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法 | 誠品線上

親屬法

作者 戴炎輝/ 戴東雄/ 戴瑀如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親屬法:本書以論述民法親屬編為目的,共分兩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身分法之特色,共分三章,說明親屬之共同生活、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與親屬法之立法與法源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以論述民法親屬編為目的,共分兩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身分法之特色,共分三章,說明親屬之共同生活、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與親屬法之立法與法源。在本論中則以親屬法之法條為核心,從體系上共分七章,依序為通則之親屬章節、組成重要身分關係之婚姻與親子章節、漸趨公法化之監護與扶養章節,以及充滿家團主義色彩之家制與親屬會議章節。 本書之特色在於三代傳承,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戴炎輝教授以法制史的角度與留學日本之背景,為本書在民法親屬編之制定與立法精神奠定重要基礎;戴東雄教授則在民法親屬編繼受歐陸立法例,以留學德國之背景提供豐富的比較法元素,特別是德瑞立法例;戴瑀如教授亦留學德國,但在全球化的思潮下,就普世價值,包括男女平等原則與子女最佳利益,如何反映在民法親屬編於本書作出回應。 法律在於因應社會人民實際生活之需要,隨時代變遷而須改變。透過三代傳承的角度出發,希冀本書能達到以下目的:一能忠實呈現親屬法為因應社會變遷,如何透過歷年來之多次修正,從父權主義之尊長權威,重男輕女之思維,發展至尊重獨立人格,維護男女平等原則之現代法治精神;二得藉由比較法之觀點,可檢討我國法之利弊得失,期能截長補短;三為使理論與實務融會貫通,另以「親屬法實例解說」與本書搭配,期能使讀者融會貫通,而可扼要解決法律之疑難。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戴炎輝學歷日本東京大學法學博士經歷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第三屆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61-66年)司法院院長(66-68年)總統府資政(68-81年)榮獲李登輝總統褒獎令創設中國法制史學會戴東雄現職臺灣大學名譽教授銘傳大學講座教授學歷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經歷臺灣大學法律系主任(72-78年)臺灣大學法學院院長(79-84年)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84-93年)法務部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改委員會召集人(85年~)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級十字勛章(94年)戴瑀如現職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學歷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經歷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110年~)臺北大學民事法中心主任(104-106年)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107年~)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自 序/戴炎煇 民國七十五年修訂版自序/戴東雄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戴瑀如 作者簡介 【第一編 序 論】 第一章 親屬之共同生活 〔一〕保族生活與經濟生活/3 〔二〕親屬共同生活團體與社會經濟條件之關係/3 〔三〕身分法之指導原理/4 〔四〕親屬共同生活團體之型式/4 第二章 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 〔五〕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7 