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自願「性」交易--無論你怎麼解釋都行!◎雖然有人可能會認為這帖藥藥性過強,但即使人們憎恨它,它還是對他們有益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海耶克(F.A. von Hayek) 究竟,個人自由的界限何在? 本書於1976年一出版即轟動自由經濟學界,成為一本口耳相傳的「地下經典」。在這本書中,作者為娼妓、皮條客、吸毒販毒者、敲詐者、(非政府的)偽造貨幣者、高利貸業者、不支持慈善事業的人、雇用童工的人……這些「背德者」辯護。作者稱他們為「經濟上的代罪羔羊」(替死鬼),對這些長久以來遭輕蔑、誤解甚至裁定為違法的職業,努力恢復其應有地位,探究其經濟功能,證明他們對社會是有益的,並強調「合意成人之間的自願性交易」不應被譴責,因為他們並沒有做任何有暴力性質的壞事。相反地,對「非攻擊者」施加暴力才是不正當的。 例如對於性和藥物,如果是人們出於自願的交易行為,那麼政府把這些沒有侵犯他人的人抓進監獄,政府本身就是犯了對「非攻擊者」施加暴力的罪行! 從這本刺激有趣、令人震撼的書,讀者將可體會到自由市場的積極意義,對於現實世界的經濟百態有更徹底的了解。從本書還可學到,對於美國政治經濟思想影響甚大的自由人主義(libertarianism)的原理與思想。 ◎專文導讀:台大經濟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林明仁 清大經濟系副教授/黃春興 社會評論家 /南方朔 「一本有大意義的小書!布拉克教授以各種敏感的職業為辯護的題材,他的目的是要藉著這些會讓人不愉快的題目,將人們逼到知識與感情的死角,從而去思考自由、國家干涉的是否妥當,以及價值判斷到底是對是錯等核心問題。」--社會評論家/南方朔 「閱畢《百辯經濟學》一書,我覺得像是再一次接受了已故的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逾半世紀之前施予我的休克療法,從那之後我轉而抱持一貫的自由市場主張……雖然有人可能會認為這帖藥藥性過強,但即使人們憎恨它,它還是對他們有益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海耶克(F.A. von Hayek) 「在這本書出版前,從沒有一位經濟學家像瓦特‧布拉克一樣有勇氣,敢於直接探討社會上許多遭辱罵、輕蔑和嚴重誤解之職業和工作的道德與經濟地位。」--《你的錢,為什麼變薄了?》作者/莫瑞‧羅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 「這本書裏有我非常同意和非常反對的部分,但是整本書很有趣、論證犀利、勇氣可嘉,而且永遠具有煽動性。」--《一課經濟學》作者/亨利‧赫茲利特(Henry Hazlitt) 「瓦特‧布拉克聲稱,社會上最被攻擊的一些人--包括娼妓、誹謗者、高利貸業者--這些『代罪羔羊』的社會和經濟貢獻並未被正視。令人驚訝,而且具有啟蒙意義!布拉克的辯詞令人信服,有時還令我們更想反擊回去!不管怎樣,閱讀這本令人大開眼界、異常刺激,有時令人生氣的書,一定會受到啟發和挑戰。」--《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作者/諾齊克(Robert Nozick)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瓦特‧布拉克(Walter Block)奧地利學派的經濟學家,自由人主義/無政府資本主義(libertarian anarcho-capitalist)哲學家。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博士,目前任教於美國紐奧良的羅耀拉(Loyola)大學商管學院,為Harold E. Wirth先生捐助之經濟學傑出學者講座教授。他同時也是米塞斯研究院(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的資深成員。本書《百辯經濟學》1976年一出版即轟動自由經濟學界,成為一本口耳相傳的「地下經典」。作者的網頁www.walterblock.com。■譯者簡介齊立文台大社會學系畢業。曾任《明日報》國際新聞中心編譯、《哈佛商業評論》中文版主編,譯有《從創業家到執行長》、《這小子,讓川普讚嘆!》、《最重要的工作書》、《百辯經濟學》、《GDP又不能吃》。