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實務 下 (增訂2版) | 誠品線上

刑法分則實務 下 (增訂2版)

作者 林培仁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刑法分則實務 下 (增訂2版):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林培仁(編 著)林培仁現 職中央警察大學警監教官學 歷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經 歷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著 作刑法總則實務刑法分則實務(上)刑法分則實務(下)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緣起代序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宗教建築物或妨害祭禮罪/2 第二百四十七條 侵害屍體罪及侵害遺骨遺灰罪/4 第二百四十八條 發掘墳墓罪/9 第二百四十九條 發掘墳墓結合罪/12 第二百五十條 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14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5 第二百五十一條 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16 第二百五十二條 妨害農事水利罪/18 第二百五十三條 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19 第二百五十四條 販賣陳列外國輸入之偽造商標罪/22 第二百五十五條 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罪/23 第二十章 鴉片罪/25 第二百五十六條 製造鴉片毒品罪/26 第二百五十七條 販賣運輸鴉片毒品罪/29 第二百五十八條 製造販運吸食鴉片器具罪/40 第二百五十九條 為人施打嗎啡或供人吸食罪/41 第二百六十條 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43 第二百六十一條 公務員強迫栽種或販運種子罪/44 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用煙毒罪/45 第二百六十三條 持有煙毒或吸食鴉片器具罪/47 第二百六十四條 公務員包庇鴉片罪/49 第二百六十五條 鴉片罪之特別沒收規定/50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51 第二百六十六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52 第二百六十七條 常業賭博罪(刪除)/60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61 第二百六十九條 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券罪/66 第二百七十條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68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71 第二百七十一條 普通殺人罪/73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82 第二百七十三條 義憤殺人罪/86 第二百七十四條 產母殺嬰兒罪/92 第二百七十五條 加工自殺罪/94 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100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06 第二百七十七條 普通傷害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07 第二百七十八條 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116 第二百七十九條 義憤傷害罪/119 第二百八十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21 第二百八十一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123 第二百八十二條 加工自傷罪/124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罪/126 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128 第二百八十五條 傳染花柳病罪(刪除)/131 第二百八十六條 妨害少年發育罪/132 第二百八十七條 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範圍及例外/135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38 第二百八十八條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140 第二百八十九條 加工墮胎罪/143 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147 第二百九十一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149 第二百九十二條 介紹墮胎罪/151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52 第二百九十三條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153 第二百九十四條 違背法令或契約之有義務遺棄罪/156 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165 第二百九十五條 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67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69 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人為奴隸罪/170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買賣質押人口罪/172 第二百九十七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176 第二百九十八條 略誘婦女結婚及為猥褻或性交罪/177 第二百九十九條 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182 第三百條 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183 第三百零一條 減輕之特例/185 第三百零二條 私行拘禁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187 第三百零三條 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192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193 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198 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201 第三百零七條 違法搜索罪/205 第三百零八條 妨害自由罪之告訴乃論及限制/20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210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211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217 第三百十一條 免責條件/223 第三百十二條 對死者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226 第三百十三條 妨害信用罪/227 第三百十四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229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230 第三百十五條 妨害文書秘密罪/231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無故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3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圖利窺視竊聽及竊錄罪/238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窺視竊聽及竊錄罪之特別沒收/242 第三百十六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243 第三百十七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6 第三百十八條 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248 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洩漏電腦秘密罪/249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洩漏秘密罪之加重情形/250 第三百十九條 妨害秘密罪章須告訴乃論之範圍/251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252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動產竊盜罪及不動產竊佔罪/253 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罪/263 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罪(刪除)/280 第三百二十三條 竊?準動產罪/281 第三百二十四條 親屬間竊盜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285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289 第三百二十五條 普通搶奪罪/290 第三百二十六條 加重搶奪罪/302 第三百二十七條 常業搶奪罪(刪除)/303 第三百二十八條 普通強盜罪/304 第三百二十九條 準強盜罪/317 第三百三十條 加重強盜罪/327 第三百三十一條 常業強?罪(刪除)/335 第三百三十二條 強?罪之結合犯/336 第三百三十三條 海盜罪及準海盜罪/344 第三百三十四條 海盜罪之結合犯/346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搶奪強盜及海盜之準動產罪/3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348 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349 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355 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361 第三百三十八條 侵占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366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368 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36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37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37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不正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罪/38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加重詐欺罪/387 第三百四十條 常業詐欺罪(刪除)/392 第三百四十一條 準詐欺罪/393 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395 第三百四十三條 詐欺罪與背信罪得免除其刑及須告訴乃論/404 第三百四十四條 普通重利罪/407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加重重利罪/413 第三百四十五條 常業重利罪(刪除)/414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415 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416 第三百四十七條 擄人勒贖罪及必減與得減之規定/425 第三百四十八條 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435 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 準擄人勒贖罪/438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440 第三百四十九條 贓物罪與準贓物/441 第三百五十條 常業贓物罪(刪除)/447 第三百五十一條 親屬間贓物罪得免除其刑之規定/448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449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罪/450 第三百五十三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453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459 第三百五十五條 詐術損害財產罪/465 第三百五十六條 損害債權罪/467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毀棄損壞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72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475 第三百五十八條 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76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479 第三百六十條 干擾電腦或相關設備罪/483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罪之加重處罰/485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電腦使用之病毒程式罪/488 第三百六十三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之範圍/490

