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 下
作者 | 翁岳生/ 董保城/ 主編; 陳春生/ 林錫堯/ 陳清秀/ 李建良/ 陳淑芳/ 副主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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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 下:,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 |
作者 | 翁岳生/ 董保城/ 主編; 陳春生/ 林錫堯/ 陳清秀/ 李建良/ 陳淑芳/ 副主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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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 下:,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 |
內容簡介 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明。本書乃公共行政、公法學術與司法實務,必備之基本用書,也是學生提升公法學養之指引參考。
作者介紹 翁岳生.董保城 主編主編與副主編翁岳生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院長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陳春生.林錫堯.陳清秀.李建良.陳淑芳 副主編陳春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林錫堯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產品目錄 序 言/翁岳生 序 言/城仲模 序 言/董保城 主編與副主編簡介 作者簡介 編纂人員簡介 縮語表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102條 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1 壹、前 言/1 貳、陳述意見之憲法原理/1 參、適用陳述意見規定之行政行為/5 肆、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13 伍、陳述意見之例外/18 陸、陳述意見之相關規定/21 柒、違反陳述意見規定/23 捌、個別行政領域之陳述意見要求/26 第103條 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31 壹、前 言/32 貳、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除外情形/32 參、陳述意見除外之判斷/41 肆、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之競合/44 第104條 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通知與公告/46 壹、前 言/46 貳、通知陳述意見之方式/46 參、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事項/48 肆、未依本條規定通知之效果/51 伍、瑕疵之補正/54 第105條 相對人提出陳述書與不提出陳述書之效果/57 壹、前 言/57 貳、陳述意見之內容/57 參、陳述意見之主體/58 肆、陳述意見內容之斟酌/60 伍、未陳述意見之效果/60 陸、接受陳述意見之機關/61 第106條 以言詞陳述代替陳述書/62 壹、言詞陳述意見之容許/62 貳、言詞陳述意見之方式/62 參、陳述意見之內容/63 肆、言詞陳述紀錄之異議與更正/63 伍、未依本條規定進行言詞陳述意見之效果/63 第107條 舉行聽證/64 壹、條文旨趣/65 貳、聽證的法律意涵/66 參、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67 肆、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70 伍、無瑕疵裁量請求權與合憲性解釋/70 第108條 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72 壹、條文旨趣/72 貳、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斟酌義務與要式規定/73 參、聽證紀錄與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說理義務/76 肆、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通知或送達?/78 伍、行政處分之理由記明與個資保護?/79 第109條 不服經聽證作成處分之救濟/80 壹、條文旨趣/80 貳、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80 參、不服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80 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81 伍、其他之法律特別規定/84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110條 行政處分之效力/86 壹、概 述/86 貳、行政處分發生效力/87 參、條文解析/97 第111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108 壹、概 述/108 貳、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110 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之效力/114 第113條 無效處分之確認/116 第114條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118 壹、概 述/118 貳、補正之機關/120 參、補正之事由/120 肆、補正之時間限制/124 第115條 違反土地管轄之效果/125 第116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127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29 壹、行政處分廢棄概論/130 貳、本條規定/135 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171 壹、本條規定之規範意旨與結構/171 貳、本條規定對於撤銷違法非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173 參、本條規定對於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173 肆、另定失效日期/174 伍、關於公務人員溢領俸給等金錢給付之情形/176 第119條 信賴不值得保護/177 壹、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僅以本條規定為限?