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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 法治國原則: 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

作者 董保城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 法治國原則: 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旋以國會優勢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執行對適用該條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就該條例推定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旋以國會優勢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執行對適用該條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就該條例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下命禁止處分、返還、追徵等。概觀黨產會之實踐,凡黨國一體威權時期之一切措施,均為轉型正義欲匡正者。 針對黨產條例違憲性,監察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後八位法官聲請釋憲,前者遭不受理;後者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列為爭點提綱之條文全部合憲。本人曾應邀擔任該號解釋之鑑定人並提出意見書,惟大法官並未在解釋理由書就本人觀點提出說明,殊為可惜。黨產條例合憲與否,攸關我國憲政民主法治能否健全發展,故基於公法學者之學術良知,及捍衛民主法治之堅持,再版本書,並將原書內容略為修改、增補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之判斷標準,列為第一編;掛在司法院網站之鑑定意見書列為第二編;就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釋,列為第三編。 大法官定調「轉型正義是憲法上的重大公共利益」而可以真正溯及既往,法院勢必無法迴避,必須審理;但諸多實質問題,未來還會繼續在我國產生糾結,細讀此號解釋,並詳加評釋,本書希望能對捍衛民主法治精神的信念,有所助益,並不負歷史。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董保城現職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教授與講座教授學歷東吳大學法學士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經歷政治大學法學院專、兼任教授政治大學教育學院兼任教授政治大學總務長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主任考選部部長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常務監事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再版序 自序 【第一編】 前 言/3 第一章/我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背景、目的與重要內容 第一節/歷史背景/7 第二節/立法目的/8 第三節/重要內容/8 第二章/東德黨產從東德時期到統一後德國處理之脈絡與法制分析 第一節/概說: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政黨法處理東德黨產獨立調查委員會之歷史性鳥瞰/12 第二節/東德政黨法第20a條與第20b條處理東德黨產規定之歷史溯源/16 第三節/統一後德國處理東德黨產問題之法律架構/20 第四節/德國處理黨產問題之行政分權/28 第五節/東德處理黨產:從形式意義法治國到實質意義法治國之歷史背景/30 第三章/轉型正義是憲法誡命?──轉型正義與黨國體制 第一節/轉型正義與黨產處理/37 第二節/「黨國一體」與「以黨領政」概念之釐清/50 第三節/基準日與實質關聯性/64 第四節/臺、德處理黨產之比較分析/69 第四章/國民黨的黨產與黨營事業的歷史還原 第一節/革命時期與軍政時期(1894-1928北伐完成)/77 第二節/訓政開始至抗戰即將結束──以黨領政(1928-1945)/79 第三節/抗戰即將結束至行憲初期──國民黨獲得政府的賠償,作為彌補國民黨戰時損失的財產,國民黨並開始營辦黨營事業(1945迄今)/85 第四節/行憲以後的國民黨經費運用狀況──以民國46年為例/111 第五節/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115 第五章/黨產條例之違憲性? 第一節/「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不當取得財產之爭議與「違憲政黨」/121 第二節/「個案」、「特殊」立法違反權力分立/127 第三節/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135 第四節/以「行政權」取代「司法權」/139 第五節/違反平等原則/141 第六章/何謂附隨組織──從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理論及實務來看 第一節/黨產條例「附隨組織」法釋義學之詮釋/145 第二節/附隨組織立法之不當/159 第三節/德國認定聯結性組織及群眾組織之標準/162 第四節/我國黨產會處理附隨組織之實務觀察/171 第七章/婦聯會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成立緣起及遞變/177 第二節/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地位與功能/182 第三節/婦聯會與德國民主婦女同盟(DFD)之不同/196 第四節/對2017年7月18日聽證會若干重大疑點之再商榷/203 第五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11 第八章/救國團非黨產條例之附隨組織 第一節/救國團組織定位與任務/238 第二節/認定是否為附隨組織必須注意救國團組織定位三階段不同/248 第三節/德國附隨組織自由德意志青年之分析與救國團之比較/251 第四節/黨產會處分書認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之重要理由及法律爭議/262 第九章/結 論 第一節/我國黨產條例號稱效法並引用德國立法例,檢驗條例內容及實務運作不是嚴重誤解就是有意誤導/285 第二節/黨產條例旨在落實轉型正義目的,惟我國早已無轉型正義的實施條件/290 第三節/黨產會以違反法治國原則之方式摧毀法治國/292 第四節/黨產會對附隨組織之認定,漠視論證德國法「該組織是否為某政黨視為穩定政權所不可或缺之要素」/295 【第二編 黨產條例釋憲案鑑定意見書】 壹、前 言/301 貳、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302 參、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338 肆、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部分/352 【第三編 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評釋】 壹、前 言/401 貳、威權時期的「法律不法」?──賴德布魯赫公式能否在臺灣適用無虞?/403 參、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之疑點/406 肆、德國特殊背景下所產生之「實質意義法治國」未見大法官釐清/432 伍、黨產條例合憲解釋對中國大陸民主法治之負面效應/441 陸、結語──欠缺對歷史之溫情與敬意/443 【附 錄】 一、東德政權及其政黨法之演變時序表/445 二、外國政黨得以經營黨營事業的立法例比較──德國、法國、奧地利/447 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453

