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與死刑犯: 基督信仰的人觀與生命倫理 | 誠品線上

Fetus and Death Row: Christian Idea of Man and Bioethics

作者 柯志明
出版社 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胎兒與死刑犯: 基督信仰的人觀與生命倫理:胎兒是人嗎?墮胎可行嗎?死刑不合理嗎?本書批判認同墮胎卻反對死刑的現代主流文化,主張胎兒是人以及死刑犯要為其重大惡行付上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胎兒是人嗎?墮胎可行嗎?死刑不合理嗎?本書批判認同墮胎卻反對死刑的現代主流文化,主張胎兒是人以及死刑犯要為其重大惡行付上生命代價。柯志明認為,現代主流文化認同墮胎而卻反死刑是一種「成人主義偏見」,即只視成人為人並高舉包括死刑犯在內的成人擁有絶對不可侵犯的生命權,但卻全完漠視無辜胎兒的生命權。柯志明根據聖經主張,人具有上帝形像,享有不可被任意剥奪的生命權,而胎兒是人,因而墮胎是殺人;但惡性重大的罪犯當被處死,因為他們毀壞了上帝以其誡命保護不可觸犯的神聖價值,尤其是人的生命。對立於現代人本主義文化潮流,柯志明在本書中清楚申論,道德、權利與生命的意義都必須根植於上帝,否則不可能,也無意義。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柯志明長期研究、講授、撰述哲學與神學,思想根植於聖經,文字富批判力。現為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副教授、臺灣大學哲學系兼任副教授、《獨者:臺灣基督徒思想論刊》總編輯,並主持「獨者經院」與「聖方濟生態神學與環境倫理研究室」。已出版《尊貴的人、婚姻與性》、《愛的倫理》、《理解的應許》、《愛之義》、《惡的詮釋學》、《談惡》等書以及論文數十篇。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序 第1章 上帝、道德與權利--兼論當代生命倫理學爭論中的成人主義偏見 第2章 何謂人--論胎兒的存有地位與墮胎之惡 第3章 道德困境與虛己倫理--以兩種困境墮胎類型為例的倫理神學反思附錄Ⅰ 道德兩難中的「我與你」--在兩種墮胎類型裡的神學冥想 附錄Ⅱ 合法墮胎條件不當如此空泛-- 呼應修改「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提議 第4章 死刑不合理嗎? -- 有關死刑之倫理爭議的一個思想綱要 第5章 死刑的理由--一個根據《聖經》的倫理神學觀點 注釋 引用文獻

商品規格

書名 / 胎兒與死刑犯: 基督信仰的人觀與生命倫理
作者 / 柯志明
簡介 / 胎兒與死刑犯: 基督信仰的人觀與生命倫理:胎兒是人嗎?墮胎可行嗎?死刑不合理嗎?本書批判認同墮胎卻反對死刑的現代主流文化,主張胎兒是人以及死刑犯要為其重大惡行付上
出版社 / 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7077943
ISBN10 / 9867077946
EAN / 9789867077943
誠品26碼 / 2680752731001
頁數 / 256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X14.8X1.3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第1章

上帝、道德與權利
兼論當代生命倫理學爭論中的成人主義偏見


據估計,臺灣每年大約有二十三萬(內政部)或五十萬(臺大名譽教授呂鴻基)墮胎次數 ,但臺灣十年來每年平均處死約三個死刑犯 。殺死胎兒與處死死刑犯的數量不成比例,相差十分巨大。若以每年三十萬墮胎人次算,則十年來墮胎次數與處死死刑犯的比例幾乎是1,000,000 : 1,也就是說,每殺死一百萬個未犯罪的無辜胎兒,才有一個犯重罪的死刑犯被處死。這個事實清楚表明,臺灣人極不重視胎兒的生命,不把他們當人看,而任意殺害他們;相對而言,死刑犯毫無疑問是人,因而處死他們要極嚴謹慎重。有許多司法團體為死刑犯奔走,甚至成功阻止了死刑的判決。也有許多知名人士為死刑犯不應被處死而辯護,甚至辯護到好像這些死刑犯很無辜,而被害者的遭害則幾乎被這些所謂人權團體有意冷落。比起像「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臺灣人權促進會」這樣有影響力的團體,臺灣只有極少數的團體伸張胎兒的生命權,但這些團體常被譏為宗教的保守勢力,如輔仁大學神學院「生命倫理研究中心」。
