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法制建設: 合作與創新 | 誠品線上

粵港澳大灣區法制建設: 合作與創新

作者 朱國斌/ 鄧凱
出版社 聯合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粵港澳大灣區法制建設: 合作與創新:,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已經成為國家級發展戰略。而粵港澳三地“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現實,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已經成為國家級發展戰略。而粵港澳三地“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現實,無疑構成大灣區深度融合發展的法律壁壘。目前的大灣區法律合作實踐有了一些積累,但既有研究仍偏重於政策解讀,過於抽象、宏觀。本書聚焦大灣區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問題,試圖給予更系統的理論觀察和更務實的實踐總結。本書作者包括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以及在大灣區一線執業的律師和法官,這使得本書既有權威解讀,又有理論構想,也能充分反映實踐經驗。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朱國斌、鄧凱朱國斌法學博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與人權論壇主任,香港城市大學公共事務與法律研究中心聯席副主任。國際比較法科學院院士,中國憲法學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學會常務理事。團結香港基金顧問。鄧 凱法學博士、政治學博士後。中國律師、深交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在冊。深圳市“孔雀計劃”海外高層次專業人士、深圳市南山區“領航人才”專業計劃人士。現任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現主要從事行政法、立法法以及港澳治理相關研究。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序言法治灣區建設是大灣區發展的當務之急i 導讀vii 作者簡介xvii 第一部分大灣區法制建設:政策導向、規劃與推進001 1. 推進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探索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規則的“軟聯通”劉春華 002 2. 加強區域法律合作與規則銜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鄭若驊 005 3. 以法治化方式推進制度創新劉德學 015 4. 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衝突、合作與規則銜接的原則黃進 017 第二部分大灣區建設的法制應對:邁向法治灣區021 1. 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制度供給董皞張強 022 2. 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合作和規則銜接的制約條件、路徑選擇和可能模式鄒平學 041 3. 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的協同困境與路徑邱佛梅 053 4. 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的示範法進路馮澤華 066 5. 拓展未來粵港澳法律合作的想象空間方舟霍英達 079 6. 粵港澳跨境治理中的數據法治與大灣區數字秩序——以健康碼互認作為分析視角鄧凱 088 第三部分大灣區司法與其他衝突解決機制及其創新105 1. 不方便法院(非便利公堂)原則—內地和香港法院的理論與實踐趙亮 106 2. 論粵港澳大灣區續造型訴訟程序的規範化與制度化——以前海法院經驗為例程葉朱國斌 118 3. 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制度完善問題研究郭天武呂嘉淇 130 4. 論粵港澳大灣區共建“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的機制創新柯靜嘉 144 5. 粵港澳大灣區的證券跨境監管機制——以“深港通”投資者的維權之路為例林郁馨蕭善允 151 6. 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框架芻議何天翔 165 7. 粵港澳地區跨境商標權利保護及互認機制研究——以“惡意註冊”為基礎對突破商標權地域性壁壘的評析 唐犀吳藝 176 第四部分大灣區法律服務業合作與人才流動195 1. 深化“大灣區律師”制度改革,打造大灣區涉外法律人才高地鄧世豹姚小林李丹戴激濤 196 2. 從中國委托公証人制度的實踐看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的未來李銘銳 202 3. 粵澳橫琴深度合作區人才要素流動中“立法變通權”的運用馮柏林 223 補論大灣區法律研究文獻綜述235 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的法治之維胡泰閣鄧凱朱國斌 236 附錄259 1. 《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 260 2.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 264

