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 | 誠品線上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

作者 許育典/ 張瑞星/ 王勁力/ 廖欽福/ 羅承宗/ 江雅綺/ 封昌宏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本論文集集結多位好友所發表關於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的文章而成。本論文集共蒐集了十二篇論文,在這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論文集集結多位好友所發表關於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的文章而成。本論文集共蒐集了十二篇論文,在這些文章中,分為三類,第一類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建構文化創意產業法制(第一篇),第二類針對娛樂產業的特性,探討現行法制在實務上遇到問題(第二篇),第三類從數位網路法制的觀點,探討數位網路環境下法制現況與其他的爭議問題(第三篇)。上述主題是文化創意產業、娛樂產業及數位網路業者多所關切的議題,本論文彙集各學者的研究菁華,就實務上所觀察到的事件或現象,以法學的觀點來評析我國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發展的現況,以期讓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業者及主管機關更為瞭解法制的現況,以利未來文化創意、娛樂及數位網路產業的發展。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許育典現 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教育部法規委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經 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學 歷: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著 作: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 (Duncker & Humblot)憲法(元照)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教育行政法(元照)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跨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元照)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元照)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元照)許育典現 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教育部法規委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經 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學 歷: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張瑞星現 職: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 台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台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服務團」講座經濟部工業局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TIPS)分級驗證委員台灣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專家小組成員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經 歷: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所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覆議委員會委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數位內容著作權」種子教師 經濟部工業局「臺灣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TIPS)導入及自評員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PIPAS)管理師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講師、助理教授中華民國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亞洲醫藥網(iCareAsia.com)多媒體設計部經理學 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學博士(JSD)美國天普大學(Temple University)法學碩士(LLM)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士王勁力現 職: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高雄市產業法治學會常務理事台灣能源暨氣候變遷法學會常務監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經 歷:國家文官學院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訓練講座考試院100、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命題委員兼閱卷委員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第11、12、13屆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科技法律諮詢中心主任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科管所兼任助理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學 歷: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律學院法學博士(S.J.D.)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律學院法學碩士(LL.M.)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法學士/政治學士(雙學位)廖欽福現 職: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環境與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台灣環境法學會論壇召集人台灣能源暨氣候變遷法學會理事高雄市產業法制學會監事高雄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台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雲林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經 歷: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雲林縣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學 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法學士羅承宗現 職: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專任委員(借調至2017.8)台中市訴願會委員教育部訴願會委員經 歷: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學外國人客員研究員日本岡山大學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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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自序作者簡介導論第一篇文化創意產業法制篇從多元文化論文創產業的法制建構壹、前言貳、文化創意產業的憲法建構基礎一、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及特質二、以多元文化的國家目標為建構的基礎三、憲法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建構原則參、文化創意產業的法制建構一、法制建構的基本原則二、法制建構的內涵肆、文化創意產業法制的檢討一、自由競爭法制的檢討二、國家促進法制的檢討伍、結論與建議 