〔六〕民法總則編與親屬編之關係/8 第三章 親屬法之立法與法源 〔七〕親屬法立法之社會背景/13 〔八〕親屬編之制定/15 〔九〕親屬編之修正/15 〔一○〕家事事件法之制定/31 〔一一〕親屬法之法源/37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親 屬 第一節 親屬之分類與範圍 〔一二〕血緣觀念之演變/41 〔一三〕我國親屬之沿革/41 〔一四〕我國民法上之親屬/42 〔一五〕親屬之範圍/45 第二節 親系、輩分及親等 〔一六〕親 系/45 〔一七〕輩 分/46 〔一八〕親等概說/47 〔一九〕我國民法上之親等/50 第三節 親屬關係之發生及消滅 〔二○〕親屬關係之發生/51 〔二一〕親屬關係之消滅/52 第四節 親屬關係之效果 〔二二〕狹義親屬關係之效果/55 〔二三〕廣義親屬關係之效果/55 第二章 婚 姻 第一節 婚姻制度 〔二四〕婚姻之原始型態/57 〔二五〕婚姻關係之形式/57 〔二六〕婚姻成立之形式/58 〔二七〕通婚之範圍/60 〔二八〕婚姻後同居之處所/60 〔二九〕婚姻之目的/60 〔三○〕我國舊制之婚姻/61 〔三一〕我國民法上婚姻之定義/62 〔三二〕我國釋字第748號施行法上同性婚姻之定義/63 第二節 婚 約 〔三三〕婚約之要件/64 〔三四〕婚約之內容/68 〔三五〕不具備婚約要件之效力/68 〔三六〕婚約之無效/69 〔三七〕婚約之撤銷/70 〔三八〕身分上之效力/71 〔三九〕違背婚約之損害賠償/72 〔四○〕概 說/73 〔四一〕婚約解除之原因/73 〔四二〕婚約解除與裁判離婚之比較/77 〔四三〕解除之方法/79 〔四四〕婚約解除之效力尤其損害賠償/80 〔四五〕禮物之返還/83 〔四六〕婚約事件之程序規定/84 第三節 婚 姻 〔四七〕概 說/85 〔四八〕私益要件之一:能力及意思之要件/86 〔四九〕私益要件之二:其他之要件/90 〔五○〕公益之要件/92 〔五一〕概 說/109 〔五二〕我國婚姻法之沿革/110 〔五三〕形式要件之內容/111 〔五四〕不完全婚姻/118 〔五五〕婚姻無效概說/120 〔五六〕無效之原因/121 〔五七〕無效婚姻之效力/122 〔五八〕事實上之夫妻關係/125 〔五九〕婚姻撤銷概說/125 〔六○〕私益上之撤銷/126 〔六一〕公益上之撤銷/128 〔六二〕婚姻撤銷之效力/131 〔六三〕損害賠償及贍養費/133 〔六四〕婚姻無效及撤銷之訴/134 第四節 婚姻之效力 〔六五〕夫權主義與平等主義/137 〔六六〕婚姻之效力概說/140 〔六七〕夫妻之稱姓/141 〔六八〕貞操義務/143 〔六九〕釋字第791號解釋之通姦除罪化與夫妻貞操義務之關係/144 〔七○〕夫妻之住所與同居之義務/145 〔七一〕日常家務代理權/151 〔七二〕家庭生活費用及其負擔方法/152 〔七三〕扶養義務/155 第五節 夫妻財產制 〔七四〕夫妻財產制概說與溯源/157 〔七五〕各種夫妻財產制之內容/161 〔七六〕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162 〔七七〕特有財產/167 〔七八〕契約之當事人/169 〔七九〕契約之訂立時期/171 〔八○〕契約之方式/174 〔八一〕契約之效力/175 〔八二〕契約之登記/180 〔八三〕夫妻財產制類型之特色/182 〔八四〕舊制聯合財產制之意義/183 〔八五〕舊制聯合財產之組成與所有權之歸屬/184 〔八六〕舊制聯合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權/189 〔八七〕舊制聯合財產之處分權/190 〔八八〕舊制聯合財產制下之家庭生活費用負擔/191 〔八九〕舊制聯合財產制之債務清償責任與補償請求權/192 〔九○〕舊制聯合財產制之消滅/193 〔九一〕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溯及之效力/200 〔九二〕民國91年新修正之法定財產制/204 〔九三〕共同財產制之意義/219 〔九四〕共同財產制之財團/220 〔九五〕共同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221 〔九六〕清償債務之責任與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223 〔九七〕夫妻之補償請求權/225 〔九八〕共同財產制之消滅/225 〔九九〕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227 〔一○○〕分別財產制之意義/229 〔一○一〕分別財產制之內容/229 〔一○二〕家事事件法之分類/231 第六節 婚姻之解消 〔一○三〕婚姻解消之意義/231 〔一○四〕婚姻解消之原因/232 〔一○五〕配偶一方之死亡/232 〔一○六〕配偶一方之死亡宣告/233 