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憲法 (增訂第3版)
作者 | 楊智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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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圖解憲法 (增訂第3版):本書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再度大膽嘗試,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憲法重要概念。文字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常用的文言文,改用一般 |
作者 | 楊智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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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圖解憲法 (增訂第3版):本書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再度大膽嘗試,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憲法重要概念。文字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常用的文言文,改用一般 |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再度大膽嘗試,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憲法重要概念。文字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常用的文言文,改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通順文字,說明最精華的憲法知識。圖表部分,作者將複雜的憲法概念與大法官解釋,化約為簡單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以及許多比較表格,幫助讀者更容易了解憲法這一重要國家大法的概念。
作者介紹 楊智傑楊智傑現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著作: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五南) 資訊法(五南) 圖解法律(五南) 圖解民法(五南) 圖解憲法(五南) 著作權法:判決與評論(新學林) 智慧財產權法(新學林)翻譯:法理論的基礎(韋伯) 憲法與政治理論(韋伯) 把憲法踹出法院(正典) 我們人民:憲法根基(聯經)主編:聽美國憲法說故事(博雅書屋) 聽美國法律說故事(博雅書屋)教學網站http: teacher.yuntech.edu.tw yangjames
產品目錄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概念 1-1 憲法的意義 1-2 憲法的分類 1-3 憲法的內容 1-4 憲法地位與維護 1-5 憲法變遷 1-6 各種修憲程序 1-7 我國修憲程序 1-8 修憲有界限? 第二章 政府組織介紹 2-1 權力分立 2-2 內閣制(一) 2-3 內閣制(二) 2-4 總統制(一) 2-5 總統制(二) 2-6 雙首長制(一) 2-7 雙首長制(二) 第三章 台灣的修憲歷程 3-1 孫中山三民主義 3-2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 3-3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 3-4 第一次修憲 3-5 第二、三次修憲 3-6 第四次修憲 3-7 第五、六次修憲 3-8 第七次修憲 第四章 憲法前言、總綱與基本架構 4-1 憲法前言 4-2 國體、政體、主權、國民 4-3 領土、國旗 4-4 台灣的雙首長制 4-5 少數政府運作 第五章 總統 5-1 總統的選任與任期 5-2 罷免和彈劾總統 5-3 總統作為國家元首 5-4 總統的實權 5-5 戒嚴與緊急命令權 5-6 兩岸、國防、外交 5-7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第六章 行政院和立法院 6-1 行政院長的選任 6-2 行政院官員的任用 6-3 行政院的職權 6-4 一院制立法院 6-5 單一選區兩票制 6-6 立委減半 6-7 立委的特權與罷免 6-8 立法院的組織 6-9 立法程序 6-10 預算、條約、其他重要事項 6-11 人事案、不信任案、彈劾、罷免、修憲 6-12 立法院的質詢、調查權 第七章 司法院 7-1 法院體系 7-2 司法院是不是審判機關 7-3 違憲審查 7-4 違憲審查的類型 7-5 憲法解釋和法令統一解釋 7-6 審查程序 7-7 憲法法庭與憲法訴訟(2022年以後) 7-8 憲法案件審查(2022年以後) 7-9 司法獨立 7-10 大法官的提名任命 第八章 考試院和監察院 8-1 考試院的定位與影響 8-2 考試院、考試委員 8-3 考試院之職權 8-4 監察院的定位與現況 8-5 監察院、監察委員、審計長 8-6 監察委員的特權和限制 8-7 監察院的彈劾權 8-8 糾舉、糾正、審計 第九章 地方自治 9-1 地方自治的模式 9-2 地方政府的組織與分權 9-3 省 9-4 直轄市、縣市 第十章 人權基本理論 10-1 地位理論 10-2 三代人權 10-3 德國基本權理論 10-4 平等權 10-5 各種平等 10-6 釋字第666號與性交易合法 10-7 釋字第748號與同性婚姻 第十一章 防禦權 11-1 防禦權 11-2 法律保留原則 11-3 比例原則 11-4 三種審查基準(密度) 11-5 人身自由 11-6 不受軍事審判的自由 11-7 居住、遷徙自由 11-8 言論自由(一) 11-9 言論自由(二) 11-10 言論自由(三) 11-11 釋字第689號與限制狗仔記者跟拍 11-12 講學自由 11-13 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 11-14 釋字第603號與指紋資料庫 11-15 信仰宗教自由 11-16 集會結社自由 11-17 生存權 11-18 工作權 11-19 釋字第702號與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11-20 財產權 11-21 徵收 11-22 其他自由權 11-23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違憲 第十二章 受益權與基本國策 12-1 受益權概說 12-2 基本國策 13-3 經濟上受益權 13-4 請願、訴願、訴訟權 13-5 國民基本教育 第十三章 參政權、人民義務、國家賠償 13-1 選舉權 13-2 罷免、創制、複決 13-3 公民投票(一) 13-4 公民投票(二) 13-5 義務 13-6 國家賠償
