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爭點即時通 (律師 司法官 法研所) | 誠品線上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 (律師 司法官 法研所)

作者 林予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 (律師 司法官 法研所):《本書特色》◎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而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讓同學不再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與研究所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林予台大法律(書卷獎)台大法研所商法組碩士律師及格司法官及格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編者序 第零章 考試準備技巧 第一節 讀書的習慣與方法/0-1 壹、深度、廣度與熟悉度的取捨/0-1 貳、筆記製作的建議/0-1 第二節 考題的寫作方式/0-2 壹、千萬不要逃避寫考卷/0-2 貳、大題小作與小題大作/0-2 參、法律三段論法/0-2 肆、創造出「本文見解」/0-3 第三節 本書題目之練習方式/0-4 第一章 保險契約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契約之意義/1-1 壹、法規內容/1-1 貳、解 釋/1-1 參、實 例/1-2 第二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1-2 壹、對價平衡原則/1-2 貳、誠信原則/1-3 爭點1:為何保險法特別強調誠信原則?/1-3 爭點2:保險法第127條是否加上主觀要件?/1-4 爭點3:要保人帶病投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得否對要保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又要保人得否對保險人主張其所收受之保費亦為不當得利?/1-5 爭點4:已經治癒的舊疾依照保險法第127條,保險人得否免責?/1-6 參、最大善意原則(utmost good faith)/1-6 肆、利得禁止原則/1-7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1-8 壹、保險法第13條之分類: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1-8 貳、依給付基礎之分類/1-8 爭 點: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分類上之疑義,醫療費用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屬於我國人身保險之範圍,究屬於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1-11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1-11 壹、要物契約或諾成契約?/1-11 爭點1:若於要保人繳交第一期保費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是否負保險責任?/1-12 爭點2:承上題,第一期保費繳交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保險契約是否成立?/1-15 貳、不要式契約/1-16 參、射倖契約性/1-16 肆、有償契約性/1-17 爭點3:要保人給付保險費後,保險人之對價為何?/1-17 爭點4:如何解釋其射倖性?/1-17 伍、雙務契約性/1-17 第五節 保險契約法之解釋與契約條款之效力/1-18 壹、保險契約內容之效力與相關規範之影響/1-18 貳、契約自由原則與保險契約約款之效力/1-19 爭點1:如何區分強制規定與任意規定?/1-19 爭點2:是否全部的強制規定均得因為有利於被保險人而變更?/1-19 爭點3:個別商議條款是否有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之適用?/1-25 爭點4:保險法第54條之1與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適用順序之疑義/1-27 爭點5:保險法第54條之1是否限於消費者方有適用?損失發現期間條款是否顯失公平?/1-28 參、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與除外不保條款之區分/1-29 爭點6:違反特約條款是否得類推適用保險法第25條無須返還保險費?/1-32 爭點7:何謂「隱藏性義務」?應如何處理?/1-33 爭點8:「指定醫院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1-34 爭點9:「肇事逃逸免責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1-35 第二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2-1 壹、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之概念差異/2-1 貳、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關係概念差異/2-2 參、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歸屬主體不同/2-3 肆、保險契約之當事人/2-4 伍、保險契約之關係人/2-5 陸、輔助人/2-9 爭點1:業務員若未對消費者為詳細之說明,其法律責任為何?/2-10 爭點2:若要保人主張業務員未告知其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所以要保人未據實告知並未違反保險法第64條,其抗辯有無理由?/2-11 爭點3: 業務員代替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法律效果為何?