〔一○七〕離婚法之沿革/234 〔一○八〕我國離婚法之沿革/235 〔一○九〕承認兩願離婚之理由/238 〔一一○〕兩願離婚之要件/239 〔一一一〕事實上之離婚/243 〔一一二〕兩願離婚之無效及撤銷/244 〔一一三〕調解、和解離婚之立法/247 〔一一四〕調解、和解離婚之要件/248 〔一一五〕法院和解、調解離婚之程序/251 〔一一六〕法院和解、調解離婚之調解效力/252 〔一一七〕調解、和解離婚之優點與缺點/252 〔一一八〕承認裁判離婚之理由/255 〔一一九〕裁判離婚之意義/255 〔一二○〕概 說/256 〔一二一〕重婚(民1052條一項一款)/259 〔一二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民1052條一項二款)/260 〔一二三〕虐 待/262 〔一二四〕惡意之遺棄(民1052條一項五款)/266 〔一二五〕殺害之意圖(民1052條一項六款)/269 〔一二六〕不治之惡疾(民1052條一項七款)/270 〔一二七〕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民1052條一項八款)/271 〔一二八〕三年以上生死不明(民1052條一項九款)/271 〔一二九〕處刑(民1052條一項十款)/272 〔一三○〕難以維持婚姻之其他重大事由(民1052條二項)/275 〔一三一〕概 說/276 〔一三二〕訴訟當事人/277 〔一三三〕訴訟程序/279 〔一三四〕調 解/280 〔一三五〕概 說/282 〔一三六〕身分上之效力/282 〔一三七〕親權行使及監護概說/283 〔一三八〕離婚之親權行使與子女監護之關係/284 〔一三九〕離婚後會面交往權之行使/292 〔一四○〕親子間之扶養義務及繼承關係/303 〔一四一〕夫妻財產關係終了/304 〔一四二〕離婚之損害賠償/305 〔一四三〕離婚之贍養費/307 〔一四四〕概 說/309 〔一四五〕別居之原因/310 〔一四六〕別居之程序/312 〔一四七〕別居之效力/312 〔一四八〕別居之終了/318 第七節 妾與童養媳 〔一四九〕夫妾關係之成立/319 〔一五○〕身分上之效力/320 〔一五一〕財產上之效力/321 〔一五二〕夫妾關係之終了/321 〔一五三〕概 說/322 〔一五四〕事實上之童養媳/323 第八節 同性婚姻(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一五五〕概 說/325 〔一五六〕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之重要內容/329 第三章 親 子 第一節 總 說 〔一五七〕親子關係之沿革/335 〔一五八〕民法上親子關係之種類/336 第二節 婚生子女之推定 〔一五九〕婚生推定之制度/338 〔一六○〕受胎期間之推定/338 〔一六一〕婚生之推定/339 〔一六二〕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341 〔一六三〕婚生子女之否認/343 第三節 認 領 〔一六四〕非婚生子女問題/352 〔一六五〕認領之意義及方法/353 〔一六六〕認領人及被認領人/354 〔一六七〕認領之無效與認領之否認/355 〔一六八〕認領之撤銷/358 〔一六九〕強制認領之意義/359 〔一七○〕認領訴訟之當事人/359 〔一七一〕強制認領之原因/362 〔一七二〕認領請求限制之刪除/364 〔一七三〕認領請求權之消滅及拋棄/364 〔一七四〕準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365 〔一七五〕認領之溯及效力/366 〔一七六〕溯及效力之限制/369 第四節 準 正 〔一七七〕準正之意義/370 〔一七八〕準正之要件/371 〔一七九〕準正之效力/371 第五節 人工生殖子女 〔一八○〕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372 第六節 收 養 〔一八一〕收養制度之演進/384 〔一八二〕我國收養制度之沿革/392 〔一八三〕民法上收養子女之種類/395 〔一八四〕實質之要件/396 〔一八五〕形式之要件/404 〔一八六〕概 說/410 〔一八七〕收養之無效/410 〔一八八〕收養之撤銷/413 〔一八九〕概 說/415 〔一九○〕婚生子女身分之取得/417 〔一九一〕養子女之從姓/418 〔一九二〕親屬關係之發生/420 〔一九三〕禁婚親屬之適用/423 〔一九四〕概 說/429 〔一九五〕合意終止收養之要件/430 〔一九六〕合意終止收養之無效及撤銷/435 〔一九七〕裁定許可終止收養/436 〔一九八〕裁判終止收養之事由/437 〔一九九〕裁判終止收養訴權之消滅/443 〔二○○〕裁判收養終止之訴/444 〔二○一〕收養終止之效力/446 