現任職於商管雜誌。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導讀背德者是市場最勇敢的守護人?林明仁導讀 一本有大意義的小書 南方朔導讀 市場經濟與自由人 黃春興前言 莫瑞‧羅斯巴德評論 海耶克序言Part1性娼妓皮條客男性沙豬Part2藥物毒販吸毒者Part3言論自由敲詐者詆毀者與誹謗者反對學術自由者廣告商在擁擠戲院高喊「失火了!」的人Part4不法行為無照計程車司機賣黃牛票的人不正直的警察Part5金融(非政府的)偽造貨幣者小氣鬼紈褲子弟高利貸業者不支持慈善事業者Part6商業與交易拒賣財產的老地主貧民區惡房東貧民區商人投機者進口商中間商牟取暴利的奸商Part7生態露天採礦者隨地亂丟垃圾的人劣等品製造商Part8勞動為富不仁的資本家非工會會員的勞工工作太積極的勞工(拼命三郎)雇用童工的人致謝編後記
試閱文字
導讀 : 〔導讀〕
背德者是市場最勇敢的守護人?
林明仁
任教於芝加哥大學經濟系,也是麥克阿瑟基金會天才獎得主的Kevin Murphy教授,有一次半開玩笑地說到:“Some people think economics is common sense, and how can the world to be the other way? And the other people are like: what the hell are you talking about?”
本書《百辯經濟學》就是對這段話的最好註解。看完這本「社會壞人圖鑑百科」,以及作者為他們所提出的另類辯護,有些讀者可能會被說服,認可背德者對消費者所帶來的貢獻,也會同情他們只是在現行社會制度下求生存的人。但可能有更大一群人會滿臉黑人問號:「這是在講三小?」
本書作者瓦特‧布拉克(Walter Block)做為奧地利學派的繼承者與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的高徒,他的意識形態自然是自由市場,甚至是無政府主義的。雖然整本書討論了許多種不道德的職業,但是基本的觀點其實很簡單:「自願性交易有助於社會福利提升,這是買賣雙方心甘情願的,只要隨時能夠進入與退出,都應尊重雙方選擇。另外,不管個人的道德觀點為何,都無法改變市場運作的原理。」因此不管娼妓、皮條客、黃牛,在他眼中都是「降低交易成本、撮合交易、增加社會福利」的中間人;而警察如果打混,也被他認為是不干預他人生活的「好習慣」。而為富不仁的資本家比起最低工資法等立意良善的法律,反而更能幫助貧窮、低技能、跟少數族群的工人!
本書寫成於1976年,在那個大政府、強管制、而且經濟學思考方式尚未普及的年代,這本看似激烈的小品,的確給大家帶來許多新的觀點,也可算是早期相當成功的經普作品之一(另一本則是傅利曼〔Milton Friedman〕的《資本主義與自由》)。然而它畢竟屬一般科普書籍,在論述的嚴謹與完整度上,與嚴格的學術標準還是有一段距離。不過幸運的是,過去20年在諾貝爾經濟獎得主貝克(Gary Becker)、克拉克獎得主暨《蘋果橘子經濟學》一書作者李維特(Steven Levitt)等人的努力下,應用個體經濟學家也透過各式特殊資料的取得,對於這些特定的職業的情況,做了更細緻的分析。而基本上這些研究結果,也都跟本書中所提出的看法前後呼應。
舉例來說,布拉克認為皮條客基本上就是一個中間人,或者也可以被看作是小工作室的老闆(在性交易仍屬非法的情況下,旗下有數十名工作人員就已經很罕見了。不過如果合法化,難保不會有跨國企業出現)。在市場經濟下,中間人最大的功用就是降低交易成本,透過組織產生規模經濟,也避免員工受到不良顧客的傷害。舉例來說,李維特與社會學者凡卡德西(Sudhir Venkatesh)在研究芝加哥性工作者交易資料後就發現,他們的行為也是服膺市場運作邏輯的:這些性工作通常都同時擁有一份合法工作,但時薪只有賣淫的四分之一;跟電影院一樣,他們也會對顧客實施差別取價。而皮條客就如同房地產經紀人一般,也是此一產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不過有關皮條客效應最有趣的發現,是自行接客的性工作者,每週平均接客7.8次,收入為325美元。若透過皮條客,每週只需交易6.2次,扣除25%的佣金後,收入還有410美元!而有皮條客的性工作者,也比較不會受到顧客施暴,或者是被迫為幫派成員無償服務。如果把這些統計結果跟此研究的另一個結論「性工作者被迫為警察提供免費服務的機率,居然大於被逮捕的機率」相對比,更能顯示管制所帶來的制度性權力與階級的壓迫,以及市場所帶來的幫助!
