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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稅務會計 (第8版)

作者 吳嘉勳/ 吳習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基礎稅務會計 (第8版):依據最新修正所得税法修訂,刪除兩稅合一,改變股利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的課稅方式。統合會計學及相關稅法,適合我國國情實務上運用。新版依法令變動修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依據最新修正所得税法修訂,刪除兩稅合一,改變股利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的課稅方式。統合會計學及相關稅法,適合我國國情實務上運用。新版依法令變動修改,更具正確性及時效性。作者以專業精心著作,以利讀者稅法研究及實務教學運用。稅務會計係就有關會計之各項稅務法令規定融入會計學理中,在介紹學理時,亦將有關法令一併提出,因此稅務會計可說是針對我國國情而寫之會計實務。本書內容以所得稅為主,此外如營業稅亦有詳細說明,其他法令與會計有關部分亦加以介紹,主要章節包括緒論、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營業收入、建築業會計、銷貨成本、營業費用、非營業損益、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資產重估價、稽徵程序與最低稅賦,以及租稅處罰與行政救濟等。民國106年修正查核準則,另外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有修正,包括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反避稅條款等在本版中均有說明。107年所得稅法修正,其重點為廢除兩稅合一,民國107年以後公司分配的股利,沒有可扣抵稅額。個人收到股利課稅方式有兩種選擇,一、按28%固定稅率計算稅額。二、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與其他十類所得合併申報,按累進稅率課稅,但股利所得可以有8.5%的設算稅額可以扣除,一個申報單位最多扣除八萬元;最高邊際稅由45%降低為40%;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由10%降為5%;非居住者股利扣繳率由20%提高到21%。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吳嘉勳現職:輔仁大學金融與國際企業學系專任副教授學歷: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經歷:安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吳習現職:中美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學歷:美國長島大學會計碩士經歷:國際貿易局專員中興大學會計系講師輔仁大學會計系副教授輔仁大學進修部會計系主任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序第一章 緒 論1-1 稅務會計之概念1-2 會計基礎1-3 會計年度1-4 租稅法1-5 我國現行租稅1-6 帳簿憑證第二章 統一發票與營業稅2-1 營業稅課稅範圍2-2 稅 率2-3 稅額計算-加值型營業人2-4 稅額計算-特種稅額計算2-5 統一發票的購買使用2-6 申報及繳納附錄1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第三章 營業收入3-1 營業收入處理通則3-2 內銷銷貨處理3-3 分期付款銷貨3-4 寄銷銷貨3-5 長期工程3-6 保稅區銷貨處理3-7 外銷銷貨收入3-8 多角貿易之處理3-9 銷貨退回與折讓3-10 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第四章 建築業會計4-1 經營型態4-2 土地取得4-3 廣告及銷售4-4 預收款及收入認列4-5 換 約4-6 違 約4-7 變更設計4-8 營建成本4-9 存貨與銷貨成本4-10 營業費用之分攤4-11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第五章 銷貨成本5-1 銷貨成本的計算5-2 期初存貨5-3 進貨及進料5-4 期末存貨5-5 原物料耗用之審核5-6 下腳及廢料之處理5-7 外銷原料沖退稅之處理5-8 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第六章 營業費用(一)6-1 費用通則6-2 薪資支出6-3 職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6-4 職工福利6-5 租金支出6-6 文具用品6-7 旅 費6-8 運 費6-9 郵電費第七章 營業費用(二)7-1 修繕費及雜項購置7-2 廣告費7-3 水電瓦斯費7-4 保險費7-5 交際費7-6 捐 贈7-7 稅 捐7-8 呆帳損失7-9 折 舊7-10 各項耗竭與攤折第八章 營業費用(三)8-1 權利金8-2 外銷損失8-3 伙食費8-4 研究發展費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費用8-5 佣金支出8-6 訓練費8-7 書報雜誌費8-8 棧儲費8-9 燃料費8-10 勞務費第九章 營業外損益9-1 利息收入9-2 利息支出9-3 投資收益9-4 投資損失9-5 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9-6 出售資產增益及出售資產損失9-7 商品盤盈及商品盤損9-8 商品報廢9-9 災害損失9-10 其他收入及其他費用或損失第十章 資產、負債及權益10-1 流動資產之估價10-2 固定資產之估價10-3 遞耗資產10-4 無形資產之估價10-5 轉投資之估價10-6 遞延資產之估價10-7 解散廢止資產之估價10-8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第十一章 資產重估價11-1 參考法條11-2 要點說明11-3 申請程序11-4 會計處理第十二章 稽徵程序與最低稅負12-1 暫 繳12-2 扣 繳12-3 結算申報12-4 擴大書面審核申報12-5 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申報12-6 非居住者之繳稅方式12-7 盈虧互抵12-8 應納稅額計算及繳納12-9 最低稅負12-10 調查及核定第十三章 租稅處罰與行政救濟13-1 告發或檢舉之獎勵13-2 罰鍰之減免13-3 違反帳證規定之處罰13-4 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13-5 未依限申報或繳納之處罰13-6 漏報、短報之處罰13-7 其他罰則13-8 營業稅罰則13-9 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罰則13-10 行政救濟

