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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憲法.人權

作者 台灣憲法學會/ 編
出版社 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商品描述 國家.憲法.人權:▍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名譽教授許慶雄先生七秩古稀華誕,台灣憲法學會邀集憲法學者以「獨立‧憲法‧聯合國」為主軸,為台灣憲法議題為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名譽教授許慶雄先生七秩古稀華誕,台灣憲法學會邀集憲法學者以「獨立‧憲法‧聯合國」為主軸,為台灣憲法議題為文集結為冊,以為紀念專書。本書以獨立建國與制定新憲法的角度,集中探討台灣面臨的核心問題及策略。內容包括了兒童權利機制、原住民族自決權、死刑合憲性、裁判書裡的「轉型正義」、中菲南海仲裁案、宗教信仰自由、日本對南海爭議的立場、立憲主義國家學問自由保障、國際法「人性化」的發展趨勢、日本權力分立問題、從民主轉型到能源轉型、婦女參政保障名額合憲性、修憲程序及公民參與、政策實施過程的全球化與公法理論。對法學、政治學、國家發展、國際關係諸多議題均作深刻探討,是瞭解台灣建立新國家與制定新憲法的重要專書。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台灣憲法學會/編【序文作者】李永熾(臺灣大學歷史系退休教授)廖宜恩(中興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授、台灣憲法學會秘書長)許慶雄(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專文作者】江世雄(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專任副教授)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李仁淼(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孝悌(輔仁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高雄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李明峻(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發長)周宗憲(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法政組副教授兼日本研究中心主任)林彥宏(國立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施正鋒(東華大學民族事務暨發展學系教授)胡慶山(台灣憲法學會理事兼財務長;淡江大學國際研究學院日本政經研究所專任教授兼日本研究中心主任)曾建元(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凱達格蘭基金會新台灣國策智庫諮詢委員兼兩岸關係組召集人)鄭明政(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專任助理教授;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博士)廖福特(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蔡育岱(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教授)羅承宗(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依姓氏筆畫排列)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堅持理念又能行動──我所認識的許慶雄教授/李永熾以建國制憲為志業的學者──賀許慶雄教授七秩華誕/廖宜恩許慶雄教授致謝文作者介紹【設立兒童權利機制──國際準則、比較經驗、台灣展望/廖福特】壹、規範與意見貳、兒童權利機制之設立模式參、台灣展望肆、結語附錄:國家人權機構及兒童權利機制之類型模式【原住民族的自決權/施正鋒】壹、民族自決權的發展貳、國際規約中的民族自決條款參、理論上的爭議肆、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伍、原住「民族」的定義陸、原住民族自決權的內容柒、內部自決的侷限與新解附錄1:聯合國有關原住民族權利的機構附錄2:Martinez Cobo的原住民族定義附錄3:「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有關於自治權的條文參考文獻【死刑合憲性與憲法通識課程/周宗憲】摘要壹、前言貳、死刑合憲性與憲法通識課程參、死刑的合憲性探討肆、結論【裁判書裡的「轉型正義」──整理與分析研究/羅承宗】壹、問題背景貳、法院相關判決整理參、本文分析與若干商榷之處肆、結語【論中菲南海仲裁案──日本的觀點/江世雄】壹、前言貳、日本與南海之關係參、仲裁判決內容概要肆、有關南海仲裁案之日本立場分析伍、結語【宗教信仰自由與因組織犯罪而解散宗教法人──評介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1996年1月30日裁定/李仁淼】壹、事實概要貳、判旨參、問題檢討肆、結語【日本對南海爭議的立場──以政府發言為中心/李明峻】壹、前言貳、日本與南海諸島的淵源參、南海仲裁案經緯肆、南海仲裁案判決後的日本政府發言伍、結語──日本對南海的戰略考量【立憲主義國家學問自由保障──以日本國憲法為主之檢討/胡慶山】壹、前言貳、歐美各先進立憲主義國家的學問自由保障參、日本國憲法的學問自由保障肆、代結語【國際法「人性化」的發展趨勢?以《集束彈藥公約》的簽署為例探討/蔡育岱】摘要壹、前言貳、國際法人性化的解釋參、國際法人性化的實踐探討肆、案例分析:《集束彈藥公約》的簽署伍、結語【日本權力分立問題之序說/鄭明政】壹、前言貳、組織靜態面的權力分立問題參、法律動態面的權力分立問題肆、結語【從民主轉型到能源轉型──從台灣的民主啟蒙及深化看核能發電的終結及後核能時代的關鍵議題/辛年豐】摘要壹、前言貳、台灣核能發電的現況與廢核的進程參、廢除核電與台灣政治民主化的相輔相成肆、以核能終結作為民主深化的契機伍、結語【從正義二原則論婦女參政保障名額合憲性/李孝悌】壹、前言──研究動機貳、羅爾斯正義論理論背景與基礎參、正義二原則肆、正義論之修正伍、以正義二原則檢驗優惠性差別待遇陸、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未來─代結論【修憲程序及公民參與/曾建元】摘要壹、前言貳、中華民國修憲史上的公民參與參、太陽花的憲改主張肆、公民參與修憲機制之設計伍、與孫中山理論的對話陸、結語參考文獻【政策實施過程的全球化與公法理論──以日本為例/林彥宏】摘要壹、政策實施過程的全球化現狀貳、全球化政策實現過程中類型的分析參、政策實現過程的全球化與公法學的將來肆、結論

