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
作者 | Michel Foucau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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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監視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這本書可視為傅柯先前作品的延長來讀,但也標誌一個決定性的嶄新躍進。——吉爾・德勒茲《監視與懲罰:監獄的誕生》(Surveilleretpunir:naissanc |
作者 | Michel Foucau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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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監視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這本書可視為傅柯先前作品的延長來讀,但也標誌一個決定性的嶄新躍進。——吉爾・德勒茲《監視與懲罰:監獄的誕生》(Surveilleretpunir:naissanc |
內容簡介 這本書可視為傅柯先前作品的延長來讀,但也標誌一個決定性的嶄新躍進。 ——吉爾・德勒茲 《監視與懲罰:監獄的誕生》(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出版於1975年,先前流傳的中文版本書名為《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此次版本係依法文原作重新翻譯。全書共分為四個部分:酷刑、懲罰、規訓與監獄。從一場失敗且殘忍的酷刑與一份犯人作息表,掀開探究懲罰體系巨大轉向的序幕,呈現每一次刑罰的轉變,權力與社會所產生的變化。 米歇爾.傅柯(Michel Foucault)在本書中展演了古典時期從公開、殘忍地在受刑者身體上獲得刑罰效果;法國大革命後,逐步轉成將所有罪犯判處相同的刑罰──監獄,近代監獄於焉誕生;而邊沁的「全景監獄」將地牢的原理──禁閉、光線剝奪及隱蔽性──反轉,保留禁閉的概念,一座分隔成單間牢房的環狀建築、一座位在中央的塔,且面向環形建築內側的大窗,足夠的光線及監視員的觀看,成為一種持續的觀看,而這樣的建築設計,並非侷限於監獄,更適用於醫院、學校或工廠。全景論不僅是具體的建築模式,更是建構了規訓權力的明確形式,同時也註定將在社會中散播、增加,使現代社會成為一個監視、規訓的社會。 就如傅柯在書中所提:「本書的目的:一部由現代的靈魂及新的審判權力兩相對應的歷史;一套關於當前科學-司法複合體──在其中,懲罰權力取得其基礎、獲得理由及規則,擴大其影響,並掩蓋其司法上越界的特殊性──之系譜。」
作者介紹 米歇爾.傅柯
產品目錄 第一部分 酷刑 第一章 犯人的身體 第二章 酷刑的亮光 第二部分 懲罰 第一章 普遍化的懲罰 第二章 刑罰的柔和 第三部分 規訓 第一章 順服的身體 第二章 良好訓練之手段 第三章 全景論 第四部分 監獄 第一章 全面而嚴厲的機構 第二章 非法與犯法 第三章 監懲
