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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訴訟贏的策略

作者 張志朋/ 林佳瑩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營業秘密訴訟贏的策略:營業秘密的民刑事訴訟案件在近幾年來有大幅攀升的趨勢,企業也越來越重視營業秘密的保護。營業秘密法的條文僅有十餘條,如果沒有實際的訴訟經驗,難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營業秘密的民刑事訴訟案件在近幾年來有大幅攀升的趨勢,企業也越來越重視營業秘密的保護。營業秘密法的條文僅有十餘條,如果沒有實際的訴訟經驗,難以理解應如何具體適用。不同於一般的法律教科書,本書蒐集了最新的智慧財產法院及一般法院與營業秘密有關的實務判決,梳理出營業秘密法制的變化趨勢,有助於企業保護自身營業秘密以及擬定法律訴訟策略。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張志朋現職:恒達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法委員會委員高點文教機構律師司法官班民法講師(2001年迄今)學歷:法國巴黎第一大學私法博士班肄業(教育部一般公費留學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林佳瑩現職:恒達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歷: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智慧財產權法專攻)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組,智慧財產權法專攻)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組)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推薦序/王能君推薦序/李崇僖推薦序/蘇偉國作者序/張志朋作者序/林佳瑩壹、營業秘密法與競業禁止條款簡介一、營業秘密法二、競業禁止條款三、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可能涉及的訴訟四、保護營業秘密的特殊訴訟程序貳、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民事訴訟一、產品配方Waffle Waffle! 加盟鬆餅配方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白藜蘆醇配方二、員工離職員工離職前多次轉寄公司資料到私人信箱員工離職後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設計圖檔上傳網站員工離職前轉寄電子郵件到私人信箱員工離職後疑使用公司電路圖及電路布局三、科技業高階主管離職台積電 v. 梁○松聯發科 v. 袁○文(展訊)鴻海 v. 包○弘(矽碼)四、代工廠商金屬球塞加工圖紙及數據資料:宥全精密 v. 昌益金屬參、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睿立濠公司 v. 林○偉(愛菲亞公司)台灣東洋先端公司 v. 劉○國(捷時雅上海公司)新世紀光電 v. 李○立(錼創光電、中國三安光電)聯發科 v. 手機晶片設計研發本部三員工(香港鑫澤)台灣必治妥施貴寶公司、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v. 彭○書(香港商吉立亞公司)鴻海公司 v. 包○弘(矽碼公司)肆、營業秘密刑事訴訟一、侵害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13-1~§13-4)識別證客戶資料二、洩漏工商秘密(刑法§317)友達 v. 連○池(中國華星光電)聯發科 v. 楊○祺(晨星)員工將公司之出貨時程、成本價格等資訊轉寄予競爭對手買通競爭對手公司員工以取得競爭對手的人力仲介核准函及認證資料離職員工洩漏客戶名單予競爭對手三、侵占(刑法§336)在職員工將公司的聯接器樣品交付他人使用離職員工將公司的客戶往來等文件攜出至競爭對手處使用四、背信(刑法§342)經理另成立公司私下搶單醫師使用前診所的病患個人資料五、妨害電腦(刑法§359)員工轉寄公證表格資料到私人信箱六、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91Ⅰ)員工多次大量下載公司資料後突然離職附錄:營業秘密法條文(102.1.30)

商品規格

書名 / 營業秘密訴訟贏的策略
作者 / 張志朋 林佳瑩
簡介 / 營業秘密訴訟贏的策略:營業秘密的民刑事訴訟案件在近幾年來有大幅攀升的趨勢,企業也越來越重視營業秘密的保護。營業秘密法的條文僅有十餘條,如果沒有實際的訴訟經驗,難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2558485
ISBN10 / 9862558482
EAN / 9789862558485
誠品26碼 / 2681421330006
頁數 / 232
開數 / 25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推薦序