/177 貳、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178 參、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181 肆、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185 第120條 撤銷行政處分之信賴補償/188 壹、補償請求權/188 貳、補償之類型及範圍/192 參、關於補償之權利救濟途徑/193 第121條 撤銷處分之除斥期間與信賴補償時效/195 壹、撤銷權之時間限制/195 貳、補償請求權之時間限制/211 第122條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213 壹、行政處分廢止概論/213 貳、本條規定/217 第123條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224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及規範意旨/224 貳、本條規定之規範內容/226 參、個別廢止事由之規範內容/228 第124條 廢止處分之除斥期間/253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253 貳、廢止原因之意義/254 參、本條規定之問題/254 第125條 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257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257 貳、以廢止時或經指定較後之日期發生廢止效力/260 參、溯及既往為廢止/261 第126條 廢止處分之信賴補償/263 壹、補償請求權/263 貳、補償範圍、權利救濟途徑,以及時效規定之準用/264 參、補償並非廢止之合法性要件/265 第127條 受益人不當得利之返還/266 壹、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機制之概述/266 貳、本條第1項規定之公法上不當得利/269 參、返還之標的及範圍/281 肆、請求返還之方式/288 伍、行政執行/292 第128條 程序再開/294 壹、前 言/296 貳、程序再開制度/298 第129條 對申請程序再開之處置/311 第130條 證書或物品之繳還/313 壹、前 言/313 貳、證書與物品之命返還/314 參、請求再予發還證書或物品/317 第131條 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319 壹、條文制定始末/321 貳、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制度/322 參、現行制度之檢討/328 肆、回顧與展望/330 第132條 時效不中斷/331 第133條 時效之重新起算/333 第134條 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334 第三章 行政契約 第135條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336 壹、就行政契約之體系/336 貳、行政契約之概念與種類/340 參、行政契約與法律保留/341 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分/343 伍、行政機關與當事人有無選用契約方式之自由?/351 陸、行政契約與行政協議之區別/354 柒、行政契約之適用領域與案型/355 捌、展 望/358 第136條 締結和解契約之要件/360 壹、和解契約之標的/361 貳、生效要件/362 參、行政機關就簽署和解契約,享有裁量權,得妥為記錄有關的衡量理由/365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365 伍、適用案型/366 第137條 締結雙務契約之要件/376 壹、德國法之觀察/377 貳、我國法之省思/387 第138條 締約前之公告給予表示意見/395 壹、學說討論/396 貳、實務判決/399 參、小 結/402 第139條 締結契約之方式/404 壹、學說討論/404 貳、實務見解/407 第140條 締約涉及第三人或其他機關之生效要件/409 壹、學說討論/409 貳、判決見解/412 參、法國法/416 第141條 行政契約無效之一般原因/418 壹、概 說/418 貳、適用對象/422 參、無效事由/422 第142條 行政契約無效之特殊原因/430 壹、概 說/430 貳、適用對象/430 參、無效事由/431 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434 壹、概 說/434 貳、適用對象/435 參、一部無效與全部無效/435 肆、契約無效性之避免/436 伍、契約無效之法律後果/437 第144條 行政機關之指導或協助/440 第145條 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之損失補償/442 壹、現行法與法國法之差異/446 貳、學說見解/448 第146條 行政機關調整或終止契約及補償規定/450 第147條 情事變更之調整或終止契約及補償規定/455 壹、立法溯源之釐清/458 貳、意 涵/460 第148條 行政契約之自願接受執行/463 壹、概 說/463 貳、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要件/469 參、執行程序與執行機關/472 肆、權利救濟/474 第149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475 壹、概 說/475 貳、規範體系/476 參、「民法相關之規定」範圍/480 肆、民法個別規定之準用問題/483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150條 法規命令之定義與授權依據/488 壹、法規命令制度機能/489 貳、法規命令之要件/490 第151條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之適用範圍/509 第152條 人民之提議訂定法規命令/512 壹、人民或團體有無請求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512 貳、法規命令制定請求權之成立/514 第153條 對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518 壹、非主管事項之移送/518 貳、有權管轄事項之處理/519 第154條 預告程序/520 壹、公告之內容與性質/521 貳、適用範圍/523 參、程序豁免/524 肆、違反之效果/525 第155條 得舉行聽證/527 壹、制度功能/527 貳、適用範圍/529 參、適用時機/530 第156條 舉行聽證之公告/532 第157條 法規命令之發布/533 壹、立法理由/533 貳、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534 