書名 / | 監視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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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Michel Foucault |
簡介 / | 監視與懲罰: 監獄的誕生:這本書可視為傅柯先前作品的延長來讀,但也標誌一個決定性的嶄新躍進。——吉爾・德勒茲《監視與懲罰:監獄的誕生》(Surveilleretpunir:naissanc |
出版社 / |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571381633 |
ISBN10 / | 9571381632 |
EAN / | 9789571381633 |
誠品26碼 / | 2681877563003 |
頁數 / | 568 |
開數 / | 25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級別 / | N:無 |
最佳賣點 : 這本書可視為傅柯先前作品的延長來讀,但也標誌一個決定性的嶄新躍進。
——吉爾・德勒茲
內文 : 第一部分 酷刑
第一章 犯人的身體
一七五七年三月二日,達米安(Damiens)被判處「在巴黎教堂大門前公開認罪(amende honorable)」,在那兒他將「被帶離並引導上囚車,赤身僅著襯衣,手持一枝重達兩磅、熾熱的蠟燭火把」;接著,「搭乘前述的囚車,目標格列夫廣場(place de Grève);在一座搭設於此的行刑臺上,對乳房、手臂、大腿及小腿肚施以火鉗烙刑,他持刀犯下前述弒君罪的右手以硫磺點火燒炙,在他會被施以火鉗烙刑的部位淋上熔鉛、沸油、滾燙樹脂、融蠟及硫磺,然後他的四肢將被四匹馬拉扯及肢解,其四肢及軀幹焚燒,化為灰燼,迎風揚灰。」
《阿姆斯特丹報》報導:
「最後,人們將他四馬分屍。最後的這道操作曠日費時,因為人們所使喚的馬不習於拉扯;以至於,有別於原本所安排的四匹馬,最後需要六匹才成;而且光這麼做還不夠,為了要肢解這位不幸者的大腿,人們得先切斷神經、斬斷關節……
人們聲稱,儘管他向來都是毫不嘴軟的瀆神者,但過程中他沒冒出半句不敬之語;僅僅是由於過度的痛苦讓他發出駭人的叫聲,不斷重複說著:我的上帝,可憐我吧;耶穌,救救我吧。聖保羅教區的本堂神父雖然年事已高,一刻也不停歇地安慰著這位受刑者,所有圍觀者都受到這種關懷所感召。」
而騎兵士官布頓(Bouton)提到:
「有人燃起硫磺,然而火是這麼一丁點兒,以至於只是些微燒傷了手背上的表皮。接著,一位行刑者,雙臂的袖子高高捲到手肘以上,拿著長約一呎半的特製鋼鉗,先是朝他的右小腿肚夾,接著是大腿,再由此夾向右臂內側的兩處;接著去夾乳房。儘管塊頭大又孔武有力,這位行刑者要把在同一處用鉗子邊扭邊鉗了兩三次的肉扯下來可沒那麼容易,他所能做到的,只是在每一處造成一枚六里弗爾埃居硬幣這麼點大的傷口。
在這些鉗刑之後,不斷叫喊卻沒冒出什麼褻瀆之言的達米安抬起頭,看著自己;同一位鉗刑者用鐵杓從鍋裡舀了滾燙的化學藥劑,大量地淋在每一道傷口處。然後,有人用細繩繫上用來套住馬匹的韁繩,然後再順著大腿、小腿及手臂將這些馬匹與四肢綁起來。