商品規格

書名 / 刑法分則實務 下 (增訂2版)
作者 / 林培仁
簡介 / 刑法分則實務 下 (增訂2版):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5110994
ISBN10 / 9575110994
EAN / 9789575110994
誠品26碼 / 2681811356005
頁數 / 512
開數 / 20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

試閱文字

自序 : 緣起代序

  《刑法分則實務》全文將近80餘萬字,為使攜帶便捷,依全書編排章次及內容,分為上冊及下冊。本書是我38年來從事司法警察業務及講授刑事法學課程,所匯聚而成的實務教科書,主要之效能係提供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在偵辦刑案時,能夠迅速查閱相關判解意旨,同時也能在教學授課之際,有豐盛足夠的案例進行講解討論及應試之需用。
  民國68年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後,分發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擔任違警裁決巡官兼任副組長,成為犯罪偵查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繼而轉進信義派出所主管,肩負轄內治安維護之偵防作為。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調任刑事警察局司法科、偵查科服務,並獲聘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講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於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組長任內,甄選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
  轉瞬之間,星移斗轉白駒過隙,日月梭行時光飛逝,20年匆匆興隆夢,整日全月的寄情於教學備課,長期間以校為家的慘澹寒窗,將多年來彙集的刑事法學資料,陸續編寫成冊,成為實務上犯罪偵查的輔助書籍,課業上進修考試的參考教材。
  民國101年在偶發的機緣牽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逾3年的工作,期間有幸更為深度的實務浸潤,屢屢為刑法修正案而會商於法務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討會議,伴學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爭點論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確觀念,從中獲益良多。104年轉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並代理主任1年逾3月,復於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監教官之職;旋踵之際,再改任警政署警監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這段警察司法實務之焠礪,增益刑事法學理論與實務的深刻體認,對於日後的教學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起,導源於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次鼓起勇氣,努力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超過30年的教學封印。
  本書採傳統逐條釋義之架構,於「條理析釋」單元之末,將各種刑事特別法與各罪相關或特別之規定,幾近全數予以註記其內,供為實務援引法條之重要參酌,並廣泛蒐集最高法院之重要判決意旨,將案內事實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而轉載改寫為事例,以利印證解析之功效,或為「實務判解」之例,強化本書之實務功能。此外,更將日本最新修正之刑法對應條文納編,供為研酌之用。
  再者,審慎選輯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法律座談問題資料,期能經由具體個案之探討闡釋,增益學習者對《刑法分則》之瞭解,以收啟迪學習者之法學思維,並能貫穿整體刑法之架構。
  本書之研習者,若為參加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當以最高法院之意旨及司法院之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則可採用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臺前歡慶豐收。「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愉快學習 金榜題名
平安順利 萬事如意

林培仁 敬上
2019.9.8.己亥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