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與司法救濟
作者 | 倪貴榮/ 王郁霖/ 王詩惠/ 張璦翔/ 林昱梅/ 陳在方/ 許恒達/ 徐育安/ 李東穎/ 張愷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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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食品安全與司法救濟:維護食品安全除需仰賴上市前風險評估及標準設定,生產過程與後市場監管外,司法審查與救濟仍是維護及平衡食品業者和消費者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本專書 |
作者 | 倪貴榮/ 王郁霖/ 王詩惠/ 張璦翔/ 林昱梅/ 陳在方/ 許恒達/ 徐育安/ 李東穎/ 張愷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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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食品安全與司法救濟:維護食品安全除需仰賴上市前風險評估及標準設定,生產過程與後市場監管外,司法審查與救濟仍是維護及平衡食品業者和消費者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本專書 |
內容簡介 維護食品安全除需仰賴上市前風險評估及標準設定,生產過程與後市場監管外,司法審查與救濟仍是維護及平衡食品業者和消費者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本專書以國際規範、行政管制、侵權與刑法各專業為基底,進行跨領域研究,兼顧理論與實務面向,就食品業不當行為之司法審斷與食品行政管制救濟(主要關注於管制者所參考之風險評估科學證據如何受司法審查及其限制),提供更系統性及類型細緻化的分析和討論。除法釋義及批評實務見解外,本專書的特色是關注我國法制建構,以國際經驗比較為出發,檢視我國立法與法制之不足,提出完備裁罰或行政管制要件和工具的體系建議及改革方向,期使法制及實務運作更為健全。
作者介紹 倪貴榮(主編)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暨科技法律學院TPP與跨國經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代理院長、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專長為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環境法、生物科技法和食品法。近年研究領域包含貿易自由規則與環境、健康等公共政策的調和,食品安全管制與風險分析法制化等。主要專書著作包括:《食品安全與國際貿易──貿易自由化與健康風險治理之平衡》,台北:元照,2016年11月。主編英文專書論文: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Routledge, 2014).倪貴榮.王郁霖.王詩惠.張璦翔.林昱梅.陳在方.許恒達.徐育安.李東穎.張愷致王郁霖 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曾擔任《2016年亞太經濟企業社會責任年會》報告人,並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智慧財產法院實習。主要著作包括:《智慧聯網時代下數位監聽與第三方保密義務之衝突──以包裹式授權契約為中心》,月旦刑事法評論,第10期(2018)、《論食品輸入政策中風險評估之程序建構與審查必要:以嚴格檢視原則之脈絡為例》,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4期(2018)等。王詩惠 臺灣大學法律學士、經濟學學士。應屆通過律師考試。現就讀於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曾參加VIS國際商務仲裁比賽,並於新竹理律律師事務所實習。張璦翔 政治大學法律學士。應屆通過律師考試。現就讀於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曾參加VIS國際商務仲裁比賽,並曾於國泰人壽法務室、台積電法務實習。林昱梅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曾任律師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專長為行政法、食品安全法及智慧財產權法。近年研究領域為食品安全法、風險分析及食品可追溯性,主要論文為「論食品安全管理法制中之預防原則:以歐盟與臺灣為中心」(收錄於臺大法學論叢44卷特刊)及「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限制食品業者基本權利之正當性探討──德國司法實務之觀察」(收錄於《2015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食品安全的法律對策與法治實踐》,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專書)。陳在方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法學院法學博士。現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暨科技法律學院企業法律中心主任。