商品規格

書名 / 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 法治國原則: 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
作者 / 董保城
簡介 / 轉型正義 黨產條例 法治國原則: 大法官釋憲後之評析:2016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旋以國會優勢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執行對適用該條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就該條例推定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5115739
ISBN10 / 9575115732
EAN / 9789575115739
誠品26碼 / 2682057561000
頁數 / 488
開數 / 25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X15X2.2CM
級別 / N:無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黨產條例合憲與否,攸關我國憲政民主法治能否健全發展,故基於公法學者之學術良知,及捍衛民主法治之堅持,再版本書,並將原書內容略為修改、增補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之判斷標準,列為第一編;掛在司法院網站之鑑定意見書列為第二編;就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釋,列為第三編。

試閱文字

自序 : 再版序
  司法獨立是所有民主體制所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包括大法官在內所有的一般法院職司審判的法官,都應該不受政治權力,以及政黨的權力誘惑。大法官作為最終有權解釋者,在制度上僅能期盼大法官有自律及良知。

  不過,學者時期對黨產議題有特定立場的部分現任大法官,被黨產條例的受害者(如救國團、婦聯會)聲請迴避,大法官只以這些關係人非聲請人,因當事人不適格,故程序上駁回,另說明釋憲案結果對這些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本身無利害關係,故不能認為有偏頗之虞。然而,迴避制度要避免的不只是心有定見的「偏頗」,而是只要有偏頗的高度可能性(「之虞」),就足以摧毀社會對大法官的信任。

  更可惜者,學者時期對黨產議題讜論侃侃的部分大法官們,於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過程中似乎已心有定見而未發一語,未能形成憲法對話。在此情況下,大法官已失去司法中立及超然立場,作出全部合憲解釋是可預期之結果,雖不意外,但令人悲嘆,前大法官湯德宗甚至以「當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的神話破滅」評價,可謂恰如其分。

  值得欣慰的是,本案的釋憲聲請,史無前例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後共有八位法官,基於對於憲法合理的確信,秉持「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挺身捍衛法治憲政,提出釋憲聲請。其中,更指出:「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進行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同不問原權利人之意願,剝奪其依司法程序請求救濟之訴訟權。……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判斷決定財產權之變動,不僅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已侵犯司法權核心,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大法官竟然在解釋中認為「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犧牲了法治國家之下人民財產強制移轉之「法官保留」,實難以置信係出自於以捍衛基本權保障為職志的「大法官」之口!

  理由書認黨產條例所規定「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不違反明確性原則,在我國法制上尚非陌生,實質控制或類似用語在彰顯控制者與被控制者間存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且已具體明定實質控制之判斷面向,故從文義、目的與體系關聯性觀之,其意義應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在司法審查上,則指出:「實質控制之涵義最終亦可由法院依一般法律解釋之方法予以確認。」闡明行政法院可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來確認是否具有「實質控制」;另也強調對政黨是否實質控制人民團體,法院可從「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來判斷政黨與該人民團體間是否具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並審查「政黨以捐助、出資或其他方式實質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為該組織等所充分知悉」。

  面對公益性「曾為附隨組織」如救國團、婦聯會、救總等在訴訟中,解釋黨產條例援用公司法領域之「實質控制」要件發生困難時,期許現在承審的行政法院法官,可秉持其一般法律解釋及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以守護憲法及保障人民權利的高度,就具體個案情形作出合法公義之判斷。

  本人曾擔任救國團、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黨產會聽證會鑑定人,又應大法官邀請,擔任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鑑定人,前後發表之鑑定意見書均未見黨產會在處分書中予以辯駁,在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亦未見說明。本書再版,將原書內容略為修改、增補(如第二章增補第五節「東德處理黨產:從形式意義法治國到實質意義法治國之歷史背景」,詳細說明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之判斷標準),列為第一編;並將掛在司法院網站之鑑定意見書,列為第二編;就釋字第793號解釋之評釋,列為第三編。於第二編、第三編更明白指出黨產條例立法理由錯誤引用德國「實質意義法治國」,曲解威權時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均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得下命返還、追徵;在德國是因為兩德統一,西德評價當時受共黨統治的東德,均是「形式意義法治國」(惡法亦法),而沒有「實質意義法治國」的概念。為了統一後的民主選舉,鞏固政黨政治下之機會平等,統一後德國在兩德統一條約中明訂「實質意義法治國」,甚至是為了保護原東德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只要他們原先取得的財產是符合實質意義法治國原則,該財產皆返還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其實某種程度上,就是要保障該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基本權(結社權及政治自由),繼續參與統一後德國之政黨政治活動。所以,「實質意義法治國」與「形式意義法治國」原則並非相互對立衝突,而是相輔相成。

  誠如詹森林大法官指出,當立法者及行政機關激情地高擎轉型正義大纛時,大法官接棒揮舞,將造成「打擊過廣而殃及無辜」株連九族之後果。審判獨立在各級法院,有賴各位法官們捍衛及堅持,在個案中具體實現,本書所述之比較法、歷史性觀察,以及各種學理及實務見解之闡述,希冀對相關人員有所助益,並為「校正回歸」我國已被黨產條例歪曲的民主法治,克盡學者良知,略盡棉薄之力。

董保城
於臺北東吳大學寵惠堂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