第158條 法規命令之無效/536 壹、立法理由/536 貳、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537 第159條 行政規則之定義/540 壹、概 說/540 貳、行政規則之意義/551 參、行政規則之種類/552 肆、行政規則之合法性審查/568 第160條 行政規則之下達與發布/570 壹、概 說/570 貳、下達及發布/570 參、行政規則未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效力/572 第161條 行政規則之拘束力/575 壹、概 說/575 貳、行政規則之拘束力/575 參、行政規則之變更/580 第162條 行政規則之廢止/583 壹、概 說/583 貳、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583 參、行政規則之廢止程序/584 肆、行政規則廢止後之失效日/584 第五章 行政計畫 第163條 行政計畫之定義/585 壹、行政計畫的概念與行政計畫法制的重要性/585 貳、計畫類型學的嘗試/586 參、行政計畫的特性與作為目標綱領之計畫規範(Planungsnormen)/589 肆、我國司法裁判實務主要處理地域性之總體計畫的問題/591 第164條 確定計畫之裁決程序及效果/594 壹、現行法制的問題與修法應考量的重點/597 貳、計畫確定程序之適用對象與應確定之內容/598 參、確定計畫裁決的法律效果/599 肆、計畫確定程序與國土計畫法制的關係/600 伍、計畫確定程序與其他專業法律的關係/601 陸、確定計畫裁決之實體法上要求/602 柒、我國重大公共設施之計畫辦理程序與德國法制的比較、對「行政計畫」之修法建議/605 捌、司法裁判實務顯示之不同計畫的關係/607 第六章 行政指導 第165條 行政指導之定義/609 壹、行政指導概念之法制化/609 貳、行政程序法上「行政指導」之定義與構成要件/612 參、行政指導之功能性分類/616 第166條 行政指導之原則/619 壹、行政指導之實體規範/619 貳、所謂不利處置/620 參、行政指導之合法統制/622 第167條 行政指導之方式/626 壹、行政指導之程序規範/627 貳、建立行政指導基準之必要性/628 參、行政指導之救濟問題/629 肆、行政指導的今後課題/633 第七章 陳 情 第168條 陳情之定義/635 壹、行政陳情之概念定義/635 貳、行政陳情之動機或目的/636 參、行政陳情之法律性質/637 第169條 陳情之方式/639 壹、書面或言詞為之/639 貳、書面應包括電子文件/640 第170條 處理陳情之原則/642 壹、陳情處理作業規定/642 貳、陳情保密義務/642 第171條 對人民陳情之處理/643 壹、行政陳情之受理/643 貳、行政陳情之處理與採取措施/643 第172條 無權處理之告知或移送/654 壹、受理相關告知/654 貳、爭訟救濟之告知/654 第173條 陳情得不予處理之情形/656 壹、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656 貳、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658 參、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658 第八章 附 則 第174條 不服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659 壹、立法目的/659 貳、本條立法目的之正當性/659 參、本條適用之對象/660 肆、本條但書規定之例外/664 伍、程序決定應否優先於實體決定救濟之分析/665 陸、程序決定之救濟期間排除訴願法第14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06條之期間規定?/665 柒、本條規定之妥當性──與本法第114條規定對照後之矛盾性/666 捌、不得聲明不服之程序性決定或處置/667 玖、與本條無關之程序決定或措施/667 第174條之1 職權命令之定期失效/668 壹、立法目的/669 貳、本條之規範基準時與規範對象/669 參、本法施行後之規範基準/670 肆、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之分野/670 伍、立法院之自我要求與對行政機關之要求/671 陸、權力分立國家與協力國家/671 柒、落日條款效果與時過境遷/671 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為職權命令留下一線生機?/672 第175條 本法生效日/674 ◎概 說/675
書名 / | 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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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翁岳生 董保城 主編; 陳春生 林錫堯 陳清秀 李建良 陳淑芳 副主編 |
簡介 / | 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 下:,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 |
出版社 /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575119362 |
ISBN10 / | 9575119363 |
EAN / | 9789575119362 |
誠品26碼 / | 2682369888000 |
頁數 / | 720 |
開數 / | 20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23X17X3.3CM |
級別 / | N:無 |
最佳賣點 : 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明。本書乃公共行政、公法學術與司法實務,必備之基本用書,也是學生提升公法學養之指引參考。
自序 : 序 言
欣聞「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一書,在台灣行政法學會董保城理事長的全心推動,以及林錫堯、陳春生、陳清秀、陳淑芳、 李建良諸位召集老師的悉力襄助之下,順利出版了。這是我國行政程序法高深研究的成就,也是二十年來公法學界辛勤耕耘的果實。
從事教學工作以來,推動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個人一直堅持的理想。終於在各方碩彥好友的幫助下,該法在民國88年2月3日公布,90年1月1日施行。這是公法學人的心血結晶,更是我國行政法的里程碑,對於法治國家的建設,有相當的貢獻。個人關鍵參與,促成立法,感到非常榮幸。
時光荏苒,轉眼之間,行政程序法的施行,迄今也屆二十餘年了。個人認為,應該到了綜合彙纂,撰寫一部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的時候了。這是一份踵繼前賢,啟迪未來的龐大工程。
我向董理事長提出這個構想,他一口答應,全力承擔。他組成六個小組,由六位召集老師領軍,集合三十餘位青壯世代的學者,懷抱熱情,推出了成果。這是一項很辛苦的工作,大家在百忙之中完成本書,我要向所有召集人與所有的作者,表達誠摯的感謝!