令我驚訝的是,臺灣那些主張廢除死刑的團體對「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這條合法化一切墮胎行為的法律規定完全不聞不問,不認為有什麼不合理。他們為死刑犯的生命權奔走而幾乎不理會胎兒死活的態度真叫我難以置信。為什麼死刑犯比胎兒更享有生命權?甚至為什麼死刑犯享有生命權而胎兒卻沒有?為什麼一個成人的重罪犯如此值得人為其生命權辯護,而一個未出世的胎兒之死活卻可任由懷他或她的成人決定?這個令人難以置信的人權反差是否太強烈了?我們必須好好思想:死刑犯真地如此值得享有生命權而胎兒卻如此不配這項權利?當代自由社會這種對待胎兒與死刑犯的主流文化合理嗎?公義嗎?更值得深思的是,為什麼自由社會會形成這種憐憫死刑犯卻輕忽胎兒的主流文化?而會形成這種重死刑犯而輕胎兒的社會究竟是一種怎麼樣的社會?當代社會究竟怎麼看人的生命又持什麼道德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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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待胎兒與死刑犯是當代政治、法律、倫理的重大爭論之一。胎兒之所以是一個問題,主要起因於墮胎。婦女可不可以墮胎?如果胎兒是人,墮胎就是殺人;如果胎兒不是人,墮胎就不是殺人。墮胎若是殺人,當被禁止;不是殺人,則可被容許。因此,墮胎爭議的根本關鍵是胎兒是否為人。到底胎兒是不是人?哲學家用盡各種方式證明是或不是,包括對「人」下定義。如果胎兒不是人,那又會是什麼?極端者說是組織(tissue),溫和一點的說是潛在的人(potential person)或人類的生命或存在(human being),但無論如何都不是真正享有完全道德地位的人(human person)。贊成婦女有墮胎權的人大都認為胎兒不是人,甚至即便是人,婦女也有墮胎的權利。總之,贊成墮胎者都認為婦女有墮胎的權利,相應地,他們認為胎兒沒有生命權利,或者,婦女的墮胎權或身體權高過胎兒的生命權。
相對地,死刑之所以是一個問題,主要緣於認定:國家沒有殺人的權利,而且國家常假司法以行惡,對付異己,殘害異議者,以及錯誤的審判。現實上,國家當然有殺其國民的權力(power),但倫理上,它卻被認定沒有這項權利(right)。歷史看來,國家確實惡名昭彰,邪惡敗壞,利用司法權力對人民做盡一切不公不義之事,苦害惡待人民。經歷二次大戰的歐洲終於掀起反死刑運動,宣稱死刑為不正義的刑罰,如今這個運動遍及世界。廢死刑者宣稱,人的生命權高於一切其他的權利,當受保護,國家完全沒有任何權利處死死刑犯,因此,死刑是不合理、不正當的刑罰,必須廢除。
就權利的角度看,墮胎爭議中的婦女與胎兒是不對等的,因為兩者護衛與踐行其權利的條件無法相提並論;胎兒是弱勢者,永遠沒有任何保護與伸張自己權利的力量,連表達心聲的機會都沒有,以致於只能任由成人決定其生死。相對而言,死刑犯則更有機會表示自己的意見,讓人們看到他們的臉,知道他們的心情與態度。死刑犯至少還有像Werner Herzog這樣的國際知名導演以《進入深淵》(Into the Abyss)這種嚴肅的記錄片來讓他們訴說心聲,胎兒則完全沒有這種說話的機會,他們的臉連顯示恐懼、憂傷與痛苦表情的能力與機會都沒有,他們永遠閉著雙眼,任由人們對待。因此,即便與被判了死刑的死刑犯相比,胎兒仍然是弱勢者,一句話也說不出口的徹底弱勢者。