商品規格

書名 / 粵港澳大灣區法制建設: 合作與創新
作者 / 朱國斌 鄧凱
簡介 / 粵港澳大灣區法制建設: 合作與創新:,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已經成為國家級發展戰略。而粵港澳三地“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現實,
出版社 / 聯合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620450471
ISBN10 / 9620450477
EAN / 9789620450471
誠品26碼 / 2682315733002
頁數 / 328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4X17X2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自序 : 序言 法治灣區建設是大灣區發展的當務之急
朱國斌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在國家整體發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建設大灣區具有全域性的戰略意義。2017年7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四方聚集在香港,共同簽訂了《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這標誌著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建設翻開新的一頁。作為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的一部分,大灣區之於珠三角地區、更具體地講之於“9+2”(廣東九市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區)來說,意義更加直接、顯著和重要。
客觀認識大灣區建設的法制困境
自中央公布“推進大灣區建設”政策導向和“發展規劃”以來,坊間對此項國家級建設發展工程樂觀者居多,幾乎一致認為只要有中央出政策和廣東地方加以政策配合就萬事大吉了。綜觀目前粵港澳大灣區研究現狀,竊認為:目前研究成果仍然過於宏觀抽象,更多地是在解讀和論證中央政策,比較而言缺乏扎實的調查和實證研究以及比較研究;研究成果沒有在地化(即針對性政策與立法方案),鴨背澆水超然滑過,缺少實踐基礎;研究態度過於樂觀,沒有預計到實施中可能和必定出現的具體問題和現實困難;甚至沒有見到政府其他官方機構組織開展系統性的對策性研究,特別是在香港特區。
法律人看問題更加注重實踐理性,更加關注事物發展自身的邏輯性和規律,更加喜歡從規則變革和問題解決(problem-solving)入手。竊以為,大灣區戰略成功與否,不僅取決於中央的政治決斷和地方政府的呼應,更取決於三地之間法律與規則的銜接與實操機制的對接。也正因為大灣區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三關稅區”的多元特徵,如何進一步完善三地間的法律合作(包括法律服務業合作),完善制度協同並推出制度創新,並使之順利落地實施,始終值得宏觀決策者、政策研究者、學術與實務界予以更系統的理論洞察與更務實的實踐探索。
突破法律壁壘需要高屋建瓴
當下大灣區建設面臨“一個灣區、兩種性質法律制度、三個司法管轄區”帶來的法律壁壘和法律衝突的困境。要順利推進大灣區建設就必須突破大灣區之間的法律障礙和實踐中的法律困境,這就必定需要在“一國兩制”之下尋找創新空間,需要突破因為“兩制”而帶來的長期隔閡與約定俗成,需要打破常規,最終建立適應大灣區發展的新的法律協同合作秩序與爭端解決機制。
打破常規與創新旨在解決統一與多元的問題。2020年10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出席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發表講話中特別指出:“要抓住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大歷史機遇,推動三地經濟運行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把它應用到大灣區建設也是有現實指導意義的。
實際的困難可能是,三地政府可能有心無力,因為舊制度秩序的突破和新制度的建立需要凌駕於三方之上的政治的和法律的領導權威,需要頂層設計和中央駕馭。早在2019年,本人曾就這樣建議:“當務之急是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合作指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由中央(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授權,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導下,以兩個特區政府及廣東省政府三方作為平等主體出席,珠三角九市共同參與;其主要功能是不斷推動重大決策和法律的制定,協調宏觀行政事務,解決行政與法律衝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困境與應對》,《明報》2019年11月1日)
法制建設需要量身定做、制度創新
目前來看,首先有這樣兩方面亟需決策者和立法者予以考慮:一是變“軟法”為“硬法”。“變《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這類指導性文件為全國性法律,確保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有法可依’”。雖然中央主導出台了系列政策,粵港澳各城市亦公布不少呼應性政策舉措,但此類文件仍然屬於“軟法”的範疇;嚴格來講,它們不具備“法律”的地位,不屬於法律淵源。“唯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立法法》,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建設發展框架法》才能解決正當性、授權及粵港澳三方合作原則和方法問題。” 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框架法”屬全國性法律,可以根據港澳基本法第18條,分別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區予以直接實施或在地化後實施。(參見2019年文)