法院書記勒‧布雷頓(Le Breton)先生多次走向受刑者,詢問他有無話說。他只說沒有;沒什麼好多解釋的,如同人們描繪那些將入地獄的人一樣,每受一次肉刑,他便呼喊一次:『求祢寬恕,我的上帝啊!求祢寬恕,主啊!』儘管上述的這些折磨,他不時抬起頭,毫不猶豫地看看自己。在拉扯下變得如此緊繃的繩索讓他承受難以言喻的痛苦。勒‧布雷頓先生再次靠近他,詢問他是否依舊無話想說,他說沒有。好幾位聆聽告解的神父走到他身旁,與他交談許久;他心甘情願地吻了他們呈給他的十字架;他嘟起嘴直說:『求祢寬恕,主啊!』
馬匹加入助陣,每一匹由一位行刑者牽著,朝筆直的方向拉扯四肢。一刻鐘後,場面並無二致,在努力幾次後,行刑者最後不得不助馬來拉扯,亦即:負責拉手臂的馬直直在前頭,負責拉大腿的馬與手臂那一側的方向相反,如此讓他手臂從關節處扯斷。這樣的拉扯再重複了幾次,毫無進展。他抬起頭,看著自己。行刑者不得不在套住大腿的那一側再添兩匹馬,如此有六匹馬。不見起色。
最後,行刑者桑松(Samson)跟勒‧布雷頓先生說,既無法亦沒望達成任務,跟他說去詢問大人們是否要他剁一剁算了。勒‧布雷頓先生,這位本市出身的人,下令再多做幾次努力,一夥人也照做了;但是負責拉扯的馬已經疲累不堪,一匹套大腿的馬還癱倒在地。聽告解的神父們回來,再度與他說話。他跟他們說(我親耳聽到的):『親吻我,先生們。』聖保羅教區的本堂神父不敢,德‧馬爾西利(de Marsilly)先生從捆綁左臂的繩索下方穿過,親吻了他的額頭。行刑者們聚集起來,達米安要他們別抱怨、要做好他們的工作,他不會責怪他們;請求他們為他向神祈禱,並建議聖保羅教區本堂神父在第一次彌撒時為他禱告。
行刑者桑松及早先施予鉗刑的行刑者各自從他們的口袋裡掏出一把刀,在試了兩、三次之後,成功的將一雙大腿從與軀幹相連處切開;四匹使出全力的馬在他們之後拖走兩條腿,也就是說,右腿先,左腿後;接著對雙臂施以同樣的做法,從肩膀和腋窩入刀,兩臂共四處;肉必須切到見骨,奮力一拉的馬拖走雙臂,右臂先、左臂在後。
四肢取下後,聽告解的神父走下來跟他說話;但是行刑者告訴神父們他已死了,無論實情為何,我看到那個人還在抽搐,下顎上上下下的,好像還在說話。甚至在不久後,一位行刑者說,當他們抬起他的軀幹扔上柴堆時,他還活著。從套著馬匹的繩索上解開的四肢被扔到柴堆上,柴堆備妥在行刑場內,位置就正對著行刑臺,接著是軀幹及所有的一切皆以木柴及細枝覆蓋,在塞入其中的稻草上點火。
……判決執行下,一切化為灰燼。在餘燼中最後的一片屍塊直到當晚十點半後才燒成灰。肉塊及軀幹大約需要四個小時來燒盡。一群數量頗眾、包括我及兒子在內的官員,以及一隊派來支援的弓箭手,一起待在現場直到近十一點。
隔日,一隻狗就躺在焚火處的草地上,數次受到驅趕,但總是不斷回來。這景況引發議論。不過,事情不難理解,這隻動物只是覺得此處比他處更加溫暖罷了。」
歷經四分之三個世紀之後,雷翁‧佛榭(Léon Faucher)「為巴黎少年監獄(Maison des jeunes détenus)」所制訂的規矩如下:
第17條 受刑人的一日在冬季時間開始於晨間六點、夏季時間開始於晨間五點。每日勞動九小時,全年相同。每日二小時用於受教。勞動及每天生活在冬日時間結束於晚間九點、夏日時間結束於晚間八點。
第18條 起床。在第一次鼓聲響起時,受刑人必須起床,在肅靜中著衣,同一時間,獄監會將單間(cellules)的門打開。在第二次鼓聲時,他們必須起身,整理床鋪。在第三次鼓聲時,他們聽從指令排隊,去小教堂,進行晨禱。每次鼓聲之間有五分鐘間隔。
第19條 祈禱由指導神父(aumônier)主持,伴隨著道德或宗教方面的朗讀。本活動時間以不超過半小時為限。