一、自由競爭法制的修正建議二、國家促進法制的修正建議論多元文化國下之文創產業與文化管制──以成人情色文化與產業為例壹、前言貳、多元文化國的憲法建構基礎參、臺灣社會的成人情色文化與產業發展一、色情(pornography)與成人情色文化產業發展二、A片文化與色情光碟片產業三、色情片在法律管制上的變遷與相關法制問題探究肆、多元文化國成人情色產業的管制的憲法正當性探究一、言論自由、財產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保障的衝突二、多元文化國管制正當性憲法觀點伍、結論臺灣文化產業發展與創意之法制構築與展望──以補助行政為中心壹、問題緣起一、再造文化治理、建構藝術自由支持體系二、連結與再現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三、深化社區營造,發揚生活「所在」的在地文化四、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五、/開展文化未來新篇:重視青年創意、強化數位革新,創造國際連結貳、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與面臨問題一、臺灣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經緯二、文化創意產業與特色產業、國際競爭力三、/文化支出預算資源配置集中都會區及特定藝文項目之妥適性四、問題與省思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與補助行政一、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二、相關課程之設計及教學活動三、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之補助四、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優惠五、獎助設置文化展演設施六、政府採購前之評選方式七、公有公共運輸場站廣告物空間之使用八、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九、鼓勵建立自有品牌及協助拓展國際市場十、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十一、協助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租用十二、文化創意聚落之設置十三、文化創意之推廣十四、與教學資源之整合及人才培訓肆、經濟輔助概念、運用與限制一、經濟輔助之概念二、經濟輔助之類型運用三、基本權之保障與限制伍、結語論嬌蕉包轉印愛馬仕柏金包外觀之著作權侵權爭議及仿作之合理使用抗辯壹、前言貳、嬌蕉包是否侵犯柏金包之著作權?一、前提:柏金包的皮包外觀設計受著作權法保護二、/重製、改作或實施?嬌蕉包轉印柏金包外觀的判斷參、嬌蕉包得否主張著作權仿作之合理使用一、著作權仿作的判斷標準──轉化利用測試法二、嬌蕉包是否可主張著作權合理使用之檢驗肆、結論論嬌蕉包與愛馬仕柏金包糾紛之商標侵權爭議壹、前言貳、美國法院關於「商標仿作」之概念一、商標模仿是否構成商標仿作之判斷二、商標仿作是否造成商標混淆,其判斷標準之建立三、仿作著名商標是否造成商標淡化參、嬌蕉包商標仿作侵權與否之判斷一、商標仿作與否之判斷二、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之判斷三、仿作著名商標造成商標淡化之判斷肆、結語論電視節目版式之著作權保護壹、前言貳、何謂電視節目版式(TV Program Format)?參、各國關於利用他人電視節目版式之法院判決一、/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紐西蘭、1989)二、Action Time v. Danmarks Radio & Television(瑞典、1992)三、Endemol Entertainment v. Antena 3(西班牙、1994)四、Endemol Entertainment v. Twentieth Television(美國、1998)五、Celador Productions v. Danmarks Radio Television(丹麥、1999)六、Castaway Productions v. Endemol Productions(荷蘭、1999)七、Endemol Productions v. TV SBT(巴西、2004)八、Nine Films & TV Pty. Ltd. v. Ninox TV Limited(澳洲、2005)九、Endemol International v. TVM Malta(馬爾他、2006)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處理模式一、案例分析二、本文見解──可行的法律處理模式伍、結論第二篇娛樂產業法制篇華人娛樂法學領域之建構──以動畫遊戲產業及流行音樂產業為例壹、娛樂法學領域之重要性貳、娛樂法學領域摸索之路參、臺灣動畫遊戲產業及流行音樂產業概況一、臺灣動畫遊戲產業概況二、臺灣流行音樂產業概況肆、動畫遊戲產業相關法律課題之鳥瞰一、性、暴力與遊戲分級法制二、線上遊戲之代理、研發與法律爭議三、線上遊戲成癮性與法律對策四、數位遊戲創作者的法律觀與道德觀伍、流行音樂產業相關法律課題之鳥瞰一、流行音樂業界的經紀約難題二、流行音樂著作權專業人才的培養三、流行音樂抄襲的法律問題陸、有待深耕的華人娛樂法學:代結論論影視製作創意提案之法律保護壹、前言貳、美國法院對於影視製作創意提案的保護一、Stanley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CBS)(美國加州、1950)二、Weitzenkorn v. Lesser(美國加州、1953)三、Desny v. Wilder(美國加州、1956)四、Chandler v. Roach(美國加州、1957)五、Mann v. Columbia Pictures, Inc.(美國加州、1982)六、Whitfield v. Lear(美國紐約、1984)七、Sheehan v. MTV Networks(美國紐約、1992)八、Endemol Entm’t, B.V. v. Twentieth Television Inc.(美國加州、1998)九、Fischer v. Viacom International, Inc.(美國馬里蘭州、2000)十、Metrano v. Fox Broadcasting Co.(美國加州、2000)十一、Wrench LLC v. Taco Bell(美國密西根州、2001)十二、Grosso v. Miramax Film Corp.(美國加州、2004)參、其他各國法院對電視節目創意提案保護的見解一、Talbot v. General Television Corp. Pty. Ltd.(澳洲、1980)二、Miles v. ITV Network Ltd.(英國、2003)三、Saranga Production v. Canal Plus(法國、2005)四、Urmi Juvekar Chiang v. Global Broadcast News Ltd. and Anr.(印度、2007)肆、案例分析及可行的法律處理模式一、/案例分析及各種處理模式二、我國可行的處理建議伍、結論國族主義下的娛樂、經紀與產業──談黃安舉報周子瑜事件壹、事件背景貳、韓國經紀公司參、國族主義下的娛樂、經紀與產業第三篇數位網路法制篇封鎖侵權網站?從英國法及歐盟判決──論封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演進壹、前言貳、封鎖侵權網站?英國法規的演進一、英國著作權法:由CDPA 1988到DEA 2010二、數位經濟法(DEA 2010)第17條(暫時封鎖處分)之分析三、數位經濟法(DEA 2010)的ISP科技義務受到挑戰四、新興科技規避暫時封鎖處分五、小結:重回CDPA 1988第97A條參、歐盟判決:空白的暫時封鎖處分肆、代結論:暫時封鎖處分在臺灣?數位時代的公平處理(fair dealing)條款──以英國2014年著作權修法為例壹、前言貳、英國修正後《著作權法》除外規定一、公平處理(fair dealing)之概念二、英國新修《著作權法》各篇修正概說三、公共行政之公平處理篇四、身心障礙之公平處理篇五、研究、教育、圖書館及檔案室之公平處理篇六、為個人使用重製之公平處理篇七、引用及似顏繪、戲謔仿作之公平處理篇參、英國《著作權》修法之回響一、正面回響:圖書館、數據採礦與身心障礙者之公平處理二、反面回響:英國高院判決肆、結論網路購物機制之微調──從購物網站標價錯誤之數件判決談起壹、前言貳、網路購物交易網頁之法律定位與契約之成立一、認網路購物交易網頁之性質為要約者二、認網路購物交易網頁之性質為要約之引誘者三、小結參、自動回覆確認信函之法律效力與契約之成立肆、以標價錯誤為由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之法效一、業者標價錯誤的過失責任二、消費者的信賴利益與誠實信用伍、綜合分析與建議一、判斷網購交易網頁之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應自其法律性質加以區分,不宜為使消費者勝訴而便宜採要約說、為使業者勝訴而便宜採要約之引誘說二、認定網購交易網頁為要約之引誘,應配合自動回覆電子系統之信函定義為承諾,方可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第15點「自動回覆電腦系統之建立」有其制訂之意義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進一步要求業者須在自動回覆電子系統之信函內容明確標示契約究竟是否成立之狀態,而非放任業者以不明確之語句讓消費者萌生更多對網路交易的不信任感索引

商品規格

書名 /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
作者 / 許育典 張瑞星 王勁力 廖欽福 羅承宗 江雅綺 封昌宏
簡介 /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本論文集集結多位好友所發表關於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的文章而成。本論文集共蒐集了十二篇論文,在這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2559192
ISBN10 / 9862559195
EAN / 9789862559192
誠品26碼 / 2681479924004
頁數 / 520
開數 / 25K
注音版 /
裝訂 / H:精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