在墮胎與死刑爭論中都涉及生命權,但兩種爭論中對立的雙方對生命權的理解與宣稱卻差異甚大。這種差異形成了重死刑犯而輕胎兒的奇特現象,清楚反映著當代人良知的失衡。依理,為死刑犯請命者也應當為胎兒請命,贊成墮胎者也當贊成處死死刑犯。但不然。我們看到的是:贊成墮胎者多反對死刑,宣稱死刑犯有不可侵犯之生命權者多不認為胎兒擁有相同的生命權。有關政治與法律,支持墮胎者宣稱政府沒有權利立法禁止人民殺死胎兒,但他們卻同時宣稱政府也沒有權利處死犯重罪的罪犯。很顯然,這種奇特的反差反映著奇特的生命觀與權利觀。要中肯地解決這個爭論,我們必須分別對人的「生命」與「權利」進行分析。除非我們確認什麼是人的生命以及人擁有什麼權利,否則我們無法確認人是否享有生命權,也無法確認應如何對待這項權利。最重要地,我們必須找到人的生命與權利的基礎,否則我們只得接受由世間的權力來決定權利與道德,以及人間的強者來決定何謂「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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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在當代的倫理學中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因為許多倫理學者或倫理爭論者都以權利為道德對錯的根據。在生命倫理的爭論中尤其明顯:胎兒有生命權嗎?婦女有身體權嗎?瀕死者有生命權或死亡權嗎?自殺者有死亡權嗎?死刑犯有生命權嗎?若採取的權利觀不同,則倫理立場也就不同;反之亦然。「權利」(right)在很大的意義上已經成為「正當」或「對」(right)的同義詞,也就是說,只要一個人宣稱有什麼權利,就表示他做某件事是對的,至少是當被容許的。例如,只要一個婦女宣稱她有身體權,那麼她的墮胎行為就是正當的,至少當被容許,因而他人不可干預。這當然不表示,主張者是先有權利觀,而後再從權利觀推出倫理立場;相反地,更可能的是,主張者先有倫理立場,而後再以權利觀為其立場背書。
當然,如果一個人有生命的權利,那麼人們就不應傷害他的生命;一樣,如果一個人有死亡的權利,那麼人們也就不應阻止他自殺。然而,問題是人有什麼權利?再深入一點問,人根據什麼宣稱有什麼權利?再者,人若真有權利,則他的權利是絕對的嗎?當我們深入分析時,我們將很不幸地發現權利的根據很可疑。例如,人真有不可侵犯的生命權嗎?甚至在犯了重大的罪行時都有不可被剝奪的生命權嗎?根據什麼?我們實在很難找到明確而堅固的答案。所有高舉人有不被侵犯之權利的權利主義者都不會認為這些權利是國家賦予的,否則國家的權力(power)就高於人的權利,人只能完全臣服於國家的權力之下。現代的權利觀就是主張人的基本權利不是來自於國家,也不是來自於任何人或人的社群組織,而是生而就有的,也就是自然的,這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的意思。正因為權利是自然的、天生而有的,因而可作為對抗任何侵犯權利者(包括他人與國家)。
但為什麼人有這種自然權利呢?根據什麼?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 – 1679)、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現代政治哲學家都宣稱人有一些生而不可剝奪的權利,這種自然權利觀念成為建構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礎。但為什麼人生而有這些權利呢?他們全都訴諸人性、理性與自然律,最後甚至訴諸上帝。其實,至少洛克與孟德斯鳩,他們的權利論明顯以基督信仰為前提,以致於像《政府次論》(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與《論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仍然不得不清楚明白訴諸上帝。
然而,比這些現代政治哲學家更早,基督徒,尤其是承傳自加爾文傳統的新教徒,早就知道人具有上帝賦予而不可為其他人侵犯與剝奪的權利 ,這一點後來清楚表現在當代最具基督教精神的美國在1776年7月4日所宣告的《獨立宣言》中,此宣言宣稱:「我們認定這些真理是自明的:所有人被造而平等,他們被他們的創造者賦予特定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有生命權、自由權與追求幸福權」(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而政府就是為了保護國民的這些「特定不可剝奪的權利」(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而建立的。很顯然,美國的建國先祖們不認為人所具有的權利是自然而有的,而是被他們的創造者(their Creator)賦予的,因而是不可剝奪的;也正因為有這些不可剝奪的權利,所以國家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以致於要被約束,甚至在侵犯人的權利到忍無可忍時,人有權起而反抗並革命。所有研究美國歷史的學者都得肯定,沒有基督信仰,這個「獨立宣言」難以出現也無法理解,可敬的美國神學家與當代教會先知Francis Schaeffer (1912 - 1984) 對此有清楚而令人信服的論述 。