第20條 上工。夏日時間在五點四十五分、冬日時間在六點四十五分,受刑人到大院(la cour)集合,他們在此洗手及洗臉,領取一次晨間發放的麵包。緊接著,他們按廠區整隊上工。夏日時間勞動,開始於六點;冬日時間,開始於七點。
第21條 用餐。受刑人於十點離開工作崗位,準備前往食堂;他們在各小院(les cours)洗手,並且按廠區排隊。午餐後,休息時間持續到十點四十分。
第22條 學堂。十點四十分鼓聲響起,受刑人排隊,按組別進入學堂。課程持續兩個小時,輪流安排閱讀、寫作、線繪(dessin linéaire)及計算。
第23條 正午四十分,受刑人按組別離開學堂,前往各小院,乃休息時間。正午五十五分鼓聲響起,他們按廠區集合。
第24條 下午一點,受刑人回到各廠區:持續勞動到下午四點。
第25條 下午四點,受刑人離開廠區,到各小院集合並洗手,按組別排隊前往食堂。
第26條 晚餐及餐後休息時間持續至五點:時間一到,受刑人返回廠區。
第27條 夏季時間七點、冬季時間八點,勞動停止;各廠區進行一次夜間麵包發放。進行十五分鐘朗讀,旨在宣導觀念或表揚受刑人或獄監之善行,接著進行晚禱。
第28條 在各小院洗手並檢查服裝後,夏季時間七點半、冬季時間八點半,受刑人被送回牢房。第一次鼓聲響起,脫衣;第二次,上床。牢房上鎖,獄監在走廊上巡視,確保秩序及肅靜。
*
以上,分別是一場酷刑(supplice)及一份作息表。它們所制裁的不是相同的罪行,所懲罰的也不是同一類的犯法者。但是它們各自恰當地界定出某種刑罰類型。二者相差的時間還不到一個世紀。在歐洲、在美國,這是針對懲罰經管方式(économie du châtiment)進行重新配置的時代。對傳統司法而言,這是一個激起一些巨大「醜聞」的時代,一個改革計畫層出不窮的時代;出現了新的法律及犯罪理論,提出關於懲罰權利在道德上或政治上的新說辭;廢除舊敕令(ordonnances),清除習慣法(coutumes);出現「現代的」法典的草案或制訂:俄羅斯,一七六九年;普魯士,一七八○年;賓夕法尼亞州和托斯卡尼,一七八六年;奧地利,一七八八年;法國分別在一七九一年、共和曆四年、一八○八年及一八一○年。就刑事司法而言,這是一個全新的時代。
在這當中許許多多的變化裡頭,我將只關注一項,那就是酷刑的消失。今日,我們有點想當然耳地忽視這個消失;也許這是因為,當年人們對它做了過度的吹捧;也許這是因為,人們太過輕易地及太過偏頗地將它放在「人道化」的角度來看待,而默許了可以不對它進行分析的情況。況且,如果我們拿它來跟重大的制度變革相比擬的話,那麼酷刑的消失還有什麼重要性呢?這些重大的制度變革諸如:條文明確又一般的法典、司法程序整齊劃一的規則;陪審團的方式幾乎普遍受到採納、刑罰基本上由矯正的(correctif)角度來定位,以及從十九世紀以來不斷增強的從犯罪個體角度來調整懲罰的趨勢。〔然而〕較不那麼直接針對肉體的懲罰、在折磨人的技法上呈現出某種低調、製造痛苦的把戲變得更細膩、更隱約、並剝除其可見的排場(faste),這些無疑代表著更深層重整的結果,難道不值得予以特別的重視嗎?一個事實不是擺明著嗎:在幾十年間,遭受酷刑的、剁碎的、截肢的、在臉部或肩膀上象徵性地打上烙印的、活生生或死後示眾的、呈現在展演(spectacle)中的身體消失了。作為刑罰壓制主要目標的身體消失了。
