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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論法: 公司法基礎理論

作者 黃清溪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清晰論法: 公司法基礎理論:本書從公司營運之決定、執行、監督與監察四種機能出發,簡要說明公司內部機關設計的原理,也闡述了設置董事、董事會及董事長制度的基礎法理,由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從公司營運之決定、執行、監督與監察四種機能出發,簡要說明公司內部機關設計的原理,也闡述了設置董事、董事會及董事長制度的基礎法理,由此解析並辨識彼此間角色地位、職權與責任之關係,再進一步探討本書的主角──董事與公司之關係,如此才能深入瞭解董事的各種責任。最後,本書針對近年來炙手可熱的審計委員會與獨立董事兩個議題,從法理上加以論述,點出我國現行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待學界繼續探討與立法者修法解決;同時,作者利用較大的篇幅例舉十一項議題,闡述獨立董事應有之作為,以保障一般股東的利益,頗為珍貴,值得細品。 本書作者以接近日本漢學的中文筆調,介紹其竭盡一生在日本研究與教學的心血結晶,其法理論述雖在國內學界並不常見,但卻是一般基本法理,並非學說或學派之不同,更不能將之以少數說視之,尤其是針對董事除有決定與執行機能與權責外,更應負董事會內部的監督功能(與監察之機能不同),這是國內學術與實務界鮮少注意的地方,卻是公司治理的精髓所在,希望本書能激發大家的思考,獲得各方的迴響,乃對作者最大的支持與鼓勵。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黃清溪黃清溪教授係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日本應慶義塾大學法學博士,主要專長為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國際經濟法等。原赴日求學之目的係為回台貢獻所學,卻接連兩次失去回台作育英才機會,而於日本拓殖大學以及應慶義塾大學教學四十餘年後,始回台擔任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創系主任,並於退休後續兼法律學系與財經法律學系教授,每月台日間穿梭往返授課,距離不減熱情。民國101年成立「清流公司法研究會」,組成員有司法實務界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商業實務之會計師與國營事業高階幕僚,以及學界之在學研究生等,經年累月聚會深入研討公司法理論與實務問題,並促成數次台日公司法研討會,增進兩國法學界相互交流。現將研究成果集結成冊,擬以本系列專著陸續推出。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第一章 董事制度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董事之資格‧選任與終任第二章 董事會制度第一節 董事會的意義第二節 董事會權限第三節 董事與董事會的關係第四節 董事會與董事長的關係—業務執行權限與代表權限的關係第五節 董事會的業務執行第六節 董事會的召集與決議第三章 董事長制度—代表機關第一節 代表機關‧代表權限第二節 代表機關的病理現象第四章 董事與公司之關係第一節 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委任關係第二節 經營判斷原則第三節 競業禁止義務第四節 利益相反行為第五節 董事的報酬第五章 董事的責任第一節 總說第二節 董事之法的責任第三節 董事對公司的責任第四節 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第五節 特殊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第六章 設置委員會之董事會制度第一節 審計委員會第二節 薪酬委員會第七章 獨立董事第一節 總論第二節 獨立董事的角色功能第三節 獨立董事之職責第四節 獨立董事運作實例探討

商品規格

書名 / 清晰論法: 公司法基礎理論
作者 / 黃清溪
簡介 / 清晰論法: 公司法基礎理論:本書從公司營運之決定、執行、監督與監察四種機能出發,簡要說明公司內部機關設計的原理,也闡述了設置董事、董事會及董事長制度的基礎法理,由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1183909
ISBN10 / 9571183903
EAN / 9789571183909
誠品26碼 / 2681272393007
頁數 / 196
開數 / 20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第一章 董事制度
第一節 總說
一、董事會與公司經營
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企業制度,是依據出資人集體的意見(總意)進行企業的支配與營運,這是當然的事理。私營企業態樣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也維持部分該原則,由出資人(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最高的意思決定機關,實質支配公司,但排除由股東直接經營公司。通常擁有為數眾多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直接經營非僅不切實際,也無法有效經營。據此理由,股份有限公司在制度上,採行經由股東會選任經營專家,委任其經營公司,股東會交出經營權,保留支配權,創造出一劃時代嶄新的所有與經營分離的現代企業模式。
在所有與經營分離的企業制度下,公司商品生產、販售、技術研發、財產、人事等公司經營活動,即公司的經營權(也稱為業務執行權)劃分給董事會,股東會保存攸關股東地位之支配權(公司社團組織行為的權限) 。董事會稱為業務執行機關,股東會則是公司最高的意思決定機關,立下這種權限劃分準則。但為權責遂行以及防止權限濫用考量,公司法上兩者權限呈現部分交錯規定亦有之,例如股東會召集權限雖純屬組織行為卻將此權限分派給董事會(公司法第171條),又公司重大經營政策決定權限規定在股東會下(公司法第185條),即為具體事例。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在民國90年公司法修改以前,存在著董事個人為獨立業務執行機關,以及董事長代表機關。同年的修法導入美國制度中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關的設計,董事的地位變成董事會構成的一分子而已,更具體的說,董事已不是公司的機關 ,而董事會從董事中選出董事長,行使公司代表行為。公司法採用了這種新型機關構造,期待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我國經濟社會能如同美國般正常有效的運作。但是,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狀況卻存在著諸多重大問題,法理的深透,實務的落實,都需要一段時間的努力實現,欲讓這制度運作走上正常軌道,還有很多難題要克服。
例如,我國現有之大型、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多數是屬於家族公司或是國有民營化公司,前者由創業者家族為大股東,後者由政府法人持有多數股份,公司之支配權及人事權,由創業者家族或政府法人牢牢掌握著。原本制度的設計是股東會選任有專營資質的專才人士,委任其為董事,負起公司經營的重責大任。但是這些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以鞏固家族或政府法人自身利益為考量,是濃厚的禁衛性或酬庸性的董事、監察人,並非單純為公司利益著想,也不是適才適用、唯才是用的選任方式。還有一項加劇董事會無機能化的因素,就是國內盛行股東會出席開會的委託書收購制度,實際上國內的股東會如果沒有使用委託書,幾乎達不到法定的出席門檻而無法開會;因此,大量收購委託書勢在必行,公司當權派在種種的優勢條件下,從委託書爭奪戰中獲勝是必然的結果。經營者如此長期穩如泰山的地位,導致怠慢與濫權的經營,拖垮或掏空公司也不足為怪。
又在為數眾多的中小型公司,採行股份有限公司制,雖不能說是全然,但絕大多數的公司經營者,無心或無力去遵守適用繁雜的公司法規定,連最基本的要件:最少每年召開定期之股東常會或是每三個月一次的董事會,一概不開的公司比比皆是,更不能奢論董事會的機制。國內公司制度的營運如此落後、不健全,不僅投資者躊躇不前,也會令內部投資者驚走遠離,如何使我國公司制度營運透明化、健全化與效率化,是當前的急務。也要如此,才能讓我們的企業在國際舞臺上堂皇登場,在全球經濟市場活動中耀然取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