西方現代史表明,在很大的意義上,如果沒有基督信仰所帶來的權利思想,現代民主自由國家所習以為常的權利不可能出現,也沒有根基 。就現實而言,「自然權利」這個概念是毫無根據而不可信的,因為自然現實完全無法作為權利的基礎;無論是人或其他生物,我們在自然中所看到的若不是冰冷的存在,就是生物間赤裸裸相互爭奪的事實,其中只有力(power),而沒有權利(right)。講求現實利益的功利主義奠基者Jeremy Bentham (1748-1832) 早就看穿自然權利這個概念之不可信,以致於他說「沒有自然權利這種東西」以及「自然權利 純然是無意義的」 。
我相信,人有基本不可剝奪的權利(inalienable rights),但這種權利不可能建基於現實世界上,無論基於個人的特質或國家社會的規定。不,我們不可在世界之內找到權利的根據,權利只能建基於超越的絕對者上。只有來自於絕對者的認可與賦予(entitlement),「不可剝奪」(inalienable)的權利才可能,以致於權利才能成為一個人必須敬重的強制性概念。因此,權利必定是關係的,它源於更大與更高的權力者或權威的賦予,因而絕對的權利只能來自於絕對者的賦予。若非出自絕對者,「不可剝奪的權利」就不可能。作為一個基督徒,我認為只有上帝才是人有這種不可剝奪之基本權利的基礎與根據,而聖經確實明確提供了人擁有這種權利的明證 。首先,上帝以其形像(imago Dei)創造人,使得每一個人具有不可侵犯的尊嚴。第二,基督道成肉身為救贖每個人而為每個人的罪而死,因而每個人都具有被上帝所愛的價值,以致於不可被任何人所輕視與傷害。因此,相對於其他人,每一個人都具有來自上帝所認可與賦予的權利,而正因為權利來自於上帝,因而權利才是權利,才不可為世界任何權力所剝奪。但是,也因為權利來自於上帝,因而權利只在合於上帝的旨意(will)之前提下才成立且有效;一旦人悖逆上帝,上帝就有權利與權力按其旨意取消人的權利。因此,權利只有在不違反上帝的律法的前提下才成立,以倫理學的語言說,不可剝奪的權利必須以絕對的道德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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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道德,那麼也就沒有權利。若無道德,即便高喊權利,也將流於空無,毫無意義。現實上,權利之所以有意義且可能,是因為權利護衛著不可侵犯的道德價值,也因為有承認這些價值並尊重權利的道德存有者。權利若非護衛道德價值,權利不值得理會;一樣,若非有承認並尊重道德價值的道德存有者,否則權利也無由實現。因此,每一個權利宣稱者都要為我們指出該權利的道德基礎是什麼,否則人就沒有尊重該權利的義務與責任。
因此,若人的生命沒有道德價值以及與之相稱的不可殺人的道德,也就沒有人的生命權。人的生命權就是對人的生命不可被傷害的道德宣稱。因為我的生命有不可被傷害的價值,因而我有不可被冒犯的生命權。當我向別人宣稱我的生命權時,我就是在向他們宣告我的生命有不可被傷害的價值,也就是宣告一切傷害我生命的行為都是不對的也是我有權利拒斥的。
關鍵是,人的生命為什麼不可被傷害?因為人有不可被其他人否定的尊嚴。人的尊嚴就是人不能被其他存有者(包括人與生物)否定的價值。但人為什麼有尊嚴?因為人是理性的或自由的存有者,這是現代哲學家的見解,尤其是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但是,為什麼有理性或自由就有尊嚴?不可以只要有生命就有尊嚴嗎?不可以只要存在就有尊嚴嗎?為什麼生物沒有尊嚴?為什麼自然物沒有尊嚴?難道生物或自然物就可被傷害或破壞?難道人傷害生物或自然物就理所當然?