在十八世紀末、在十九世紀初,儘管還有幾處烈焰,但幽暗的刑罰節慶正步入尾聲。在這項轉變中,交織著兩項過程。它們既沒有完全相同的發展時程也沒有完全相同的理由。一方面,刑罰展演(spectacle punitif)消失。刑罰典禮開始走入暗處,變成只是程序上或行政上的一個新的舉措。在法國,公開認罪的刑罰方式在一七九一年首次廢除,然後在短暫恢復之後於一八三○年再次廢除;示眾柱刑(pilori)在一七八九年被廢止;在英格蘭則廢止於一八三七年。在奧地利、瑞士及美國某些地方如賓夕法尼亞州等地在光天化日之下或在大馬路上所施行的公共勞役──銬上鐵鍊、身著五顏六色服裝、腳上拖著鐵球、與途經群眾相互挑釁、羞辱、嘲弄、拳打腳踢、互表怨恨或默契的勞役犯(forçats)──在十八世紀後期或十九世紀上半葉幾乎在各地都受到廢止。儘管遭受著嚴厲的批評──例如,黑阿勒(Réal)便稱之為「令人作嘔的場景」,犯人公開示眾的做法於一八三一年在法國仍然被維持著;最終於一八四八年四月受到廢止。至於將勞役犯拖行全法國──直到布雷斯特(Brest)或土倫(Toulon)的目的地──的勞役犯鍊隊(chaîne)則在一八三七年由體面的黑色單間式囚車(voitures cellulaires)所取代。刑罰逐漸不再是被展演的一幕(scène)。它可以從展演當中獲得的一切,如今都被冠上了一種負面的標誌;宛如刑罰典禮逐漸不再受到明瞭,人們質疑這種「了結」罪行的儀式與罪行之間存在著曖昧的親緣性(parentés):它與罪行不分軒輊,要不就是更野蠻,它讓觀眾習慣於原本希望他們要避免的殘暴,向他們展示出罪行的重複,它讓劊子手就像罪犯、讓法官有如凶手,它在最後時刻讓他們角色反轉,讓遭受酷刑的人成為受到憐憫或欽佩的對象。貝卡里亞(Beccaria)很早就說過:「人們展示在我們面前的謀殺就如同一樁可怕的罪行,我們看著它冷酷地犯下,毫無悔意。」現在,公開處決被視為一個讓暴力復燃的溫床。
因此,刑罰開始成為刑事程序中最被隱蔽的部分。這導致了幾項後果:刑罰脫離了幾乎是日常的感知領域,進入到抽象意識的領域;對於它的效力,人們現在訴諸其注定性(fatalité),而非它可見的強度;讓人們遠離罪行的,是受到懲罰的確定性,而不再是引人反感的劇場;刑罰的示範機制改變其運轉方式。因此,司法不再以公開的方式執行與其運作息息相關的暴力部分。它繼續殺人,它依舊如此,或者它繼續毆打人,但這已經不再是對其力量的讚美,而是在它自身當中它不得不容忍、但是難以啟齒的一部分。此外,對恥辱(infamie)的評價方式也改觀:在懲罰-展演(châtiment-spectacle)上頭,一種混淆不明的恐怖(horreur confuse)從行刑臺上湧現;它同時籠罩著劊子手及犯人:而如果它總是隨時都有可能將施加在受刑者身上的羞恥一下就反轉成憐憫或是榮耀,它卻固定地將行刑者的合法暴力轉為羞恥。從現在開始,醜聞與光彩的劃分方式有別於以往;司法的判罪本身被認為在犯罪者身上烙印了否定的與無歧義的記號(signe);因此辯論及宣判一切皆可公開;至於判決的執行,它有如司法羞於加諸在犯人身上的一項額外的羞恥;面對執行,司法保持距離,總是試圖將之託付給別人,並且總是蓋上密件的戳章。一個人落在可受刑罰的狀態中是醜陋的,但施加懲罰卻也沒什麼光彩可言。以這樣的方式,司法在它與它所施加的刑罰之間設置了一道雙重的保護措施。判決的執行開始成為一個自主的部分,一套行政機制讓司法卸除了這部分的工作;司法藉由將刑罰埋藏於官僚制度內,從而擺脫了這項隱藏起來的顧忌。在這方面,法國提供了鮮明的案例:監獄的管理長期歸於內政部轄下,而勞役監獄(bagnes)則由海軍部或殖民部所管。在這種角色劃分之上,運作的是一套理論上的否認:我們這些身為法官的人則不同,我們施以刑罰之重點,您可別認為是為了懲罰;它努力改正、矯正、「治癒」;在刑罰中,一種改良〔犯人〕之技術抵擋了單純的贖罪,讓司法官(magistrats)從卑劣的懲罰職責當中脫身。在現代司法中及其人員身上,存在著一種對於施予懲罰的羞恥,其不總是排除了〔做這件事的〕熱忱;這羞恥不斷加大:在這道傷口上,心理學家的陣容迅速擴增,以及從事道德整型(orthopédie morale)的小公務員亦然。
