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法律程序與辯護 | 誠品線上

正當法律程序與辯護

作者 石宜琳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正當法律程序與辯護:著重闡述被告基本人權維護的重要性,從而偵審機關應嚴格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乃法治國之基本要求。強調為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蒐證程序之不法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著重闡述被告基本人權維護的重要性,從而偵審機關應嚴格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乃法治國之基本要求。 強調為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蒐證程序之不法,暨為了抵抗來自檢察官的有罪控訴,辯護人應適時運用「證據排除法則」,實質有效為被告辯護,即有其必要性。 提醒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之特權」,法院不得因被告行使「緘默權」,而推斷或認定其有犯罪事實,或因此加重其刑。 作者將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無論律師為刑事被告辯護,或研究生撰寫學位論文,本書均具有參考價值,是值得推薦的一本好書。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石宜琳律師高考及格(1987)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碩士國立交通大學科法所美國刑事訴訟法研究現職:宏仁法律事務所 律師長東吳大學法律服務社指導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兼任講師專業領域:刑事辯護刑事交互詰問刑事證據法則代表性承辦案件:汐止蘇建和等殺人案告訴代理律師921大地震台北東星大樓倒塌案告訴代理律師邱姓女童仁愛醫院人球案辯護律師陳水扁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龍潭購地案、政治獻金案、外交零用金案、偽證案、二次金改案辯護律師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自序 i論正當法律程序與無罪推定原則──以緘默權實現不自證己罪原則壹、導論貳、刑事訴訟之目的參、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已提升為憲法原則伍、無罪推定原則──罪證有疑,利歸被告陸、正當法律程序與被告無罪推定,有賴辯護人協助維護──代結論參考文獻論實務蒐證違法態樣與證據排除──兼論私人不法蒐證應否證據排除壹、前言貳、我國刑事訴訟「證據排除法則」之立法沿革參、「證據排除法則」在於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具有憲法意義肆、實務上蒐證違法態樣剖析與證據能力認定伍、私人不法蒐證應否證據排除陸、結語參考文獻論訴訟客體與案件之單一性、同一性壹、案件與訴之觀念貳、案件之單一性與同一性參、案件之單一性及效力肆、案件同一性及效力參考文獻交付審判制度違逆正當法律程序──法官難脫有罪預斷 合憲乎?!壹、案例與裁准交付審判貳、交付審判制度──導論參、德、日交付審判制度與我國不同肆、案例解析──結辯全文伍、交付審判制度缺失與評析陸、有聲請大法官釋憲之必要──代結論參考文獻論蒐證程序違法與證據排除──從美國證據排除法則論起壹、導論貳、美國「證據排除法則」緣起與發展參、我國「證據排除法則」採行及目的肆、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蒐證違法證據權衡排除,供述證據是否適用?伍、私人不法蒐證應否證據排除陸、證據排除法則已提升為憲法原則,偵查執法人員應謙抑面對──代結論參考文獻從羈押審查論被告司法人權維護──兼評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壹、緒論貳、羈押之功能與作用參、羈押要件之審查肆、評釋字第665號:重罪羈押應限縮在併存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伍、評釋字第665號:檢察官對於審判中裁定被告不予羈押或延押有無抗告權之釋義陸、結語參考文獻測謊證據能力重新評價與定位壹、前言貳、測謊基本理論參、測謊之法律性質肆、美、日、我國法院對測謊證據能力之前後態度伍、測謊侵害被告緘默權陸、測謊未通過應評價為無證據能力,至多只能作為辦案調查之參考柒、結論與建議參考文獻非自願性測謊等同強制被告自白壹、導論貳、測謊基本理論參、自白於證據法上之評價肆、測謊結果等同被告自白伍、測謊促使被告自白之法律效果陸、測謊與毒樹果實理論之適用柒、被告拒絕測謊與量刑捌、結論參考文獻附錄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訊監察流程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全文

商品規格

書名 / 正當法律程序與辯護
作者 / 石宜琳
簡介 / 正當法律程序與辯護:著重闡述被告基本人權維護的重要性,從而偵審機關應嚴格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乃法治國之基本要求。強調為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蒐證程序之不法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2956526
ISBN10 / 9862956526
EAN / 9789862956526
誠品26碼 / 2681422504000
頁數 / 448
開數 / 18K
注音版 /
裝訂 / S:軟精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自序 :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乃指偵查、控訴、審判、執行整個刑事司法程序,咸必須依據法律所明定之規範進行,而且所有法定程序內容,皆必須符合人權而具正當合理性。因此國家偵審機關只能透過此等法定程序規範之約制,於進行發見真實之同時,並應兼顧人權之維護;值是,始得以正確無誤而公平的行使國家刑罰權。


蓋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框架下,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之特權」,並擁有緘默權及選任辯護人之基本權利;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負有提證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且應達於使一般人及法院足認「無合理懷疑,而完全確信有罪」之程度(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法院始得諭知被告有罪之判決;而法官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應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地位,而秉著「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證據裁判原則」而為審判;此亦為法治國「控訴原則」所應遵循之基本定律。


刑事辯護制度係為保護被告利益,藉由辯護人專業介入,以充實被告防禦權及彌補被告法律知識之落差,使國家機關與被告實力差距得以適度調節,促成交互辯證之實體發現,期由法院公平審判,確保國家刑罰權適當行使而設。而辯護人選任權,即是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效進行訴訟行為之前提性權利,也是防止違法偵查活動及確保不受不法、不公平審判之必要權利,更是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於刑事程序上最重要而基本之防禦權。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般缺乏法律專門知識,難於偵審程序上行使防禦行為,尤其,一旦遭受逮捕、羈押,因身處與外界隔離狀態,加上心理恐懼、不安等情狀,愈形立於不利益地位;因此,為了促使偵審機關嚴格恪遵「正當法律程序」,為了抵抗來自檢察官之有罪控訴,避免檢察官濫行羈押,基於被告防禦權之維護,故有端賴具有專業知識之律師為辯護人,有效協助被告促使法院實踐其應負之客觀法律義務,進而動搖其不利於被告事項之判斷,藉以落實「武器平等」、「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原則,始符合憲法對於公平審判的要求。值是,接受辯護人有效協助機會,亦係被告免於受到國家機關不當、不法干預,所不可或缺之機制,應認屬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具體表現,此亦係人民依憲法第16條所享有訴訟權而衍生之基本權。


石宜琳 謹誌於

邁諾法律研究中心

201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