曾任律師、美國Wisconsin Alumni Research Foundation法務長助理(legal intern)、荷蘭馬斯垂克大學(University of Maastricht)法學院智慧財產權法碩士班講座(短期授課)、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諮詢顧問。專長為國際經濟法、國際商務仲裁、國際投資法和專利法。許恒達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委員,曾於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擔任訪問學人。研究領域為刑法、刑事政策與刑法史,著有百餘篇中文及外文刑事法學論文,包括過失犯、正當防衛、洗錢罪、貪污罪等主題。徐育安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現為臺北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臺北大學亞洲暨泛太平洋地區研究中心主任、臺灣高等法院具有參考價值裁判遴選委員、國教院法律譯詞刑法組召集人。英國劍橋大學法學院及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外國和國際刑法研究所訪問學者。曾任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秘書、東吳大學助理教授、副教授、考試院司法官、律師等考試命題暨閱卷委員、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理事、監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法學講座雜誌刑事實體法主編、東吳大學學生申訴委員會召集人。李東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現為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曾任司法院大法官助理、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目前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行政法、經濟行政法。張愷致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東海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助理教授、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諮詢學者、國教院法律譯詞國際法組委員。曾獲教育部國際經貿法學門公費留學獎學金,外交部學術外交駐點補助研究,以及美國紐約大學國際法暨人權法獎學金,曾於美國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中心擔任研究員及訪問學者。專長為國際公法、國際經貿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律問題,近年研究領域包含區域整合及自由貿易協定、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國際投資法等。
產品目錄 主編序 /倪貴榮 作者簡介 ☆第一章 科學證據與司法審查──必要、限制與實踐 /倪貴榮、王郁霖、王詩惠、張璦翔/1 ☆第二章 食品風險評估在德國之司法實踐/林昱梅/61 ☆第三章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SPS協定措施之審查基準/陳在方/119 ☆第四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事責任之檢討──以強冠劣油案為中心/許恒達/149 ☆第五章 傳統刑法理論與現代風險社會──以我國食安法爭議為核心/徐育安/207 ☆第六章 認證與驗證制度在行政法體系中之功能與地位──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例/李東穎/277 ☆第七章 「天然」標示的管理和規範──以美國法發展為借鏡/張愷致/309
書名 / | 食品安全與司法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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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倪貴榮 王郁霖 王詩惠 張璦翔 林昱梅 陳在方 許恒達 徐育安 李東穎 張愷致 |
簡介 / | 食品安全與司法救濟:維護食品安全除需仰賴上市前風險評估及標準設定,生產過程與後市場監管外,司法審查與救濟仍是維護及平衡食品業者和消費者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本專書 |
出版社 /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575112530 |
ISBN10 / | 9575112539 |
EAN / | 9789575112530 |
誠品26碼 / | 2681852941000 |
頁數 / | 392 |
開數 / | 25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H:精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級別 / | N:無 |