另外在台灣經驗方面,我自己與本系江淳芳教授及碩士生莊詠貽研究日治時期性產業專區中,性工作者跟貸座敷(妓院)簽訂的契約也發現,其實包括定期檢查、罹病無法上工時的薪資給付規則等,都在法院公證的契約中有記載,簽約金與薪資跟當時勞動市場狀況相比也高出不少。這與李維特在《超爆蘋果橘子經濟學》第一章中所提,20世紀初巴黎性產業狀況的結果差距不大。至於為何有如此的薪資差異?哥倫比亞大學的艾德蘭(Lena Edlund)教授有一個一針見血的評論:擔任性工作者的機會成本,就是放棄進入婚姻。在職業壽命如此短的情況下,高薪水就是一種補償性報酬(compensating differentials)。
另一個有趣的例子則是毒販。作者認為吸毒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社會問題,主要是因為禁毒所造成的藥價飆漲所造成的。因此在藥禁的情況下,毒犯在減輕「藥禁所帶來的罪惡」這方面,比起任何人都要貢獻良多!諾貝爾經濟獎得主貝克也提倡至少將輕度毒品如大麻合法化。1996年開始,美國也有許多州通過藥用大麻合法化的提案。毒品合法化後,會不會對社會帶來道德淪喪、犯罪率提高的後果呢?任教於紐西蘭的朱祐緯教授研究美國資料後發現:大麻合法化後讓大麻使用增加了15%~20%,然而海洛英、古柯鹼等傷害更大的毒品使用量不但沒上升,其逮捕率與急診率更是下降了15%!犯罪率也沒有上升。
即便已經過了四十年,這本書的主題與行文方式仍然非常具有針對性與挑戰(釁)性。不過包括高利貸、誹謗、紈袴子弟等乍看不道德的行為,如果跟著作者由市場經濟與社會福利的觀點重新檢視,應該都會讓讀者有全新的看法,現代應用個體經濟學也有許多針對這些主題的實證研究可供參考。而當看到許多背德者對社會產生傷害的同時,如果能退一步想一想,這些事為什麼會發生,以及當我們換個誘因結構(如合法化)時,後果又會是什麼(此即經濟學上的反事實分析)?或許也更能夠找到次佳解,而不是只能因道德指責而制定出錯誤的管制規則。
最後,讓我以漫威漫畫《夜魔俠》(Daredevil)中記者Ben Urich的一段話做為結尾:“There are no heroes, no villains, just people with different agendas.”