當然,也有一些當代的哲學家認為有些動物也不應被傷害,牠們也享有道德權利。無神論功利主義哲學家Peter Singer就認為有苦樂感能力的動物享有不被人傷害的道德權利,因為牠們愛快樂而不愛痛苦 。動物權利論哲學家Tom Regan也認為至少一歲以上的哺乳動物享有不被人傷害的道德權利,因為牠們是具有固有價值(inherent value)的「生命主體」(subject-of-a-life) 。但是,為什麼有苦樂感能力的動物或有所謂固有價值的生命主體就有權利因而不可被傷害?為什麼沒有苦樂感或固有價值的動物或植物就可被傷害?依此,人的嬰兒可被傷害,胎兒可被傷害,所有嚴重失去知覺能力或意識的重病患或瀕死者也都可被傷害。為什麼?
在我看來,上述這些權利條件的規定都是任意的,沒有什麼必然的道理可言。其實,我認為上述的說法,無論是Singer的苦樂感或Regan的固有價值,都不自覺地以人而且是健康成人為道德權利的劃分標準,雖然他們都自覺地要避免人類中心主義;也就是說,按他們的觀點,若一個存在物愈像健康成人則愈有條件享有權利。這實在頗為諷刺。這些有意要逃離人類中心主義或以此自我標榜的哲學家最後看來也不過就是變了裝的人類中心主義,骨子裡還是人類中心主義,而且是成人主義的人類中心主義。
既然人的特質還是判斷一個存有者是否享有權利的標準,那麼,相對於其他自然存有者,人先天上就具有道德上的優先性。因此,問題仍然回到原點,為什麼人享有有別於其他自然存有者的道德權利?是何種特質或條件才足以讓一個存有者享有不可任意侵犯的道德權利?對此,我們能提供的最好也最能說服我們自己的理由就是人之異於其他自然存有者的特質,如理性、自由、德性等。但是,為什麼具有這些特質就應享有不可被冒犯的權利?康德的說法應是最有說服力的。他認為具有道德自律的理性存有者不只是工具而是目的自身(end in itself),因而享有非市場價格(market price)的價值,也就是尊嚴(dignity)。因為是有尊嚴的目的性存在,故不應任意對待,所以他的道德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中的「目的自身格式」(the formula of the end in itself)就宣稱:「以如此的方式行動,即無論在你自己之中的人格或在任何他人之中的人格,你永不將人性只待之為一個工具,而總是同時待之為一個目的」(Act in such a way that you always treat humanity, whether in your own person or in the person of any other , never simply as a means, but at the same time as an end!) 。
但深受達爾文演化論影響的當代哲學家反對康德的觀點,他們宣稱人與動物沒有本質的差異而只有程度的區別,例如Peter Singer這位大聲為動物的道德地位辯護的當紅倫理學家,就是把他的倫理學建立在演化論上,以此說明人為何能利他、能合作、能有道德理性等等,而宣稱我們與動物沒有什麼本質差異 。這種反對很難服人,不只因為沒有可信服的證據,更因為人與動物的差異實在太明顯。對我而言,康德的根本問題不是人與其他動物無本質之別,而是為什麼有道德自律能力的存有者就有不可取代的無價尊嚴?為什麼非人類的自然物就只有可被等值者取代的市場價格?我們同意人異於動物,人有理性,人是位格,人有自我,人是道德存有者,等等,但為什麼人因此就有不可冒犯的尊嚴與道德權利?從現實的觀點看,也就是經驗的觀點看,我們完全無法理解人為什麼有不可冒犯的尊嚴與權利。