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條文X體系X概念 (2020 高普特考 司法特考 各類考試)
作者 | 保成法學苑; 達克/ 監修 |
---|---|
出版社 | 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刑法: 條文X體系X概念 (2020 高普特考 司法特考 各類考試):適用對象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適用時間無期限使用功效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2.加強對各 |
作者 | 保成法學苑; 達克/ 監修 |
---|---|
出版社 | 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刑法: 條文X體系X概念 (2020 高普特考 司法特考 各類考試):適用對象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適用時間無期限使用功效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2.加強對各 |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適用時間 無期限使用功效 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2.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並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3.以圖表方式,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4.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改版差異 依照108年修法更新內容書籍特色 1.重要名詞解釋:每個收錄的名詞皆有詳細解釋,完整建構刑法概念。 2.基本概念說明:併列相關名詞做圖表式說明,加強學習廣度。3.方便攜帶:專業設計,32開本大小適合隨身攜帶,隨查隨記。
作者介紹 達克 保成法學苑達克東吳法學碩士,執業律師,為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但深知法律往往僅能治標,在法律問題的表象之下,隱藏著每個當事人生命中的無明。大學念的是外文,人生轉了一圈好不容易才走到法律的道路上,深知投身考試這條路伴隨著許多犧牲,更多時候需要的是運氣,自己一路上受到許多人的幫助,希望也能幫助仍在奮鬥的考生,早日上岸。
產品目錄 Ⅰ 條文&名詞解釋 第一編 總則 3第一章 法例 3罪刑法定原則 3從舊從輕原則 4法律變更 4單純事實之變更 4空白刑法 4限時法 5保安處分 5屬地原則 6領域 6隔地犯 6保護原則 7世界原則 7屬人原則 8保護原則 8公務員 10文書 11性交 11毀敗之意義 12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意義 12凌虐之意義 13第二章 刑事責任 13過失未遂 13認識主義 15意欲主義(希望主義) 15容認主義 15直接故意 15間接故意 16構成要件錯誤 16客體錯誤 16打擊錯誤 17因果關係錯誤 17包攝錯誤 18無認識過失 18有認識過失 18不作為犯 19純正不作為犯 19不純正不作為犯 19保證人地位 19違法性錯誤 20直接禁止錯誤 20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21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錯誤 21幻覺犯 22不法意識 22加重結果犯 23責任能力 24心神喪失 25精神耗弱 25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25原因自由行為 25瘖啞 27阻卻違法事由 28過失與正當防衛 29誤想正當防衛 29偶然防衛 30對物防衛 30挑唆式(後)的正當防衛 31過失共同正犯 32互毆與正當防衛 33過當避難 34補充原則 34自招避難 35超法規緊急避難 35第三章 未遂犯 35陰謀 35預備 36形式預備犯、實質預備犯 36著手 36不能未遂犯 37普通未遂犯 37中止未遂犯 37著手未遂、實行未遂 38準中止犯 39誠摯努力(準中止犯之檢討要件) 39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40正犯概念 40間接正犯 40共同正犯 41共謀共同正犯 42同時犯 42教唆犯 43間接教唆犯 43失敗教唆 44無效教唆 44狹義之教唆未遂 44未遂教唆 44幫助犯 45片面幫助 46虛偽幫助 46身分犯 46雙重身分犯 47第五章 刑 48主刑 48從刑 48褫奪公權 49第五章之一 沒收 50沒收 51違禁物 51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51因犯罪所生之物 53第三人沒收 54追徵 54因犯罪所生之物 55判決沒收、裁定沒收 56第五章之二 易刑 56易刑處分 57易科罰金 58執行顯有困難 58易刑處分 59易刑處分 60第六章 累犯 60累犯 61擬制累犯 62執行完畢 62赦免 63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63更定其刑 63第七章 數罪併罰 64數罪併罰 64合併執行 64吸收主義 65併科主義 66限制加重主義 66想像競合犯 67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67酌科與酌減之區別 68酌加 68酌科與酌減之區別 68酌免 69自首 70未發覺之罪 70投案、自白 70科刑權限制 71必減 71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 72同加、同減 72併加、併減 73遞加、遞減 74第九章 緩刑 75緩刑與假釋之區別 76暫不執行為適當 76緩刑期間 76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77第十章 假釋 78緩刑與假釋之區別 79合併執行 80第十一章 時效 80追訴權時效 81時效停止制 81行刑權時效與追訴權時效之區別 82行刑權時效與追訴權時效之區別 82時效停止制 83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83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區別 83常業犯 84保安處分之不執行 87第二編 分則 87第一章 內亂罪 87意圖 88破壞國體 88竊據國土 88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 88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88強暴 88脅迫 89著手實行 89首謀 89預備 89暴動 90陰謀 90自首 90第二章 外患罪 90通謀外國或外國派遣之人 90執役 91械抗 91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 92交付 92毀壞或致令不堪用 93煽惑 93物品 93洩漏 93間諜 93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 94供給軍需之契約 94洩漏 94交付 94刺探 95收集 95未受允准 95留滯 95未經授權而為約定 96偽造 96變造 96毀棄 96隱匿 96國權證據 96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97友邦元首 97外國代表 97於外國交戰之際 98局外中立命令 98公然 98除去 98污辱 98第四章 瀆職罪 99委棄守地 99公務員 99仲裁人 99職務上行為 99對價關係 100要求 100期約 100收受 100賄賂 100不正利益 101追徵價額 101違背職務行為 102行求 102交付 102對價關係 103因果關係 103自白 103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 