  雇主為了保護營業秘密等相關利益,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於我國實務上十分普遍。然而離職後競業禁止之限制,可能對勞工離職後之工作權造成侵害,如何在雇主的正當利益之保護以及勞工工作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就成為訴訟實務上重要的課題。我國法院自1997年出現五標準說之判決來審查此類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有效性後,法院開始採用五標準說、四標準說或三標準說之理論來處理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2010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採取四標準說來處理此類問題,2015年12月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範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也採用四標準說之立法。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法理論之發展,終於開花結果。不過,這並不是法理論發展之終點,而是法理論的細緻化發展之契機。
  隨著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勞動部也於2016年10月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增訂了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7條之3,分別針對書面約定及記載項目、母法第9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合理範疇、母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之合理補償,予以規範。不過,針對與營業秘密的關係,並未深入著墨。亦即,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以及第2款規定「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施行細則僅於第7條之2第1款規定「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針對營業秘密之種類與競業禁止期間之關係並未深入著墨,有待論者日後探討。
  張志朋律師與林佳瑩律師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求學期間,即已展現出積極認真的研究態度。本書之出版,恰巧補充了營業秘密與離職後競業禁止議題之研究空白。對於此一議題之理解、日後實際案件之處理,相信本書應該有所助益,藉此同時能讓離職後競業禁止相關法理論之研究能更加深入及細緻化。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能君


  近年來台灣企業面臨同業竊取營業秘密之威脅層出不窮,而法律是否能給予足夠之保護則常受到質疑,此除了因營業秘密受侵害之舉證相對困難之外,司法實務上是否能正確理解營業秘密之定義以及對企業核心競爭力之重要,也是一大關鍵。畢竟像營業秘密這種高度涉及商業競爭意涵以及技術演進意涵的名詞,法律若要規定得周延,則用語不可能嚴謹明確,必定存在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利適用於各種情況樣態。若司法實務界因為缺乏業界實際經驗,而無法體認到「這也算是營業秘密」,「這也是竊取或不正當方法」,那麼實際上會產生很多由司法所創造的法律漏洞。換言之,營業秘密保護的關鍵因素就在司法實務的與時俱進。
  無獨有偶地,美國聯邦國會也於2016年5月制訂了聯邦營業秘密保護法(Defend Trade Secret Act),同樣揭示了營業秘密對產業秩序乃至產業政策之重要性。美國向來營業秘密保護是以各州之法律保護,然而各州法院之運作效能及專業度無法有效保護營業秘密,向為企業所批評,此次聯邦國會制訂新法之意旨就是將營業秘密侵害事件列為聯邦法院可管轄之案件,有效提升保護強度,例如可進行扣押沒收、加重民事賠償責任等,最重要是可用單一訴訟獲得全國範圍之保護。從州法提升為聯邦法,實體保護內容無大差異,但管轄法院不同則實質影響極大。
  以我個人熟悉的生醫產業領域為例,向來強調專利保護之重要,因為醫藥產品通常無法在銷售時保持其技術內容之秘密性。然而並非所有技術成果都可申請到專利權,再則生物製劑領域在內部製程方法上也有其秘密性,甚且未來運用大數據科技之基因分析等商業服務模式,其蒐集建置之龐大資料庫更是核心資產。簡言之,生醫產業已不能再忽視營業秘密保護之重要,更要努力讓司法實務者及制訂法律的政府單位瞭解此一環節對產業發展政策之意義。欣見優秀的張律師及林律師在業務繁忙之際還蒐集整理我國司法判決,加上其個人實戰經驗心得而出版本書,相信不僅對企業界是必讀寶書,對於促進我國司法實務之進步也是貢獻可期。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所長
生技醫療產業研發博士學位學程 合聘副教授
李崇僖


  身為二十年的科技人,對於營業秘密法特別有深刻的感受,曾經台灣引已為傲的四大明星產業,DRAM,面板,太陽能,LED,曾幾何時變成了台灣慘業,因為長期政府政策搖擺,方向不確定,科技業員工分紅費用化,勞工薪資無成長,讓人員容易受到大陸企業的高薪利誘,將公司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商業秘密,帶去競爭對手公司,造成大陸企業不需投資研發資源,用惡性挖角的手法,快速複製相同性質的產品,就可以用較低廉的價格快速贏得市場的占有率,就這樣,台灣的科技產業就慢慢的走向慘業一路,科技新貴走向了科技新貧,電子業慢慢成為了毛利低廉的代工產業。
  要維持一個企業的競爭力,分成三個層次:1.是產品面,QCDS(品質,成本,交貨,服務)四個面向的競爭力;2.是制度面,企業內外部環境、資源關係、企業規模、品牌經營;3.是核心面,包括以公司理念、價值觀,為核心的文化、表裡一致的企業形象、創新、差異化,企業特色、健全的財務、擁有遠見專業經理人和長遠的全球化公司發展目標。
  現今的台灣科技產業,在世界上還有領先的晶圓代工,和IC設計,這三個層面都做的很好,另外在公司的營業秘密上,都有非常慎密的保護措施。我相信張志朋律師、林佳瑩律師撰寫此本介紹營業秘密法的書藉,對電子產業推動和教育,在未來,一定有更多的公司能夠受益,來繼續維持台灣科技島的美名。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暨市場行銷中心 協理
蘇偉國