〔二○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繼親收養之準用/448 第七節 親 權 〔二○三〕親子關係與親權/452 〔二○四〕子女之從姓/453 〔二○五〕為親權人之資格與得行使親權之父母/462 〔二○六〕服親權之子女/464 〔二○七〕親權行使之方法(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465 〔二○八〕概 說/469 〔二○九〕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470 〔二一○〕子女應孝敬父母/471 〔二一一〕居住所指定權/471 〔二一二〕懲戒權/473 〔二一三〕身分行為之同意權及法定代理權/473 〔二一四〕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與非特有財產/474 〔二一五〕財產行為之法定代理權與同意權/476 〔二一六〕對特有財產之權限/478 〔二一七〕親權消滅之原因/481 〔二一八〕親權行使之糾正及停止/482 第四章 監 護 第一節 總 說 〔二一九〕監護制度之沿革/485 〔二二○〕民國97年之監護新制/487 〔二二一〕家事事件法之監護制度/490 〔二二二〕民法上之監護機關/491 第二節 監護之開始 〔二二三〕未成年人之監護/493 〔二二四〕成年人之監護/495 第三節 監護人之確定 〔二二五〕未成年人之監護人/497 〔二二六〕成年人之監護人與輔助人/502 第四節 監護人之缺格、辭職及撤退 〔二二七〕監護人之缺格/505 〔二二八〕監護人之辭職/507 〔二二九〕監護人之撤退/508 第五節 監護事務 〔二三○〕概 說/511 〔二三一〕身分上之監護/511 〔二三二〕未成年人財產上之監護/513 〔二三三〕成年人財產上之監護/520 〔二三四〕監護人之報酬/521 〔二三五〕祖父母、父母為監護人時之特例/522 第六節 監護之終了 〔二三六〕監護終了之原因/524 〔二三七〕監護終了後監護人之義務/525 〔二三八〕我國成年監護制度與德國成年輔助制度之評析/527 第七節 意定監護 〔二三九〕概 說/530 〔二四○〕意定監護制度之內容/531 第八節 監護、輔助宣告事件之程序 〔二四一〕家事事件法之程序規定/535 第五章 扶 養 第一節 總 說 〔二四二〕扶養之意義/545 〔二四三〕我國扶養制度之沿革/546 〔二四四〕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547 〔二四五〕扶養義務人/548 〔二四六〕扶養權利人/550 〔二四七〕配偶間之扶養義務及其順序/552 第二節 扶養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 〔二四八〕扶養義務之發生/555 〔二四九〕扶養義務及權利之性質/557 〔二五○〕扶養之程度/558 〔二五一〕扶養之方法/558 〔二五二〕扶養之變更/559 〔二五三〕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與離婚子女之親權行使/560 〔二五四〕扶養義務之消滅/561 〔二五五〕扶養事件之程序規定/562 第六章 家 第一節 家族制度 〔二五六〕家族制與個人制/565 〔二五七〕我國舊時之家族制/566 第二節 民法上之家 〔二五八〕家之意義/567 〔二五九〕民法上家屬關係之效果/569 〔二六○〕家 團/570 第三節 民法上之家產 〔二六一〕家與家產之關係/573 〔二六二〕民法上之家產/574 第四節 家 長 〔二六三〕家長之確定/576 〔二六四〕家長之權利義務/577 第五節 家 屬 〔二六五〕家屬身分之得喪概說/580 〔二六六〕家屬身分之取得/581 〔二六七〕家屬身分之喪失/583 〔二六八〕家屬之權利義務/584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第一節 總 說 〔二六九〕外國親屬會議制之沿革/587 〔二七○〕我國親屬會議制之沿革/588 〔二七一〕民法上親屬會議之特色/589 〔二七二〕親屬會議之團體性/590 第二節 親屬會議之組織 〔二七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義務/591 〔二七四〕親屬會議會員之缺格及撤退/592 〔二七五〕親屬會議之組成/592 〔二七六〕親屬會議之存續期間/594 第三節 親屬會議之權限及集會 〔二七七〕親屬會議之權限/594 〔二七八〕親屬會議之召集權人/596 〔二七九〕召集之程序/597 〔二八○〕開會及決議/597 第四節 決議不服之訴 〔二八一〕概 說/598 〔二八二〕決議無效之訴/599 〔二八三〕決議撤銷之訴/600 第五節 親屬會議之程序規定 〔二八四〕親屬會議事件/601 主要參考書/603