酷刑的消失,因此這意味著展演的消失;但這也意味著對身體掌控的鬆綁。若許(Rush)在一七八七年說道:「我不禁希望,在酷刑史中絞刑柱、示眾柱、行刑臺、鞭、輪被視為是野蠻時代及國家之標誌、被視為是理性及宗教對人類精神影響力有未逮之明證的這個時代已經不遠了。」事實上,六十年後,在布魯塞爾所召開的第二屆懲治監獄大會(congrès pénitentiaire)開幕時,范‧米能憶及他童年時代如同一個逝去的時期:「我目睹過散布著輪子、絞刑柱、絞架、示眾柱的大地;我目睹過骨骸令人作嘔地垂掛在輪上。」此時,烙刑已經在英格蘭(一八三四年)及法國(一八三二年)廢除;至於施予叛國者的極刑,英格蘭在一八二○年已不再敢將全套用上(蒂斯伍德僅被大卸四塊)。只有鞭刑持續存在於若干刑罰體系裡頭(俄羅斯、英格蘭、普魯士)。不過,總的來說,刑罰方式變得羞恥(pudiques)。不再碰身體,或者盡可能少碰,及以便觸及在它上頭但不是身體本身的東西。人們可能會說:坐牢、徒刑、強制勞動、勞役監獄、禁止居留、流放──它們在現代刑罰體系中占據著如此重要的地位──確確實實是「肉體的」懲罰:與罰款不同,上述這些方式均直接以身體為基礎。然而,在當中的懲罰-身體關係,與其在酷刑中的情況並不相同。在現代刑罰體系中,身體處於工具或中介的位置:如果人們以禁閉它或強迫它勞動的方式來作用於它,這是為了剝奪個體的自由,這個自由同時被視為一種權利及一項資產。根據這樣的刑罰,身體被困在一種限制與剝奪、強制與禁止的方式中。肉體的折磨、身體的痛苦本身不再是刑罰的構成元素。懲罰已經從一種折磨感覺的藝術轉變成一種暫停權利的經管方式。如果司法仍然有必要操控及碰觸受刑人的身體,那麼確切地說,這只是從遠處、依循著嚴厲的規則,並且對準著一個遠遠更「高層次的」目標。在這種不同於以往的節制之作用下,一批技術人員大軍開始取代劊子手,取代了這種直接了當的折磨解剖家:獄監、醫生、神父、精神病學家、心理學家、教育者;單單憑藉著他們在犯人四周出現,他們就歌頌出司法所渴求的讚美:他們向司法保證,身體和痛苦不是刑罰的最後目標。我們別忽略了這一點:在今日,醫生必須看顧死刑犯,並且直到最後一刻──藉著此舉,醫生讓自己如同舒適的守護員、如同無痛之推手,而與負責取消生命的公務員相對。當執行死刑的時刻接近,人們為受刑者注射鎮靜劑。這真是司法〔對身體感到〕羞恥(pudeur judiciaire)之烏托邦:取走了存在,同時避免讓人感到痛,在不讓人受苦的同時剝奪他所有的權利,施予免除疼痛的刑罰。對精神藥理學及各種生理的「阻絕劑」(déconnecteurs)的求助(即便按規定這必須是暫時性的),亦不脫這種「非關身體的」刑罰方式(pénalité incorporelle)的主軸。