二是明確授權粵港澳三地制定省區級地方性法律,根據《框架法》直接落實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授權立法是中國改革開放成功的重要有效經驗,能夠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和創新性。《框架法》本身可以包含授權條款,完成授權過程;之後,經授權的地方立法可以分兩個層次完成:一是粵港澳三地立法機關(廣東省人大和港澳立法會)通過相關地方性法律,二是珠三角九市立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立法權限制定執行性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此可解決立法時機和立法內容配套的問題,即確保各合作方同步立法,實現大灣區法律協同。”(參見上述文)
三是,當下需要思考創設新的衝突解決機制。本人一直認為,中央應該研究籌劃設立在組織上獨立於特區法院和廣東法院的大灣區衝突法法院(Conflict of Laws Court)的可能性。當然,此等法院的設立必須有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授權。化解大灣區法律衝突問題,主要還得依賴法院制度的建立。深圳前海法院正在積累跨境法律衝突的司法裁判經驗,有待觀察和總結,但從性質上和從層級上看,它還不能夠取代旨在解決程序法問題(區際衝突法律規則的確立、管轄權爭端和準據法選擇適用)的衝突法法院。此外,應該考慮設立大灣區仲裁中心(The Greater Bay Area Arbitration Center)的可能性,該仲裁中心僅受理港澳兩個特區與珠三角九市之間的區際民商事糾紛。與此有關,我們也要考慮到該中心與現有的區域性仲裁中心的競爭與合作問題。
而在法律服務業合作方面,三地合作已經取得了令人欣喜的重大進步。根據2020年8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同年10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執業試點辦法》,已經設立特別考試機制,邀請港澳兩地律師參加考試,成為“大灣區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在司法部統籌下,2021年粵港澳大灣區律師考試業已完成,2022年執業考試在準備中。其實,在“先行先試”的措施下,廣東省司法廳2019年7月就公布《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2019年修訂)》,率先落實在廣東省設立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進一步開放措施,包括取消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的限制,以及可以用本所名義直接聘用內地及香港律師等。這些措施無疑為三地律師業合作提供了大好的法律環境。我們有理由相信,法律服務業合作前景將會是開闊的。
建設“法治灣區”
“法治灣區”既是大灣區建設成功的管治理念、制度基礎,同時也應該是大灣區建設的目標,故應該明確提出建設“法治灣區”這一指標。徒有政策而無法律,短期而言,或者說對於珠三角九市而言,都不會構成太大的障礙;但是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再好的政策也不易落地,只會停留在字面上和口頭上,因為特區的管治特點和治理方式是法律治理,而非政策治理。前車之鑑,過往中央政府曾就粵港澳三地合作和“泛珠三角”(“大9+2”)地區合作出台過不少好政策和建議,但是它們在特區執行基本上不了了之,因為這些政策沒能夠完全在地化,沒有轉化成為白紙黑字的法律。
加強大灣區建設法律研究
在“一國、兩制、三法域”大背景之下建設大灣區本身就具有極大的挑戰性。相對而言,內地學者,特別是大灣區的學者比較而言已經走在前面了。就本人受邀參加演講或主持的學術活動而言,遠的有2018年6月在廣州由廣東財經大學舉辦的大灣區法律論壇,2019年9月廣東法學會港澳基本法學會舉辦的大灣區青年發展法律論壇,近的有2021年12月由中國人民大學舉辦的大灣區建設中的法治框架與制度創新學術研討會,這些論壇共同為深入研討大灣區建設中的各種法律問題做出了很好的鋪墊和重要貢獻。
在此背景下,今年1月21日,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在香港組織了第一次較大規模的法律研討會,匯集學者、法律專業人士和政府法律決策部門首長於一堂,暢所欲言。能夠邀請到中聯辦法律部門主管、港澳特區政府法律部門首長出席並發表具有政策導向性的演講,很有意義。研討會主題相對集中,專注於“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衝突、合作與規則銜接”,其下按照四個分主題展開,即:(i)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應對:現狀、問題與理論重建;(ii)粵港澳大灣區府際合作之規則銜接與創新;(iii)粵港澳大灣區司法與其他爭端解決機制及其創新;(iv)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業合作與對接及其他法律協作場景。從整體上看,既把握宏觀視野,突出制度與理論重點,又特別關注實踐中提出的實際問題。
