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概論 (增訂2版) | 誠品線上

非營利組織概論 (增訂2版)

作者 林淑馨
出版社 藍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非營利組織概論 (增訂2版):內容簡介本書是針對非營利組織初學者所撰寫的,特別是非社會科學領域卻關心非營利組織的學習者。相較於多數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書籍著重在理論的介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以精簡的文字和多樣個案的介紹,引發學習興趣,是認識非營利組織的絕佳入門書籍◎本次改版新增「非營利組織與公共關係」一章本書是針對非營利組織初學者所撰寫的,特別是非社會科學領域卻關心非營利組織的學習者。相較於多數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書籍著重在理論的介紹,本書則以較少的理論和較多的實務分析來增加讀者對非營利組織的認識。因此,本書共分為三篇14章,分別從基礎概念、策略管理和實際運作三大面向來介紹非營利組織;尤其是第二篇策略管理部分,則從治理、課責、行銷、募款等議題來進行詳細介紹,以期加深讀者對非營利組織的瞭解。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林淑馨 學歷: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博士(行政學專攻)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行政學專攻)國立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學士經歷:教育部公費留日(1995年度)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兼任助理教授日本交通統計研究所客座研究員國立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研究員樹德科技大學非營利組織研究發展中心研究員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副教授考試院高、普、特考訓練講座考試院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和命題委員現職: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研究領域:行政學、非營利組織、公共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民營化政策、公私協力大學各學系及通識科目「非營利組織」相關課程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再版自序 第一篇 基礎概念篇第1章 非營利組織的基礎概念 第2章 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協力關係 第3章 非營利組織與企業的夥伴關係 第二篇 策略管理篇第4章 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範 第5章 非營利組織的治理 第6章 非營利組織的課責 第7章 非營利組織的志工管理 第8章 非營利組織的行銷 第9章 非營利組織的募款 第10章 非營利組織的事業化 第11章 非營利組織與公共關係 第三篇 實際運作篇第12章 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發展 第13章 非營利組織與社會福利 第14章 非營利組織與環境保護

