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 (修訂15版)
作者 | 劉宗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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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民法概要 (修訂15版):,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 |
作者 | 劉宗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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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民法概要 (修訂15版):,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 |
內容簡介 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限定繼承及抛棄繼承等的修正,内容大幅更新。 全書内容三大綱領: 1.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解釋法律名詞。有豐富的事例,説明法律條文的規定。 2.以周延詳細的説明,闡釋重要的法律原則。 3.内容提綱挈領,涵蓋全部民法。
作者介紹 劉宗榮劉宗榮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美國紐約大學法律學院研究經歷:律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專任教授、系主任、所長國立空中大學民法概要電視主講教師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人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修改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央銀行監事
產品目錄 修訂十五版序 序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民法的意義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 第三章 民法的效力 第四章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 民法的制定及修正 第六章 民法的解釋與補充 第二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例 第二章 人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條件與期限 第六章 代 理 第七章 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 第八章 期間與期日 第九章 消滅時效 第十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三編 債編總論 第一章 債的概念 第二章 債的發生 第三章 債之標的 第四章 債之效力 第五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六章 債之移轉 第七章 債之消滅 第四編 債編各論 第一章 買 賣 第二章 互 易 第三章 交互計算 第四章 贈 與 第五章 租 賃 第六章 借 貸 第七章 僱 傭 第八章 承 攬 第九章 旅 遊 第十章 委 任 第十一章 出 版 第十二章 經理人及代辦商 第十三章 居 間 第十四章 行 紀 第十五章 寄 託 第十六章 倉 庫 第十七章 運 送 第十八章 承攬運送 第十九章 合 夥 第二十章 隱名合夥 第二十一章 合 會 第二十二章 指示證券 第二十三章 無記名證券 第二十四章 終身定期金 第二十五章 和 解 第二十六章 保 證 第二十七章 人事保證 第五編 物 權 第一章 物權通則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地上權 第四章 農育權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第六章 抵押權 第七章 質 權 第八章 留置權 第九章 占 有 第六編 親 屬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婚 約 第三章 結 婚 第四章 結婚的效力 第五章 離 婚 第六章 父母子女 第七章 監護與輔助 第八章 扶 養 第九章 家 第十章 親屬會議 第七編 繼 承 第一章 總 說 第二章 遺產的繼承 第三章 繼承權的拋棄與無人承認的繼承 第四章 遺 囑 第五章 特留分
書名 / | 民法概要 (修訂1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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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劉宗榮 |
簡介 / | 民法概要 (修訂15版):,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 |
出版社 /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571474489 |
ISBN10 / | 9571474487 |
EAN / | 9789571474489 |
誠品26碼 / | 2682257942005 |
頁數 / | 640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23.2X17.3X2.8CM |
級別 / | N:無 |
最佳賣點 : 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限定繼承及抛棄繼承等的修正,内容大幅更新。
自序 : 修訂十五版序
人類生存,需要水、空氣與陽光;人類經營社會生活,離不開財產與身分,因此規範財產與身分的民法就是人類經營社會生活的水、空氣與陽光。
寫一篇好的論文不容易,寫一本好的民法概要更困難,一要釐清法律術語的涵義、二要概述龐大的民法體系、三要深入解釋各個法律的基本原則,本書就是依照這個三原則撰寫的。對法律術語,有淺顯詳細的解釋;書本的内容涵蓋整部民法;對於民法各編的基本原則,例如:意思表示的過程、善意受讓原則、公示原則、公信原則、債權行爲與物權行爲的關係,都不辭繁瑣,深入地闡明。
對教學而言,時間有限,怎麽有效率地規劃課程?在大學法律本科,民法通常安排每周三到八小時,密集教學,二年下來,才初見一程;而民法概要,通常安排每周二小時,時間只有一年或半載,如何選擇重點,獲得教學上的最大效益?答案是:「從實用的觀點出發」,挑選與生活最有密切關係者講授。根據作者的經驗,以一年課程爲例,教材的重點可以如下:
一、總則編:民法總則是民法的共同規定,盡可能地全面講述,授課重點可以放在權利主體、行爲能力與法律行爲(特別是意思表示)。民法總則是法律共同之學,教學上應該特別著重法律術語的正確認識,為培養法律的自修能力奠定基礎。
二、債編:契約與侵權行爲是債的主要發生原因,英美法甚至分別列爲單獨科目講授,極爲重要。買賣、租賃與保證都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應該納入講授範圍。
三、物權:債編與物權編關係密切,二者之間,經常有「債權行爲與物權行爲」作爲橋梁,因此對債權行爲與物權行爲的關係,有説明的必要。物權通則,是物權的共同規定,授課重點可以擺在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説明何種情況下應保護交易的安全(動的安全),而在何種不同情況下則應保護所有權的安全(靜的安全)。至於個別物權,所有權(特別是不動產所有權、分別共有)、地上權、抵押權是主要財產,當然應該納入教學範圍。
四、親屬編:親屬編是規範人倫的法律,結婚、收養、認領、夫妻財產制與每個家庭都有密切關係,是身分法的重心。
五、繼承編:繼承編的重點,應該集中在繼承人、應繼分、抛棄的繼承等相關規定。
對修習課程的人來説,初學民法,覺得理論很抽象,彷彿天上神曲,幽雅而不容易了解,這是正常現象,但是要有信心,民法正如同其他學門一樣,了解的深淺是有不同層次的,很多法律人,即使已經通過國家考試,也是在從事法官、律師工作多年之後,才逐漸體會民法的精奧與體系。學習民法,不要走入死胡同,遇到抽象理論的困境時,需要回到實際的生活去尋找印證,要相信「民法實際上只是一部日常生活的規範」而已,法律會因為印證而獲得了解,因為纍積很多點的了解而發生面的提升,再因為很多面的提升而最終形成規範體系。無論如何,學習民法,無望求其速成,韓愈答李翊書說「養其根而俟其實,加其膏而希其光。根之茂者其實遂,膏之沃者其光曄」,養民法之根,加民法之膏,積少成多,聚沙成塔,你將會獲得法學纍纍的果實與燦爛的光華。
劉宗榮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