/2-11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告知義務/2-12 壹、法規內容/2-12 貳、法規目的/2-12 參、第64條第1項/2-12 爭點1: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2-13 爭點2:保險經紀人是否具有告知受領權?/2-15 爭點3: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詢就醫資訊,是否能免除告知義務?/2-17 肆、第64條第2項本文/2-17 伍、第64條第2項但書/2-19 陸、第64條第3項/2-20 爭點4:所生爭議:兩年過後不得解除之規定,是否僅限於「兩年內保險事故未發生」之情形?/2-20 爭點5: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在契約訂立後兩年內發生,但為了避免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而故意拖過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兩年除斥期間才通知保險人應如何處理?/2-21 柒、汪信君老師對第64條之立法論上建議/2-24 捌、告知義務之規範與當事人表意自由/2-27 爭點6: 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遺漏重要事實時,保險人得否並行主張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2-28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與義務/2-43 壹、保險契約之內容/2-43 貳、保險契約之效力與權利義務/2-44 爭點1:保險費得否以訴訟方式請求?/2-47 爭點2:保險費未交付之法律效果?/2-48 爭點3:若保險事故之發生和危險增加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否再主張違反通知義務之第57條及第63條之法律效果?/2-52 爭點4:若要保人訂約時違反告知義務,訂約後保險人得否改依照危險增加而課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通知義務?/2-53 爭點5:若保險人以契約條款約定違反主、客觀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效果為「依比例減少保險金」,該條款是否有效?/2-54 爭點6:轉行當臨時工或試用人員,是否符合危險增加之「持續性」?/2-54 第四節 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2-55 壹、保險契約終止/2-55 貳、保險契約解除/2-57 參、保險契約無效/2-57 肆、人壽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2-58 爭點1:「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為何?於契約訂定時是否有效?於復效時是否有效?/2-63 爭點2:可保證明若與危險狀態不符(亦即可保證明出現造假情形)應如何處理? /2-64 爭點3:現行法下,申請復效時保險人得否要求要保人進行據實說明義務?/2-64 爭點4:契約約定派員收費,若沒派人去收,而要保人亦未繳費,是否還會停效?/2-66 第五節 專題研討──從時事新聞看詐領保險金案例/2-79 壹、新聞案例:狠母摻鼠藥毒殺女詐領保險金判賠保險公司255萬餘元/2-79 貳、重點提示/2-79 參、考點剖析/2-81 第三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3-1 壹、保險利益/3-1 爭 點: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被保險人書面同 意是否限於被保險人親筆簽名?/3-2 第二節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3-12 壹、前導觀念──保險重要名詞區辨/3-12 貳、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之意義/3-13 爭點1:不定值保險與保險法第72條是否矛盾?/3-14 參、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適用前提/3-15 肆、超額定值與不足額定值/3-16 爭點2:保險標的物一部損失時如何計算理賠之保險金?/3-18 第三節 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3-21 壹、法規內容/3-21 貳、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之意義/3-22 參、實務上常見的三種例外條款/3-27 第四節 複保險/3-29 壹、法規內容/3-29 貳、複保險之規範目的與利得禁止原則/3-29 參、複保險之適用範圍/3-30 肆、複保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3-31 爭點1:複保險與保險價額之關係以及複保險是否須具備「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之要件?/3-34 伍、惡意複保險/3-35 爭點2:「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是否包含有通知但「通知不正確」之情形?/3-35 爭點3:惡意複保險之無效係哪些契約無效?/3-36 陸、善意複保險/3-39 柒、附論補充──保險競合/3-55 第五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3-57 壹、釋字第576號解釋前之實務見解/3-57 貳、釋字第576號解釋/3-59 參、學者見解/3-60 爭 點:如一所得收入經濟狀況不佳之要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與其身價顯不相當之定額保險應如何處理?/3-60 第六節 請求權代位/3-62 壹、請求權代位之意義/3-62 貳、保險人代位權之構成要件與權利移轉/3-63 爭點1:賠償義務人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對於被保險人賠償,是否生清償之效力?