀刑事自首狀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刑事準備狀(認罪,請求緩刑)刑事陳明為輔佐人狀刑事陳明變更送達處所狀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刑事聲請傳喚證人狀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刑事聲請代撰訴訟書狀刑事聲請補發裁判書狀刑事聲請再審狀(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刑事聲請再審狀(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刑事聲請退保狀刑事告發狀(洩密罪)刑事聲明異議狀(交通事件裁決書)刑事聲請覆議狀(小客車事故鑑委會鑑定結果)刑事聲請狀(以保證書換領交保金)刑事聲請核發結案證明狀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刑事上訴答辯狀刑事聲明上訴狀(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刑事獨立上訴狀(駕車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刑事再議聲請狀(一)刑事再議聲請狀(二)刑事答辯意旨狀刑事聲請法院羈押被告狀刑事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狀刑事冤獄賠償聲請書狀刑事冤獄賠償支付聲請狀刑事請假狀刑事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狀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刑事告訴狀(誣告罪)刑事答辯意旨狀(誣告罪)刑事準備狀刑事聲請複查案件進行情形狀刑事聲請狀(聲請入監配分病舍服刑)刑事自訴附帶民事答辯狀刑事附帶民事反訴狀刑事聲請回復原狀書狀(遲誤上訴期間)刑事聲請回復原狀書狀(遲延再議期間)刑事聲請假釋狀刑事聲請撤銷通緝狀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刑事聲請檢察官迴避狀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刑事聲請停止執行自由刑狀(適用尚未到案執行者)刑事聲請緩刑狀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強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刑事上訴答辯補充理由狀(偽造文書、詐欺)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刑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狀刑事聲請裁定再開辯論狀刑事答辯狀(正當防衛)刑事反訴答辯狀刑事答辯狀(妨害自由罪)刑事答辯續狀(自訴誣告)附繕本2件刑事聲請停止審判狀刑事聲請易科罰金狀刑事聲請易服勞役狀刑事告訴狀(詐欺罪)刑事聲請補正起訴續狀刑事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狀刑事追加告訴狀刑事自訴答辯狀第二章民事訴訟部分民事上訴狀(侵權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追加起訴狀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狀民事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民事聲明上訴狀(一審簡易庭上訴二審地方法院)民事上訴狀(一審地方法院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民事聲明上訴狀(二審法院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續狀民事上訴辯論意旨狀(一審簡易庭上訴二審地方法院)民事撤回起訴狀民事聲請調閱卷宗狀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民事聲請不公開審判狀民事訴訟救助聲請狀(一審或二審適用)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上訴聲請再開辯論狀民事聲請調解狀(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踐行租約義務)民事聲請調解狀(出租人請求承租人遷讓房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借據事由聲請者)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以會款聲請者)民事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狀民事抗告狀(一)民事抗告狀(二)民事答辯暨反訴狀(一審,民事簡易庭)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民事反訴答辯補充理由狀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一)民事聲請繼續審判狀(二)民事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民事聲明拒絕證言狀民事聲請更生陳報補正狀民事更生撤回聲請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民事陳述意見狀(聲請延展準備程序)民事陳述意見狀(漏未審酌有利證據)民事陳報狀(一般適用)民事撤回附帶訴訟聲明狀民事聲請裁判訴訟費用狀民事起訴狀(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拆屋還地)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民事聲請返還保證金狀民事撤回上訴狀(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民事上訴答辯狀(第三審答辯)民事起訴狀(請求償還會款)民事聲請命債權人起訴狀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民事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起訴狀民事聲請假扣押狀民事聲請調解給付貸款狀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民事捨棄上訴狀民事上訴狀(侵權損害賠償事件)民事附帶上訴狀民事聲請判決確定證明狀民事聲請復查狀民事通知解除委任狀民事聲請鑑定狀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民事辯論意旨狀民事聲明優先購買狀民事聲請狀(土地房屋拍賣聲請更正為不點交)民事裁判分割共有物起訴狀民事選定法官合意書第三章家事法庭部分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及賠償損害)民事調解離婚答辯狀民事起訴狀(請求離婚事件)民事否認婚生子女起訴狀民事認領子女起訴狀民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狀民事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狀民事聲請限定繼承公示催告狀民事聲請履行同居起訴狀民事聲請狀(收養已婚之子女者)民事聲請狀(聲請收養滿七歲以上未成年者)民事聲請宣告禁治產狀民事聲請選定監護人狀民事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狀家事聲請狀(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民事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狀民事聲請確認婚姻無效起訴狀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狀民事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狀民事聲請拋棄繼承備查狀民事宣告死亡聲請狀(一)民事宣告死亡聲請狀(二)民事終止收養關係起訴狀民事聲請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狀民事陳報親屬系統表狀第四章附錄民事訴訟書狀規則如何聲請支付命令說明書法院調解程序好處說明書法院簡易庭當事人開庭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書刑事告訴人及被告兩造間上訴權利告知書法院簡式審判程序說明書法院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書刑事當事人認識法院協商程序說明書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21分會一覽表司法院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商品規格

書名 / 訴狀不求人: 白話簡明訴訟範例大全
作者 / 徐桂峯
簡介 / 訴狀不求人: 白話簡明訴訟範例大全:◎第一本所有人都易懂好用的訴狀範例大百科◎解決訴訟麻煩最重要的參考書現代社會是法律社會,但是因為法律和法條都過於專業和瑣碎,再
出版社 / 出色文化事業出版社
ISBN13 / 9789869693134
ISBN10 / 986969313X
EAN / 9789869693134
誠品26碼 / 2681700173003
頁數 / 384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17X23X2.5CM
級別 / N:無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第一本所有人都易懂好用的訴狀範例大百科
解決訴訟麻煩最重要的參考書
本書完全打破這個魔咒,不僅將各式各樣的訟狀(狀紙)範例統統收入,還用最淺顯易懂的白話文和近乎口語的詞彙書寫出來,相信就算是任何法律條文都不懂的一般人,也都看得懂、看得明白。