最佳賣點 : 除法釋義及批評實務見解外,本專書的特色是關注我國法制建構,以國際經驗比較為出發,檢視我國立法與法制之不足,提出完備裁罰或行政管制要件和工具的體系建議及改革方向,期使法制及實務運作更為健全。
自序 : 主編序
台灣近年發生的美牛、塑化劑、毒澱粉、混油到最近劣質油及日本核食進口等食安風暴及爭議,對我國食安治理與管制帶來嚴峻的挑戰,卻也提供轉化和進步的契機。多次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強化的行政管制措施,是否能真能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品質及國民健康,仍有進一步檢驗的必要。依該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此修訂雖納入先進國家的管理思維,特別在市場失靈、業者自律失效時,要求主管機關強化食安管理的力道,以滿足民眾提高保護水平的期待;惟食品供應牽涉許多專業與科技面向,如何在尊重科學專業、產業特性與現代食品民主治理所強調的審議民主、資訊透明公開和有效參與間獲致平衡,有必要深入研討;社會需要藉由跨領域之法律與政策的研究分析,澄清和闡述基本理念,檢視和比較實施經驗,共同研議符合國際趨勢與在地需求的食品法律與政策。
自2015年起,交大開始舉辦「食品法律與政策研討會暨跨領域論壇」,邀請食品科學家、產業界、政策制定者和法律專家,發表演講和論文;報名參加人數超過兩百人次,是國內食安法律相關研討會參加人數最多的活動;透過辦理食品法制跨科際座談及學術研討,提出處理當今食品重要議題之研究成果,將相關資訊開放於社會大眾。此跨領域溝通與交流平台的建立,匯集產官學民的專業意見,凝聚及促進各界之共識,共同引領食安治理的進步。在學術上,此平台做為革新食安法制理論與實務重要的推動場域。
維護食品安全除需仰賴上市前風險評估及標準設定、生產過程與後市場監管外,司法審查與救濟仍是確保管制手段是否符合立法授權,合理與必要,以及維護與平衡食品業者和消費者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2018研討會主題為「食品安全與司法救濟」,探討於現行食品管理法規下,裁罰業者不法行為之妥適與否?及相關救濟管道是否充分?而先進國家經由對行政機關的司法審查,以確定其管制界線,亦值借鏡。
本研討安排「科學風險評估與司法審查」、「食品安全與刑事裁罰」、「食品安全、國際合作與貿易規則」和「食品管理措施與挑戰」等場次的論文發表及與談。邀請各專家擔任主講人,以自身專業及工作經驗出發,共同思考法制的革新。食品生產及製程之不法型態所侵害法益的層面和相關管制法律甚多,除食品法及刑法外、尚有公平法、商標法和消保法等。以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法而論,如近年的油品事件,廠商以品質較差的原料或成分混入市場販售,在檢察官無法有效舉證對人體有害,或尚難構成所謂的危險犯時,在現行法欠缺適當的規範下,許多只能適用詐欺罪處斷,此與社會期待似乎有違,但過度擴張攙假 之刑罰化,亦有可議之處。鑑於近年食品攙假等之裁罰 是否允當,引起民眾及媒體關切,於研討會中特別舉行 一場論壇,邀請司法界、公部門和學者等,由羅昌發 大法官主持,檢討現行食安法實務發展的缺失或立法工具 不足之處。
本專書主要呈現近期食品法律與政策的研究成果。收錄於專書的論文皆經雙向匿名審查,以國際規範、行政法、侵權法與刑法等專業為基底,進行跨領域研究,兼顧理論與實務面向,就食品業不當行為之司法審斷與食品行政管制救濟(主要關注於管制者所參考之風險評估科學證據如何受司法審查及其限制),提供更系統性及類型細緻化的分析和討論。除法釋義及批評實務見解外,本專書的特色是關注我國法制建構,以國際經驗比較為出發,檢視我國立法與管制之不足,提出完備裁罰或管制要件和工具的體系建議及改革方向,期使法制及實務運作更為健全。
本專書內容架構分為三大面向:
第一是探討司法審查科學證據與風險評估的實踐與界限。
倪貴榮教授及其研究團隊在第一章由國際與比較法的視角,探討科學證據受司法審查的必要、限制與實踐。科學證據為基礎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已是國際趨勢,然而科學意見的專業性及可信度仍存在被檢驗的必要,以維持決策的正當性,因而引起可否由司法機關直接審理該科學證據的爭議。論文指出國際與歐美等區域及國內實踐呈現出不同的脈絡。世界貿易組織(WTO)SPS協定將遵守科學原則為會員主要義務,在訴訟事實調查階段,傾向直接審查系爭科學證據是否具權威性;而在歐美法院,即使利害關係人直接質疑科學證據的不足,多採保守態度,以該證據對管制者不具拘束力為由,而不予審查。在科學證據對決策影響日深之際,作者認為應考慮由司法審查之可能及其法制安排;傾向限制開放,即需依個案而定,例如科學評估提出化學物殘留之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管理者據此訂出最大殘留量(MRLs),使得行政裁量空間幾乎趨近於零,則應該受司法檢驗為宜。
我國食品風險評估法制無論在理論建構、政策立法、管制及司法實務,仍有許多精進及研議空間。林昱梅教授在第二章全面而完整的解析風險評估所涉法制的議題,討論食品風險評估在食品法事件司法審查中之功能為重心,借比較法研究提供我國法制進步的建言。首先說明食品風險評估制度及內涵,包括其意義、啟動之時機、評估的科學資料與考量因素,以及關乎評估之獨立性的基本要求。繼之分析食品風險評估在風險行政體系的地位,有效呈現與風險管理和溝通的互動關係。並特別以德國法及相關之歐盟法為對象,檢視風險評估於食品法事件司法裁判中之功能,包含使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得以正當化、有助於區分風險管理模式、比例原則之審查、風險管理措施是否停止執行之衡量,及風險評估作為快速預警系統通報之合法依據。最後,比較我國與德國法,指出風險評估在食品安全管理日益獲得重視之際,其應可在司法實務上扮演重要功能,彰顯我國法制革新可借鏡之處。
