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律實務最前線 | 誠品線上

財經法律實務最前線

作者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財經法律實務最前線:本書分別就「資本市場」、「企業併購」、「公司經營」、「不動產交易」、「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實務法律問題深入淺出剖析,是難得一見的優良財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分別就「資本市場」、「企業併購」、「公司經營」、「不動產交易」、「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實務法律問題深入淺出剖析,是難得一見的優良財經法律實務叢書。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LCS & PARTNERS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於1998年成立,重點服務項目包括:企業併購、資本市場、不動產交易、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法、能源法、跨國投資、融資、保險、國際經貿、私募基金、企業重整、租稅、信託及民刑事訴訟。協合法律為國際WSG聯盟在台灣唯一的律師事務所,WSG在全球一百四十多個國家建立有法律事務所,為客戶提供跨國服務。協合法律歷年出版的法律叢書如下: 協合群英論財經法律II (2013)協合群英論財經法律 (2012)後ECFA實戰財金法律 (2011)看見生活中的法律 (2010)贏戰大未來–開創新局之企業法律寶典 (2010)決勝大未來–金融危機下的企業法律寶典 (2009)A﹢企業超群法律 (2008)A﹢企業卓越法律 (2007)A﹢企業致勝法律 (2006)工程領航 - 法律實戰守則 (2004)A﹢企業優勢法律 (2003)法律的第一堂課 (2002) 不敗:高科技前進未來指南 (2001)法律與生活 (2001)衍生性金融商品法律、實務、風險 (2000)公司併購法律實戰守則 (1999)公司併購教戰守則 (1999)租稅法新論 (1999)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第一章 資本市場與企業併購法律實務專題研究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取得股權 銀行不宜進行非合意併購? 外國企業籌備來台上市前應注意的實務問題 股票上市(櫃)詢價圈購之法律風險 第二章 公司經營法律實務專題研究公司經營權戰爭之策略與實務 關係企業控制公司之法律責任 法人董事酬金支領之實務問題分析 論孳息他益信託贈與稅之課徵 開曼基金針對FATCA之法令遵循應注意之重點第三章 不動產交易法律實務專題研究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優先承購權相關法律問題 不動產開發信託制度之最新發展-履約保證機制之信託契約範本架構說明及探討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法律實務專題研究價格追隨或聯合行為?-從公平會處分咖啡案談起 「顏色商標」註冊之研究 商標識別性之認定與實務見解評析

商品規格

書名 / 財經法律實務最前線
作者 /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
簡介 / 財經法律實務最前線:本書分別就「資本市場」、「企業併購」、「公司經營」、「不動產交易」、「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實務法律問題深入淺出剖析,是難得一見的優良財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1218779
ISBN10 / 9861218777
EAN / 9789861218779
誠品26碼 / 2680837848006
頁數 / 312
開數 / 25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關係企業控制公司之法律責任

壹、前言

我們可以看到公司常以隸屬「○○企業集團」或「○○關係企業」來作為公司本身的簡介,基本上「企業集團」與「關係企業」是屬同樣定義的公司組織型態,「企業集團」或「關係企業」本身並不具有法人地位之組織體,而係由各自獨立之公司法人所組成,由集團核心(即控制公司)基於集團發展之整體利益,制定經營策略,並利用其對從屬公司之控制力,在生產、銷售、資金和管理等流程,控制其他從屬公司按照企業集團的總體目標協調運行;也因此,集團企業係大型企業發展之特定組織型態,其經營特色較一般中、小型企業,於經營規模比較龐大,經營範圍呈現多元化及綜合化方向發展,並具有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甚至跨國經營等型態;且與金融機構有密切往來關係,具有強大的融資功能。故而集團企業之經營模式,已成為目前全球經濟發展上公司企業之主要組織型態。
由於企業集團核心,即控制公司對於集團之公司具有一定程度之掌控力,對於從屬公司之經營、交易具有決定權限,蓋從屬公司之經營階層係由控制公司所指定之人負責擔任,而集團內部公司間之相互交易(即關係人交易)乃屬尋常之事,如果控制公司迫使從屬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利益之經營,將可能導致從屬公司因而受有損害,並損及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因此公司法為保障從屬公司及其股東與其債權人之權益,特別於公司法第369條之4及第369條之7規定控制公司不當經營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債權抵銷禁止及劣後性等規定。
然而,如前所述,集團企業乃當今大型企業常見之組織與管理型態,由控制公司基於集團整體發展利益,統籌管理集團組織下之從屬公司經營,在考量集團企業整體利益與造成從屬公司不利益經營之衝突下,如何避免控制公司(及控制公司之負責人)面臨損害賠償責任,乃身為集團核心,即控制公司之經營者無法迴避之挑戰,因此本文特別就公司法關於關係企業控制公司之賠償責任制度,提出說明討論,希望藉以提升公司經營者對於關係企業之權利與義務法律關係之了解與重視。

貳、關係企業

一、定義
企業經營由原先單一企業之組織體逐漸轉變成由具有特定關係之多數公司組成之企業集團儼然成為為當今主流之大型企業型態,因企業集團間之公司間彼此具有特殊關係,因而稱之「關係企業」。公司法為因應公司經營組織型態之改變,於民國(下同)86年修正時,增訂了「關係企業」專章。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相互投資公司。」故公司法所定義之關係企業類型可區分2種,即控制從屬公司與相互投資公司。

二、控制從屬公司
所謂控制公司,從形式認定而言 ,就是該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有表決權且超過股權總數半數以上的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 )或過半數之出資額(在兩合公司或有限公司 )。此外,公司法亦採實質認定,規定公司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控制另一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時,則兩者間亦有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關係 。然而,公司對他公司是否具有實質控制力,在認定上非屬易事,因此,公司法規定公司間具有下列情形:1.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2.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即推定該公司間具有控制從屬關係,藉以減輕利害關係人之舉證責任,如果該公司否認彼此間具有控制從屬關係者,則必須提出反證,推翻法律推定效果。另外,所謂從屬公司則是相對於控制公司而言,即受控制公司控制之公司即屬從屬公司。

二、相互投資公司
公司間相互投資乃屬尋常之事,但相互投資之公司間可能產生虛增資本、董監事永保職位等弊端 ,因此公司法規定公司間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即屬公司法所稱之相互投資公司 。如果僅一方持有對方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而另一方未達者,即不屬於公司法所稱之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間如有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之情形,即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或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則互為控制從屬公司 ,即有公司法關係企業章節中控制從屬公司之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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