展演的消失、痛苦的取消,現代的死刑儀式提供了這種雙重過程的見證。一股相同的運動,在各國帶著不同的步調,推促著歐洲各國完成立法:無論是誰,只有一種死亡,不因罪行不同而有異,不因犯罪者的社會地位不同而有異;一種死亡,它在一個瞬間完成,事前不滋長一絲凶殘或事後在屍體上延長之,一種觸及生命而非身體的死刑。過往那些漫長的過程不復存焉,其中死亡藉著計算好的暫停而受到延遲、同時藉著接續發生的一連串打擊而被加倍。不再有這些組合,如同人們處決弒君者所精心呈現的,或如同十八世紀初〈用絞刑來懲罰還不夠〉的作者所夢想的組合方式,他贊同先在輪上把犯人打個粉身碎骨,然後施以鞭刑至失去知覺,再用鐵鍊吊起他,最後慢慢餓死他。不再有這些酷刑,其中犯人被放在簍子(claie)上拖行(避免頭部撞擊路面而裂開),他被開腸剖肚,內臟被猛力拉出,好讓他有機會親眼看著人們將之擲入熊熊烈焰中;最後,他的頭被砍下,身體被大卸四塊。從這些「千百次死」(mille morts)到以嚴格的方式執行死刑,這種化約界定出一種懲罰行為所具有的全新精神。
早在一七六○年的英格蘭(為執行費若斯伯爵的死刑),人們便試用了一臺絞刑機(支撐物會在犯人腳下收起,避免漫長的垂死掙扎,以及受刑人跟行刑者之間滋生什麼衝突)。這部機器經過改良,在一七八三年獲得正式採納,同一年也廢除了〔死囚〕由新門監獄(Newgate)到泰伯恩行刑場(Tyburn)的遊行傳統,人們利用高登暴動後監獄重建的機會,就在新門設置行刑臺。法國一七九一年刑事法典(le Code de 1791)中著名的第三條 ──「被判處死刑者一律砍頭」──具有三重含義:一種對所有人皆等同的死亡(一七八九年十二月一日針對吉約丹提議進行表決的動議中已經提到「同一種犯行接受同一種懲罰,無論罪嫌的地位及身分之差別」);每位犯人處死一次,一刀斃命(d'un seul coup),不可訴諸「漫長因而殘酷的」酷刑,就像勒‧貝列提耶(Le Peletier)所譴責的絞刑架;最後,這是只針對犯人的懲罰,因為砍頭是貴族的刑罰,因此對罪犯的家庭而言,它是令之名譽受損最少的刑罰。從一七九二年三月開始使用的斷頭臺(guillotine),便是符合這些原則的裝置。在斷頭臺下,死亡簡化為一樁可見但僅一瞬間的事件。在法律或執法者與罪犯的身體之間,接觸縮減成一道閃電般的片刻。沒有肉體對抗;劊子手需要扮演的只是一個分秒必究的鐘錶匠。「經驗及理性指出,過去用來切斷罪犯頭部的方式表現出一種比單純剝奪生命更加可怕的酷刑,而單純剝奪生命才是法律確切的願望,以便讓死刑能夠在一瞬間、一下子便完成;實際的例子證明,要達成這個目標是多麼地困難。為了執行過程的確定性,人們便必須仰賴著沒有誤差的機械手段,人們同樣也能夠確定其力道與效果……。要建造一部零失誤的機器並不困難;斷頭將依循著新法律的願望在一瞬間便完成。如果這看起來是必然的,這部機器卻不會激起任何感覺,也幾乎察覺不到。」幾乎沒有碰觸到身體,斷頭臺除去生命,就如同坐牢奪走了自由,或罰款取走了財產。它被構想來將法律與其說是執行在一個會痛的真實身體上,毋寧說是執行在一個司法主體(sujet juridique)上,這名存在權利(droit d'exister)──在其他權利之外──的持有者。斷頭臺必須具有法律本身的抽象性(abstraction)。
在法國,某種酷刑的配件可能曾在一段期間內在處決之節制這方面又添上了一筆。弒親者(parricide)──以及被人們等同的弒君者(régicide)──蒙上黑紗被帶往行刑臺;直到一八三二年,他們犯案的那隻手在此被砍斷。此時,除了黑紗的裝飾之外,其餘的東西都消失了。是以,在一八三六年十一月,針對費葉奇(Fieschi),「他將被帶往行刑處,僅著襯衣、打赤腳,頭上蒙著黑紗;在法院執達吏當眾朗讀判決書時,他在行刑臺上示眾,並且將立即被處決。」我們別忘了達米安的死法。該注意,最後添加上被處死者身上的東西是屍布。犯人不再需要被看見。在行刑臺上,剩下的只是對判決的宣讀,宣告著一樁不該有面孔的罪行。巨大的酷刑留下的最後一道痕跡是對它們取消(annulation)的痕跡:一塊覆蓋著屍體的布幔。身上扛著三重汙穢──弒母者、同性戀、殺人凶手,本努瓦(Benoît)是第一個依法得以免去拳頭被砍斷命運的弒親者:「正當有人對判決進行宣讀時,在行刑者攙扶下,他站在行刑臺上。這是可怕的一幕;包裹在一塊寬大的白色裹屍布裡,臉部覆蓋上一塊黑色面紗,弒親者避開了無聲人群的注視,並覆蓋在這些神祕又哀淒的布塊之下,生命只能通過駭人的喊叫聲表現出來,隨即在刀下斷氣。」