試閱文字

自序 : 徐桂峯含淚的微笑

一、司法改革,風起雲湧。在震天價響聲中揭櫫台灣文明社會已偷襲萌芽天光了,祈天佑司法正義的篤信執著者,堅持不審利害而讚羨不已。令人傷神看不懂的「文言」司法文書,也似悲天憫人在呢喃呼喚,而漸次地「白話」了,讓司法逐步貼近民主台灣社會地氣,喚起庶民關懷司法正義脈動,夢想有這麼一天,可以向司法闇暗說再見。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通常又簡稱為法扶會或法扶,於2004 年 7 月 1 日成立,雖以「為經濟上的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提供法律的專業扶助,實現訴訟的平等權」為宗旨,但實際扭曲黑箱運作的結果,法扶設下高門檻、選擇性、壟斷性⋯⋯等情篩選弱勢者申請案件,更有超過半數以上民眾是因以莫須有的「顯無理由」遭拒於門外,違反設立宗旨歷歷彰彰,且民眾泣血抱怨法扶官僚,「言談舉止間儼然像法曹官僚在問案」,根本是「恐龍法扶」,對照著「烏龍判官」,何其可悲。

三、有個未圓的夢,雖然《白話簡易訴訟狀紙範例》非鴻篇巨制,但勇敢的台灣人能有照耀寰區的「司法正義」情懷,悄悄的呱呱墜地,夢圓、圓夢。午夜夢迴含淚撰寫《白話簡易訴訟狀紙範例》一書,祈願台灣司法改革顛簸遙遙路上不敢缺席,能有助於弱勢者需求法律救濟的起心動念,在遭遇白色恐怖的血血淚淚司法迫害經驗,仍能「含淚的微笑」以對,是為序。不知是「臉濕了淚」,還是「淚濕了臉」,就留給歷史去審判吧。

徐桂峯 ( 老和尚 )
2018 年秋末於陋居

試閱文字

內文 : 刑事告訴狀(妨害名譽罪)



案 號:

股 別︰

告訴人:歐陽修 住臺北市中山區OOOO

被 告︰張曾林 住臺北市大安區OOOO

 為被告涉妨害名譽罪嫌 ( 本件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謹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緣因告訴人OO年 9 月 25 日向《水果日報》揭露被告行使偽造香港OO學院碩博士學位證書,阻斷其不法所得,致生懷恨在心亟思報復,明知不實竟收買媒體和不肖記者,故技重施對外散佈「歐陽修長期調閱我的病歷資料,我要證明歐陽修非法取得我的個人資料」,極盡醜化誣衊告訴人之能事,構成「真正惡意原則」之要件,此有《東方日報》剪報可證被告犯罪事實 ( 請參見告證 1)。


二、按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是以懇請 鈞署明察秋毫,迅為起訴被告,以障權益併維法治,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鑒

告證︰

1、《東方日報》剪報,影本 1 頁。

中 華 民 國 一 ○ 七 年 二 月 三 日

具狀人:歐陽修



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狀
附繕本 1 件




案 號:OOO年度OO字第OOO號

股 別:O股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阿斗 住OO市OOO

相對人即債權人︰趙子龍 住OO縣OOO

聲請事項

因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之債務業已和解清償完畢 ( 請參見聲證 1),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聲請撤銷假扣押處分裁定。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人與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 鈞院以OOO年度OO字第OOO號裁定准予在案。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規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復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三、有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要旨︰「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而言」可資參照 (86 台抗一四八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第 530 條第 1 項 ( 債務人適用 ) 聲請鈞院撤銷該裁定以保權益,無任感禱。


謹 狀

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聲證︰

1、和解書暨債權人簽收清償債務單據各 1 頁,合為影本 2 頁。

中 華 民 國 一 ○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具狀人:劉阿斗


民事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狀



案 號:

股 別:

聲請人:辜皇娘 住新北市板橋路OOO號

相對人︰吳三桂 住臺北市仁愛路OOO號

為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

  聲請事項

一、准予聲請人得依如《改定會面探視事件附表》所示之方式及時間與未成年子女吳親中會面交往 ( 請參見聲證 1)。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人因不堪相對人吳三桂夜夜紙醉金迷已分居超過六個月後,已無退路提起離婚之訴,雖業經法院判准離婚,且都以相對人「財力雄厚」對未成年之兒子吳親中而言較符合其利益,判決由相對人監護 ( 請參見聲證 2)。


二、然離婚後,相對人仍無視子女的教育和感受,仍重施故技經常「引小三入豪宅」。甚而拒絕聲請人探視子女接回娘家同宿,更狠的是打電話給兩造婚生子女吳親中始知相對人一再醜化聲請人是個「只顧娘家,不顧兒子的壞女人」等情。


三、爰依民法第 1055 條 ( 判決離婚子女之監護 ) 第 5 項及同法第 1089條之 1( 未成年子女權益之行使或負擔準用規定 ),此外另有︰非訟事件法第 122 條、第 127 條之相關規定,請求如上。

謹 狀


臺灣OO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聲證︰

1、《改定會面探視事件附表》一件,影本 2 頁。

2、離婚之訴判決確定書一件,影本 1 頁。

中 華 民 國 一 ○ 七 年 二 月 六 日

具狀人 : 辜皇娘



本件相關判解要旨

按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依民法第 1051 條及第 1055 條規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倘任監護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則與民法第 1093 條︰『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62 台上一三九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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