103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收受賄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103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 104枉法 104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105逮捕 105濫權羈押 105明知 106管收 106解送 106拘禁 106人犯 106凌虐 107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 107違法執行 107明知 107不應受理而受理 107租稅 108其他入款 108不應徵收而徵收 108抑留 108剋扣 108廢弛職務 109釀成災害 109直接、間接圖利 110圖利故意 110國防以外祕密 111開拆 111不純粹瀆職罪 112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112依法執行職務時 112事中妨害公務罪 113事前妨害公務罪 113公然聚眾 113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 114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114其他非法方法 114不正確之結果 114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 115封印 115查封標示 115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115當場侮辱 116公署 116文告 117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117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 117要求、期約、收受 118行求、期約、交付 118生計上之利害 118其他非法方法 119不正確之結果 119幽靈人口 119妨害、擾亂 120刺探 120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120公然聚眾 120該管公務員 121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121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 121恐嚇 121煽惑 123參與 122結社 122煽惑 123意圖漁利 123挑唆訴訟 123包攬訴訟 123公然 124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 124除去、污辱 124第八章 脫逃罪 124脫逃 125損壞拘禁處所械具 125縱放 126便利其脫逃 126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126藏匿 127使之隱避 127犯人 127頂替 127偽造、變造、隱匿 127湮滅 128使用 128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 128自白 128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 128虛偽陳述 129具結 129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130懲戒處分 130誣告 130偽造、變造、使用 131直系血親尊親屬 132未指定犯人 132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132實害犯、危險犯 133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 133放火、失火 134住宅、建築物 134礦坑 135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135燒燬 135炸燬 136漏逸 137間隔 137決水、過失決水 137浸害 137隄防、水閘 138自來水池 139於火災、水災之際 139防禦火災、水災之器械 139傾覆 140破壞 140供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140軌道 140燈塔 141標識 141損壞 141壅塞 141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141劫持 142控制飛航或行駛 142使用中之航空器 142飛航 143飛航設施 143動力交通工具 144駕駛 144本罪之性質 144不能安全駕駛 146肇事 146逃逸 147本罪之主觀要件 147製造 148販賣 148運輸 148持有 148爆裂物 149軍用 149未受允准而無正當理由 149使用 149製造、販賣、運輸、持有 150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 150放逸 151核能、放射線 151使用 151妨害 151其他相關之場所 152保護生命之設備 152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 153阻塞逃生通道 153投放毒物 154混入妨害衛生物品 154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 154投棄、放流、排出、放逸 155其他水體 155刪除「致生公共危險者」及新增過失犯與未遂犯 155製造、販賣 156陳列 156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156滲入、添加、塗抹 157混雜 157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法令 157暴露 158屍體 158建築術成規 158於災害之際 158慈善團體 159糧食或其他必需品 159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 159意圖 159偽造 159變造 159通用 159行使 160收集 160交付 160收受後方知偽幣 161減損分量 161製造、交付、收受 162偽造變造通用幣券之器械原料 162實質預備犯、形式預備犯 162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162意圖 163偽造、變造 163行使、收集、交付 163有價證券 163郵票 164印花稅票 164塗抹 164往來客票 165製造、交付、收受 165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166度量衡之定程 166販賣 166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167偽造 167私文書 167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168偽造 168公文書 168偽造、變造 169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169公務員 169明知 169不實登載 169使公務員登載 170形式己手犯、實質己手犯 170業務 171不實登載 171行使 172依……處斷 172公印 172偽造 172盜用 172印章 173印文 173署押 173偽造、盜用 173公印、公印文 173準文書 174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174性交 174強暴、脅迫 174恐嚇 174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174他法 175加重條件 175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176以藥劑犯之 176凌虐 17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 176侵入、隱匿其內 176攜帶兇器 177猥褻 177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177加重條件 178乘…… 178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 178其他相類似之情形 