商品規格

書名 / 非營利組織概論 (增訂2版)
作者 / 林淑馨
簡介 / 非營利組織概論 (增訂2版):內容簡介本書是針對非營利組織初學者所撰寫的,特別是非社會科學領域卻關心非營利組織的學習者。相較於多數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書籍著重在理論的介
出版社 / 藍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7325228
ISBN10 / 957732522X
EAN / 9789577325228
誠品26碼 / 2681337812009
頁數 / 304
開數 / 18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1-1 非營利組織的概念與功能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在美國,非營利組織意指符合1954 年的國家稅法(the 1954 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501(c) 為公共利益工作而給予免稅鼓勵的團體,其中包含有教育、宗教等(鄭怡世、張英陣,2001:4)。關於非營利組織一詞,目前國內研究引用最多者應屬Salamon 之定義。根據Salamon(1992:3-7)的定義,非營利組織的構成應具備有下列六項特點:
(一)正式的組織(formal)
  意指非營利組織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若僅是暫時性、非正式性的民眾集合並不能稱為非營利組織;同時該組織必須得到政府法律的合法承認,並且有正式的組織章程、定期的會議以及規劃運作過程。
(二)私人性質(private)
  意指非營利組織必須與政府機構有所區隔,並非隸屬於政府部門,亦非由政府官員所掌理。但這並不是代表非營利組織不能接受政府的特定支持,或是政府官員不能成為其董事,最主要的關鍵在於非營利組織的基本結構必須是民間組織。
(三)非營利且不得分配盈餘(non-profit-distributing)
  意指非營利組織並非為組織擁有者獲取利益而存在,非營利組織雖可以獲取利益,但必須將所獲取之利益運用在組織宗旨限定的任務上,而非分配給組織成員,此乃是非營利組織與企業最大不同之處。
(四)自主管理(self-governing)
  意指非營利組織具有能夠管理自身活動之能力,不受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等外部力量所影響。
(五)志願性質(voluntary)
  意指非營利組織在組織行動與事務管理上,應有某種程度是由具有志願性質的志工來參與,但並不意味組織的多數員工都必須是志工。
(六)公益屬性(philanthropic)
  意指非營利組織的成立或活動之目標,應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並以服務公共為目的。
  而另一位較常為其他非營利組織研究者所介紹的為Wolf,其認為非營利組織具有六項特質(Wolf, 1999: 21):
1. 必須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 必須組織是非營利或慈善的機構。
3. 其經營結構須排除私人利益或財物之獲得。
4. 經營享有合法免除政府稅收的優惠。
5. 須具有法律上的特別地位,捐助者或贊助者的捐款得列入免(減)稅範圍。
6. 為政府立案之合法組織,且接受相關法令規章規範管轄。
  根據Salamon 和Wolf 的定義可知,非營利組織一詞或許缺乏統一的定義,但無論何者皆強調組織的公益和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特質。此外,正式的民間組織與享有稅賦上的優惠也是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構成要素。
  另外,在台灣,非營利組織一詞經常和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簡稱NGO)混合使用,鮮少有明確的區隔。但若從組織關心的議題和服務供給的對象來看,這兩個名詞依然有顯著的差異。
  一般而言,非政府組織所從事的活動通常是全球性的,且以公民為主體的海外協力、民間交流、環境保護、人權議題或是開發協助,強調有別於國家的非政府活動(林淑馨,2008:10),如國際上享有盛名的無國界醫師、紅十字會、綠色和平組織,以及我國的路竹會等都屬於非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強調國際性,組織活動需跨越國境,包括其組織成員、財政或活動範圍都不限於單一國家。相反地,非營利組織的活動範圍、組織成員與財務多以單一國家為主,具有草根、在地的性質。大抵而言,非政府組織應可以包含非營利組織的特質,但非營利組織卻無法完全涵蓋非政府組織的特性。根據林淑馨(2008:391)的定義,「非政府組織係指組織規模與運作範圍為國際層次、跨國性,有非營利特質及超國家之一般性目標的永久性機構」,由此可看出非營利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在本質上的差別。

二、非營利組織的功能
  關於非營利組織所扮演的社會功能,如參考學者Kramer(1981:8-9)所言,應可以整理為下列四項:
(一)開拓與創新的功能
  非營利組織常因有豐富的創意與彈性,對社會變遷與大眾需求較為敏銳,因而發展出新的因應策略,並從實際的行動中去實現組織目標,達成組織使命;例如董氏基金會為國內最早推動菸害防治的非營利組織,致力於國內菸害防制工作規劃、教育宣導,並促成相關政策法案制定及監督執法。基金會於民國八十六年完成《菸害防制法》立法(歷經六年);民國八十九年成功推動菸品開徵「健康福利捐」,政府開始有專款專用於菸害防制。
(二)改革與倡導的功能
  非營利組織往往從社會各層面的實際參與中洞察社會脈動,並運用服務經驗所得資訊展開輿論與遊說,以促使政府改善或建立合乎需要的服務;如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即是由勵馨基金會推動而制定的兒童少年保護法規。
(三)價值維護的功能
  非營利組織透過實際運作以有系統地激勵民眾對社會事務的關懷,並藉由各種方案的實施,提供人們人格教育與再社會化的機會,其中如人本文教基金會,即透過不同的管道與相關研究,來推動尊重學童的人權,反對體罰的價值觀念,這些均有助於正面價值觀之維護。
(四)服務提供的功能
  非營利組織的出現彌補了政府因資源有限,無法充分保障到社會中所有人民之限制,而提供多元服務以滿足特定民眾,使其適時獲得需要的幫助,例如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其服務涵蓋有對於貧困的兒童家庭進行扶助,或是對於受虐兒童進行保護,甚至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等皆是。