(本文作者為台大經濟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評論
閱畢《百辯經濟學》一書,我覺得像是再一次接受了已故的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逾半世紀之前施予我的「休克療法」(shock therapy),該次衝擊之後,我轉而抱持一貫的自由市場主張。即使在現在,我偶爾在一開始還會心存懷疑,覺得「這實在太牽強了」,但通常到頭來還是會發現你是對的。雖然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這帖藥藥性過強,但即使人們憎恨它,它還是有益的。欲真正了解經濟學,人們必須從自己所珍視的許多偏見和幻象中醒悟過來。經濟學中常見的謬誤,在表達觀點時常常以毫無事實根據的偏見來歧視其他職業。雖然你不會因為揭露了這些刻板印象的虛假面,而讓自己更受到大眾的歡迎,但是你確實有所貢獻。
海耶克(F.A. von Hayek),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奧地利薩爾茲堡大學國民經濟研究所(Institut for Nationalokonomie Universitat Salzburg)
試閱文字
內文 : 娼妓 The Prostitute
儘管受到規範道德議題的藍色法規(blue law)、宗教團體、商務部門等無止盡的騷擾,娼妓依舊不斷與公眾進行著交易。她們所提供服務的價值可從如下事實獲得證明:任憑法律和民間如何反對,人們仍繼續找上她們。 娼妓或許可以被定義為:以自願性的性服務換取金錢的人。然而,這個定義的關鍵在於「自願性交易」這個部分。不論細節的話,某雜誌封面曾刊登過的一幅諾曼‧洛克威爾(Norman Rockwell)的插畫,便說明了賣淫的本質。該幅插畫描繪了一名牛奶送貨員和一名派餅小販(pieman),各自站在他們的貨車旁,起勁地啃著派、喝著牛奶。兩人顯然都對於這樁「自願性交易」感到滿意。 缺乏想像力的人,大概看不出來娼妓取悅恩客和前述牛奶與派餅的情節之間,究竟有何關聯。但是,在這兩個例子裏,雙方都是出於自願才湊在一起,意圖相互取悅、各取所需;而且均未使用暴力或欺詐。當然,嫖客稍後可能會判斷他所得到的服務,並不值得他所支付的金額。娼妓可能會覺得她所收取的費用,無法完全補償她所提供的服務。在牛奶與派餅的交易中,也可能會發生類似的不滿;例如牛奶臭酸,或派餅沒烤熟。但由於雙方的悔恨大概都是發生在既成事實之後,因此不太會改變我們稱這些交易為「自願性」的描述。如果所有參與者都是心不甘、情不願,交易無從發生。 有些人──包括婦女解放運動者在內──會為這些貧窮、遭踐踏的娼妓表示哀悼;有些人則認為娼妓的生活有損人格和被剝削。但娼妓並不認為出賣靈肉是有損顏面之事。在考量從娼的優點(工時短、高報酬)和缺點(警察的騷擾、皮條客強迫她們繳交佣金、工作環境欠佳)之後,娼妓顯然認為這份工作利多於弊,而且還挺喜歡的,否則絕不會持續此業。 當然,這個「快樂妓女」的形象,將會被娼妓所經歷的諸多負面面向給破除。有些妓女吸毒成癮;有些遭皮條客毒打;有些則是受困妓院,行動不自由。但是這些悲慘面向與賣淫生涯的本質關聯不大。有護士和醫生在遭到綁架後,被迫替逃避法律制裁的逃犯動手術;有人既是木匠,也是毒癮者;簿記員也會被強盜痛毆。我們很難斷定這些專業或行業當中的任何一項,是可疑、有損人格或剝削人的。妓女的人生如她所願,可能好也可能壞。她自願淪落風塵,做一個妓女,而且隨時都可以不做。 既然如此,為何要騷擾妓女和禁娼呢?