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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開講: 破產法 (司法事務官 關稅財稅法務人員 銀行金融實務界)

作者 黎民
出版社 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老師開講: 破產法 (司法事務官 關稅財稅法務人員 銀行金融實務界):適用對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關稅財稅法務人員、銀行金融實務界使用功效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關稅財稅法務人員、銀行金融實務界使用功效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迅速掌握重點及未來考題趨勢3.重點式說明兼顧各家學說爭點及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並重。改版差異依據最新考情及實務修訂書籍特色‧流程圖表、掌握全局:檢附程序流程圖表,有系統的建立整體債務清理之架構。‧體系總攬、導讀大綱:各章節之前附以樹狀圖表、幫助讀者保持閱讀方向,已符合時間經濟、減少空間落差。‧試題精選、掌握爭點:精選理論與實務爭議問題共計百題,附於相關各章節之前,使讀者能迅速掌握重點。‧重點整理、歸納分析:整理各家學說見解,附以現形司法實務運作方式及未來修法方向,條理分明幫助記憶。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黎民黎民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台北市政府公務員訓練中心 台北縣政府公務員訓練班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催收實務班兼任講師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第壹編 緒論 001第一章 破產制度 003第一節 個別執行與一般執行之區別 004第二節 破產制度之社會機能 010第三節 類似破產之制度 012第四節 破產制度之缺點 015第二章 破產法 017第一節 破產法之制定原理 019第二節 破產法之性質 021第三節 破產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023第四節 破產法之立法主義 025第五節 破產法之晚近趨勢 032◎第貳編 本論 035第一章 總則(§1~§5) 037第一節 和解與破產之共同要件 037第一項 形式要件-管轄法院之裁定 038第二項 實質要件 039第一款 原因要件 039第二款 多數債權人存在 045第三款 須債務人有財產 048第三項 能力要件 050第二節 管轄法院 054第三節 效力範圍 058第一項 對人的效力 058第二項 對地的效力 060第三項 準用法則 062第二章 和解(§6~§56) 067第一節 法院之和解 067第一項 要約程序 067第一款 和解聲請之要件 069第二款 和解聲請之審查 075第三款 和解聲請之效力 077第四款 和解聲請之撤回 084第二項 許可程序 087第一款 法院之裁定 088第二款 和解債權 091第三款 申報債權程序 093第四款 監督人 094第五款 監督輔助人 095第三項 承諾程序-債權人會議 099第四項 終結程序 108第一款 不認可裁定 110第二款 認可裁定 115第三款 其他終結事由 126第二節 商會之和解 127第一項 商會和解概述 129第二項 商會和解開始要件 130第三項 商會和解程序開始 133第四項 商會和解程序終結 136第三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139第一項 撤銷和解 141第二項 撤銷讓步 146第三項 撤銷和解與讓步之區別 148第三章 破產(§57~§151) 151第一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果 151第一項 宣告之程序 151第一款 開始原因 154第二款 法院之審查 161第三款 法院之裁定 167第二項 宣告之效力 178第一款 破產法上之效果 181第二款 破產法外之效果 196第三項 撤銷權 197第一款 撤銷權之概念 199第二款 撤銷權之行使 202第三款 撤銷權之客體 206第四款 撤銷權之效果與消滅 210第五款 對於轉得人之撤銷 211第二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213第一項 破產財團之構成 218第一款 破產財團之概念 218第二款 破產財團之範圍 222第三款 破產財團之法律性質 224第四款 財團債權 225第二項 破產財團之管理 237第一款 破產管理人 237第二款 監查人 247第三節 破產債權 257壹、依破產程序行使者 257第一項 破產債權之概念 262第二項 破產債權之行使 268第三項 破產債權之範圍 274第四項 破產債權之受償順序 288貳、非依破產程序行使者 290第一項 別除權 290第一款 別除權之意義 292第二款 別除權之特性 292第三款 別除權之法律性質 293第四款 別除權之基礎權利 294第五款 別除權之行使方法 305第二項 取回權 317第一款 一般取回權 318第二款 特別取回權 323第三項 抵銷權 334第一款 抵銷權概說 335第二款 抵銷權之適用範圍 337第三款 抵銷權之擴張 340第四款 抵銷權之限制 345第五款 抵銷權之行使 347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 353第一項 債權人會議之性質 355第二項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 356第三項 債權人會議之開議 357第四項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358第五項 破產債權之爭議 365第五節 調協 375第一項 概說 377第二項 調協程序之進行 379第一款 要約程序:調協計劃之提出 379第二款 調協計劃之審查 386第三款 承諾程序: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387第四款 終結程序:法院之裁定 388第三項 調協之效力 390第一款 效力發生與破產終結 390第二款 實體法上之效力 393第四項 調協之失效 397第一款 撤銷調協 397第二款 撤銷調協讓步 397第三款 破產程序之再實施 398第四款 新破產宣告 399第五項 調協與和解之區別 400第六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與終結 405第一項 破產財團之變價 407第二項 破產財團之分配 409第一款 中間分配 410第二款 最後分配 418第三款 追加分配 421第三項 破產程序之終結 422第七節 復權 431第一項 復權之意義 431第二項 復權之程序 432第一款 復權之要件 432第二款 復權之手續 433第三項 復權之效力及撤銷 435第四章 罰則(§152~§159) 439第一節 概說 440第二節 破產犯罪 441第一項 義務違反罪 441第二項 詐欺破產罪 443第三項 詐欺和解罪 444第四項 過怠破產罪 445第五項 和解及破產賄賂罪 447第一款 受賄罪 447第二款 行賄罪 448

商品規格

書名 / 老師開講: 破產法 (司法事務官 關稅財稅法務人員 銀行金融實務界)
作者 / 黎民
簡介 / 老師開講: 破產法 (司法事務官 關稅財稅法務人員 銀行金融實務界):適用對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關稅財稅法務人員、銀行金融實務界使用功效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
出版社 / 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0693157
ISBN10 / 9860693153
EAN / 9789860693157
誠品26碼 / 2682090377002
頁數 / 488
開數 / 18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X17X2CM
級別 / N:無
重量(g) / 959

試閱文字

自序 : 本書係為法律系學生、國考考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編寫的參考用書。本次修訂,除新增106年至109年各類國家考試試題13題外,另於破產法相關重要課題上,依司法院104年6月2日第157次院會決議通過,會銜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之破產法修正草案即「債務清理法草案」內容增修比較,以掌握未來立法趨勢。又針對稅務、金融法務人員工作之需,增列近來司法實務上爭議個案供參考如下:
一、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之土地及房屋,經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1月10日,以106年度司執助字第848號拍定,並由國稅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向法院陳報應扣繳營業稅新台幣(下同)859萬48元、土地增值稅5,915萬3,036元。惟該航空公司於107年6月29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破字第21號、第28號裁定宣告破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遂將拍賣所得3億9,600萬元分配予抵押權人後,餘款1億3,928萬4,666元解送破產管理人,欲將上開稅賦列為破產債權分配,是否適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勞工未滿6個月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動債權,於104年10月4日修正生效後,其在破產程序之地位如何?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5日,以97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後迄今尚未終結。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該公司廠房於106年間拍定,該公司員工360餘人主張之上開勞動債權,係破產債權?別除權?亦或財團債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意旨參照)
黎 民  謹誌
110年9月20日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
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迅速掌握重點及未來考題趨勢
3.重點式說明兼顧各家學說爭點及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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