台灣行政法學會非常活躍,是我國公法研究的重鎮。從董理事長上任以來,已出版了九本研討會論文集:一、行政法學作為調控科學;二、法治國原則與2018年金改革;三、年金改革施行後若干憲法問題之研究;四、自治行政之民主正當性與監督;五、年金改革大法官解釋總評析;六、跨越傳統與現代科技之行政管制與執行法制;七、行政罰法與相鄰行政法關係;八、黨產條例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析;九、職權命令與風險行政。另外,也錄製了四堂「法治評論空中論壇」,學會網站與YouTube均可觀看:一、新冠狀病毒防疫措施與人權保障;二、律師考試400分門檻合憲性與未來展望;三、美國萊豬與我國食品安全法治探討;四、懲戒與懲處併行對我國文官體制之衝擊。
個人很佩服的是,這些論文集與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由台灣行政法學會募集資金出版,讓研究成果集結成冊,廣為流傳。這是很大的學術貢獻,感謝學會理監事們的無私付出。而YouTube影片更是無遠弗屆的新分享平台,學會勇於創新,很值得鼓勵。
本書的召集人與作者,群賢畢至,少長咸集。回首從前,展望未來,行政程序法今後研究的香火,也一定綿延不盡。個人非常欣慰,再次感謝所有參與人員,更慶賀本書的圓滿成功發行!
前司法院院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台灣行政法學會創會理事長
翁岳生
2023年1月
序 言
台灣行政法學會自民國87年成立以來,已逾25年,年年均有與實務相關的行政法著作,迄今共有29本。一年前現任理事長董保城到我辦公室來報告,將邀集學者專家撰寫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一年後,由翁岳生院長、董保城理事長擔任主編,林錫堯、陳春生、陳清秀、李建良、陳淑芳等五位老師擔任副主編的「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一書,隆重出版了。仲模身為台灣行政法學會榮譽理事長,看到本書從醞釀到付梓,感到非常榮幸,十分欣喜!
仲模自負笈歐陸時起,就對彼邦典章制度,悉心考察。奧地利於1925年,即已制定「一般行政程序法」(AVG);而伴隨著這部根本大法,尚有行政制裁法(VStG)、行政執行法(VVG),三者於1926年1月1日同步實施,構成奧國粲然大備的行政法制,至今浸然已百年矣!由此可見,行政程序法在一國之國家法制建設上,何等重要。法制齊備,是法治國之基本前提。我國行政程序法,歷經林紀東、翁前院長等諸位法學先進的倡議與密集研究起草,於2001年元旦施行。起步雖晚於歐美日,但吾國建立法治國家之意志,較諸外邦亦不遑多讓。仲模在起草過程中,有幸略盡棉薄,深有榮焉。
且容仲模引用拙著「行政法之基礎理論」自序的一段話:「行政法係具體之公法,亦為憲法之試金石。行政法研究之風氣與品質,攸關法治主義之植根;國人對於行政法之關切程度,輒與國家法治前途成精確之正比。歐美日等諸國,為貫徹其現代化憲政理念,莫不潛心公法學理之闡微,並力促其為具體之法制,用作實踐之典範;而行政法適首當其衝,其發榮向頹,乃成為『先進』或『落後』國家之表徵。」是以仲模在考試委員任內,努力協調爭取,將行政法加入國家考試。以考試引導一科目成為顯學,在我國實屬無奈之舉。然而此一加考行政法之舉,卻也促成法律人真正重視公法,此後行政法人才輩出。本書三十餘位作者,共撰寫110萬字,這些辛勞的學者、實務家均為仲模的同仁或學棣,皆乃一時碩彥。感謝他們群策群力,將行政程序法施行二十載的成果,辛勤研究整理,必定精彩可期。
本書的出版,標誌吾國的行政法制建設,更上一層樓,爰樂之為序。
前司法院副院長
現任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城仲模
2023年1月11日司法節
序 言
行政程序法自西元1999年2月3日公布,2001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近22年。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根本大法,在行政實務的法制化與規制化,作了立法定制的垂範貢獻。而該法的實踐過程,對實務界與學術界更提供了豐富的研究素材。
由於行政程序法的定海神針地位,過去二十多年間,學術界已有若干研究行政程序法的專書問世,從各種角度細膩研究,並詮釋行政程序法。法務部也編纂「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一年一本,彙整各級行政法院的相關判決。這些著作與裁判要旨彙編,都構成行政程序法豐富的研究寶藏。
