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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解碼: 一本個資保護工作者必備的工具書 (增訂第2版)

作者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編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個資解碼: 一本個資保護工作者必備的工具書 (增訂第2版):★一本個資保護工作者必備的工具書★收錄有個資法及其他各政府部門常用的相關辦法★收錄有個資法相關法規之修正說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一本個資保護工作者必備的工具書◎收錄有個資法及其他各政府部門常用的相關辦法◎收錄有個資法相關法規之修正說明、函令解釋、實務見解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緣起1989年,資訊工業策進會在資訊市場情報中心之下,正式編制「資訊法律研究小組」,協助資訊產業掌握全球脈動,追求卓越的國際競爭力。1996年,在經濟部科技專案支持之下,研究團隊轉型成為獨立編制的「科技法律中心」(Science&Technology Law Center),並自2011年起更名為「科技法律研究所」(Science&Technology Law Institute, STLI),以承先啟後開拓創新之精神,在瞬息萬變的科技洪流中,引領科技產業走向另一波高峰。目標自誕生之日起,科技法律研究所即肩負科技及產業政策法制智庫、產業共通性法律制度推手的重責大任。面對資訊化、科技化及全球化的強勢挑戰,本所堅持以精深的法律專業提供務實的解決方案,多年來持續協助政府打造優質的科技與新興產業發展法制環境,引領我國接軌國際、佈局全球。為將法制策略能力轉化為影響世界版圖的嶄新行動,本所並規劃延伸專業觸角,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範圍,冀望本所能成為科技與法律的匯集點,更要成為促進台灣與世界連結的標竿型研究重鎮。研究領域本所由不同專業背景之成員所組成,兼具人文與科技的多元特質,厚實因應挑戰的能力。本所成員具有國內外相關科系之博、碩士學位,熟悉先進國家科技與新興產業法制。本所研究領域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制、電子商務法制、科技研發法制、科技專案法制、資通訊法制、電子化政府法制、資訊安全法制、生物科技法制、文化創意法制及智慧財產權法制等。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本所即長期致力於協助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計畫,包括提供法遵建議,參與國際重要個資隱私研討會議,辦理教育訓練課程,受邀至政府機關、公司演講等。並且於2010年起,受經濟部商業司委託建置推動「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aiwa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TPIPAS)」,以我國個資法制為基礎,結合國際潮流與產業個人資料保護之需求,將專業的法律要件轉化為企業內部管理流程,以協助產業建立有效的內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第一編 法規命令與意見參考1.個人資料保護法2.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編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相關辦法及要點壹、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辦法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辦法之參考事項草案總說明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辦法之參考事項貳、其他相關辦法一、中央銀行1.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二、內政部1.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4.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5.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6.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三、公平交易委員會1.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四、交通部1.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2.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3.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4.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5.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6.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九、財政部1.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十、教育部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2.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3.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4.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實施辦法5.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十二、勞動部1.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2.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十三、經濟部1.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第三編 其他資料1.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修正對照表2.APEC資訊隱私保護原則3.APEC Information Privacy Principles

商品規格

書名 / 個資解碼: 一本個資保護工作者必備的工具書 (增訂第2版)
作者 /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編
簡介 / 個資解碼: 一本個資保護工作者必備的工具書 (增訂第2版):★一本個資保護工作者必備的工具書★收錄有個資法及其他各政府部門常用的相關辦法★收錄有個資法相關法規之修正說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1194769
ISBN10 / 957119476X
EAN / 9789571194769
誠品26碼 / 2681541956001
頁數 / 432
開數 / 32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1.民國84年8月1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45條。
2.民國99年5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5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現行條文第19∼22、43條之刪
除,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101年9月21日行政院令發布除第6、54條條文外,
其餘條文定自101年10月1日施行。
3.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8、11、15、16、19、20、41、45、53、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民國105年2月25日行政院令發布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第1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修正說明(99.5.26)
鑒於本法保護客體不再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且本法規範行為除個人資料之處理外,將擴及至包括蒐集及利用行為,爰將本條修正為「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資明確。

▲函令解釋
法務部105年11月4日法律字第10503516500號函釋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明文揭示個資法之目的,旨在調和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與當事人之人格權保障。從而,貴部研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增加稅務入口網提供之營業人營業(稅籍)登記基本資料負責人姓名欄位,供第三人加值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條揭示之立法意旨,仍須視該項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而定。

法務部104年8月6日法律字第10403509720號函釋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立法目的,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避免人格權遭受侵害,並為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個資法第1條規定參照)。
個資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資法第16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惟倘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事由之一,仍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事實陳述與意見陳述之區分及意見陳述與言論自由衝突)
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及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要旨參照)。準此,陳述事實之言論與發表意見之言論,二者不同,對事實陳述,涉及證明真偽之問題,惟對意見陳述,則無所為真實與否之問題。
查「許○○是張○在外6年的小王」,係潘○○對田○○為事實陳述,然潘○○無法舉證證明其所講述之事實為真實,而有使閱讀上開言論者誤認為張○○在外與該名許姓男子有長達6年之婚外情行為,及未恪守婚姻關係之夫妻忠誠義務,核客觀上已貶損張○○之名譽,張○○主張潘○○侵害其名譽權,造成其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法有據。
潘○○向友人李○○表達上開言論,核係潘○○對自己與張○○間感情糾紛之個人意見陳述,無論潘○○所表達之個人意見是否客觀公平,均屬於個人言論自由之範疇,無所為真偽查證之問題。倘加以禁止或限制,則任何人與他人對話時,將不得使用負面語句以表達個人意見,所謂言論自由將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