178加重結果犯 179準強制性交罪 180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180準強制猥褻罪 180猥褻幼年男女罪 181利用權勢或機會 181詐術性交罪 182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182近親性交 182引誘 183容留 183媒介 183包庇 184強暴、脅迫、恐嚇 184監控 184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184媒介 185收受、藏匿、使之隱避 185意圖 186公然 186猥褻 186散布 186播送 186販賣 187公然陳列 187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187製造、持有 187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187有配偶 187重為婚姻 187相婚者 188客觀處罰條件 188有配偶 188通姦 188和誘……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189略誘 189準略誘罪 190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 190收受 191藏匿 191使之隱避 191縱容、宥恕 191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192公然侮辱 192遺棄 192污辱 193盜取屍體 193發掘墳墓 193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 194強暴、脅迫 194詐術 194偽造 195仿造 195商標 195商號 195明知 195販賣、陳列 195輸入 195第二十章 鴉片罪 196製造 196販賣、運輸 196輸入 196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 198賭博 198財物 198公共場所 199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199供給賭博場所 199聚眾賭博 199辦理有獎儲蓄 200發行彩票 200未經政府允准 200經營有獎儲蓄 200媒介彩票買賣 200包庇 201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 201殺 201人 201人之始期 202人之終期 202直系血親尊親屬 203養父母與離婚父母 203義憤 203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 204生產時 204甫生產後 204不得已之事由 204教唆他人使之自殺 205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205受囑託而殺之 205得承諾而殺之 205謀為同死 206過失致死 206業務(現行法已刪除) 206信賴原則 207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207傷害行為 207傷害結果 207重傷 208普通重傷與重傷致死 208義憤 209直系血親尊親屬 209強暴 209教唆他人使之自傷 210囑託、承諾輕傷罪 211聚眾鬥毆 211下手實施、在場助勢 212業務 213凌虐 213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214胎兒 214墮胎 214聽從他人墮胎 215自行墮胎與聽從墮胎 215受囑託、得承諾 215意圖營利 215公然介紹 216本罪與普通囑託、承諾使人墮胎罪 216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 217普通遺棄屬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 217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 218遺棄 219遺棄罪 219無自救力之人 220遺棄 220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 220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221直系血親尊親屬 221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222使人為奴隸或居於類似奴隸之地位 222妨害自由、結果犯、實害犯、繼續犯 222買賣、質押人口 223加工買賣質押人口罪 223強暴、脅迫、恐嚇……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224媒介、收受、藏匿、使之隱避 224常業 224包庇 224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 224略誘 225婦女 225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 225收受、藏匿、使之隱避 226私行拘禁 226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226直系血親尊親屬 227強暴、脅迫 227強制行為 227恐嚇 228致生危害於安全 228無故侵入 229隱匿、留滯 229住宅、建築物 229附連圍繞之土地 229船艦 229不依法令搜索 229搜索 230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230名譽 230公然 231公然侮辱 232強暴侮辱 232指摘、傳述 233誹謗 233免責要件 233善意 234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234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235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 235已死之人 235散布 236詐術 236信用 236流言 236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237開拆 237隱匿 237封緘 237窺視、竊聽 238竊錄 239非公開活動 239無故 240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 241製造、散布、播送、販賣 241洩漏 242秘密 242因業務知悉或持有 242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243竊取 244他人之物 244不法所有意圖 244竊佔 244不法利益意圖 245使用竊盜 245竊盜之著手 245對等關係持有者的歸屬 245加重條件 246侵入 247住宅、建築物,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247毀越 247門扇 247其他安全設備 247攜帶兇器 248結夥 248乘……災害之際 249在車站、埠頭、航空站 249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250常業犯 250準動產 250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250搶奪 251不法所有意圖 251常業犯 251強暴、脅迫 252至使不能抗拒 252不法所有意圖 252轉念強盜與犯意變更 253竊盜、搶奪 254防護贓物 254脫免逮捕 254湮滅罪證 254當場 255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 255既、未遂之判斷標準 256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的定位 256結合犯 257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257船艦 258結合犯 259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259侵占 259自己持有 260他人之物 260不法所有意圖 260公務上所持有之物 