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看民法物權
作者 | 曾淑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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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輕鬆看民法物權:民法是一部生活上的法律,舉凡人一出生,直至死亡的期間,無不與之息息相關,學習民法不但能認識自己之權利,且能注意自己的義務,可說是保護自己、防衛自 |
作者 | 曾淑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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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輕鬆看民法物權:民法是一部生活上的法律,舉凡人一出生,直至死亡的期間,無不與之息息相關,學習民法不但能認識自己之權利,且能注意自己的義務,可說是保護自己、防衛自 |
內容簡介 民法是一部生活上的法律,舉凡人一出生,直至死亡的期間,無不與之息息相關,學習民法不但能認識自己之權利,且能注意自己的義務,可說是保護自己、防衛自己遭受損害的利器。 民法物權編是以規範各種物權的內涵為目的,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等,其著重點在於物對物(不動產及動產)的支配、使用、收益等權利,因而我國對於物權是採法定主義,即物權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可由當事人自行創設,故對於物權的行使,除特別法有特別規定,如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則上均以物權編為指導原則。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曾淑瑜現任: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曾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中正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實踐大學企管系兼任講師 著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上)(下) 刑法分則問題研析(一)(二) 輕鬆看民法總則 輕鬆看民法債編 公司法實例研習 生命科學與法規範之調和 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個人法益之保護 企業財經法律 圖解知識六法-刑法-總則編 圖解知識六法-刑法-分則編 醫療•法律•倫理 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國家、社會法益之保護 醫療法律與倫理15講
產品目錄 自序 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的概念 物權的客體 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變動 物權的消滅 二、所有權 所有權的權能 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所有權的取得時效 不動產的相鄰關係 建築物的區分所有 善意取得 遺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發現 添附 共有 三、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之意義 地上權的取得 期間 地上權人的權利 地上權支付地租的義務 使用方法之約定 消滅 區分地上權的意義 民法就區分地上權所設之規定 四、農有權 意義 期限 農育權人的權利 農育權人的義務--支付地租 農育權之消滅 五、不動產役權 意義 特性 不動產役權的發生 不動產役權人的權利 不動產役權人的義務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的權利義務 消滅 其他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原因 六、抵押權 概說 抵押權的效力 特殊抵押權 抵押權的消滅 七、質權 質權 動產質權 權利質權 八、典權 意義 典權的發生 典權的期限 典權的效力 典權的消滅 九、留置權 意義 留置權的發生 效力 消滅 十、占有 意義 占有的種類 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變更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消滅 準占有
書名 / | 輕鬆看民法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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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曾淑瑜 |
簡介 / | 輕鬆看民法物權:民法是一部生活上的法律,舉凡人一出生,直至死亡的期間,無不與之息息相關,學習民法不但能認識自己之權利,且能注意自己的義務,可說是保護自己、防衛自 |
出版社 /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861215327 |
ISBN10 / | 9861215328 |
EAN / | 9789861215327 |
誠品26碼 / | 2680541891008 |
頁數 / | 196 |
開數 / | 25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級別 / | N:無 |
內文 : 所謂物權,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這裡所稱的特定物,只要是一般社會或經濟觀念上的特定物即可,不一定是物理上的特定物,例如權利可以為物權的標的,指的是其具有交換價值的特定物,因此稱此為準物權。「享受利益」的方法有下列三種:
一、自己享用。例如收割果實供自己食用。
二、供人利用,收取對價。例如將土地租與他人耕種,收取租金。
三、提供擔保,取得信用。例如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銀行,貸款付與出賣人。
物權的客體
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內,其定義詳見民法總則。原則上,一物只有一個所有權,這就是一物一權主義。至於土地上的果樹、農作物,以及未與土地分離的出產物,在未採收前,因其為土地的一部分,尚非獨立物,就不得成為物權的客體。
以案例來探討,則違章建築是否得作為買賣的標的?甲向乙購買違章建築房屋,可否辦理過戶登記?
(1)違章建築物僅僅是因為違反建築法令,不能取得建築執照,所以才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但其仍然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得作為買賣的標的。
(2)因違章建築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買受人亦不能辦理過戶(所有權移轉登記),當然亦無取得所有權狀的問題。因此,如果某乙的債權人以某乙為原始建築人,聲請查封該違章建築,買受人不得提出異議。
一般而言,依不同的標準,物權的分類如下:
一、以物權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分為:
(1)所有權:可以完全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1)限定物權:只能在特定範圍內支配標的物的物權。民法物權編所規定的八種物權中,除所有權外,其餘均屬限定物權。
二、以物權客體為標準,可分為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與權利物權。
三、以物權的目的為標準,可分:
(1)用益物權:以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例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
(2)擔保物權: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四、以權利發生原因為標準,可分:
(1)意定物權:依當事人的意見而成立者,例如抵押權的設定。
(2)法定物權:由法律規定而成立者,例如留置權、法定地上權(民法876條)、法定抵押權(民法513條)。
五、以能否獨立存在為標準,可分:
(1)主物權:不是從屬於他種權利者,除擔保物權及不動產役權外,其餘均屬之。
(2)從物權:從屬於他種權利者,例如擔保物權(從屬於債權)、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的所有權)。
物權法定主義
為保護交易的安全及維持社會經濟制度,民法對於物權的種類及內容,採法定主義(物權法定主義)。即指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物權是不得自由創設的(民法757條)。物權編所規定的物權,共計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而「占有」通常是指一種事實狀態,而不是權利。至於其他法律規定的物權,例如礦業權(礦業法12條)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