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債法總論: 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 | 誠品線上

中國大陸債法總論: 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

作者 黃陽壽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中國大陸債法總論: 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欣見大陸民法典之制頒,有鑒於其規定內容與之前的合同法等單行法有所增減異同,且新舊法規更替,凡所用法立論,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欣見大陸民法典之制頒,有鑒於其規定內容與之前的合同法等單行法有所增減異同,且新舊法規更替,凡所用法立論,以往諸說紛紜者允宜重加檢討,其規範變動者則須去陳佈新,俾免昨是今非之謬誤。又,其中仿傚歐美、台灣立法例者,類多祗就特定事項作出簡要之規定而有掛漏,難以引為全面處理相關民事糾紛之法源依據。就此著力法制溯源,相互比較以為借鑑或補充其立法欠缺之參考,即相形重要。再者,觀諸大陸民法既未定有債法專編或通則,祗有依據民法各編及其他法律規定,以調整各該法律規定產生的債之關係,於發生法律欠缺時,則搭配總則編及諸多適用或參照適用合同編通則或者合同編之一般規定,以完成規律「債之關係」的債法拼圖。惟如何精準地適用債法法源以解決各形各色的債之問題,則非借重「債法法源論」之研析不為功。 綜上考量,本書著者爰以一長期從事兩岸民法教學研究、法學交流合作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地位,綜合梳理民法各編之相關規定,思索由於各種債之發生原因,而產生債之爭議時,如何以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整合作出債法總論之論著。 本書除適合以之為兩岸學者、法律系所學生教學研究之教科書外,尤可供法官、律師等實務界人士之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黃陽壽現 職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達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學 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中興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經 歷律師、仲裁人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兼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召集人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創會會長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自 序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中國大陸債法總說 第一節 民法調整民事關係之整體架構概述/3 第二節 民法關於調整債之關係的立法體例/4 第二章 大陸合同法制發展之沿革與其立法中一般原則之演進 第一節 大陸合同法制發展之沿革/9 第二節 民法通則、合同法、民法總則(編)、合同編中「一般規定」之演進/16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合同之概念/21 第二節 合同之法律約束力/26 第三節 合同之解釋/27 第四節 大陸債法法源論──以合同編調整民事債之關係的法源地位與其適用之原則為中心/29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 概 說/51 第二節 一般成立要件/53 第三節 特別成立要件/68 第四節 合同成立之其他規定/7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 概 說/89 第二節 合同之一般生效要件/91 第三節 合同之特別生效要件/98 第四節 不完全合同之分類與其法律效果/103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 合同履行的意義與原則/143 第二節 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其合同內容之確定規則/145 第三節 貨幣之債和合同履行過程中價格發生變動之履行規則/146 第四節 選擇之債之履行規則/148 第五節 多數債權人、債務人之債的履行規則/149 第六節 涉他合同債務之履行及第三人清償代位權規則/158 第七節 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之成立要件/160 第八節 其他關於合同履行的規定/164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節 債之保全制度概說/173 第二節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174 第三節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185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一節 合同的變更/193 第二節 合同的轉讓/196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一節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及其效力/207 第二節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09 第三節 合同的解除/210 第四節 債務相互抵銷/217 第五節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221 第六節 債權人免除債務/223 第七節 混 同/224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一節 合同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點/227 第二節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230 第三節 違約行為的形態/234 第四節 大陸就雙方違約和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時其違約責任之承擔/246 第五節 違約責任和其中實際履行責任之承擔形式/250 第六節 承擔損害賠償之違約責任形式/253 第七節 支付違約金之違約責任承擔形式/260 第八節 定金責任之違約責任承擔形式/264 第九節 減價承擔違約責任之形式/265 第十節 大陸違約之免責事由/266 第十一節 大陸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之處理/267 第十二節 海峽兩岸違約責任制度之比較/270 第九章 準合同(一)──無因管理之債 第一節 無因管理的歷史演進/277 第二節 無因管理的概念/279 第三節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280 第四節 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282 第十章 準合同(二)──不當得利之債 第一節 不當得利的概念/287 第二節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287 第三節 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293