商品規格

書名 / 親屬法
作者 / 戴炎輝 戴東雄 戴瑀如
簡介 / 親屬法:本書以論述民法親屬編為目的,共分兩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身分法之特色,共分三章,說明親屬之共同生活、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與親屬法之立法與法源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5116064
ISBN10 / 9575116062
EAN / 9789575116064
誠品26碼 / 2682086515005
頁數 / 640
開數 / 20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X17X2.9CM
級別 / N:無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以論述民法親屬編為目的,共分兩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身分法之特色,共分三章,說明親屬之共同生活、身分關係及身分行為之特質與親屬法之立法與法源。在本論中則以親屬法之法條為核心,從體系上共分七章,依序為通則之親屬章節、組成重要身分關係之婚姻與親子章節、漸趨公法化之監護與扶養等章節。

試閱文字

自序 : 自 序

  一、本書固以說明現行民法第四編親屬編為目的,但法律不能離開實際生活關係,因之本書不能不述及各種制度所藉以成立的實際生活關係。惟吾人研究現行法,不宜跼蹐於法條之解釋,既須明瞭各種制度之來源,且期策應將來,故本書除解釋法條之外,略述各種制度之沿革,而對於現行民法又間或加以批評,以供立法上之參考。

  二、現行民法固曾保存我國之傳統,惟因社會生活已經改變,故又採用外國尤其歐洲大陸法系之思想及其立法技術。然我國民法條文常有欠明瞭之處,而現今社會環境又與立法當時已有相當距離。故本書常用比較法制之方法,藉以闡明法文之本意,並求其能適應時代之潮流。

  三、解釋民法條文,學說固不可忽視,但欲觀察條文的實際運用之情形,解釋例及最高法院判例尤宜注意。故凡能利用之一切解釋例及判例,本書皆一一舉出。所可惜者,最高法院所發表之判例只是要旨,而未摘示其具體事實。本人不能依此明瞭判旨究為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抑為附隨意見(obita dictum)。因而無從知悉判決對具體案件之判斷是否妥當。至司法院解釋例,則自第三一一七號以後,亦不發表全文,有時亦難以知悉整個解釋是否妥當。但本書仍重視解釋例及判例,故於卷末附錄所引用之解釋例、判例及判決之索引。

  四、法律是一種有機的組織,各部分互相關聯。故本書注重綜合的研究,不但於親屬編各條文互相之關係再三加意,且其與民法各編(尤其總則編)、附屬法令、民事訴訟法及刑法等之關係,亦皆詳細說明。

  五、本書於可能範圍內,引用學說不少,但本人所不敢同意者,皆加評論。著者非敢矜奇立異,蓋尊重真理,不能不稍表己見也。希識者不吝賜教。

  六、本書之成,承薩院長孟武先生,林教授紀東先生之鼓勵,又校對工作,則承本院同仁施綺雲女士之幫助,謹此致謝。

戴炎輝謹識
於臺大法學院研究室
民國44年9月1日

民國七十五年修訂版自序

  一、本書於民國四十四年,由家父戴炎輝教授初版以來,迄今已逾三十年共十四版次。在此期間,承學者與讀者之厚愛,時賜指正或時蒙垂詢,使家父獲益良多,無任感激。

  二、民國六十三年,前司法行政部鑑於社會的變遷,著手全面修正民法各編。親屬編之修正已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公布實施。此次親屬編之修正幅度甚大,在親屬編一七一條文中,修正三十三條,增訂十條,刪除四條。在內容上,結婚之要件,夫妻財產制、離婚及收養制度有甚大之變動。為因應新修正親屬編之實施,本書不得不配合修正。

  三、家父公務纏身,無瑕於修正工作,適逢子承父業,本人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擔任民法親屬與身分法專題研究之課程十餘年,為此受家父之付託,負起修訂本書的重責。

  四、本書除配合新親屬編之內容加以修訂外,為充實起見,本書尚未網羅之解釋例、判例、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庭總會之決議,盡量加以補充。又外國新修正之法條,趁此機會加以更正;同時外國立法例之新趨勢,亦一併提出,期能分析其利弊得失,供我國實務之參考。