商品規格

書名 / 基礎稅務會計 (第8版)
作者 / 吳嘉勳 吳習
簡介 / 基礎稅務會計 (第8版):依據最新修正所得税法修訂,刪除兩稅合一,改變股利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的課稅方式。統合會計學及相關稅法,適合我國國情實務上運用。新版依法令變動修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1199641
ISBN10 / 9571199648
EAN / 9789571199641
誠品26碼 / 2681696516006
頁數 / 552
開數 / 16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依據最新修正所得税法修訂,刪除兩稅合一,改變股利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的課稅方式。
統合會計學及相關稅法,適合我國國情實務上運用。
新版依法令變動修改,更具正確性及時效性。
作者以專業精心著作,以利讀者稅法研究及實務教學運用。

試閱文字

內文 : 13-1 告發或檢舉之獎勵
由於稽徵人員有限,依賴稅務人員追查逃漏稅實不容易,故規定告發或檢舉逃漏稅者,可分配罰鍰20% 作為檢舉人獎金,但公務員及憲兵追查逃漏稅為其應有責任,不得分配獎金(所103)。告發獎金按20% 扣繳後,免併計所得課稅。

13-2 罰鍰之減免
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逃漏稅,因此規定在經人檢舉前或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除其罰鍰(稽48 之1)。
為免輕微過失亦予處罰,造成稽納雙方之困擾,因此情節輕微或金額較小者,予以減輕或免罰(稽48 之2)。符合減免標準者,應優先適用「稅務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不合者再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適用罰則時,應上財政部網站查該兩項行政規則之規定。

13-3 違反帳證規定之處罰
一、參考法條
(一) 稅稽第四十五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
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 查準第三條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三) 查準第六條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就營業收入淨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計課或核實減除。
營利事業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如因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而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先予書面審核核定。但營利事業應於調閱機關發還調閱之帳簿文據後一個月內,送請稽徵機關查核。

二、要點說明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係以帳簿憑證所記載之所得為準,因此規定不設帳、不取得、不給予、不保存憑證、不提示帳簿等均予以處罰,但處罰規定分別規定在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及查核準則中,實際罰款又得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未給予或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
就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00 萬元(稽44)。
免罰規定,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
(二) 未設置帳簿
罰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通知後一個月仍未設置罰一萬元(稽45)。
(三)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稽45)
罰三萬元。
(四) 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稽45)
罰一萬五千元
(五) 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課稅資料、文件(稽46)
第一次罰三千元。
第二次罰九千元。
第三次及以後罰三萬元。
(六) 拒不到達備詢(稽46)
第一次罰一千元。
第二次罰二千元。
第三次及以後罰三千元。
(七) 拒絕提示帳簿文據(所107)
違反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
第一次罰五百元。
第二次罰一千元。
第三次及以後各次每次罰一千五百元。
得依法逕行核定其所得額。
(八) 拒絕收受繳款書
第一次罰五百元。
第二次罰一千元。
第三次及以後罰一千五元。
三、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項下選擇「法規查詢」即可查到所有稅務法令及行政規則。點選「法規與法規命令」,點選法規「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再點選相關法規,選擇「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至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則要選擇「行政規則」,點選相關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即可找到該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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