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實務 上 (增訂2版)
作者 | 林培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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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刑法分則實務 上 (增訂2版):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 |
作者 | 林培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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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刑法分則實務 上 (增訂2版):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 |
內容簡介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特色: 一、撰寫導讀,解構析義刑法分則之體例、用語及引領各章研讀之序言。 二、割捨艱澀拗口的外國法理、迻譯及學者獨特論述,側重於實務剖析。 三、擷取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裁判之精華判解,並簡淺敘事改編為例。 四、篩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研處之法律座談結論,供為具體個案之參酌。 五、蒐集法學名言及諺語資料,並增列日本刑法相關法條,輔助研習之。 末了,本書就相關實務適用,遇有變更及疑義者,亦就爭點略加說明,深刻冀望能為研習思索之參引。
作者介紹 林培仁(編 著)現 職中央警察大學警監教官學 歷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經 歷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著 作刑法總則實務刑法分則實務(上)刑法分則實務(下)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產品目錄 緣起代序 刑法分則導讀/1 第一章 內亂罪/7 第一百條 普通內亂罪/8 第一百零一條 暴動內亂罪/12 第一百零二條 內亂罪自首之減刑/14 第二章 外患罪/15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開戰端罪/20 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21 第一百零五條 直接抗敵民國罪/22 第一百零六條 單純助敵罪/24 第一百零七條 加重助敵罪/25 第一百零八條 戰時不履行軍需契約罪/28 第一百零九條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30 第一百十條 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32 第一百十一條 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33 第一百十二條 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35 第一百十三條 私與外國訂約罪/36 第一百十四條 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37 第一百十五條 毀匿國權證據罪/38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39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41 第一百十六條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42 第一百十七條 違背中立命令罪/43 第一百十八條 侮辱外國旗章罪/44 第一百十九條 請求乃論/46 第四章 瀆職罪/47 第一百二十條 委棄守地罪/49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50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行賄罪/61 第一百二十三條 準受賄罪/70 第一百二十四條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71 第一百二十五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72 第一百二十六條 凌虐人犯罪/76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法執行刑罰罪/79 第一百二十八條 越權受理訴訟罪/80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法徵收罪及抑留或剋扣款物罪/81 第一百三十條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84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圖利罪/85 第一百三十二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91 第一百三十三條 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96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之處罰/97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03 第一百三十五條 妨害公務罪及加重結果犯/104 第一百三十六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107 第一百三十七條 妨害考試罪/109 第一百三十八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111 第一百三十九條 污損封印標示或扣押命令罪/116 第一百四十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20 第一百四十一條 損害文告罪/12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23 第一百四十二條 妨害投票自由罪/124 第一百四十三條 投票受賄罪/126 第一百四十四條 投票行賄罪/130 第一百四十五條 利誘投票罪/135 第一百四十六條 妨害投票正確罪/136 第一百四十七條 妨害投票秩序罪/143 第一百四十八條 妨害投票秘密罪/14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45 第一百四十九條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146 第一百五十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148 第一百五十一條 恐嚇公眾罪/150 第一百五十二條 妨害合法集會罪/152 第一百五十三條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153 第一百五十四條 參與犯罪結社罪/155 第一百五十五條 煽惑軍人背叛罪/157 第一百五十六條 私招軍隊罪/158 第一百五十七條 挑唆包攬訴訟罪/159 第一百五十八條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61 第一百五十九條 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63 第一百六十條 侮辱國徽國旗及國父遺像罪/164 第八章 脫逃罪/165 第一百六十一條 脫逃罪/166 第一百六十二條 普通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70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73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75 第一百六十四條 藏匿人犯或頂替罪/176 第一百六十五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179 第一百六十六條 湮滅證據者自白之減免/182 第一百六十七條 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183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85 第一百六十八條 偽證罪/186 第一百六十九條 誣告罪/194 第一百七十條 加重誣告罪/202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203 第一百七十二條 偽證及誣告罪自白之減免/205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207 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罪/209 第一百七十四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罪/216 第一百七十五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219 第一百七十六條 準放火罪/223 第一百七十七條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226 第一百七十八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228 第一百七十九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罪/230 第一百八十條 決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232 第一百八十一條 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234 第一百八十二條 妨害救災罪/235 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236 第一百八十四條 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240 第一百八十五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24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劫持控制航空器或運輸工具罪/252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 危害飛航安全罪/25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不能安全駕駛罪/257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肇事逃逸罪/264 第一百八十六條 單純危險物品罪/273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 使用危險物品罪/277 第一百八十七條 加重危險物品罪/278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 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放射性物品罪/280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 放逸核能或放射線罪/281 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 無故使用放射線致傷罪/283 第一百八十八條 妨害公用事業罪/284 第一百八十九條 損壞保護生命設備致生他人生命危險罪/285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損壞保護生命設備致生他人身體危險罪/287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阻塞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罪/288 