  五、親屬編修正以來,迄今已實施滿一年。在此期間,發生不少爭議。例如民法第1000條夫妻之冠姓,妻於夫死亡而未改嫁前,可否去夫之冠姓?民法第1030條之一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之範圍如何?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之子女稱姓,「母無兄弟」如何解釋?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時,子女之稱姓可否類推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解釋?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之登記效力如何?民法第1079條第五項法院認可收養之效力又如何?以上諸實務上之疑難,本人乘此修訂之便,提出個人淺見,以就教諸法學先進。

  六、本書之整理工作,承臺大法律研究所博士班高材生  魏大喨君鼎力協助,又本書之校對工作,承臺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班高材生陳中堅、陳傳宗、傅祖聲、黃成暢、林明鏘、洪士凱、張慶宗等諸同學熱心幫忙,倍極辛勞。茲值書成之際,謹誌由衷謝忱。

戴東雄謹識
於臺大法學院研究室
民國75年7月10日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

  親屬法相較於財產法或其他法領域所不同的地方,在於其所規範的對象為婚姻與家庭,不但與傳統文化所建立的價值觀緊密相扣,並又受到社會形態轉變的影響,因此親屬法的研究不能抽離過去的歷史,它是瞭解法律變革的重要基礎,特別在今日國與國的頻繁交流下,亦不能不掌握外國立法的趨勢,而成為制定法律政策的重要參考。

  有鑑於此,祖父戴炎輝初創本書時,除闡述引介現代親屬法之學理外,更以其法制史的專長,於本書中對於傳統我國法制度─尤其是唐律─對現行親屬法的影響多有著墨。此根深蒂固的傳統價值,雖仍見於我國於民國初年所制定之親屬編當中,但隨著時代的變遷、生活方式的改變與社會結構的轉型,傳統大家庭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為夫妻二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所組成的小家庭。從而支配婚姻與家庭的夫權與父權面臨了挑戰。又男女平等的訴求,以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日受重視,使得民法親屬編許多規定有修正的必要,以符合社會實際需要。家父戴東雄正恰逢此轉型階段,並有機會參與多次法務部身分法修法的過程,並以大法官的身分實際參與司法的運作,以其留學德國的背景,提供外國立法例作為參考,同時佐以西洋法制史的觀點,配合我國民情,作適度的法條詮釋,此於本書多次的改版中清楚呈現。

  本人於德國完成學業回國後,首先於銘傳大學服務,其後轉任臺北大學,現任教於政治大學,主要授課科目除身分法之外,適逢家事事件法之制定,尚包括家事事件法之課程,因而有幸能為本書之改版盡一份心力。

  親屬法的發展是動態的,會隨著社會家庭型態的轉變而不斷受影響,本次改版即增加釋字第748號解釋有關同性結婚之登記,以及釋字第791號解釋之通姦除罪後對親屬法所生之影響。而在可預見的未來,將會繼續面對新的議題,包括正視婚姻形式多元化帶來的的結果,如單親家庭、繼親家庭與同性家庭所衍生的親子問題、事實上婚姻之承認與權益保障等。此外,家事事件法的制定,對於身分實體法與程序法應如何更適切的相互為用,也帶來了挑戰。此皆提供本書作者繼續在家事領域研究的動力,深自期許本書能隨著親屬法的發展而與時俱進。

  由於本書常年來皆自行出版,每每在改版印刷之際負擔過大,不免諸多疏失,此次承蒙元照出版公司的鼎力相助,使本書不論在版面上,以及與其他相關套書的配合上,皆呈現新的風貌,在此致以誠摯謝意,更盼以元照出版公司多年來出版法學期刊雜誌的深耕成果,使本書得以發揮更大效用。

  本書在多次改版中,就相關實務見解之增補與校對工作,承蒙研究生林旭暉、李姎凌、蕭維冠之大力協助,特此致謝。

  最後,就本次改版內容,因學養不足,難免有不妥之處,尚祈諸位法學先進不吝指正。

戴瑀如謹識
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