前司法院院長,台灣行政法學會創會理事長,也是吾國行政法的泰山北斗翁岳生老師,對行政程序法日益蓬勃的研究所得,感到非常欣慰。他希望公法學界能更進一步,編寫出行政程序法的逐條釋義。翁老師認為,從他自德國留學返國時起,便呼籲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後看到開花,該法公布施行;如今累積二十多年的研究,撰寫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的時機業已成熟。
翁老師殷切期許,後學如我輩,義不容辭,遂以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的身分,全力籌辦此事。更衷心感謝前司法院大法官林錫堯、前司法院大法官陳春生、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所長李建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清秀、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淑芳,同意與我一起擔任召集人,由翁老師與我擔任共同主編,五位召集人擔任副主編,邀請三十四位學者專家(按條文順序列出):陳清秀、董保城、林明鏘、李建良、陳淑芳、盛子龍、詹鎮榮、 謝碩駿、吳志光、林倖如、蕭文生、胡博硯、蔡震榮、洪家殷、范文清、劉定基、傅玲靜、宮文祥、高仁川、李玉卿、林昱梅、程明修、陳信安、張永明、林明昕、黃錦堂、吳秦雯、江嘉琪、張惠東、黃銘輝、陳愛娥、蔡茂寅、簡玉聰、蔡志方,計分為六組,共襄盛舉。可說是二十多年來,史無前例,規模最大的合著行政法專書。
我們從2020年開始密集籌劃,與作者們確認撰稿體例,舉辦三次期中研討會,切磋琢磨。三年之間,召集人老師與作者群殫精竭慮,所有成員通力合作,終於在2022年11月悉數完稿,送交付梓。內心欣慰,無以言喻。
本書的條文注釋,基本上分為條文沿革、國外立法例參考,內容解析等部分。條文沿革,是以本法公布以後,有正式修改的法律條文變動為限,方加以說明。國外立法例方面,若該條文有可資參考的外國立法例,即列入研究。至於內容解析,則包含學理、行政函釋與司法判決的討論。因全書字數甚多,恐卷帙過於浩繁,加重讀者購買負擔,遂將各篇要目、參考文獻、索引等,均予省略。所幸註釋清楚說明文獻來源,足供深入研究之用,還請讀者諒察。另外,2021年8月,行政院擬具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第10屆第四會期(民國111年1月)審議部分修正條文。本書亦予討論,務求周全。
本書之出版,學會學術委員會召集人陳春生教授,籌劃全局,居中協調,承擔重任,本人極受感動。各組召集人竭盡全力,貢獻心智;每位作者忙於教學、研究之外,並積極撰寫,本人深表感激。世新大學法律學系陳淑芳教授、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張志偉助理教授,逐條逐字校閱全書文稿,讓行文體例得以一致,厥功至偉;本書的總協調,現任的學會總幹事李鎨澂,擔負全書撰寫的所有協調工作;前任總幹事張錕盛,協助奠定撰寫的初步規劃;本人的秘書楊康皓先生,任勞任怨綜理雜務,一併敬表謝忱。
除此之外,行政與財務之支援更是不可或缺。本屆學會舉辦行政法與行政程序法相關議題研討會,均有賴東吳大學提供一切資源合力促成,在此特別感謝東吳大學潘維大校長,也感謝前後任法學院洪家殷與鄭冠宇院長。財務挹注方面,特別感謝公益信託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不斷提供主要的支援;而律師事務所及機關之捐款,更是促成本書出版,及本學會舉辦各項學術活動的重要幕後推手,功不可沒。
要特別感謝的律師事務所與政府機關如下:一、朱敏賢律師;二、林家祺律師;三、林石猛律師;四、劉昌坪律師;五、陳樹村律師;六、林尉祺律師;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也感謝元照出版公司,提供專業細緻的排版與出版服務。
本書雖竭盡心力編纂,然而疏漏之處,必所難免。尚請海內外先進不吝賜正,作為日後修訂新版的參考。
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東吳大學客座與講座教授兼副校長
董保城
2023年2月
於臺北外雙溪東吳大學文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