作者序

  近十幾年來,隨著科技業的國際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的營業秘密遭競爭對手以挖角、間諜等方式取得,突然成為國內媒體關注的焦點,104年12月17日新新聞雜誌更以「匪諜就在企業身邊」為題製作專題報導,報導內容呈現了嚴重的營業秘密流失問題:「企業內鬼偷資料銷中國,四百五十二億元損失只是冰山一角:調查局成立企業肅貪科後,企業一年平均主動送辦七十多件內鬼,比往年爆增六倍。這些案件裡,有六成是偷公司機密資料的商業間諜,只有四成是撈公司錢的傳統內鬼。調查局移送地檢署近一百五十件矚目案件。不計算技術層面的營業損失,內鬼們就已偷走了企業四百五十二億元,而這很可能只是浮出檯面的冰山一角而已。而根據調查局的統計,遭商業間諜竊取的機密資料,以銷往中國的競爭對手為大宗,這也成了重大的國安問題。」
  正因此,我國營業秘密法在102年修正增加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到之4的刑事責任,強化了營業秘密的保護。
  相對的,為了避免企業透過競業禁止條款之方式限制員工的工作自由,勞動基準法在104年修正時,也在第9條之1明文規定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以保障勞工的工作自由。
  「企業的營業秘密」及「員工的工作自由」,看似無關的兩個議題,在國內企業飽受營業秘密流失之苦,欲以競業禁止條款保障營業秘密時,又必須兼顧勞動基準法對勞工工作自由的保護,二者間如何權衡?近來逐漸成為重要議題。企業可能採取保護營業秘密的訴訟手段,包含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等,我國法院的態度為何?值得探究。
  林佳瑩律師與我在閱讀、分析、整理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及最近幾年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有關營業秘密法有關判決後,篩選我們認為具有參考性的法院裁判,在本書中進行分類並提供簡要的分析。這樣的工作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但過程中讓我們對訴訟涉及爭點、證據的準備及提出、法院心證的形成等,都有更深一層的瞭解,我們也期待透過本書的出版,讓企業瞭解我國法院的審理方式及採取的法律見解,有助於企業選擇有效且適法的方式保護珍貴的營業秘密。

張志朋律師


  十多年前,當我成為執業律師所協助處理的第一個案件,正是公司的高階主管跳槽到競爭對手的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訴訟案件,之後所處理的案件大多以專利、著作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訴訟為主。不過,這幾年來,營業秘密的訴訟案件,似乎又有開始增加的趨勢。
  由於營業秘密並不像專利權或者商標權,有一張證書可以表彰權利及範圍,因此,過去我們常常認為,企業要保護自身的營業秘密,非常困難。但隨著營業秘密法的修正,檢察署瞭解到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以及智慧財產法院這幾年來的成熟運作,我們可以發現,企業要透過訴訟程序執行營業秘密的保護以及競業禁止條款,成功機會並不如過往想像的低。
  透過統計智慧財產法院有關營業秘密以及競業禁止訴訟的判決,以及自身處理案件的一些訴訟經驗,能夠觀察到這樣的現象與趨勢,應該可以說是撰寫本書的重要收穫之一。
  此外,藉由地毯式的研究法院的相關判決,最主要的是希望能夠對目前處理的訴訟案件有所貢獻。訴訟兩造的攻防,以及法院心證的形成,都是蘊含在判決書當中的寶藏,不時都會為正在進行中的案件提供關鍵的辦案靈感。
  這也是為什麼在撰寫了《設計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著作權訴訟贏的策略》、《商標訴訟贏的策略》三本書之後,還繼續推出新作的原因,並期待各界惠予指正。

林佳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