因此,在十九世紀初,場面浩大的肉體懲罰表演步向消失;人們無意再目睹受到酷刑施虐的身體;人們將對折磨的展示從懲罰中去除。人們正進入對懲罰抱持著節制態度的時代。我們可以認定,酷刑的消失大致發生在一八三○至一八四八年間。當然,這個概括性認定還得附上但書。首先,變革並不是以全面性的方式發生,亦並非只有單一的過程。有些地區出現了延遲的現象。頗為弔詭地是,英格蘭名列最抗拒酷刑消失的國家之一:也許這是因為它的陪審團制度、公開審理程序、對於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的尊重,賦予了它的刑事司法一種示範的作用;以及特別有可能是因為英格蘭不願意在一七八○至一八二○年大規模社會動盪期間削弱其刑法的力道。為了能夠減輕英格蘭法律中刑罰之多重性及分量──羅西稱其為「可怕的屠宰場」,羅米利、麥金托什和福威爾‧巴克斯頓長期奔走卻徒勞無功。它的嚴厲性(至少就法條上所明載的刑罰而言是如此,不過因為在陪審團眼裡,這套法律過於苛刻,所以在施行上是較為寬鬆的)甚至是有增無減,因為根據布雷克斯頓的估算,一七六○年英格蘭司法判處了一百六十項死刑,而一八一九年根據人們的估算則有三百二十三人被判死。除此之外,我們也應該將一七六○至一八四○年間這整個過程在發展上出現的加速與倒退一併予以考量;某些國家的改革步調快速,如奧地利或俄羅斯、美國及制憲會議期間(la Constituante)的法國,然後在歐洲反革命時期及一八二○至一八四八年社會巨大恐懼期間則出現了逆流;還有經由法院或以特別法(lois d'exception)的形式所做出的或多或少暫時性的變更;以及法律與法院的實際作為之間的落差(實際作為絕非總是反映法律狀態)。所有這些因素致使在十八、十九世紀之交所出現的演變情況非常不規則。
此外,還需補充說明的是,如果說這場轉變的基本部分是在一八四○年前後完成,如果說刑罰機制在此時採行了新的運作類型,不過這距離整個過程的完結還很遙遠。酷刑的減少是根植在一七六○至一八四○年大變革當中的一個趨勢;但是,它並未完成;我們可以說,施以酷刑的做法長期盤據在我們的刑罰制度當中,至今仍然存在。在法國,斷頭臺這種既快速又不張揚的死亡機器意味著一種新的死刑倫理。但是,法國大革命馬上便為它套上了場面浩大的戲劇儀式。在許多年間,斷頭臺以顯著的方式吸引了眾人的目光。〔接著〕它必須要移至聖-雅克柵門,必須將敞開式囚車換成密閉式囚車,必須將囚犯迅速從囚車上推到平臺上,必須在夜深人靜的時刻執行快速處決,必須最終將斷頭臺放置於監獄圍牆內,不對外開放(在一九三九年魏德曼被處決之後),必須將藏著行刑臺、隱密處決人犯的監獄的聯外街道封閉起來(布菲及邦東於一九七二年在桑德監獄內被處決),必須由司法來追究洩漏現場情況的目擊者,以便確保處決不再是展演,以便讓它只是司法與死刑犯間的一個奇怪祕密。我們只需要注意到,如此多的防備措施,便足以讓我們認識到,直到今日,死刑在其深處仍是一個人們正需要禁止的展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