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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簽發與收受Q&A

作者 陳世雄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票據簽發與收受Q&A:,輕鬆處理票據問題,快速了解各種票據間之差異,這本書通通告訴你!背書塗銷後就一定會影響效力?票據一定要本人簽發交付?票據可作借貸證明?謬論一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輕鬆處理票據問題, 快速了解各種票據間之差異,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背書塗銷後就一定會影響效力? 票據一定要本人簽發交付? 票據可作借貸證明? 謬論一 被詐騙而簽發支票,可以請求銀行止付款項? A:否。在付款提示期限內,不可以撤銷付款之委託。但可聲請假處分,禁止提示該支票。 謬論二 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後,即可認定已向債權人請中斷時效? A:不是。聲請裁定僅為請求,要待法院將裁定送達發票人。 謬論三 支票上記載「保證人」字樣,有無保證效力? A:無。因支票沒有準用保證規定,票據上記載沒有規定的事項時,不生票據上效力。 謬論四 背書可以附條件? A:不可以。背書有單純性,若背書附條件背書仍生效力,條件視為無記載。 謬論五 執票人取得給付票據勝訴判決或和解筆錄後,仍僅適用票據請求的短期時效嗎? A:不是。請求時效可延長至五年。 票據已是現在社會取代現金交易非常常見的方式,然而卻也因此造成許多訴訟糾紛。本書就實務上常發生的問題,以淺顯的實例逐一說明,使讀者除了了解票據的種類、簽發方式,及各相關行為效力外,更能學習到當票據交易間發生紛爭時的救濟管道。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陳世雄陳世雄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美國芝加哥大學約翰馬歇爾法學院碩士(LLM)經歷:最高法院庭長、法官、刑事大法庭法官 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副教授著作:票據簽發與收受 民刑事訴訟法大意(與吳光陸、林勝木、楊傳珍合著) 刑事訴訟法實務與運用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PART 1 總則篇 Q1 票據的種類 Q2 票據要式性之一 Q3 票據要式性之二 Q4 魚歸魚,蝦歸蝦:票據文義性 Q5 票據文義性原則之例外 Q6 票據文義之舉證 Q7 只談現在,不論過去:票據無因性 Q8 牽一髮而動全身:票據獨立性 Q9 票據就是護身符:票據占有性 Q10 大家一齊來:共同簽名的效力 Q11 掛萬漏一:發票時,金額欄漏載「元」或「圓」的效力 Q12 我出錢,你出力:有權代理 Q13 信任就要付出代價:表見代理 Q14 說一豈可作二:越權代理 Q15 無權代理 Q16 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之票據效力 Q17 票據之改寫:更改票據金額或金額以外部分的效力 Q18 空白授權票據 Q19 善意取得票據之效力 Q20 是你不對,我才不付款:執票人惡意取得票據的抗辯 Q21 票據偽造的效力 Q22 票據變造的效力 Q23 票據之喪失 Q24 除權判決 Q25 空白票據之喪失 Q26 除權判決之撤銷 Q27 票據時效 Q28 票款時效與民法時效 Q29 利得償還請求權(利益償還請求權)之一 Q30 利得償還請求權(利益償還請求權)之二 Q31 票據時效的延長 Q32 背書 Q33 小印章,大學問:商號背書的方式 Q34 背書的生效要件 Q35 你我的事,不要第三者介入: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背書效力 Q36 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背書後,再塗銷之記載 Q37 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背書效力 Q38 背書的不可分性及單純性 Q39 背書的連續 Q40 背書的效力 Q41 到期日後背書的效力 Q42 委任取款背書 Q43 背書的塗銷 Q44 背書不連續 Q45 票據保證與民法保證規定比較 Q46 本(匯)票保證責任 Q47 支票之保證 Q48 追索權的行使 Q49 回頭背書的追索 Q50 承兌的方式之一 Q51 承兌的方式之二 Q52 承兌的限制 Q53 參加承兌 Q54 參加付款 Q55 票據之比較 PART 2 本票 Q56 本票之意義 Q57 本票之請求 Q58 本票請求法院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Q59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 Q60 父債子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範圍之一 Q61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範圍之二 Q62 不是我的票,也要我負責:本票裁定的執行力及救濟之一 Q63 不是我的票,也要我負責:本票裁定的執行力及救濟之二 Q64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與起訴之一 Q65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與起訴之二 Q66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與起訴之三 Q67 票據註記其原因關係之一 Q68 票據註記其原因關係之二 Q69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關係 PART 3 支票 Q70 支票付款人的限制 Q71 支票的提示期限 Q72 支票的追索期限 Q73 支票的提示效力 Q74 提示與時效中斷 Q75 撤銷付款委託的限制之一 Q76 撤銷付款委託的限制之二 Q77 保付支票 Q78 保付支票之請求權期限 Q79 保付支票與票據保證之不同 Q80 遠期支票 Q81 平行線支票 Q82 普通平行線的撤銷 Q83 特別平行線支票的撤銷 Q84 平行線支票之委任取款背書 Q85 支票執票人對付款人之直接請求權 Q86 人頭支票:票據與刑責之一 Q87 票據與刑責之二 PART 4 票據與救濟 Q88 假扣押 Q89 票據的假處分 Q90 聲請假處分事件原因 Q92 命令起訴 Q92 票據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的請求返還之一 Q93 票據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的請求返還之二 Q94 票據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的請求返還之三 Q95 附帶民事訴訟 Q96 冤屈何處申:管轄法院 Q97 上訴之限制 Q98 債務人財產之查報與執行 Q99 聲明參加分配之程序及效力 Q100 支付命令及利息請求限制 PART 5 附錄 相關法院判決、法規及函釋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第2條至第15條規定 相關表格