竊以為,就大灣區建設法律合作而言,民間研究和官方政策研究相輔相成,使之相得益彰。大灣區建設需要更多學者和政策研究機構與民間智庫集思廣益,共同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獻計獻策,造福大灣區。
致謝
本書就是基於上述研討會發表的部分報告而來。受邀請的作者在會後對各自報告進行了全面修正和改編改寫,使其品質更加具有科學性、學術性,使其內容更加具有針對性和關聯性,使其形式上更加符合學術和出版規範。在此,本人首先要特別感謝文章作者們體現的專業精神,和他們的傾心合作和貢獻。同時,本人要藉此機會感謝全體與會者,包括致辭嘉賓、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主持人、報告人、出席者,對會議的熱情和大力支持,他們的出席就是會議成功的保障。與此同時,本人也要在此記錄對城大法律學院及辦公室行政人員的衷心感謝,他們提供的行政與設備支持使得會議得以有效率、無障礙進行。此外,本人感謝鄧凱博士慷慨應邀參加本書編輯工作,感謝研究助理胡洛菩小姐、馮柏林先生、何舒敏小姐提供的編輯支持服務。最後,本人衷心感謝粵港澳高校聯盟對會議和出版的全力支持。
這應該是本人第四次和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合作。本人很敬佩出版社負責人的出版視野和專業眼光。責任編輯蘇健偉先生瞭解市場需要,具有很強的組稿能力,工作中認真負責,既具專業精神,又有編輯能力,而且效率高,與作者溝通順暢。與他和他所代表的三聯書店合作是一個令人愉快的過程。當然,本人希望日後能與三聯書店多多合作,為了學術,為了知識,為了實踐。
是為序。
二○二二年四月初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獅子山下

試閱文字

導讀 : 導讀
朱國斌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馮柏林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助理

引言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標誌著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已經成為國家級發展戰略。這是粵港澳三地融合發展的歷史機遇。但粵港澳三地擁有的三種法律制度造成的法律衝突已經成為粵港澳大灣區深度融合的法治壁壘。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深度融合發展,中央及廣東省政府和港澳特區政府通過簽署行政協議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不斷推進三地法律規則銜接。一方面,通過粵港澳聯席會議制度化、常態化就合作事項協商共建,簽署《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加強內地與港澳的經濟貿易合作;另一方面,粵港澳三地在司法互助上也簽署了一系列互助協議,三地已經在民商事領域通過簽署《婚姻家庭判決互認安排》、《民商事裁判互認安排》等程序性安排逐步建構司法互助制度,在商事糾紛解決中通過簽署《仲裁保全安排》搭建跨境商事爭端解決框架。可以說,這些舉措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粵港澳三地的法治合作和規則銜接。
新時代下如何更有效地化解粵港澳三地的區際法律衝突、推進法律規則銜接,仍值得我們深入研究。首先,“一國兩制”是規則銜接的基本框架,規則銜接不是規則同化,規則銜接亦要客觀尊重港澳與內地的制度差異;其次,規則銜接的深入意味著不斷拓寬合作領域,目前的規則銜接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領域,未來能否進一步拓寬到刑事領域,需要理性審慎看待;最後,規則銜接也需要不斷探索多種銜接路徑,有些領域內地可以直接借鑑港澳成熟法律制度,有些領域可以充分利用經濟特區立法變通權進行規則變通,有些領域可以適用國際規則轉化為區際規則協調三地法律衝突,最終實現由中央立法出台粵港澳區域示範法,實現粵港澳大灣區法治深度融合創新。
本書圍繞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對粵港澳三地規則銜接提供了多元化的具體路徑和制度模式。

本書第一部分主要從政策層面解讀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
劉春華部長的《推進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探索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規則的“軟聯通”》一文闡釋了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的現狀及發展前景。該文指出,出台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等重大舉措是香港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應當倍加珍惜當前來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和有利時機。在粵港澳大灣區深度融合發展中,不僅要促進資金、物流、人才等“硬聯通”,更要注重規則體系的“軟聯通”。粵港澳三地這兩年在律師執業考試、司法調解規則、法律查明協助等方面取得了有效探索,未來,更應該發揮粵港澳三地法律資源的天然互補優勢,在法律專才資源、司法資源和仲裁調解資源等方面深化融合發展,助力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