商品規格

書名 / 國家.憲法.人權
作者 / 台灣憲法學會 編
簡介 / 國家.憲法.人權:▍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名譽教授許慶雄先生七秩古稀華誕,台灣憲法學會邀集憲法學者以「獨立‧憲法‧聯合國」為主軸,為台灣憲法議題為
出版社 / 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ISBN13 / 9789863265450
ISBN10 / 9863265454
EAN / 9789863265450
誠品26碼 / 2681592978007
頁數 / 308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16X23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設立兒童權利機制──國際準則、比較經驗、台灣展望】

廖福特(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兒童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期待各國設立獨立之國內監督機制,同時形成國際與國內監督機制之連結與合作。本文關注設立兒童權利機制之國際準則、比較經驗、台灣展望。本文第壹部分討論國際及台灣之相關規範及審查意見;第貳部分分析各國設立兒童權利機制之不同模式;第參部分論述在台灣設立兒童權利機制之展望;本文於第肆部分做總結。

  壹、規範與意見

  一、國際規範與意見
  (一)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
  其實聯合國有關兒童權利之文件,相當早即提倡兒童獨立權利機制。例如聯合國早在1990年通過Guidelines for the Preven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Riyadh Guidelines)時即提到,各國應該考慮設立監察使或類似獨立機制,以確保少年之權利及利益,同時此監察使或類似獨立機制可以做為監督實踐Riyadh Guidelines及其他國際相關文件之機制。此想法與各個條約監督機制不同的是,其將「監察使或類似獨立機制」此理念帶入兒童權利保障之途徑中,而且所稱之「監察使或類似獨立機制」可能是與國家人權機構不同之機制。
  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其於1990年9月2日生效,因而有「兒童權利委員會」之設立,不過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時只建立國家報告(state report)制度。聯合國也於2011年12月19日通過《關於設定申訴程序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a communications procedure),此議定書於2014年4月生效,其建立國家訴訟(inter-State communication)、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munication)、調查程序(inquiry procedure)等制度。
  《兒童權利公約》一方面設立「兒童權利委員會」作為監督公約之機制,然而《兒童權利公約》並沒有直接提及國家人權機構或是兒童獨立權利機制,雖然《兒童權利公約》第4條要求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但是其中並未具體提到締約國必須設立兒童權利機制作為國內實踐公約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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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南海爭議的立場──以政府發言為中心】

李明峻(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發長)

  壹、前言

  南海諸島或南海群島是指南海南北約1800公里、東西約900多公里範圍內諸多群島、沙洲、礁、暗沙和淺灘的總稱,北起北衛灘、西起萬安灘、南至曾母暗沙、東止黃岩島(另一說為海馬灘)。自北至南,大致可以分為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四大群島,但通常不包含同樣位於南海海域內的阿南巴斯群島與納土納群島,以及亞洲大陸的沿岸島嶼等(如海南島、香港島、新加坡島等)。從中東經馬六甲海峽入南海、再北上東海到日本的航路,是日本石油與貨品入口的主要海運路線,日本曾將其稱為「生命線」。因此,日本對西太平洋與南太平洋歷來有戰略性的高度重視。
  在菲律賓共和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中國海(菲律賓稱西菲律賓海)中菲爭議海域基於「九段線」的海洋權益主張,以及近年的海洋執法和島礁開發活動已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為由,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出仲裁案後,日本一直非常關注本案。雖然中國於2013年2月19日正式拒絕參與仲裁案,並聲稱仲裁庭對此案無管轄權,並於2014年12月7日發表立場文件,闡釋在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上的立場,但仲裁庭仍於2015年10月29日正式裁定對此案菲律賓提出的7項訴求擁有管轄權。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公布仲裁結果,幾乎全部支持菲律賓在此案相關問題上的訴求後,中國表明其「不承認亦不遵守」的立場,認為南海問題提交仲裁庭實屬違反國際法。
  對此,日本雖非本案當事國,但一再呼籲「當事國應遵守仲裁結果」,岸田文雄外相甚至表示,該結果是「以法律約束紛爭當事國。」
  特別是2016年10月21日,菲律賓杜特蒂總統訪問北京,中菲雙方就南海問題達成「擱置爭議」的共識後,日本政府認為此舉「很可能會造成對國際司法裁決的輕視」,日方也擬呼籲菲律賓「尊重仲裁法院的裁決」。同日,日本官房長官菅義偉在記者會上強調,「南海問題是國際社會共同關心的議題,為了確保南海和平,希望能與菲律賓在內的國家展開合作。」
  日本不是南海領域的聲索國,也不是南海仲裁案的當事國,但自菲律賓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出仲裁案後,日本一直非常關注本案,甚至一再呼籲中菲兩國「尊重仲裁法院的裁決」。本文透過日本對南海仲裁案發展的政府發言,探討日本對南海仲裁案的態度,並分析日本在南海問題上的國家利益與政策。

  貳、日本與南海諸島的淵源

  日本對南海諸島的開發經營,可以追溯自19世紀末期。1895年的甲午戰爭讓日本取代中國成為亞洲第一大海軍國;1902年日本與英國簽訂日英同盟,日本海軍成為英國海軍在亞洲的代理人;1905年的日俄戰爭中,日本聯合艦隊殲滅俄國波羅的海艦隊與太平洋艦隊,日本晉升為世界級的海軍國,其後更發展為僅次於英、美的第三大海軍國。1910年代,日本開始進入南進的發展時期。此時期日本透過歐美各國的空窗期,在東亞獨占軍事地位,也高度擴展經濟,日本帝國在中國、滿州、蒙古、南洋等地快速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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