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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行政法 (增訂第9版)

作者 王保鍵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圖解行政法 (增訂第9版):行政法是一門兼具理論與實用的學門,除各種學理之理論外,透過成文法源之法律、命令暨不成文法源之解釋、判例,讓行政法學之內涵更加豐富。國內闡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行政法是一門兼具理論與實用的學門,除各種學理之理論外,透過成文法源之法律、命令暨不成文法源之解釋、判例,讓行政法學之內涵更加豐富。國內闡明行政法學之相關理論之書籍,可謂汗牛充棟,惟多偏重於國外學理之引介;本書乃大量運用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或裁判、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或裁判等司法實務見解,嘗試透過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來論證行政法學理論。在編寫上,本書係以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行政救濟四大部分)作為編寫架構,並以圖解方式的整合式說明行政法理論與司法實務,有助於清楚理解行政法各面向。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王保鍵王保鍵現職: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專任副教授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博士英國南安普敦大學博士課程進修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第1章 行政法之法源與法律原則 第2章 依法行政與裁量 第3章 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 第4章 行政組織之態樣與管轄 第5章 地方制度及其法制 第6章 公務員概念與法律關係 第7章 公務員之責任與保障救濟 第8章 行政命令與行政契約 第9章 行政處分 第10章 行政事實行為與政府資訊公開 第11章 行政罰法 第12章 行政執行 第13章 行政救濟 第14章 國家賠償與行政上損失補償 附錄一: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圖 附錄二:違反選舉法規處理程序流程圖 附錄三:行政院組織改造新舊機關對照表(調整後共29個機關) 附錄四:公務員懲戒新制(2015年) 參考書目

商品規格

書名 / 圖解行政法 (增訂第9版)
作者 / 王保鍵
簡介 / 圖解行政法 (增訂第9版):行政法是一門兼具理論與實用的學門,除各種學理之理論外,透過成文法源之法律、命令暨不成文法源之解釋、判例,讓行政法學之內涵更加豐富。國內闡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7638014
ISBN10 / 9577638015
EAN / 9789577638014
誠品26碼 / 2681843776000
頁數 / 292
開數 / 20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行政法是一門兼具理論與實用的學門,除各種學理之理論外,透過成文法源之法律、命令暨不成文法源之解釋、判例,讓行政法學之內涵更加豐富。

試閱文字

自序 : 自有國家機制以來,行政法即是國家統治權的展現,最早的行政法就是基於國家之警察權而產生的;伴隨民主政治之發展,行政法之發展也從警察國家時代進入法治國家時代;近代受社會民主主義思想之影響,行政法之發展進入了福利國家階段。
基於民主政治之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思想,人權保障成為現代國家之首要核心價值。為落實人權保障,乃透過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與制衡(check and balance)機制,以限制政府權力,避免政府權力專擅。
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與機制設計演變,就是人權保障之逐步落實過程。我國早於1930年已制定《訴願法》、1932年已制定《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執行法》;並於1947年憲法實施後,基於憲法第24條規定,於1980年制定《國家賠償法》。惟因國共內戰,政府來台後,長期戒嚴,人權保障並未落實。直至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還權於民;隨著民主之深化,乃開始進行行政法體系之再造,於1996年制定《公務人員保障法》、1999年制定《行政程序法》,2005年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罰法》;並同時大幅翻修了《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等,逐漸落實了現代人權保障機制。
事實上,《行政程序法》第1條開宗明義載明「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這實足已清楚闡明現代行政法之「人權保障」重要價值。是以,讀者們在研讀行政法,應從人民權利保障的角度來思考相關議題(非從政府管理之角度),方能快速的掌握行政法之全貌。
另誠如2009年普考行政法100分滿分的張玉琴所言,讀書考試是出身寒微者,向上翻轉的不二法門。回想自己一路讀書考試的過程,我想一路全心對子女付出的父母親,是我最應該感謝的人。我的父親是1949年跟著國民政府來台的軍人,40多歲才結婚生子。我們家從小雖非富裕人家,但父母親省吃儉用,所有的金錢與資源都投注在我與弟弟兩兄弟之上。自己為人父後,更能體會我父母親對我們的犧牲,是我難以望其項背的。是以,這本書當然是要獻給我的父親與母親,並希望他們常保健康與快樂。
最後,一句話與大家共勉之:「時間在哪裡,成就在哪裡」。