鄭若驊司長的《加強區域法律合作與規則銜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文從司法協助、法律規則銜接、法律人才交流、仲裁和跨境調解五方面提出制度性建議。一是建設三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制度,簽署並出台落實具創新性、涵蓋不同範疇的三方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二是客觀認識三地區際法律衝突,積極協商制定統一適用於大灣區的最佳準則甚至是示範法規;三是做好大灣區的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培養,建立強大而全面的涉外法律人才庫;四是允許企業自由選擇任何法域的法律作為適用法律及任何法域的仲裁機構作為仲裁地;五是推動調解準則、標準一體化,促進大灣區調解員專業化,完善大灣區跨境調解機制。
劉德學局長的《以法治化方式推進制度創新》一文探討了法治價值與制度創新的有機貫通。大灣區的深度融合需要制度創新,而制度創新要通過法治化的方式,法治協同與規則銜接需要立法授權,是推動大灣區法治創新的先決條件。大灣區三法域的特殊性,既對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提出了挑戰,同時也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比較法資源優勢,應當發揮不同制度的比較優勢,堅守“一國”原則,發揮“兩制”之利。
黃進教授的《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衝突、合作與規則銜接的原則》一文從原則性角度分析了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的現實問題及對策。作者指出,要正確識別國際形勢複雜多變、國內改革開放發展穩定的變局,在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合作與規則銜接中積極、主動、有效地應變。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有機地結合起來,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尋求法治合作與規則銜接,要正確認識理清“一國兩制”下的粵港澳區際法律衝突、區際法律關係,“一國”的法律關係的處理是需要中央考慮的事情,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衝突、合作與規則銜接實際上是涉及“兩制”的法律關係。在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衝突、合作與規則銜接中,商事領域是重要突破口,要通過示範法、國際條約轉化成區際規則、制定大灣區適用的共同規則、共同的商事法院等方式建立商事爭議解決機構。

第二部分從法理角度探討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的法制應對和具體進路。
董皞教授和張強博士合著的《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制度供給》一文分析了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制度供給。“一國兩制”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最大實際,這決定了在新時代的背景下,法律制度供給的任務是保持港澳特殊法律制度的情形下,創新機制體制,暢通合作方式。法律的生產成本決定了大灣區法律制度供給需要多元複合型構成。從供給路徑而言,其包括了港澳流向內地、內地流向港澳的單向流動型路徑與經濟行政主體合作、非政府機構示範的雙向合作型路徑。供給的內容在於保障港澳居民的權利與義務、提高內地要素流動的積極性、經濟行政主體的平等協商以及非政府組織示範法的運用。最終透過法律制度的供給形成聯繫緊密的粵港澳大灣區共同體。
鄒平學教授的《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合作和規則銜接的制約條件、路徑選擇和可能模式》一文分析了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的現實困境以及可供選擇的具體路徑。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合作和規則銜接面臨著三地觀念不同、制度差異、法律衝突、頂層設計滯後、銜接成本高、銜接難度大等制約條件。但法律制度的差異從來不是合作和融合的根本性障礙,實現規則銜接也並非只能通過法律融合或法律同化,而是在對制度差異保持足夠尊重的同時,提出符合實際的銜接措施,遵循不同規則在不同領域的互通、貫通、變通、融通、接通的路徑,採取趨同、轉換、嫁接、疊加、再造等多樣化銜接模式,以創新思維打破傳統的規則限制和制度邊界。
邱佛梅研究員的《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的協同困境與路徑》從協同法治理念分析了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協同建設面臨的現實困境和解決方式。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協同建設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協同理論導入複雜多元的粵港澳大灣區法治系統,有助於化解大灣區多樣性和差異性法治問題。目前,大灣區法治建設存在法治實踐衝突、立法權限不一、法治認同差異、法治水平分層、權責劃分不清、行政協調不暢、創新動力不足、公眾參與不足、市場自律不足和糾紛解決不力等十大協同困境。為此,應強化“協同法治”新理念,以文化融合為突破視角,凝聚法治共識,縮小法治認同差異,建法治協同機制,推進粵港澳規則銜接,構建大灣區法治框架並定期評價法治指數,提高公眾法治實踐參與度,打造新時代粵港澳大灣區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協同治理格局。