/3-65 爭點2:被保險人與賠償義務人事前訂立「免責約款」以致保險人無法代位之情形如何處理?/3-68 參、代位請求之範圍與契約類型/3-69 爭點3:全民健康保險之代位應如何適用?/3-70 爭點4:再保險與保險代位?/3-73 第七節 損害防阻義務/3-77 壹、法規內容/3-77 貳、法規目的/3-77 參、法規適用/3-77 第四章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專論 第一節 責任保險/4-1 壹、責任保險之意義/4-1 貳、保險人參與權概念簡介/4-2 爭點1:責任保險被保險人「誤認事實」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造成該和解契約依照民法第738條得撤銷時,保險人是否負責?/4-6 爭點2: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請求權之權利性質與消滅時效為何?/4-8 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專題/4-9 爭點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生之請求權性質為何?/4-10 爭點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醫療費用給付之消滅時效?/4-11 爭點5:保險人得否代位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精神慰撫金」?/4-15 爭點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2項「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性質為何?/4-16 爭點7:被保險人得否成為「受害人」?/4-19 第二節 保證保險/4-29 壹、保證保險之意義/4-29 貳、保證保險之性質/4-30 參、保證保險之種類/4-31 爭點1:保證保險之保險標的為何?/4-32 爭點2: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為何?/4-33 爭點3:保證保險之代位問題?/4-33 第五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5-1 壹、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5-1 爭點1:為何可以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5-1 貳、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而未撤銷之人為被保險人/5-2 爭點2:喪葬費用支付之必要性/5-4 爭點3:以未滿15歲之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投保死亡保險時,關於「被保險人同意」之疑義?/5-5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5-7 壹、要保人之故意行為/5-7 貳、被保險人自殺或自傷行為/5-8 參、受益人之故意行為/5-10 爭點1:受益人非以「取得保險金」為目的時,得否限制保險法第121條之適用?/5-11 爭點2:若受益人有數人,而其中一受益人因保險法第121條喪失受益權,應如何處理?/5-11 肆、各當事人與關係人之故意行為法律效果總整理/5-12 第三節 人壽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問題研討/5-13 壹、人壽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之生效與通知/5-13 爭點1:受益人變更之性質為何?/5-14 爭點2:無權受領人應否負返還責任?/5-14 爭點3:保險人知悉變更而仍依照原比例給付之法律效果為何?/5-14 貳、受益權與繼承權之區別、權益比例與保險代位/5-15 爭點4: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保險金債權是否為被保險人之遺產?/5-15 爭點5:拋棄繼承是否影響受益權之有無?/5-15 爭點6: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其受益權之比例如何決定?/5-16 參、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時點/5-16 爭點7: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其受益權是否於法院判刑確定時始為喪失?/5-17 第六章 傷害保險與意外保險專論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6-1 壹、定額給付傷害及意外保險/6-1 貳、實支實付傷害及意外醫療保險/6-1 第二節 意外保險中意外事故之認定/6-2 壹、法規內容/6-2 貳、意外事故之要件/6-2 爭 點:精神疾病造成之自傷或自殺行為如何評價?/6-2 參、損害發生原因之因果關係認定/6-3 肆、意外事故與因果關係舉證責任/6-4 第七章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改草案解析 第一節 關於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7-1 第二節 官方版草案總說明/7-1 壹、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7-1 貳、第16條/7-3 參、第21條/7-5 肆、第23條/7-6 伍、第29條/7-8 陸、第35條/7-9 柒、第37條/7-11 捌、第38條/7-12 玖、第43條/7-15 拾、第44條/7-16 拾壹、第55條/7-17 拾貳、第55條之1/7-18 拾參、第59條/7-19 拾肆、第64條/7-21 拾伍、第135條之5/7-24 拾陸、第135條之6/7-25 拾柒、第135條之7/7-26 拾捌、第149條/7-26 拾玖、第164條之1/7-31 貳拾、第168條之7/7-32 貳拾壹、第177條之2/7-33