商品規格

書名 / 票據簽發與收受Q&A
作者 / 陳世雄
簡介 / 票據簽發與收受Q&A:,輕鬆處理票據問題,快速了解各種票據間之差異,這本書通通告訴你!背書塗銷後就一定會影響效力?票據一定要本人簽發交付?票據可作借貸證明?謬論一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4512898
ISBN10 / 9864512897
EAN / 9789864512898
誠品26碼 / 2682318025005
頁數 / 288
開數 / 25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X14.8X1.5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自序 : 著者於1986年12月著作之「票據簽發與收受」一書,自付梓後,雖一再配合相關法令及實務見解之修正,修訂原書內容,迄2001年前後共有6版。惟囿於該書版面的定型化,及晚近實務見解變異甚大,自有再作大幅增補或刪改的必要。
再正如前述拙作之序言,票據法對於票據的使用,雖有明定,但因條文文字精簡,未習法者往往難於深於能即窺其堂奧,有待依票據法的規定,以較淺顯易懂文字逐一說明。本書因就實務上常見爭議,以虛擬問題例示,並將最高法院或事實審之相關判決、決議之見解,或逕予載入其內容於討論事項內,或引據於註解或附件內,俾讀者易於查考其出處。
其次,票據法之條文多屬抽象原則性之規定,究應如何妥適運用,學說之看法未必等同於實務之見解,由於本書撰寫之目的,旨在彰顯票據規定之通俗化,並非在學說殿堂內作研討,故僅擇較重要之爭議學說摘述。又本書重點,雖在探討票據之文義及其運用,但相關之民事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亦一併說明,俾讀者能有更完整概念。
本書計列述100道問題及答案,先將票據法規定之重點以「範例故事」呈現,再予探討作「說明解析」,最後則就相關規定以「法律小觀點」總結。另附錄係就實務運作之程序即相關書類之如何撰寫及提出,提供範例參酌。

陳世雄
2022年10月

試閱文字

內文 : Q1票據的種類
Q票據都有到期日嗎?
A匯票及本票均得填寫到期日,但支票並無到期日。

範例故事
張大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支票1紙,向王李購買機器1台。張大唯恐所購買的機器有瑕疵,且支票上無到期日欄,故於支票特別註明:「發票日(108年2月1日)起2個月付款」,是否有效?又張大若是簽發本票,可否指定自發票日(108年2月1日)起2個月為到期日?

說明解析
票據,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由自己或委託銀錢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的有價證券。其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3種。又除票據法外,依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見附錄)第2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票據有電子票據及實體書面票據之分,前者指以電子方式製成之票據,包括電子支票、電子本票及電子匯票,且電子票據的發票人得採數位簽章方式簽發。至於商業習慣所經常使用的提單、倉單及保單等,雖亦廣泛使用中,但僅能稱為商業憑證,尚非票據法所規範的票據。又,國庫支票的付款人係國庫,非銀錢業者,實務見解認僅屬民法之指示證券(民710)。
匯票就付款期限言,有即期匯票(見票後立即付款)、定期付款匯票(指定期日付款)、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自發票日起算,經一定期間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自執票人提示承兌日起算,經一定期間付款)之不同(票65I、24II)。本票之發票人依付款主體言,有一般本票(發票人自己付款)及指定擔當付款人本票(由銀行、合作社、農漁會代為付款)之分。支票就記載之形式言,有記名式(記載受款人,又稱抬頭支票)、無記名式(不載受款人)、平行線支票(又稱劃線支票,由發票人在支票正面劃二道平行線,限制付款之主體應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業務的行社或農漁會等)及保付支票(支票經付款銀行記載「保付」、「照付」或其他同義字樣)。
匯票、本票除發票日外,均可另行指定到期日。但支票只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票125I),且支票是限於見票時應無條件支付,此從票據法第128條第1項特別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可知。
本題中,張大於支票上特別註明:「發票日(108年2月1日)起2個月付款」字句時,該記載無效,執票人仍得按發票日期提示請求。又如張大是簽發本票,當然可另行指定自發票日起2個月為到期日。

法律小觀點
由於支票只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實務上皆將發票日往後填載,意即票載的形式發票日,會較實際的發票日期晚,如此一來,票載的形式發票日,無異等同於將發票日當作到期日,加以運用。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輕鬆處理票據問題,
快速了解各種票據間之差異,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背書塗銷後就一定會影響效力?
票據一定要本人簽發交付?
票據可作借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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