馮澤華研究員的《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的示範法進路》一文探討了區域示範法在大灣區規則銜接中的重要作用及實施路徑。“差序格局”式法治環境和“貌合神離”式法治互信是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的顯著特徵。而實現規則銜接有助於凝聚法治共識,增強法治互信,進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協同。基於此,有必要將規則銜接置於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的中心地位。與具有宏觀性的區域行政協議相比,區域示範法充分保障區域合作主體的意思自治和發揮社會參與的治理功能,最大程度強化規則銜接的微觀性指引,並確保規則銜接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從“合作法治”走向“協同法治”的適宜路徑。應通過公眾參與機制、先行先試機制和轉化對接機制等遞進式的立法程序,建立區域示範法,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的常態化機制。
方舟總監的《拓展未來粵港澳法律合作的想象空間》一文探討建立港澳兩地法律制度銜接與規則對接試驗區的構想。粵港澳大灣區具有“兩種制度、三個關稅區、三種貨幣和三套法律體系”的特點,三地在要素跨境流通和規則銜接上仍面臨困難。內地與香港在過去二十年中,採用頂層設計與基層規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CEPA等文件在政策制定上推出了一套組合拳,其發展始末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以授予“國民待遇”為核心的傳統CEPA模式,二是以“規則銜接”為重點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三是面向未來的“兩制融合”模式。文章在梳理不同階段粵港澳法律合作的特點和不足的基礎上,提出借鑑橫琴新區模式,在深圳“海洋新城”選址,設立兩地法律制度銜接與規則對接的試驗區。
鄧凱研究員的《粵港澳跨境治理中的數據法治與大灣區數字秩序—以健康碼互認作為分析視角》一文以健康碼互認具體分析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數字治理的法治模式。疫情之下,透過健康碼互認實現粵港兩地跨境復關備受關切。在政治和政策等因素之外,健康碼自身的法理正當性需置於緊急法治和應急行政的語境下作出嚴謹推導。這不僅包括概括性數據規則應服從於常態數據法治的例外性以及對例外性的限制的動態平衡,也涵蓋健康碼互認所涉及的自願實名、個人數據跨境、個人數據刪除及可攜等關鍵技術場景在現有規範法框架下的演繹適用。健康碼互認預示粵港澳大灣區將以某種一體化的數字形態予以呈現,信息流、數據要素、技術架構等藉由一套可預測的數字規則形塑為新型共識邏輯,文章就此也提出大灣區數字法治秩序的構想與若干主張。

第三部分主要聚焦於粵港澳大灣區司法協同和爭端解決機制的建構。
趙亮副教授的《不方便法院(非便利公堂)原則—內地和香港法院的理論與實踐》從比較法視角探討了不方便法院原則在內地和香港法院的理論發展和實踐運作。不方便法院原則,是國際私法中重要的法律規則。根據該原則,當被告主張有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更適合審理該案,並要求中止本法院程序時,該法院可以根據“所有當事人的利益”和“公平正義”原則,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決定是否中止法庭程序。該原則起源於蘇格蘭法律,後被英格蘭法律接受,成為英國法院管轄制度中的重要原則。香港法院接受並適用英國不方便法院原則。中國內地法院早期並無此原則的適用。隨著香港當事人在內地法院提出適用該原則的請求,內地法院開始適用該原則,並且一定程度上駁回當事人在內地法院的起訴,告知當事人到香港法院進行訴訟,從而避免了兩地法院管轄方面潛在的衝突。然而,儘管內地法院也採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則,但該原則在內容上和香港的原則大相徑庭。文章對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地不方便法院原則的理論和實踐予以分析,試圖提出解決機制,減少粵港澳大灣區在法院管轄方面的法律規則衝突。
程葉法官和朱國斌教授合著的《論粵港澳大灣區續造型訴訟程序的規範化與制度化—以前海法院經驗為例》一文以實證研究方法闡釋了續造型訴訟程序在前海法院的實踐應用及制度建議。粵港澳大灣區三法域發展呈進一步融通趨勢,深圳前海作為灣區制度發展的引擎,意在構建適應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律服務體系,其司法機制的運行亦應適應進一步開放的法律服務業,達至建立續造型訴訟機制。“港資港法”的制度安排、“大灣區律師”在灣區內執業的試點均標誌著前海法律服務業的進一步開放和拓展,這將對續造型訴訟程序提出規範化及制度化的長遠要求。針對訴訟程序續造過程中產生的司法法律淵源的邊界問題、續造型訴訟機制的合法性問題以及衝突法查明等規範化問題,該文從法治的角度提出建立具有灣區一體化特徵的訴訟機制、建立規範化的“1+3”庭審模式、訴辯對抗機制和可流通性裁判機制等觀察意見。
郭天武教授和呂嘉淇博士合著的《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制度完善問題研究》一文分析了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制度的發展現狀、存在問題及完善對策。近年來仲裁以其合意性、保密性、便捷性強等顯著優勢,成為粵港澳大灣區民商事糾紛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並隨著大灣區內合作深化,仲裁程序的適用越發廣泛。然而,過度強調仲裁的合意性、保密性、便捷性,可能衍生出仲裁權力濫用、行業保護等仲裁問題,損害公眾利益和仲裁公信力,影響粵港澳大灣區內仲裁的承認與執行。為推動仲裁制度完善,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可從打破仲裁行業保護、規範仲裁員選任、加強仲裁員監管和完善臨時仲裁四方面完善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規範。