這股動力並非來自嫖客;他是出於自願的參與者。如果嫖客判斷召妓不利於他,他大可喊停。提議禁娼者也不會是妓女自己。她們是自願從娼,而且幾乎隨時都可以退隱從良──如果她們對於賣淫的比較利益(relative benefit)的看法有所改變的話。 娼禁的推動是由不直接涉及性交易的「第三方」所發起。他們的理由因團體、地區和時間不同而異。唯一的共同點是,他們全是局外人。由於這件事情跟他們既沒有利害關係,也沒有立場涉足此事,因此應該不予理會。任由他們決定這件事,就像允許一名旁觀者左右牛奶商和派餅商之間的交易一般荒謬。 既然如此,為何這兩個例子會被差別對待?試想有一個叫做「文雅食者」(decent eater)的社團組織,成立宗旨在於擁護如下信條:吃派配牛奶是一樁惡行。即使我們能證明反對吃派配牛奶和禁娼這兩個陣營,均擁有相同的智識價值(intellectual merit)──即,毫無價值──人們對於二者的反應依舊大異其趣。想禁止吃派配牛奶大概只會引發一陣訕笑,但是面對禁娼的意圖,人們大抵會以更寬容的態度來看待。這當中有某種力量在運作著,堅決抵抗就娼妓問題進行智識上的洞察。為什麼娼妓未能合法化?雖然反對娼妓合法化的論點一無是處,但智識社群卻從未明確質疑其虛偽。 性交易(諸如召妓賣淫)和其他交易(諸如以牛奶易派)之間的差異,似乎是基於──或至少是關於──我們對於自己可能必須「買春」(buy sex)這件事所感受到、或由外界所加諸的羞愧感。一個男人如果花錢從事性交易,那根本不算是「男子漢」,一定是沒有能力吸引迷人的女性。 接下來這個著名的笑話闡明了這個論點。一名相貌英俊的男子詢問一名嫵媚動人且「冰清玉潔」的女子,是否願意以十萬美元為代價和他上床。她先是被這個提議嚇得花容失色,然而,經過一番沉思,她最後決定,雖然這和賣淫沒兩樣,但她可以在事後用這筆進帳去做善事。況且,這個男人似乎頗具魅力,看來一點兒也不危險或令人討厭。於是她羞怯地說了聲:「好!」男子接著回答:「那如果是廿塊錢呢?」女人怒不可遏地回擊:「你真是好大膽子,把我想成什麼樣的女人了!」順帶賞了男人一巴掌。「好吧,我們已經弄清楚妳是什麼樣的女人了。現在,讓我們來談價錢吧!」男人答道。該名男子的應答對於女子所造成的重大打擊,只不過是從事這類性交易的人所遭受蔑視的一小部分而已。 有兩個方法可以回擊認為「花錢買春丟人現眼」的態度。首先就是正面攻擊,這方法很簡單,亦即全然否認花錢買春是不道德的行為。然而,此舉大概難以說服那些視賣淫為罪大惡極的人。另一個可能,則是證明每個人無時無刻不在花錢買春,如此一來,我們便不該對於職業妓女和嫖客之間的協議,無端或過度地指責。 我們是不是可以說,當我們從事性活動時,全都涉及交易與付款的行為?最起碼,對於可望與我們結為伴侶的人,在同意和我們共赴雲雨之前,我們都必須提供某些東西給他們。只不過,在事前把條件談清楚的賣淫中,所給予的東西是現金;在其他情況下,交易行為則沒有那麼明顯。許多約會模式顯然就是依循著賣淫的模式。男方預計要花錢買電影票、晚餐和鮮花等等,女方則被預期要以身相許做為報答。婚姻關係──丈夫負責生活開銷,老婆提供性服務和發揮料理家務的功能──顯然也是順應了這樣一套模式。 事實上,所有自願性的人類關係,從愛戀關係乃至於智識關係(intellectual relationship),全都是一筆一筆的交易。在浪漫情愛和婚姻情境中,交易項目是情愛、關懷和體貼等等。交易可能是快樂的,而伴侶也能在付出的過程中獲得喜悅。但它終究還是一筆交易。很顯然,除非給予對方情愛、體貼或某些東西,否則就得不到回應。同樣地,如果兩個「非為金錢的」的詩人朋友未能從彼此身上「獲得任何東西」的話,他們的關係也會宣告結束。 只要有交易,就必須付錢。根據我們對於賣淫的定義,只要可以藉由付款以換取一段包含性行為在內的關係(諸如婚姻和正在約會的伴侶)──就有賣淫存在。多名社會評論家已適切地將婚姻喻為賣淫。但其實,所有產生交易的關係,無論有沒有包含性在裏頭,都是一種賣淫的形式。因此,我們非但不該因為這類關係全都近似於賣淫而加以譴責,反倒應該將賣淫視為全體人類所共同參與的一種互動而已。以下任何一種關係都不應該遭到反對──包括婚姻、友誼和賣淫。