261因公益上所持有之物 261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261身分犯 261遺失物 262漂流物 262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262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62詐術 263不作為的詐欺 263維持錯誤的詐欺 263單純的沉默 264交付 264不法所有意圖 264不正方法 265收費設備 265自動付款設備 266輸入虛偽資料或輸入不正指令 267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行為 267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267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267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268乘…… 268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 269精神耗弱 269不法所有意圖 269為他人處理事務 269事務 269不法利益意圖 270違背之任務 270乘…… 271顯不相當之重利 271取得 271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 272常業犯 272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272恐嚇 272不法所有意圖 273意圖勒贖而擄人 273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 274因談妥條件而釋放有無減輕規定適用 274結合犯 276被害人 276擄人勒贖殺人罪的適用 276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罪之適用 276擄人勒贖重傷罪之適用 277擄人後意圖勒贖 277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 278贓物罪質 278贓物 279收受 279搬運 279寄藏 280故買 280媒介 280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 281毀棄 281損壞 281致令不堪用 281文書 282毀壞 282建築物 282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 282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 283詐術 283處分 283間接毀損罪 283毀壞 284處分 284隱匿 284受強制執行之際 284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284變更或刪除 285電磁紀錄 286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286干擾行為 286 Ⅱ 體系表第一編 總則 291第二編 分則 320Ⅲ 概念釐清&比較表01「狀態犯」與「繼續犯」之區別 33502「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區別 33603「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 33704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33805第17條之「能預見」與第13條第2項之「預見」之區別 33906「原因自由行為」與「麻醉狀態下的違法行為」之區別 34007「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別 34108「攻擊性緊急避難」與「防衛性緊急避難」之區別 34609「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同意」及「阻卻違法性之承諾」之區別 34710「客體錯誤」與「打擊失誤」之區別 34911「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別 35112參與犯之區別 35413「教唆」與「煽惑」之區別 35514「連續犯」、「接續犯」與「繼續犯」之區別 35615「酌科」與「酌減」之區別 35816「意圖」與「動機」之區別 35817「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區別 35918「自首」與「自白」之區別 36019「緩刑」與「假釋」之區別 36120「行刑權時效」與「追訴權時效」之區別 36521「公文書」與「私文書」之區別 36822「文書」與「準文書」之區別 36923「準文書」與「署押」之區別 37024「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之區別 37025「引誘媒介性交猥褻罪」與「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之區別 37126「和誘罪」與「略誘罪」之區別 37227「侮辱罪」與「誹謗罪」之區別 37328「竊盜」與「搶奪」之區別 37429「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別 37530「竊盜罪」與「侵占罪」之區別 37731「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別 38032「侵占罪」與「背信罪」之區別 38233保安處分之種類 384
書名 / | 刑法: 條文X體系X概念 (2020 高普特考 司法特考 各類考試) |
---|---|
作者 / | 保成法學苑; 達克 監修 |
簡介 / | 刑法: 條文X體系X概念 (2020 高普特考 司法特考 各類考試):適用對象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適用時間無期限使用功效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2.加強對各 |
出版社 / | 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864815937 |
ISBN10 / | 9864815938 |
EAN / | 9789864815937 |
誠品26碼 / | 2681812686002 |
頁數 / | 432 |
開數 / | 32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13X19CM |
級別 / | N:無 |
重量(g) / | 380g |
導讀 : 本書依據完稿前之最新修正條文編撰,編排體例除法條查閱功能外並兼具學習功能,茲將其要者,析述如後:
一、內容架構
Ⅰ條文&名詞解釋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
Ⅱ體系表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更能建構整體思維,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將重要考點、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破除學習盲點,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辨析。
二、取材
以命題考點為取向,輔以經典教科書、晚近主流、有力學說、實務見解為本,兼及重要期刊論文之重點闡述。
三、編排體例
以便利讀者閱讀、理解、查閱、攜帶為主要考量,版面清晰,字體大小適中,展現最超值之學習模式。
最佳賣點 : 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
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
以圖表方式,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
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