柯靜嘉博士的《論粵港澳大灣區共建“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的機制創新》一文聚焦於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事爭端多元解決制度創新的具體措施。粵港澳三地聯動共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對粵港澳全面合作發展平台建設的政策要求,也是三地攜手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形成“一帶一路”重要支撐區以及推進具有中國特色和東方智慧的國際商事爭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創新。雖然中國已建成“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BNRMC)、前海“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訴調對接中心、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香港國際仲裁院(HKIAC)、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等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構,但仍未整合形成創新、開放、包容、多元,集調解前置、仲裁和訴訟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而新加坡麥克斯韋多元糾紛解決中心以及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糾紛解決機制的設計思路和管理模式為三地共建“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內容、適用範圍、機構、程序規則和解紛方式對接協調的最優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鑑。同時,《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的生效標誌著全球商事糾紛解決方式的新格局,三地應抓住戰略機遇,在大灣區中先行先試建立其配套機制,完善國際商事調解平台和制度建設。創新點需落實在調解協議的執行、與仲裁的結合、訴調對接平台,以及國際商事調解體制機制構建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中。
林郁馨副教授和蕭善允博士合著的《粵港澳大灣區的證券跨境監管機制—以“深港通”投資者的維權之路為例》一文分析了兩地證券跨境監管的制度差異、證券跨境糾紛解決路徑的困境以及提出了證券跨境監管建設的政策建議。近年來,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進一步促進了三地之間的合作與交流。資本市場也在不斷探索各項互聯互通機制,並於2016年12月5日開通了連接深圳交易所與香港交易所的跨境投資平台—“深港通”。但由於法律體系和證券監管制度的差異,三地尚未形成一個成熟的證券跨境監管機制,這給跨境投資者的維權帶來了一定的阻礙。該文首先以內地與香港為視角,從監管法規、區際監管合作與區際司法協作的角度梳理目前兩地證券跨境監管的框架。其次,以“深港通”機制下港股通投資者的維權之路為例,探索當香港上市公司從事市場失當行為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時,內地投資者如何利用投訴、仲裁或證券訴訟等維權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並分析此三類證券跨境糾紛解決路徑的特點與困境。最後,提出完善粵港澳大灣區證券跨境監管建設的政策建議,以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的資本市場的發展與繁榮,推動跨境證券市場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並深化對跨境投資者保護的法治建設。
何天翔助理教授的《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框架芻議》一文搭建了粵港澳大灣區在知識產權領域進行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的合作框架。《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為大灣區的知識產權合作提供了巨大的政策空間,指明了方向。粵港澳三地依托《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在過去的十九年間所進行的相關嘗試,為進一步深化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本章從建立知識產權申請協作機制、執法統一機制、糾紛多元化處理、知識產權人才、信息的自由流動機制這四個方面入手進行分析,探討了各個部分所面臨的體系上的挑戰以及破解之道。文章指出,在不破壞“一國兩制”下港澳特區的獨特優勢,不違反《基本法》,又能增進三地自身發展創新能力的前提下,深度融入祖國發展大局,開拓大灣區發展合作新經驗和新模式,是所有大灣區城市的必然選擇。