詆毀者與誹謗者 The Slanderer and Libeler
當言論自由套用在為人們所認同的權利時,成為其擁護者是很容易的。但是,當涉及具爭議性言論時,倡議言論自由便會面臨嚴酷考驗,因為在我們眼裏,這些言論很可能是很惡毒和下流的,而且或許實際上是非常邪惡和下流的。 如今,最令人反感或惡毒的莫過於誹謗(libel)。因此,我們必須格外悉心捍衛誹謗者的言論自由權,因為,如果連他們都能受到保護,那麼其他人──相較之下較少冒犯他人者──勢必可以更為安全。但是,如果誹謗者和詆毀者(slanderer)的言論自由權未能受保護,那麼其他人的權利,勢必更為不保。 公民自由支持者(civil libertarian)之所以一直沒能設法保護誹謗者和詆毀者,箇中緣由顯而易見──誹謗有礙名聲。因遭人惡意中傷而失去工作、朋友等情形屢見不鮮。公民自由支持者一點也不關心誹謗者和詆毀者的言論自由權,他們向來只關心要保護那些名聲遭破壞的人,彷彿破壞他人名譽在本質上乃不可饒恕之事。但顯然地,「保護人們的名譽」並非一種絕對的價值。如果確是如此,亦即,如果名譽當真神聖不可侵犯,那麼我們就必須禁止絕大多數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即便其內容千真萬確。以此類推,令人不悅的文學批評,以及電影、戲劇、音樂或書評裏的諷刺手法,都不應允許。凡是會減損任何個人或任何機構聲望的言論,均須全面加以禁止。 公民自由支持者當然會否認他們是出於對詆毀和誹謗的反感,而抱持前述看法。他們雖然承認,個人名聲無法永遠受到保護,有時甚至必須有所犧牲,但他們可能會說,這並不代表誹謗者無罪。因為個人聲譽不容輕忽。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可以破壞他人名譽的。 但是,一個人的「名譽」是什麼?這個不能被「輕率對待」的東西究竟是什麼?顯然地,它不像衣服一樣可以被說成是屬於個人的財產。事實上,一個人的名聲完全不「屬於」個人。一個人的名聲是旁人對他的評價;它是由其他人的想法所構成。 一個人所擁有的名聲絕不會多於旁人對他的想法──因為他的名聲正是源於其他人的想法。一個人遭竊取的名聲,也絕對不會多於他身上可遭竊取的旁人想法。不論他的名聲是經由正當或不當手段、經由真相或謊言而遭到「毀損」,由於他從一開始就並未擁有它,因而應該無法循法律途徑去解決其名譽受損。 既然如此,那麼,當我們反對或禁止誹謗時,到底是在做什麼?我們其實是在禁止某人影響、或試圖影響其他人的想法。但是,如果言論自由不是讓我們自由地嘗試去影響周遭人士的想法,那麼言論自由權的意涵究竟為何?所以,我們必須就此推斷,誹謗和詆毀完全符合言論自由權。 最後(儘管這可能非常弔詭),如果沒有禁止誹謗性言論的法律,個人聲譽或許會更有保障!由於現行法律禁止不實誹謗,因此人們自然而然會傾向於相信任何對於某人人格的公然抹黑。「如果不是真的,怎麼會被報導出來」,容易受騙的大眾往往做如是想。然而,如果我們允許誹謗和詆毀,那麼民眾就不會如此輕易受矇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