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繼承 (增訂第5版) | 誠品線上

民法.親屬繼承 (增訂第5版)

作者 黃碧芬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民法.親屬繼承 (增訂第5版):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書透過以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書透過以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法律目的,是在婚姻關係之下確立夫妻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將歧視婦女的條文刪除及修正。●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認領條文,期使非婚生子女得到更多的機會被認領。●民國八十八年:全台發生九二一大地震,也震出許多人倫問題,原有法定監護人順序,可能反而對末成年人有害,因而先緊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理順序及選定監護人之制度。●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將夫妻財產制作全面的修正,完全與舊制不同。●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改變結婚之形式要件。●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裁決離婚之原因。●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監護一節。本書透過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版次亦以民國104年之最新修正之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黃碧芬現任: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民間公證人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經歷:75年律師高考及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消基會義務律師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著作:《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之比較研究》《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兒童福利與保護》《民法‧親屬繼承》《家庭暴力防治法》《女人法律智典》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第四編 親屬 第 一 章 通則第 二 章 婚姻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四 章 監護 第 五 章 扶養 第 六 章 家 第 七 章 親屬會議第五編 繼承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第 三 章 遺囑

商品規格

書名 / 民法.親屬繼承 (增訂第5版)
作者 / 黃碧芬
簡介 / 民法.親屬繼承 (增訂第5版):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書透過以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4510580
ISBN10 / 9864510584
EAN / 9789864510580
誠品26碼 / 2681350206007
頁數 / 388
開數 / 25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解說
本條為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的條文。基於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均有分攤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同時本條第1項規定,明文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在計算夫妻分攤家庭生活費用時,也要把家事勞動的價值計算進去,也就是如果家庭生活費用為新台幣3萬元,妻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為1,500元時,就認為妻已負擔了1,500元的家庭生活費用。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本條明文規定除法令有規定或夫妻另行約定之外,分別依夫妻個人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為夫妻的內部關係,第三人不清楚,為免影響交易的安全,本條第2項明文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夫妻應負連帶責任。例如購買家電產品作為家庭日常用品,該購買家電產品的費用在未付清前,夫妻對於出賣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包括夫妻生活費用、子女撫養費用、必要的醫藥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健保費、水電費、房地稅捐、房租、必要的休閒育樂費用。數額多寡應依當事人實際生活的經濟狀況而定。在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前,舊法在採用夫妻聯合財產制的情形,於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也就是採夫妻聯合財產制時的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採用約定財產制時,就是用法定聯合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負擔,只有在夫無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時,妻的財產才需拿出來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所以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支付,是補充性的責任。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後,不管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的支付都有責任。

民國92年2月7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第526條第4項,在該條項施行之後,配偶對於家庭生活費聲請假扣押時,為了保護弱勢配偶,法院命請求配偶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遠比一般債權的保全所需支付的擔保金低。此外,擔保金在訴訟終結或假扣押原因消滅時,是可以取回的,這在假扣押擔保金都是如此的。

實例1
大華與小美結婚後,並未特別約定如何支付生活費用,婚後2年,大華因為外遇不願回家,而且不負擔生活費用,小美除了照料小孩操持家務之外,還要工作以維持經濟來源,小美深感壓力太大,小美可以要求大華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嗎?

在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前所發生的生活費用,小美可以主張大華應全額負擔。對於民國91年6月26日之後所發生的生活費用,小美可以就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主張大華應分擔部分生活費用。

實例2
大華至電器用品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一台電視機,大華付了兩期之後,就因為欠缺責任感,遲不按期付款給電器用品店,電器用品店可以找小美要求支付其餘款項嗎?

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所以雖然是大華出面購買電視機,小美對於購買電視機的價金債務,也要負連帶責任,如果大華遲不給付所剩價金,電器用品店可以找小美要求支付其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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