唐犀副教授與吳藝律師的《粵港澳地區跨境商標權利保護及互認機制研究—以“惡意註冊”為基礎對突破商標權地域性壁壘的評析》一文分析了粵港澳三地對於商標登記註冊以及商標保護的現狀,並提出對於粵港澳三地知識產權互認機制的構想。粵港澳地區儘管地理位置鄰近,有緊密的政治、經濟、文化合作,但屬不同制度與法域,亦有不同的商標註冊制度,從而導致商標搶註者在三地大量出現。商標搶註者大多將買賣商標作為投資方式,賺取商標轉讓費與註冊費之間的差額利潤。在本文中,筆者將通過闡述惡意註冊商標的現狀,粵港澳三地對於商標登記註冊以及商標保護的現狀,結合現有的粵港澳三地司法互助基本框架,提出對於粵港澳三地知識產權互認機制的構想,以期對於粵港澳之間的法域、地域性知識產權認可和保護機制的眾多壁壘進行突破。尤其是中國商標局在2019年修訂並施行新的商標法,增加了對惡意註冊商標行為的打擊力度。鑑於商標權利取得和保護的地域性限制,中國的商標法保護的對象雖然仍是中國的商標,但商標局在適用新商標法對關於惡意註冊商標案件進行審查和審理時,已逐步傾向於在一定程度上考量與中國有密切往來關係區域的在先商標的知名度。這種新的傾向值得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區域跨境商標權的保護機制中進行深入探討。

第四部分則聚焦於法律服務業與人才流動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與制度對接。
鄧世豹教授等合著的《深化“大灣區律師”制度改革,打造大灣區涉外法律人才高地》一文分析了“大灣區律師”制度的實施現狀和優化路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推進涉外法治急需一大批高端涉外法律人才,當前乃至相當一段時期內,內地高端涉外法律人才的數量和質量遠遠不能滿足國家建設發展的需要。香港作為亞洲法律服務中心,打造全球法律服務中心,集聚一大批涉外法律人才。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國家允許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從而可以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試點“大灣區律師”制度。建議爭取中央進一步授權廣東深化改革,依托“大灣區律師”制度,拓展“大灣區律師”的功能,逐步放寬報名資格條件,完善考試科目和內容,吸納國內外法律專業留學人員以律師身份在內地執業,開展涉外法律服務,建設大灣區涉外法律人才高地,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雙教育+雙牌照”的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建設培養模式,推進涉外法治建設。
李銘銳研究員的《從中國委托公証人制度的實踐看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合作的未來》一文,從比較法視角探討粵港澳大灣區公証制度法律服務合作的問題和前景。作者指出,公証制度是中國的預防性司法制度,也是社會糾紛多元化解決的基礎性司法資源。香港作為國際貿易和金融中心,香港的公証人是連接香港與內地以及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重要紐帶。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為靈活處理不同法域之間法律事務,中國委托公証人制度應運而生並有效銜接了內地與港澳法律制度,對內地與港澳民商事交往起到了重要的橋樑紐帶作用。隨著兩地社會的融合發展,國家接連出台多項對港法律服務業的利好政策,香港法律服務得以孕育更大的市場機遇。本文從世界各地幾個主要公証制度切入,著重介紹中國委托公証人制度並以此為視角,思考粵港澳大灣區在後疫情時代中積極開展法律服務合作的問題和前景,以期為推進大灣區法治建設作出探索和貢獻。
馮柏林的《粵澳橫琴深度合作區人才要素流動中“立法變通權”的運用》一文分析了珠海市運用立法變通權促進粵澳橫琴深度合作區人才要素跨境流動的必要性、合理性與合法性,認為充分利用立法變通權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進而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深度融合和協調發展。文章指出,人才要素跨境自由流動是粵澳橫琴深度合作區成為粵港澳大灣區深度融合和協同發展“試驗田”的必然要求。珠海市運用經濟特區立法變通權為粵澳橫琴深度合作區進行建築和旅遊專業領域執業資格認可的專門性立法。粵港澳三地在執業資格上獨立的登記制度、缺乏規則銜接等制度壁壘必然要求運用立法變通權,中央立法的不適格和地方立法的權限障礙使得運用立法變通權成為最優路徑;兩部法規遵循《授權決定》和《立法法》中對實際需求、法律限制、程序規定和效力範圍的具體規定,具備合法性基礎。未來經濟特區應當運用立法變通權擴大執業資格認可範圍,但要注意規範行使權力。

本書最後收錄胡泰閣、鄧凱與朱國斌合作整理的文獻綜述《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的法治之維》,是對本書研究的有益補充。文章對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衝突現狀、法律協調空間和法律服務業發展等方面進行了綜述。作者指出,法治意義上的粵港澳大灣區以法律衝突作為最顯著外觀,亦可謂之阻礙大灣區融合發展的最主要法律困境。解決法律衝突目前有四種具體路徑:衝突法模式、區域示範法模式、內地方面直接適用港澳法律和爭議解決的組織機構模式,而無論是憲法還是港澳基本法都面臨著法律銜接的現實困境,解決的辦法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訂立大灣區綱領法。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聚焦大灣區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問題,試圖給予更系統的理論觀察和更務實的實踐總結。本書作者包括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以及在大灣區一線執業的律師和法官,這使得本書既有權威解讀,又有理論構想,也能充分反映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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