試閱文字

推薦序 : 因為有了圖解,行政法變得簡單易懂
 我是98年普考一般民政類科金榜題名的考生(考試入場證編號為40210032),因為「政治學」與「地方自治」兩科皆受教於王保鍵老師,再加上常常撰寫國考試題之擬答,向王老師請教,因此逐漸與王老師熟稔。
 王老師先前出版之《圖解地方政府與自治》與《圖解政治學》二書,其內容顯淺易懂,再搭配上幫助記憶與理解的圖解,讓我在掌握這二科專業科目上更加得心應手。於今年初之際,得知王老師正在撰寫《圖解行政法》時,便自告奮勇幫王老師校稿。透過這個校稿的過程,讓我對行政法相關體系概念更加清楚;本來模糊的觀念,透過閱讀這本即將出版的《圖解行政法》,能夠得以澄清。最值得驕傲的是:透過這本書的校稿,讓我在今年普考的行政法拿了100分的滿分。
 與其說我很幸運能在98初等與98普考連二榜,倒不如說是我努力不輟、愈挫愈奮苦讀的成果。因為,我是一位僅具高中學歷且已畢業多年,又有家累且有點年紀之不怕死的考生,完全沒有法律或政治的背景,所以國考的每一個科目對來我說是相當的陌生,每一科都必須從零開始讀起。
 在剛開始準備國考時,雖然挫折感大到讓我好幾次都想打退堂鼓,但是,我很明白自己要什麼,我很明白自己的目標在哪裡,我更明瞭父親早逝窮苦出身的人,唯有靠讀書才有機會翻身。所以我殫精竭慮的排除萬難讀懂每一科。在幾次國考皆以些微之差而名落孫山產生自我否定時,我睜大眼睛,把淚水逼回眼眶,讓「逆境好比是成功前的陣痛,挫折彷彿是勝利的墊腳石」之信念重新升騰,終能像松柏耐得住冰雪,似臘梅耐得住嚴寒而榜上有名。我能,相信各位讀者一定也能!
 最後,除了感謝王老師啟發式的教學風格,讓我這一位《地方自治》與《政治學》的門外漢可以快速的進入狀況;及感謝王老師引導式的討論擬答,讓我對《地方自治》與《政治學》的思考邏輯能觸類旁通;與感謝王老師肯給我這個機會幫他校稿《圖解行政法》;及感謝家人一路上的扶持與加油打氣外,更要藉此機會向我最敬愛的王老師、漂亮的王師母及可愛的王妹妹說聲抱歉,因為我的問題實在太多了!因此時常延誤了王老師返家時間,在此致上萬分歉意。
 因此,對於有心於國家考試的讀者,或是對於行政法一竅不通的讀者,有我這樣一個鮮明的例子,相信《圖解行政法》一書可以幫助各位輕鬆入門,或是提供各位有系統的思考,希望大家都可以從此書中獲得幫助。

試閱文字

內文 : 第1章 行政法之法源與法律原則
1-1行政法之界說與類型
(一)界說:扣除說
行政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行政法是指涉行政權之組織及其作用之法。而所謂行政權,採「扣除說」觀點,即於權力分立概念下,係指扣除了立法權與司法權,其他國家之公權力行為。
依David Robertson於《A Dictionary of Modern Politics》一書中界定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為「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legal code, or set of rlues and precedents,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individual citizen and the state」。
另David H. Rosenbloom於《Administrative Law For Public Managers》一書指出行政法可界說為憲法條款、法規、法院判決、行政命令,以及其他官方指令等構成之主體(the body of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statutes, court decision, exective orders, and other official directives)。
(二)類型
1.直接行政與間接行政
(1)如國家事務由國家公法人自行設置機關予以執行者,稱之為「直接行政」;如國家事務由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加以執行者,則為「間接行政」。
(2)間接行政即為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規定,在國家指揮監督下,執行國家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政策規劃國家已決定)。
2.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1)如國家基於其統治權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表現出上下秩序之強制與服從關係,稱之為「公權力行政」;如國家基於與私人平等之法律地位,所為之各種私法行為,則為「私經濟行政」或「國庫行政」。
(2)而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規適用與爭訟途徑上之差別。公權力行政適用相關行政程序法規,有爭議則循行政爭訟途徑加以救濟;私經濟行政適用私法民事法規,有爭議則循民事訴訟途徑加以救濟。
3.干涉行政與給付行政
(1)如國家基於維護公共利益與安全所採取之強制性措施,通常會干涉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乃稱為「干涉行政」,亦可稱為秩序行政或規制行政;例如兵役徵集、交通秩序維護等。如國家基於現代福利國家理念,透過行政作為改善國民之生活環境或生活品質,稱為「給付行政」;例如提供社會救助、職業訓練等。
(2)干涉行政與給付行政區別實益,係在於二者受法律羈束程度上之差異。因為干涉行政涉及人民之自由、權利,自須有嚴格之「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而給付行政通常只要國會通過預算後,便可據以實施。
(三)雙階理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意旨,雙階理論將國家之行為分為兩階段:(1)第一階段之「受理階段」為公權力行政,如人民依國民住宅條例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2)第二階段為「實行階段」為私經濟行政,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再由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