第一百九十條 妨害公眾飲水罪/290 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投放毒物污染環境罪/292 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295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對公開陳列販賣之物下毒罪/296 第一百九十二條 違背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病菌罪/297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298 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300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301 第一百九十五條 偽造變造通貨及幣券罪/302 第一百九十六條 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幣券罪/305 第一百九十七條 減損通用貨幣罪/309 第一百九十八條 行使減損通用貨幣罪/310 第一百九十九條 預備偽造變造或減損貨幣罪/311 第二百條 沒收物之特例/313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315 第二百零一條 偽造變造及行使公債票等有價證券罪/317 第二百零一條之一 偽造變造及行使信用卡等有價證券罪/323 第二百零二條 偽造變造塗抹及行使郵票印花稅票罪/327 第二百零三條 偽造變造及行使船票車票等往來客票罪/330 第二百零四條 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333 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之特別沒收/336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339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變更度量衡定程罪/340 第二百零七條 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341 第二百零八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343 第二百零九條 沒收物/344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345 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347 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359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362 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不實登載罪/366 第二百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71 第二百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374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378 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381 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386 第二百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389 第二百二十條 準文書/392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399 第二百二十一條 普通強制性交罪/401 第二百二十二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411 第二百二十三條 強姦殺人結合罪(刪除)/417 第二百二十四條 普通強制猥褻罪/417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加重強制猥褻罪/422 第二百二十五條 乘機性交及乘機猥褻罪/425 第二百二十六條 妨害性自主罪之加重結果犯/431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妨害性自主罪之結合犯/433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幼年男女之合意性交及猥褻罪/436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少年對幼年合意性交及猥褻之減免/441 第二百二十八條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及猥褻罪/442 第二百二十九條 詐術性交罪/446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妨害性自主罪須告訴乃論之罪名/447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449 第二百三十條 血親相性交罪/450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452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458 第二百三十二條 利用權勢圖利使人為性交罪之加重其刑/460 第二百三十三條 引誘容留幼年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罪/461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然猥褻罪/463 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販賣或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罪/465 第二百三十六條 血親相性交罪須告訴乃論/469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471 第二百三十七條 重婚罪/472 第二百三十八條 詐術結婚罪/474 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罪及相姦罪/475 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罪/478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罪/481 第二百四十二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484 第二百四十三條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罪/485 第二百四十四條 減刑之特例/487 第二百四十五條 告訴乃論之罪及不得告訴之事由/489
書名 / | 刑法分則實務 上 (增訂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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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林培仁 |
簡介 / | 刑法分則實務 上 (增訂2版):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具有下列之編纂 |
出版社 /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575110710 |
ISBN10 / | 9575110714 |
EAN / | 9789575110710 |
誠品26碼 / | 2681811355008 |
頁數 / | 512 |
開數 / | 20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級別 / | N:無 |
最佳賣點 : 依循刑法分則之編章順序,採用逐條論釋之體系架構,以條理析釋之格式闡述各罪構成要件,並輔以法院判決之事實,轉為事例說明。
自序 : 緣起代序
《刑法分則實務》全文將近80餘萬字,為使攜帶便捷,依全書編排章次及內容,分為上冊及下冊。本書是我40年來從事司法警察業務及講授刑事法學課程,所匯聚而成的實務教科書,主要之效能係提供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在偵辦刑案時,能夠迅速查閱相關判解意旨,同時也能在教學授課之際,有豐盛足夠的案例進行講解討論及應試之需用。
民國68年自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後,分發基隆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組,擔任違警裁決巡官兼任副組長,成為犯罪偵查第一線的司法警察官,繼而轉進信義派出所主管,肩負轄內治安維護之偵防作為。
民國73年自警政研究所畢業後,有幸調任刑事警察局司法科、偵查科服務,並獲聘於警察大學與警察專校兼課,持續講授相關法律課程,82年於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組長任內,甄選奉派警察學校專職教學。
轉瞬之間,星移斗轉白駒過隙,日月梭行時光飛逝,20年匆匆興隆夢,整日全月的寄情於教學備課,長期間以校為家的慘澹寒窗,將多年來彙集的刑事法學資料,陸續編寫成冊,成為實務上犯罪偵查的輔助書籍,課業上進修考試的參考教材。
民國101年在偶發的機緣牽引下,再度重返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逾3年的工作,期間有幸更為深度的實務浸潤,屢屢為刑法修正案而會商於法務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等研討會議,伴學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爭點論述,澄清判解疑惑,植根正確觀念,從中獲益良多。104年轉任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並代理主任1年逾3月,復於105年夏季返校接任警監教官之職;旋踵之際,再改任警政署警監督察派法制室兼副主任。這段警察司法實務之焠礪,增益刑事法學理論與實務的深刻體認,對於日後的教學研究,更奠定深厚之根底。
本實務教材之編寫緣起,導源於民國99年9月起,警察教育之課程施作與警察特考之方式科目,均確定予以調整革新,朝向實務講授,模擬演練之情境教學與實地測驗,為使業經通過一般警察特考,取得任官資格之準司法警察人員於受訓期間,能深廣體用刑法實務之判解,供為日後執勤之參據。亦寄盼已經投入職場的基層佐警於勤餘進修應試時,仍有取得法學新知進而金榜題名之終南捷徑。再次鼓起勇氣,努力自我催眠,期許自己完成更為實務的法學知識輯錄,彙整為個人超過30年的教學封印。
本書採傳統逐條釋義之架構,於「條理析釋」單元之末,將各種刑事特別法與各罪相關或特別之規定,幾近全數予以註記其內,供為實務援引法條之重要參酌,並廣泛蒐集最高法院之重要判決意旨,將案內事實琢磨辯證,審慎爬梳而轉載改寫為事例,以利印證解析之功效,或為「實務判解」之例,強化本書之實務功能。此外,更將日本最新修正之刑法對應條文納編,供為研酌之用。
再者,審慎選輯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機關研提之法律座談問題資料,期能經由具體個案之探討闡釋,增益學習者對《刑法分則》之瞭解,以收啟迪學習者之法學思維,並能貫穿整體刑法之架構。
本書之研習者,若為參加國家考試或入學甄試,當以最高法院之意旨及司法院之見解為首選;倘屬偵查犯罪之實務需要,則可採用法務部所轄檢察機關之觀點供為辦案之依據。
切記,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臺前歡慶豐收。「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教官與大家共勉之。
末了,誠摯且由衷的敬祝各位:
愉快學習 金榜題名
平安順利 萬事如意
林培仁 敬上
2019.9.8.己亥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