書名 / | 圖解憲法 (增訂第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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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楊智傑 |
簡介 / | 圖解憲法 (增訂第3版):本書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再度大膽嘗試,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憲法重要概念。文字部分,作者打破法律人常用的文言文,改用一般 |
出版社 /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865220648 |
ISBN10 / | 9865220644 |
EAN / | 9789865220648 |
誠品26碼 / | 2681902788005 |
頁數 / | 272 |
開數 / | 20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級別 / | N:無 |
自序 : 會想用「一頁文一頁圖」這種模式來寫書,是因為看到市面上翻譯不少日本人寫的圖解書籍,覺得這種模式對外行人來說,是一種很有吸引力的入門讀物。但法律這門知識東西,各國規定不同,沒辦法直接翻譯日本人寫的圖解法律書,所以只好自己親自撰寫製作。但真正開始寫才知道,實在不容易。要把每一篇文字控制在850-950字之間,又要填滿右邊那一頁圖表,實在煞費不少苦心。
我認為圖解應該是一個入門書,要寫流暢的文字,搭配簡單的圖形。這本書的章節安排,有別於傳統憲法教科書章節安排順序,而是用我自己的思路重新組織過。我認為傳統的憲法章節,讀起來並不是那麼順暢,而我也不想寫考試用書。因而,我堅持用自己的邏輯,有系統地、很順暢地,一篇接一篇,希望帶領讀者輕鬆進入憲法的世界。
這本書製作後期,我用圖解憲法這個概念,申請到陳惠馨老師主持的教育部「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子計畫「憲法PowerPoint教材製作計畫:新聞案例引導與圖解概念學習」。獲得計畫的挹注,讓我可以聘請兩個助理,協助我處理其他雜務,以及姊妹作「圖解法律」的資料整理工作,分擔我不少心力,也讓我可以繼續專心為這本書的最後校稿奮戰。當然,這本書裡面很多的圖解概念,我也繼續延伸,放到教育部的計畫裡面,做出炫麗的簡報檔。所以我真的很感謝教育部與陳惠馨老師工作團隊的支援。
本書出版後,獲得各界支持與迴響。有不少讀者寫信或在網頁留言給我,提醒我書中的一些錯字,或請教我一些書中寫的不甚清楚的地方。我在每次改版時,都把讀者的寶貴意見納入修改,使得本書益加完善。在此要感謝這些熱心的讀者。另外,也有不少國高中公民老師,此以書作為備課參考資料;也有一些學界朋友,使用本書作為通識課程憲法教科書。對於這些教師朋友,我非常感激他們的推廣。
原本這本書強調的是簡單易懂、並用圖表呈現體系架構,但對一些憲法學的細節,包括大法官解釋,沒辦法花太多篇幅講解。但憲法學習,若能增加大法官解釋與案例,會讓讀者讀來更容易吸收。此次改版,我嘗試挑了幾個重要大法官解釋,用白話說明的方式,解講其來龍去脈。未來若能持續改版,我也會陸續增補一些重要大法官解釋,讓本書內容更加豐富。
楊智傑
2012.8.20雲林科技大學研究室
內文 : 單元10-6 釋字第666號與性交易合法?
(一)罰娼不罰嫖
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性交易一直採取「罰娼不罰嫖」的政策,亦即只處罰娼妓,不處罰嫖客。不過,對於娼妓之處罰並不重,賣淫者抓到一次則被處罰三萬元新台幣(下同)或三日以下拘留,若一年被抓到三次以上,則送教養機構收容習藝,為期半年至一年。
(二)法官停止審判聲請解釋
但是在2009年11月,大法官在釋字666號解釋中卻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政策違反了平等權。這個解釋的由來,是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三個老娼妓時,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條文侵害人權,而停止審判申請解釋。
聲請釋憲的三件案例中,賣淫者的年齡分別為41歲、51歲及59歲,屬於中高齡婦女,其每次性交易的獲利均為數百元。法官認為,她們如非謀生能力有限,家計需要維持,焉能背負社會之負面觀感而繼續從事此等行為?從事性交易的中高齡人,多數均有經濟上之壓力,且在一般就業市場上亦屬於弱勢地位。
(三)違反平等權
大法官受理這個聲請案後,於2009年11月6日公佈釋字666號解釋,認為同樣是性交易,為何只處罰娼妓,而不處罰嫖客,如果性交易本身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者違反其他重大公共利益而需要禁止,應該連嫖客也一起處罰。所以大法官以該法違反了平等權保障為由,宣告該法在兩年後失效。
(四)質疑聲音
對於以違反平等權保障來宣告「罰娼不罰嫖」政策違憲,許多人都提出批評。其實在法律上,常常會有對違法交易雙方的處罰不一致的。例如,賄賂行為中,受賄的一方,多半為公權力擁有者,相對的行賄者乃處於弱勢、且多半非自願。因此,法律上對兩者的處罰刑度就不同。又例如,在著作權法中,我們處罰販賣盜版光碟者,但從來不處罰買盜版光碟者。因此,法律上本來就可以對違法交易之雙方,處以不同的處罰。
(五)娼嫖兩者皆罰
台灣之所以罰娼不罰嫖,也許表面上是想要禁止性交易,但實質上是想讓性交易繼續存在。當然,隨著時代的進步,很多人都鼓吹應該讓性交易全面合法,納入登記管理,不要成為地下黑道控制的產業。也許正因為此,聲請釋憲的宜蘭地院法官本來是希望大法官能夠透過釋憲,讓性交易全面合法化。但大法官的解釋文卻只是說,「罰娼不罰嫖」違反了平等權,可以「娼嫖兩者都罰」。
大法官作出解釋後的兩年很快過去了,2011年的11月6日,原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要失效。立法院為此在11月4日通過了修法,全面禁止性交易,包括娼妓與嫖客都一律處罰,但可允許各縣市自己以「自治條例」規劃性交易專區,並對專區內的性交易業者進行登記管理。
最佳賣點 : 本書作者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文章,其再度大膽嘗試,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輕鬆講解憲法重要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