現實上,人確實是動物,雖然是特別的動物;但人是會死的自然存有者,與其他生物無異;人也是會彼此傷害、相互毀滅的禽獸,與其他動物一樣。因此,人從何而有不可冒犯的尊嚴呢?對此,Peter Singer很坦白,他說人自認為神聖的存有是物種主義(speciesism)的偏見 ;社會建構論也有其道理,所有這一切人自認為享有的道德權利都是人自己建構發明的。其實,無論人如何特別,只要人與其他生物一樣只是一個自然存有者,完全受限於自然,那麼宣稱人具有不可冒犯的尊嚴與權利就是不可理解的。
現實觀之,充滿傷害的經驗世界沒有尊嚴,冰冷而充滿殘暴、弱肉強食的自然世界沒有尊嚴。尊嚴不可能出自於這個現實世界,它只能出於超自然的神聖界。如果要承認人有尊嚴,那麼就要承認人有神聖性(sacredness);而如果要承認人有神聖性,就要承認有賦予人神聖性的超自然神聖界與神聖者。神聖者超越於自然之上,祂賦予人神聖性,也賦予人高於其他自然存有者的地位,這才是人享有不可冒犯之尊嚴與權利的根本理由。這就是基督信仰的立場。基督信仰的教義是,上帝以自己的形像造人並愛人,故凡人都具有上帝的形像且為上帝所愛,因而享有其他自然存有者不可冒犯的生命尊嚴與權利。我認為這是對道德與人權最好的解釋,比一切當代的無神論者、唯物論者與自然主義者的解釋都來得簡單可信。若非如此,道德與人權毫無必然性可言。這也可說明為什麼Alexandre Vinet (1797-1847) 說「基督信仰是自由的種籽」,為什麼現代人權思想源於基督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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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觀察當代文化,發現一個隱藏的矛盾,其實應該說是公開的矛盾,那就是:一方面,當代的主流文化不相信有絕對的真理,不相信有絕對的道德,不相信有超越者,不相信人能有永恆的生命,不相信有主宰世界並擁有世界主權的上帝,總之,不相信任何超越現世之外與之上的超越界與絕對神聖者;但另一方面,當代主流文化卻很堅持人有不可被侵犯與剝奪的絕對生命權,婦女有絕對的墮胎權,甚至動物也有絕對不被傷害的權利,以及許許多多國家政府與所有人絕對碰不得的基本人權。
甚為怪異!如果沒有絕對者,堅持基本人權如何可能?比如,說人有絕對的生命權,無論如何,人都不應殺人,也都不應被殺。但根據什麼不應殺人?又根據什麼人絕對不可被殺?好,根據生命權。但人為什麼有生命權?憑什麼說人有生命權?就現實的角度看,我無法想像與理解的是,人的什麼特質使得人享有絕對的生命權?因而我也無法理解一個蓄意殺了許多人、傷害許多人的罪犯絕對不可被殺(被判死刑)。
但更讓我不能理解的是,如果人有絕對不可被殺害的生命權,那麼為什麼許多堅持這種主張的人又同時堅持婦女有殺死胎兒的絕對權利?難道胎兒不是人?好吧,就算胎兒像Mary Anne Warren (1946-2010) 這種當代倫理詭辯家說的不是一個人(person)而只是一個不完整的人類生命(human being),但為什麼一個正邁向成人的無辜人類生命的道德地位竟不如一個殺害或傷害許多人的成人罪犯?這是什麼道理?為什麼許多竭力為死刑犯請命、激切批判死刑的反死刑論者,卻竟也能同時宣稱婦女擁有絕對殺死胎兒的權利而為此辯護?婦女可以殺死胎兒,但國家不可處死重罪犯?貫穿這兩種主張之間的究竟是什麼樣的一種生命權概念?這裡難道沒有不一致與偏見嗎?
