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卷 總則 | 誠品線上

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卷 總則

作者 江朝國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卷 總則:余自歸國投身保險法學之研究,匆匆已數十載,期間經過學界及實務多年的努力,保險法教科書及專論豐富,整體學術環境與余甫回國時,進步之情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余自歸國投身保險法學之研究,匆匆已數十載,期間經過學界及實務多年的努力,保險法教科書及專論豐富,整體學術環境與余甫回國時,進步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語。惟,比較保險先進國家,臺灣仍缺少一部依循條文分類,針對可能問題詳細討論的專書,甚覺遺憾,因而有此書之誕生。 本書有別於教科書以概念分類論述之方式,乃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編排為序,針對國內學說討論之重要問題,加以整理分析,並輔以實務上之法院判決及保險單條款供比較參考。此外,考量使用者查詢之便宜,本書各條開頭皆設有詳目供讀者參考,並篩選重要關鍵字便利查詢。法律隨時代變遷有所調整,學理論述也不可能亙古不變,余作此書只希望藉由書中留下之討論足跡,能為從事保險法學習者提供一學習之基礎;為從事實務工作者提供相關爭議見解之分析;為保險法研究者提供觀念討論之平台。 本次修訂主要係配合2015年保險法修正,另一併更正行文上之錯漏。此次修法雖係近期修改幅度較大者,惟實質上多僅係將既有學術見解予以明文化矣。例如本書第58條釋義所肯認之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的通知義務,即由本次修法增訂保險法第29條第3項予以明文承認。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江朝國現 職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任)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任)學 歷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研究教育部保險法學門公費留學生經 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所)主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中華民國保險學會副理事長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國家考試多屆典試委員著 作Das Interesse in Seeversicherungsrecht保險法基礎理論火災保險法論保險業之資金運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法規彙編保險法論文集(一)保險法論文集(二)保險法論文集(三)及發表論文百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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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作者簡介第一條 保險之意義 保 險 保險契約之意義 社會保險、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第二條 保險人之定義 保險人於保險制度上之意義 保險人之組織型態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第三條 要保人之定義 要保人於保險本質上之意義 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第四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被保險人於保險本質上之意義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上之意義第五條 受益人之定義 受益人之意義 受益人資格 受益人適用範圍之澄清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六條 保險業之定義 「保險業」和「外國保險業」用語之釐清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非保險業」者 「保險業」之實質認定問題第七條 保險業負責人之定義 負責人的概念及其商榷 保險業負責人 保險法上之保險業負責人特別規範第八條 保險代理人之定義 保險代理人之定義 保險代理人之功能 保險代理人之種類 保險代理人應具備之實質條件 保險代理人之法律地位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代理契約或授權書 保險代理人之監理 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責任第八條之一 保險業務員之定義 保險業務員之緣起與法源 保險業務員之定義 保險業務員之功能 保險業務員之種類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及登錄 所屬公司與保險業務員之法律關係 保險業務員對外之代理權 保險業務員營業活動之管理 保險業務員之法律責任第九條 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保險經紀人之功能 保險經紀人之種類 保險經紀人之資格 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 保險經紀人對外之權限 保險經紀人之法律責任第十條 公證人之定義 保險公證人之意義 保險公證人之功能與種類 保險公證人應具備之條件 保險公證人之法律地位 保險公證人之權利義務 保險公證文件之法律上效力 消滅時效之起算 保險公證人之監理第十一條 責任準備金之種類 準備金之意義及內容 法定準備金之計算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監理之理論依據 監理保險業之法規與主管機關 保險業監理之內容第十三條 保險之種類 契約意義上之分類 監理意義上之分類 實務常見疑義解決第十四條 財產保險利益之範圍 保險利益之意義 要保人與保險利益 財產上保險利益第十五條 財產保險利益之範圍 運送人 保管人 現行保單實務第十六條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要保人應具保險利益? 探尋立法者所謂之要保人保險利益 條文釋義 信用壽險相關問題第十七條 保險利益之存在 保險利益之存在對象 保險利益存在的客體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保險利益消滅 無保險利益之法律效果第十八條 保險利益之移轉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概念之釐清 為何人利益投保與本條之關係 保險契約關係變動之發生 保險契約關係變動之效力 除契約另有訂定之解釋 實務保單之規定第十九條 共有人保險利益之移轉 本條適用前提 讓與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讓與之效力第二十條 有效契約之利益 本條適用前提 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在保險契約上之意義 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為保險利益之常見態樣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費之基本概念 保險費之分類 保險費之交付與保險契約效力關係第二十二條 交付保險費之人與保險人之抗辯 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為他人利益保險之受益人第二十三條 善意複保險保險費之返還 對價平衡原則 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善意複保險 惡意複保險第二十四條 契約相對無效與終止保費之返還 保險費返還態樣介紹 保險利益自始不存在 保險利益曾經存在但締約時已消滅 保險契約期間保險利益存在但對價失衡 保險契約期間保險利益存在但消滅 契約終止後保險費之返還第二十五條 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保費返還 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解除 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投資帳戶內之保險費是否應返還第二十六條 特約危險增加後減少之終止契約保費返還 契約特約危險增加依特別情形計算保費而危險增加後減少 保險人得否不同意要保人保費減少之請求 要保人任意終止權之重申 保險人不同意減少保費,要保人行使終止權後之法律關係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破產時保費之返還 保險人破產時 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 終止後保險費之返還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費之返還 破產主體之規範 保險契約存續或終止之安排第二十九條 偶發性原則 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 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 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害之因果關係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之保險災害 重大過失是否在過失之列?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之通知義務第三十條 道義損害之責任 「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之意義 本條適用主體第三十一條 受僱人或動物等所致損害之責任 「受僱人」之定義 本條適用範圍 本條之性質 本條與本法第92條之關聯第三十二條 兵險責任 戰爭之意義 戰爭危險之本質 戰爭危險之可保性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實務上之現狀第三十三條 損害防阻 法理依據 減免損失費用行為之性質 適用對象 必要費用之界定 請求時點之確認 求償之範圍與比例 人身保險有無適用第三十四條 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給付之期限 遲延利息第三十五條 複保險之意義 複保險之意義 複保險之類型 複保險之要件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附論──保險競合第三十六條 複保險之通知 複保險之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得否特約免除? 通知義務人 被通知人 通知之時點 通知之方式 通知之內容第三十七條 惡意複保險之效力 惡意複保險的型態 惡意複保險而未通知、未正確通知 惡意未通知之法律效果第三十八條 善意複保險 善意之意義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 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 保險人之賠償法則 除另有約定外 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第三十九條 再保險 再保險 再保險的種類 再保險契約之定性 再保險之特性第四十條 原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文揭示之原則──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請求權 但書之例外──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有請求權 附論──賦予原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權第四十一條 再保險人與原要保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再保險之性質 原保險費與再保險費 再保險人得否向原要保人主張保險費第四十二條 原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再保險契約之獨立性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索 引

商品規格

書名 / 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卷 總則
作者 / 江朝國
簡介 / 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一卷 總則:余自歸國投身保險法學之研究,匆匆已數十載,期間經過學界及實務多年的努力,保險法教科書及專論豐富,整體學術環境與余甫回國時,進步之情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2559185
ISBN10 / 9862559187
EAN / 9789862559185
誠品26碼 / 2681547425006
頁數 / 1008
開數 / 25K
注音版 /
裝訂 / S:軟精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