如第一章所述,WTO爭端解決實務對於各國科學性的風險評估傾向直接審查,亦即各會員風險的認定與判斷,雖已完成,仍需受WTO再檢視。即使接受審查,在法無明文規範下,其審查基準的寬嚴將影響各國管制空間是否合法的判斷,其操作的妥適與否,更會招致WTO是否過度干預會員自主的質疑。陳在方教授在第三章先以貿易救濟案件所發展之審查基準狀況為本,說明其理論架構之發展。其後,以此架構為基礎,將SPS措施區分為兩大類型,以檢視WTO實務操作所顯現的具體審查標準,並予以檢討。其主張目前審查的基準仍不夠明確,甚至過於嚴格,以致容易取代會員主事者之判斷,而壓縮會員的自主空間。如何在維護被貿易限制的會員權益時,給予主管機關管制空間適當的尊重,是WTO立法與司法活動需要重視的重大議題。
第二是以國內食安司法刑事判決為準,評價其優劣,並提出立法政策調整及合宜適用的建議。
業者為降低成本,獲取不法暴利,常以低劣品質的原料,混入成品,如多起將飼料油精煉後,以食用油販售的案例,即使無立即產生健康的危害,卻引發社會對安全的高度疑慮,政府也以加重刑事制裁來回應。在第四章, 許恒達教授討論以刑法手段維護食品安全的正當性:主要以強冠案的判決為例,檢視法院擴張攙假罪責適用範圍的爭議。指出實務見解未就攙假不法行為所保護之法益予以釐清,亦無視是否構成危險犯,即以適用重刑所導致的體系紊亂問題。作者以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解釋與適用為檢討對象,對照新舊法,分析保護法益、犯罪結構、個案解釋等三大議題;論證資訊正確與市場正常交易並非食安法確保之法益,身體健康維護方是,因此攙假之處斷應以此為準。作者發現新修正之攙假罪雖訂出更為細緻化的類型,卻悖於刑法的基本概念。其提出運用此規範的合理解釋與路徑為本章研究之貢獻。
在第五章,徐育安教授就近年以提高刑罰及擴張處罰範圍,以嚇阻無良廠商的立法政策提出質疑。作者聚焦於摻偽假冒等不法行為態樣,指出目前食安法體系未區別風險與危險犯之差異,以致兩者混淆,造成立法與解釋的混亂,有必要予以釐清。而刑法的目的在於法益的保護,產業活動所生的風險因為不確定,則未必導致具體法益的侵害,而主要屬於管制者如何回應社會對風險是否或可接受程度的問題。作者首先回顧我國食安法制的遞變,愈朝向嚴刑的趨勢。繼而以德國法制說明風險與危險的區分與聚合,並討論歐盟與德國在管制食品風險與危險之實踐。作者進而討論以刑法,特別是抽象危險犯管制食品風險的疑義。而本國卻發生以擴張危險犯介入食品風險管制的現象,作者批判近年立法變革與司法實務在架構及適用摻偽假冒罪的缺陷;建議立法與管制者應將食品問題所涉及之範疇予以區分,不應迷信加重刑罰的效果,而需以多元的管制方式,以因應食品問題的複雜性。
第三是討論食品管制工具的重要議題,如認驗證和標示問題。
對產品及服務實施的認驗證制度是確保品質符合公私標準及要求的重要手段,屬於符合性評估的一部分。由於食品是日常最重要的消費,不可能每件食品皆需經事前審查許可方能上市,經由認驗證制度,符合成本效益及維護食品衛生安全的基本要求。然而,此制度在國內行政法的定位及受法律規制程度的討論卻顯不足;李東穎教授在第六章探討認證與驗證機制與現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結合之態樣,首先說明符合性評鑑制度於公部門與私經濟領域中之功能及其制度結構;繼之,在主管機關、食品業者,以及認證與驗證機構三方關係脈絡下,探討認證與驗證機制在食安法中的運用;再者,作者將認證與驗證體系定位為「受國家規制之社會自我管制」機制之一種類型,並指出公部門在相關規範中對於認證與驗證制度所形成之整體調控中所生結構性問題,包括公部門與認驗證機構的分工及責任區分不明,以及各機構標準適用不一致等,都需要在規範與法制上檢討與精進。
隨者消費者對食品製造所使用的原料及製程所添加之化學物是否安全之疑慮日升,以致愈多購買較為天然的食品。生產者為迎合此趨勢,亦傾向推出這類產品。經由標示所謂的「天然」達到市場區隔,引導消費者購買的效果。然而,若未就「天然」之適格條件及標準予以界定,將難以避免資訊不確實,品質與認知落差的疑慮。張愷致教授在第七章以美國天然食品管理的制度與實踐為研究主題,首先提出天然標示被濫用的現況及管制不足的問題。接者,就美國的管制經驗,詳盡說明包括食藥署和農業部仍未通過對「天然」標示使用規範之原由,並特別檢視美國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期遏止「天然」標示被濫用的實踐及挑戰。比較我國法,作者指出由於法體例不同,在我國運用消費者團體訴訟以節制廠商濫用標示有其侷限;另我國採取之分散式管制固有靈活性的優點,但因各規範對於「天然」定義有所不同,違反的罰則也可能有所差異,將導致規範間歧異甚至是衝突的問題。
本專書得以順利出版,首先感謝各章作者的認真投入與辛苦校正,共同為食安法制精進付出心力。很高興與元照公司合作出版這系列學術專書;元照編輯團隊給予許多協助,一併致謝。交大科法碩士生張璦翔、李宜庭、 王詩惠、楊詠涵、簡欣柔、黃雙成和汪為婷等協助編輯和校對,盡心盡力。本專書多篇為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之成果,亦盼望政府能持續挹注衛生法相關的研究資源,使此領域的發展更為充實。經由本書的問市,希望對食品法律與政策的理論與實務,甚至法制興革,產生實質貢獻與具體影響。歡迎社會大眾的批評指教及活動參與。
轉眼來交大服務已是二十載,接觸和探索的領域愈多,才發現原來知道的很少,也享受其中的辛苦與獲得。風雨常伴,仍懷感恩,需要感謝的太多,就以這點文墨做些回報吧!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簑煙雨任平生。
料峭春寒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宋 蘇軾 〈定風波〉
倪貴榮
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