這裡確實大有偏見,也就是我所謂的「成人主義」或「健康成人主義」的偏見。我所謂的成人主義是指,只有健康的成人是真正的、完全的人,只有這些人有不可剝奪的生命權,也只有這些人有絕對的自主權以及道德地位。無論成人做什麼、犯什麼罪,包括他或她殺人、傷害許多其他成人,如希特勒、史達林、毛澤東、波布、海珊、賓拉登等等數不盡的獨裁屠夫,以及去年(2011)七月無故殺死數十個無辜青少年的挪威殺人犯布列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他們的生命都是絕對不可被取消的。相對於健康成人,胎兒、嬰兒、重病患者、瀕死者都沒有絕對的生命主權,因此,兩者有衝突時,成人有絕對的優先權。因此,成人主義者贊成婦女有絕對的墮胎權,反對國家社會有處重罪犯死刑的權力與權利。
在我看來,沒有比肯定死刑犯的生命權而否定胎兒的生命權因而反對國家可依法處死死刑犯而贊成婦女可自由墮胎更能表現這個時代的倫理錯亂、荒謬與可恥了。一個國家願意給一個殺了數十個無辜青少年的蓄意殺人犯存活的機會,但卻認為婦女有結束任何一個尚未犯罪的無辜胎兒之自由。請看清楚,護衛重罪犯的生命權,但完全不在乎無辜胎兒的生命權,這就是當代所謂自由民主國家可鄙的邪惡嘴臉!還有比這個更荒謬的事嗎?還有比這個更無恥與邪惡的道德嗎?但被讚美為文明、開化、進步、美好的許多歐美國家卻公開立法踐行這樣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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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權利哲學是,我不認為誰有能力證明人有絕對不可被傷害的權利,我甚至也不認為誰有能力證明人有高於或異於動物或其他自然物的權利。純從現實的觀點看,權利是個可疑的觀念;若有之,也是可否定的。在這個意義上,我認同實證法學派(legal positivism)的觀點,權利都是後天的,都是社會體制規定的,沒有自然權利這回事。像Alan Dershowitz這樣的美國世俗主義法學者就公開倡言,權利純粹是經驗與歷史的偏好,是人類為了避免邪惡的產物,因此,對他而言,「權利理論也就是惡行理論。權利起源於最惡劣的不義」 。如果權利真地是相對於惡行建構的,那麼由於邪惡也是相對、變動的,因而權利也就是相對、變動的;最後,沒有什麼永恆不變的權利,當然也就沒有什麼絕對不可冒犯的權利。確實,經驗地看,這個世界沒有什麼不可冒犯的權利,甚至根本沒有權利這回事。所有根據現實的理由與條件的權利都不是必然的,因為沒有絕對的根據,當然也就是可反對的,可剝奪的。真正不可觸犯而必須被尊重的權利要基於絕對的權威(authority),但這世界沒有這種權威,以最為強大的權力或集結全世界的權力為後盾的權威都不是絕對的權威,以致於人並不擁有絕對的權利。但沒有絕對的權威,就不可能有絕對而不可冒犯的權利。既然沒有絕對不可冒犯的權利,那麼想要以權利來維護良善而避免邪惡就是荒謬可笑的。誰說不可任意殺人?不可任意傷害人?不可隨意性交?不可說謊?不可虐待人?誰?他憑什麼?我為什麼非服從不可?即便不服從就喪命,那又如何?
因此,所有的現世主義者、唯物論者、自然主義者、無神論者都無法說服我接受人有絕對不可冒犯的權利,對我而言,他們堅持的什麼不可冒犯的權利都是沒有根據的。他們的叫囂只當視為終將消失的無聊喧鬧,正如他們自己所相信的膚淺人生觀一樣。如果權利像Alan Dershowitz認為的那樣,那麼它終將屈從於權力之下,亦即權力決定權利。誰有權力,誰就決定什麼是權利以及誰可享有什麼權利。這就是當今世俗主義者的唯一且可悲的下場。
我承認人有權利,但我不相信也不接受人的權利沒有超越根據。我完全無法理解那些只想要在現世中找權利根據的論調,也就是無神論、唯物論、自然主義、世俗主義的權利論調。對我而言,要不是沒有權利,不然就是權利必定出於絕對者。我不得不敬重的權利一定來自絕對者。退而言之,即便我不能確定權利是否來自絕對者,我也要以來自絕對者視之,否則權利對我就全然沒有任何道德意義,我可不予理會。這就是世俗權利論之為不足的關鍵,它們無法證成權利來自絕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