商品規格

書名 /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 (律師 司法官 法研所)
作者 / 林予
簡介 /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 (律師 司法官 法研所):《本書特色》◎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9832908
ISBN10 / 9869832903
EAN / 9789869832908
誠品26碼 / 2681878199003
頁數 / 328
開數 / 20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17X23
級別 / N:無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試閱文字

自序 : 序 文

「禹思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也;稷思天下有飢者,由己飢之也」

《孟子‧離婁篇上》

  2018年12月,一通電話通知我有機會到高點擔任老師,還記得電話的那頭詢問我想要教商事法的哪個科目,我只說:「公司、證交都可以,就是不要保險跟票據。」但電話那頭提醒我保險法應該會是個很適合我的科目,要我再考慮看看。說也奇怪,那時我便從頭開始細細探索這個以往總是沒有特別重視的科目,卻也漸漸發現這個對我而言既熟悉又陌生的學門,對於社會的安定、產業的保障扮演著如此不可取代的角色,正如英國首相邱吉爾所言:「如果我辦得到,我一定要把保險這兩個字寫在家家戶戶的門上,以及每一位公務員的手冊上,因為我深信,透過保險,每一個家庭只要付出微不足道的代價,就可免除遭受永劫不復的代價。」
  家父自1999年起任職於美商保德信人壽,當時年僅4歲的我看著家人對於「保險」從疑惑而不理解慢慢轉變為接納而祝福。921大地震發生的凌晨時分,家父仍正在為客戶的保險文件熬夜趕工。雖然當時的我並不理解保險的意義,也不清楚父親的工作究竟為何而做?為誰而做?大三那一年,在台大修習了保險法課程之後才漸漸理解到保險制度「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連帶互助精神與提前規劃資產,讓離別時家庭遺族獲得保障的偉大情操。那時起,我常趁晚上在公園散步時,將所學的理論與經手過的實務案件與家父討論,交流法學界與保險實務界對於同一議題的不同看法,激盪出許多不同的思考。
  本書的前身乃筆者任教於高點時的上課講義,並將補充給同學的板書與口頭講授內容圖像化、文字化整理為這本《保險法爭點即時通》,在保險法的體系骨幹以外,特別將相關的重要議題以「爭點」方式明確呈現給讀者,讓讀者能迅速掌握保險法考試上重要的爭議與學說實務歧異的見解,並於每個章節最後收錄最新且最有挑戰性的試題,且「題題詳解」供讀者參閱筆者的寫作方式進而發展出一套屬於自己的思考脈絡與論述架構。值得一提的是,本書之前身為上課講義,故所有內容確定能在24小時之內講授完畢,從其頁數僅有約300頁應可看出端倪,如此輕薄的頁數卻收錄了筆者上課時精選的不可不知的精彩案例、直觀而易懂的體系圖與表格,如此去蕪存菁的內容更加符合108年改制後律師、司法官考試的需求。保險法的內容繁多,但無論是法研所考試或國家考試都只配有25分左右的分數,最有效率的準備方式並非看一本包羅萬象的書,企圖將所有爭點都讀過一遍,而是能盡量熟悉常考爭點,每個爭點至少通曉一位學者的看法,並培養出援引常考爭點的法理自行論述而推論出冷僻爭點答案的能力。本書之骨幹介紹台大汪信君老師的學說,再補充政大江朝國老師與葉啟洲老師期刊論文,為的是要將學說控制在三說以內以避免讀者「讀太多反而混亂」的情形發生。
  法律的學習猶如在渾沌之中透過不斷的穿梭、探索而循序漸進見到那湛藍而清澈的天空,若沒有你們的一路相助,僅憑一己之力又怎能撥雲見日?本書能順利付梓首先應感謝波斯納出版公司給予我無與倫比的支持與鼓勵,讓我這不近完美、難登大雅之作出版成書。同時也感謝匿名審稿者的不吝指教。再來感謝在台大與補習班所有的保險法授業恩師以及我身兼導師、業師的父親與一路身體力行支持我學習之路的母親,沒有您們的支持,我的學習之路不會如此順遂。感謝學霸國考讀書會一書的作者禕郢、汪任宥、穆烺、紘宇、之珩、霍達(雷達)、沖太及其他讀書會的成員,是你們讓我在備考路上第一次有信心站上講台講授保險法。感謝所有曾經參加過我商法讀書會的學弟妹,你們不嫌棄加入我的讀書會,也因為你們的參與及挑戰,我對保險法的理解才更上一層樓。感謝我女友海海太太,學法之路妳不但是與我相互扶持的同伴也是我亦師亦友的競爭者,妳的陪伴不只豐富了我的生活,也在與妳的交流間讓我不斷成長。最後的最後,感謝每一位翻閱這本書的你,你們的肯定與批評指教,都是本書精進與改良的原動力,希望藉由本書的幫助能讓各位距離夢想更近一步。

林 予
2020年2月6日於高雄住家旁之路易莎咖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