商品規格

書名 / 中國大陸債法總論: 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
作者 / 黃陽壽
簡介 / 中國大陸債法總論: 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欣見大陸民法典之制頒,有鑒於其規定內容與之前的合同法等單行法有所增減異同,且新舊法規更替,凡所用法立論,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5114510
ISBN10 / 9575114515
EAN / 9789575114510
誠品26碼 / 2681959433002
頁數 / 312
開數 / 20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X17X1.6CM
級別 / N:無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著者爰以一長期從事兩岸民法教學研究、法學交流合作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地位,綜合梳理民法各編之相關規定,思索由於各種債之發生原因,而產生債之爭議時,如何以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整合作出債法總論之論著。

試閱文字

自序 : 自 序

  時光荏苒,歲月如梭,想當年有幸參加兩岸法學學術研討會破冰之旅,未幾,即因緣際會,得以東吳大學帶職教席之身,負笈北上,入中國政法大學之門,敬受江平恩師之指導教誨,而榮獲民商法學博士學位。從此益加致力東吳母校有關兩岸民法教學研究及促進兩岸法學交流合作工作,期使彼此相互了解而有助於兩岸關係之和平發展。2001年奉命在法學院籌設迄仍台灣唯一專門研修中國大陸法律的碩士在職專班,推廣研習大陸法制,培育熟諳兩岸法律事務之精英人才。其中尤值一提者,乃以東吳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共同主辦之兩岸民法典學術研討會之常設性平台,更為大陸民法典之孕育與催生奉獻心力。
  於今欣見一部凝聚中國人智慧結晶的大陸民法典甫於2020年5月28日制定公布,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綜覽其立法特色,有順應時代潮流與中國固有國情者,有擷取借鑑歐美及台灣法制之所長者,亦有其獨見而創獲者。有鑑於民法典規定內容與之前的合同法等單行法有所增減異同,而民法施行之日即為新舊法規更替之時,凡所用法立論,要必出陳布新,俾免昨是今非之謬誤。又,其中仿傚歐美、台灣立法例者,或為避免條文龐雜過鉅,祗就有關民事事項作出簡要之規定而有掛漏,難以引為全面處理相關民事糾紛之法源依據,而有待日後學術或實務上解釋論之發展。就此著力法制溯源,相互比較,以為彼此借鑑或補充其立法欠缺之參考,即相形重要。再者,觀諸大陸民法既未定有債法專編,自亦無債法通則,而祗制頒合同編、侵權責任編二編,調整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之關係;另因其餘物權、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各編及其他法律規定產生的特殊債之關係,則依各該法律規定予以調整。於發生無法可據的法律漏洞時,則搭配總則編及諸多適用或參照適用合同編通則或者合同編之一般規定,以完成規律「債之關係」的債法拼圖,可謂用心良苦,極盡完善債法法制之能事。惟民法制頒後,如何精準的適用債法法源以解決各形各色的債之權義事項問題,亦勢必有賴爾後學術或司法實務之發展,透過解釋論予以闡明完善,俾臻周全。就此涉及「債之關係」法源論之論題研析尤屬當務之急。
  綜上考量,著者以一長期從事兩岸民法教學研究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之地位,綜合梳理民法典各編之相關規定,思索由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原因,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之爭議事件時,如何以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第三分編準合同為中心,模擬整合作出民事債法總論之論著,俾供兩岸教學研究及司法實務之參考,用示分享,及不改長年投入此一兩岸民法學領域之初衷。雖或力有未逮者,然仍本諸「誠惶恐也,惟盡力耳」之心態,勉力而為。撰述過程諸多參採兩岸學者專家江平、孫森焱、王澤鑑、林誠二、邱聰智、王利明、崔建遠、房紹坤、王軼、楊立新、譚啟平、李永軍、韓世遠、魏振灜、王家福、董開軍、高富平、陳小君、蘇號朋、王竹、姚歡慶、岳業鵬、沈樂平、張南鳴等教授論著之寶貴見解,受益良多,於此謹致謝忱。本書係於授課及執行律務餘暇,急就草成,未遑推敲,間有私見,掛漏謬誤之處,在所難免,除敬祈法學先進不吝賜正外,苟能有助於兩岸債法教學研究或供作司法實務上之參考,則幸莫大焉矣。本書承內子鄭秀鸞之關懷支持,小犬喬雍、喬詮之提供寶貴意見與協助校對文稿,助理林怡君小姐幫忙繕打,元照出版公司規劃本書之出版事宜,均付出心力,特此附記,以表謝意。

黃陽壽
西元2020年12月1日
序於秀岡山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